1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問題的介紹
保險營銷員,是以保險這一特殊商品為客體,以消費者對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為導向,以滿足消費者轉嫁風險的需求為中心,運用整體營銷或協同營銷的手段,將保險商品轉移給消費者,以實現保險公司長遠經營目標系列活動的從業人員[1]. 保險營銷制度產生于 20 世紀三、四十年代,為世界保險業的發展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1992 年,這一營銷體制被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中國,帶來了保費收入的大幅增長,之后國內各家保險公司紛紛效仿,使得這一營銷體制在極短的時間內被迅速推廣,掀起了中國保險業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極大的促進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 1997 年以前,財險保費的規模一直高于壽險保費,但是這一營銷體制帶來了壽險產品銷售的大幅增長,使得壽險保費收入首次超過財險保費。 資料顯示,在保險公司保費收入中,個人保險營銷員的銷售占比超過了 1/3,已經成為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重要的銷售渠道與核心競爭力。 截止到 2013 年,我國的保險營銷員數量己經達到了 300 萬人,他們為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但是, 伴隨著保險營銷員隊伍不斷的壯大及其自身發展的特點,同樣也帶來了許多的問題。 在現行保險營銷體制下,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之間簽訂的是委托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所以保險營銷員不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因此保險公司沒有法律義務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保險營銷員如果想獲得社會保障,只能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其收入全部源于傭金,而傭金又直接與營銷業績掛鉤,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所以可以說保險營銷員沒有任何保障。 雖然保險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簽訂的是委托代理合同,但是在實踐當中,保險公司對保險營銷員又實行著許多雇員式的管理[2],比如制定有關保險營銷員的考勤制度、各種賞罰制度等,這些都帶有明顯的勞動關系色彩,導致了保險營銷員法律地位的模糊。
2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方法
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員工化,即保險營銷員可以轉化為保險公司的員工或者轉化為專業代理公司或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然后由所屬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另一方面是保險營銷員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有資金實力的可以依法設立個人代理企業或者組建合伙代理企業,沒有資金實力的可以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
2.1 員工制社會保障
2.1.1 保險公司員工制
將代理制的保險營銷員員工化,由其所屬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解決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問題的一種方法,但是全國共有 300 多萬保險營銷員,如果全部員工化,對整個保險行業來說,將產生一筆巨大的社會保險費支出,這對我國基礎薄弱的保險業來說,將是不可承受之重。 將保險營銷員全部轉化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是不現實的,但是將其中優秀的保險營銷員納入保險公司, 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保險公司有能力且樂意做的事。 這種將優秀的保險營銷員轉化為員工的做法,明確了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地位,使其勞動權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同時也能使保險營銷員更具有歸屬感和責任感,有利于保險公司留住人才。
并非所有的保險營銷員都想轉化為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其中影響他們選擇的因素就是稅負。 保險營銷員不僅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營業稅,因此當保險傭金低于一定額度時,保險代理人承擔的稅負比正式員工要高;另一方面,保險營銷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有一個 40%的展業成本扣除,在此基礎上,低于 4000 元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可以再扣掉 800 元的費用;高于 4000 元的,可以再扣掉20%的 費用 ,因此當保險傭金高于一定 額度時 ,保險營銷員承擔的稅負要比正式員工的低。 比如,對于稅前月收入都是 1 萬元的情況,保險營銷員承擔的稅率大約是 14.2%;正式員工在不扣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前提下,稅率大約是 7.5%,而扣掉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后,稅率一般不會高于 3.5%. 而當稅前月收入為 5 萬時,保險營銷員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是 2750 元,個人所得稅是 4540 元,總計 7290 元,正式員工在不扣掉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前提下,需要繳納 11195 元,即使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承擔的稅負仍然比保險營銷員要高。 基于稅負方面的考慮,傭金高的保險營銷員不愿意轉化為正式員工。 不轉化為正式員工可以減輕保險公司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負擔, 但是為了留住人才,有些保險公司就會與優秀的保險營銷員簽訂兩份合同(有的保險公司有多份營業牌照,可以與員工簽多份合同),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將大多數傭金歸結在該合同下以避稅,一份勞動合同用以繳納社會保險以便留住人才。
2.1.2 第三方公司員工制
2004 年 6 月,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把重慶分公司的保險營銷員全部剝離出去,成立了重慶新華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由該公司和保險營銷員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保險公司與保險營銷員之間的關系,由原來的委托代理關系變成了勞動雇傭關系,保險營銷員的收入由原來的只有傭金變成固定底薪加業務提成,收入更有保障。 保險代理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這樣保險營銷員可以繼續為保險公司服務。 保險營銷員與保險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樣保險代理公司就有義務為對保險營銷員繳納社會保險費。 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的這次嘗試為解決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缺失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途徑,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如果保險公司出于成本的考慮不想成立專門的保險代理公司,也可以與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合作,將其保險營銷員剝離出去,令其加入勞務派遣公司。 保險營銷員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保險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使保險營銷員能夠繼續為其服務。 這種方法能夠有效地解決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缺失的問題,同時不會造成保險公司成本的明顯增加。
2.2 代理制社會保障
代理制社會保障是指在保持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委托代理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 將 300 多萬保險營銷員全部員工化是不可能的,因此,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且業績突出的保險營銷員,可以考慮依法自行組建個人代理企業或者合伙代理企業[3],成為獨立的保險代理人 ,這樣就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保險營銷員組建個人代理企業或者合伙代理企業以后,就變成了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再隸屬于保險公司,其銷售保險的目的,是基于自己經營事業的需要,體現了人格和經濟上的獨立性。 這部分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的關系變成純粹的委托代理關系, 如果想要獲得社會保障,可以通過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來實現。
雖然成立保險代理機構看起來很不錯,但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指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 5000 萬元。 可見成立專業代理機構的門檻很高,所以絕大多數保險營銷員很難通過這一途徑完善自身的社會保障。 這部分人可以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過這種方式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占個人收入的比重比普通員工要高,因此政府可以通過立法,對這部分人的稅收給予一定的優惠。
3結論
中國的保險業市場能有今天繁榮的局面,保險營銷員有著不可磨滅的功勞。 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的缺失,不僅會使保險營銷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還會影響到整個保險行業的發展,因此,保險營銷員社會保障問題的解決至關重要。 筆者認為,對于隊伍龐大的保險營銷員群體,想簡單的通過一種制度或一種方法來解決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是行不通的。因此,應該將代理制和員工制結合起來,這樣才能更好的解決保險營銷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保證保險市場有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志成.內蒙古保險營銷員管理體制改革的調查與展望[J].新 財經:理 論版,2012(6):60.
[2]龐在辛.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法律定位[J].山東社會科學,2010(3):102-103.
[3]周才化.勞動法視野下的保險營銷員權益保護[D].湖南:湖南師 范大學,20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