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自建立以來,歷經 50 余年的改革和建設,逐步形成了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為主的多層次、多支柱的新型養老保險體系.但是,近幾年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人口紅利將很快消耗殆盡,經濟發展方式也面臨著由投資主導向消費主導的轉型;社會保障體系中國家強制執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出現財政惡化、支付率下降現象,使企業年金制度在整個養老金體系中的地位開始凸現.我國企業年金制度自 1991 年確立以來,經歷了 22 年的發展,從無到有,法律體系和制度架構逐步建立并日趨完善,覆蓋范圍不斷擴大,基金規模持續增加,市場地位也得到了相應提升,尤其是從 2006 年到 2010 年,參保企業數、職工數和基金規模的年均復合增長率分別達到了11. 50% 、8. 48% 和 32. 55%[1]\\(P70\\),所取得的成績不容否定.但是我們更要清醒地認識到;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與國際發達國家企業年金制度相比發展相對滯后,存在諸多問題.因此,加快發展中國企業年金制度已顯得非常緊迫.
作為發達國家之一、又與我國同處亞洲的日本較早地構建了"全民皆年金"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并且自 20 世紀 50 年代建立企業年金制度以來,已有 60 多年的歷史.日本企業年金制度作為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對第一支柱國民年金的補充作用,減輕了國家財政負擔,緩解了國民年金的壓力.因此,分析研究日本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及其面臨的問題與對策,為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改革提供借鑒,并提出可行建議.
一、日本企業年金制度
\\(一\\)企業年金制度在公共年金制度中的地位
公共養老金制度是保障國民退休、殘疾、死亡等長期基本生活費用的一項制度,在社會保障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是日本高齡者,即以退休者為對象的一項收入保障體系,該體系分為三層.
其中,第一層是國家強制加入的國民年金\\(基礎年金\\)制度;第二層分別是企業員工和公務員強制加入的厚生年金制度和共濟年金制度;第三層是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制度.加入第二層年金制度的人可以自由加入企業年金制度,由此可以看出,企業年金制度是公共養老金制度的重要補充.
\\(二\\)企業年金制度的概況
1. 企業年金制度的概念 企業年金是指在政府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或國家養老金之外,企業及職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依法參加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經濟實力,以自愿建立的宗旨,為本企業職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補充性養老金制度.企業年金具有兩個特性,一是由一次性退休金制度演變而來,與工資和獎勵并存的一項福利待遇,能夠提高雇員的勞動欲望,通過集結優秀的眾多人才來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二是與國家公共養老保險相結合,確保企業雇員退休后收入的一種自愿養老保險方式[2].在少子高齡化速度加快、經濟衰退及公共年金財政不斷惡化的背景下,作為具有公共年金補充作用的企業年金和退休金制度在嚴峻的經濟形勢下"補充年金"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
2. 日本企業年金制度的結構和種類 企業為了準備雇員退休時的退休支付資金,必須在企業內部或在企業外部進行資金準備.首先,企業內部積存資金的制度可以說是為了支付一次性退休金和退休年金,把必要的資金作為積存準備金,并未和企業外部相分離的一種制度,或者說以某種名義在企業外部積存,但未滿足稅收優惠政策的一種制度.由于從稅法角度上可以稱之為稅制非合格制度,因此這種退休金制度也被叫做"本公司年金".從退休支付的支付準備形態來看,大多數施行一次性退休金制度的企業以企業內部積存的準備金進行支付,而以退休企業年金形式支付的企業僅為少數,且以企業外部積存的資金進行支付.
其次,從企業在外部積存資金來看一次性退休金和退休年金的支付制度.一次性退休金制度分為中小企業退休金共計制度、特別退休金共計制度等制度.退休年金制度分為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厚生年金基金制度和勞動者個人資產所形成的年金儲蓄制度等.企業年金主要分為合格退休年金制度和厚生年金基金制度.
\\(1\\)合格退休年金制度是指企業方將勞動者作為受益人,委托金融機構\\(生命保險公司、信托銀行等\\)簽訂合格退休年金契約,委托其運營管理年金資產,且金融機構根據一定理由\\(辭職等\\)產生后對勞動者支付年金或一次性退休金的制度.這一制度對于那些因企業規模無法成立厚生年金基金的企業\\(中小企業\\)來說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另外,只要滿足合格條件,企業方可以將負擔的全部積存金計為損失金,勞動者也可以不必在繳納時被征稅,而在領取年金時才被征稅.表 1 為合格退休年金的簽約數、加入者數和年金資產額.表 1 顯示,簽約數在 1993 年最高達到 92 467 件,2001 年時減少到 73 582件.加入者數在 1995 年達到最高 1 076 萬人,2001 年時減少到 917 萬人,年金資產額逐年緩慢地增加到 2001 年時的 22 兆 6 594 億日元.
合格退休年金在受益權保護、信息公開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的管理問題,伴隨著 2001 年 4 月確定支付型年金和確定繳納型年金制度的設立,合格退休年金逐步開始向新企業年金\\(確定支付型年金和確定繳納型年金制度\\)制度轉型,并從 2002 年 4 月開始停止新的合格退休年金的設立.現存的合格退休年金將在其后的未來 10 年間完成轉型,2012 年 3 月末廢止了合格退休年金制度.
\\(2\\)厚生年金基金是以厚生年金法為基礎實施的一項企業年金制度.運營該制度的企業必須設立獨立于企業的法人年金基金,基金的資金是由企業和雇員雙方共同繳納的.厚生年金基金的種類有單一、集合、綜合型三種.單一型是僅由一個企業設立的,加入者要求必須 500 人以上厚生年金基金;集合型是由以核心企業為中心的、2 個以上集團企業設立的,加入者要求必須 800 人以上的厚生年金基金;綜合型是由同行業企業、同一地域的工廠團體等多個企業一起設立的,加入者必須要求 3 000 人以上的厚生年金基金\\(表 2\\).
厚生年金基金制度最大的特點是它不但從第三層的厚生年金基金進行企業年金支付,而且還從第二層中厚生年金制度代行部分的厚生年金基金進行企業年金支付.厚生年金基金與合格退休年金一樣可以享受稅制優惠政策.企業方負擔的費用被全部計入損失金,加入者負擔的費用作為社會保險費扣除的對象.對代行部分 2. 84 倍以內的資金不收取特別法人稅\\(凍結到 2005 年\\).
3. 厚生年金基金的解散和代行交還 厚生年金基金的基金數和加入者數如下表所示,基金數從1996 年最多的 1 883 個逐漸減少到 2001 年的 1 737 個,加入者人數也由 1995 年最多的 1 213 萬人減少到 2001 年的 1 087 萬人.基金數和加入者數的減少是由厚生年金基金的解散引起的①.解散引起的減少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連續運營收益率為負值;二是母公司業績下降及新會計準則的引入使年金基金的負債被計入母公司的負債,母公司倍感負債壓力不得不解散基金.
4. 企業年金的改革 由于上述經濟環境的變化,企業盈利下降,且迫于退休支付儲備金不足和退休支付債務的壓力,企業年金引入了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制度和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制度.
\\(1\\)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
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是依據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法設立、并實施的一項企業年金制度.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和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厚生年金基金與合格退休年金\\)不同,又分為契約性企業年金和基金型企業年金.契約性企業年金是指該企業受厚生勞動大臣承認可以設立的,運營主體是企業,且在母公司外部\\(信托銀行和生命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進行年金資產的管理運營,并進行年金\\(確定支付\\)支付的制度.基金型企業年金是指該企業受厚生勞動大臣的認可設立的,與母公司分離的法人機構作為企業年金基金運營主體運營管理年金資產,并進行年金\\(確定支付\\)支付的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該制度的設立需要滿足加入者在 300 人以上這一條件.
\\(2\\)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
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是依據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法設立并實施的一項企業年金制度.該制度分為企業型確定繳納年金制度和個人型確定繳納年金制度,法律目的和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制度一樣.
這是由企業方確定每月繳納金額,并將其交給積累金投資機構進行投資,而投資機構在企業方的授意下選定 3 種以上保本型投資產品供計劃成員選擇,并由計劃成員最終自行負擔投資收益風險的一種企業年金.日本確定繳納型企業年金是在參照美國"401K 計劃"的模式下設立了該制度.該制度是計劃成員可以參與運營的一種制度,其運營主體是企業機構,事項的變更必須要得到勞動組合成員的承認及厚生勞動大臣的認可."401K 計劃"是以雇員繳納為主、企業繳納為輔建立的一套體系,而在日本設立時只承認僅由企業方繳納費用,直到 2010 年 5 月才逐漸開始認可計劃成員的繳費.
5. 企業年金制度的稅制優惠政策 日本企業年金的稅制優惠主要采用的是"EET"稅收優惠模式,即雇員在領取環節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在運營環節基本不繳納資本收益稅.下面主要從繳納階段、運營階段和支付階段進行說明[3].
首先,對于企業方的繳納金不在其繳納階段征稅,而對在支付階段的征稅是對雇員在未來某一時點不能使用積存金和在領取時不確定受益權的一種照顧.在除年金以外沒有其他任何收入的高齡期征稅將被延遲并具有較低累進稅率的優惠政策.作為代行部分和加算部分總和 1/2 以上終身年金的厚生年金基金,不但是代行公共養老金的一部分,而且其公益性較強,代行部分由加入者繳納一半繳納金,所以雇員的繳納金扣除收入后,基本不征收特別法人稅.對于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和合格退休年金,因為把對雇員繳納金扣除生命保險費的情況當做繳納時的征稅來對待,所以實際上不收取雇員繳納金的情況較多.
其次,特別法人稅如前所述,將本來應該在繳納時的征稅延遲到支付時再征稅,其所得利息基本上等同于所扣稅款.如表 4 所示,厚生年金基金基本未被征稅,而合格退休年金則被征收了稅款.但是受運營環境低迷的影響,1999 年的稅制改革中將其凍結,這一措施一直延續到 2010 年才停止.
二、日本企業年金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基金儲備不足
泡沫經濟崩潰后,日本股市低迷、央行施行低利率等措施導致財政開始惡化.厚生年金基金和合格退休年金是以當初設立時預定的 5. 5%的預期收益為前提計算的,所以,采用制約未來年金支付額的確定繳納型年金方式進行運營.然而,由于實際運營收益率比預期收益率低,造成企業未來支付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儲備金嚴重不足.由于不足部分沒有得到及時補充,近年來企業破產或基金解散的事件頻發.再加上少子高齡化引起加入者減少,領取者占比上升等因素的影響,企業年金結構性失調問題越發嚴峻。
\\(二\\)國際企業會計準則加重企業負擔
2000 年 4 月引入國際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要求退休金和企業年金的退休支付債務必須納入財務報表.即一直以來企業給雇員的退休債務從未納入企業財務報表,新會計準則規定給雇員的退休債務納入企業財務報表是企業的義務.這隨即造成企業負債迅速增加,企業年金基金不足迅速擴大.由于財務報表中明確顯示企業債務和企業年金基金不足額,又對企業的市場地位和股票市值產生不良影響,企業經營效益不佳,便會出現年金減額支付現象.如此惡性循環,不但加重企業負擔,影響企業未來發展,也影響到雇員退休后的企業年金收入.
\\(三\\)企業年金制度的移行
企業年金制度的設計是以企業存續和終身雇傭制度為前提,并且也是企業留住人才的一項優惠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日本企業的雇傭體系產生巨大的變化,即終身雇傭制逐步解體,企業的雇傭方式也隨之逐步向多元化雇傭方式發展,人才流動性逐步增強.但是,企業年金的便攜性并未與之同步.一方面,厚生年金基金的加算部分在退休人退休時要選擇是一次性領取,還是交由厚生年金基金聯合會接管.如果跳槽的企業有厚生年金基金的情況下,該企業年金基金將由厚生年金基金聯合會接管,精算標準只以年金本金來計算,而不考慮加入年數.合格退休年金的移行和精算是以跳槽前企業和跳槽后企業之間有"年金精算協定"為前提的.目前,厚生年金基金和合格退休年金等不同企業年金之間精算的體系尚未建立.另一方面,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的領取資格通常需要加入 10 -20 年左右.如果中途跳槽,或短期在某一企業工作,其未來支付率將會大大降低.因此,日本的企業年金制度是以長期在一家企業工作為前提設立的,對在企業短期工作和頻繁跳槽的人來說非常不利,并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
三、中國企業年金制度面臨的問題
中國自 1991 年企業年金制度正式確立至今,已歷經 20 多年的發展.作為中國養老保障體系第二支柱的企業年金制度截至 2011 年末加入人數已增至 1 577 萬人,但與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險加入者28 392 萬人相比,其加入者人數數量微乎其微.但是,中國企業年金并沒有取得和發揮其應有的責任和作用.目前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相對滯后,并存在諸多問題.
\\(一\\)對企業年金制度認知度較低
由于企業年金制度在中國發展時間相對較短,企業和雇員對企業年金制度的定位、組織結構、意義、支付等基礎知識的掌握和認知嚴重不足.政府將企業年金制度作為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而企業及其經營者卻未對其作用足夠重視,且沒有為雇員增加福利的義務感.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的調查,知道存在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經營者僅占總體的 40% 左右,了解企業年金制度內容的企業經營者僅為 40%中的 30%,另外,還有 30%的經營者認為企業沒有實施企業年金制度的責任.根據對具有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調查顯示,對"企業年金市場開拓面臨的困難"這一問題調查結果顯示,選擇"企業對企業年金制度認知度不足,需要大力加強宣傳和培訓"的基金管理公司占到總數的50% 以上.因此,認知度低是阻礙企業年金制度發展最大的認識問題.
\\(二\\)企業年金制度稅制模糊
一方面,如前所述,日本企業年金制度采用"EET"模式,稅制分為三個階段,且對企業和雇員的繳費也分別有詳細的稅制規定.相較之下,根據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稅收優惠政策正在朝"部分 TEE"模式發展,但是這種發展趨勢又并不明確.一般來說,相對于"TEE"模式,"EET"模式將給參加人帶來更多實惠.從大的分類上來看,中國目前實施的稅收優惠政策從屬于前者,因此,對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激勵作用是偏弱的.不僅如此,中國企業年金計劃在繳費環節提供的稅收優惠幅度也比較有限[4].因此,對企業年金計劃參加人而言,在繳費階段獲得的所有收入\\(企業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都沒有得到個人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這勢必會削弱人們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降低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動力.另一方面,全國沒有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省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同程度的差異,使年金便攜性問題更加復雜化.
\\(三\\)企業年金市場結構失衡
中國企業年金制度建立以來,發展速度和結構不均衡.首先,從行業發展來看,企業年金主要集中在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和壟斷行業.2004 年企業年金基金積累超億元的企業全部集中在電力、石油和電信等行業[5].據《2006 年中國企業年金市場報告》數據顯示,2005 年按照新的法規已經建立或簽訂企業年金合作意向的 151 家企業中,電力、化工、煙草行業占了很大比重.另外,建立企業年金的國有企業數量也遠遠多于民營企業.其次,從單一計劃和集合計劃的比重來看,企業年金制度對單一計劃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安排并促進其較快發展,而對于適用于中小企業的集合計劃的相關制度安排出臺時間較晚,導致集合計劃發展相對滯后,致使中小企業集合年金計劃受限,政策因素制約了中小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6].2011 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時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8 號\\)來指導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雖然從制度層面保障中小企業參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是沒有基于中小企業特點提供特殊的優惠政策.因此,極大地抑制了中小企業參加計劃的潛在需求和積極性.目前,建立企業年金的中小企業只有不到 7 000 個,約占建立企業年金總戶數的 20%,人數 100 多萬,占總繳費人數的 10%;基金規模 70 多億元,不到總基金規模的 4%[7].
\\(四\\)企業年金制度監管體系復雜
中國企業年金制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多個機構共同管理.另外,還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國資委等多個部門參與其中,使企業年金制度的監督管理體系尤為混亂.
首先,從監督管理方面來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是牽頭部門,但是它無法對金融機構的運營和風險進行管理,因此,又需要與能夠監督金融機構的銀監會、保監會等部門協調監督職能.其次,由于監管機構不但有國家政府部門,還有金融監管機構,因此在權責范圍方面難免出現交叉,由此產生信息溝通不暢、業務處理緩慢等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制度成本,降低了制度運行效率.
四、日本企業年金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對企業年金制度的認知度
企業年金制度作為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可以補充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水平的相對不足,縮小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工之間的待遇差距,促進養老保障體系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公平和諧;而且企業年金基金具有的長期投資、為國民經濟的健康較快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另外,企業年金制度有助于優化企業薪酬體系,完善公司治理機構,吸引并留住人才,進一步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因此,政府應該以企業經營者和雇員為對象,大力宣傳企業年金制度,甚至深入到企業內部做定期或非定期的培訓講座,讓人們更加深層次地了解企業年金制度,掌握企業年金的基礎知識.
\\(二\\)制定明確的稅制優惠政策
一方面,盡早推出針對參保中小企業及其雇員的優惠政策,滿足中小企業及其職工對企業年金的潛在需求,促進標準化集合企業年金產品市場的繁榮.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模式應盡早抉擇,稅收優惠政策應盡快給出完整設計,推動企業年金加快發展并納入整個社保體系建設之中.基于目前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和稅務機關征管能力薄弱等硬約束和"退休皆免稅"社會文化環境軟約束,應結合現有制度和社會文化環境及早制定并實施"部分 TEE"稅收優惠政策,即提高企業繳費比例上限至 8. 33%,并全部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在劃入個人賬戶時,維持"國稅通知"的獨立課征個人所得稅,與現有稅收優惠政策保持一致;同時也要對個人繳費部分提供一定比例的稅收優惠;統一并明確在積累和領取階段免除個人所得稅.待到時機成熟時,特別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與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轉變后,再適時將"部分 TEE"模式轉變為"純粹 EET"模式.因為施行 EET 才是發展企業年金的最優選擇,只有轉變稅制才能為實行 EET 模式創造與之相適應的稅制環境[8].
\\(三\\)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監督管理體系
一是加強合作,提高監管部門間的運行效率.日本將企業年金制度管理和年金基金運營管理區別開來監督,制度監督主要由厚生勞動省年金局國民企業年金科承擔,而基金運營的監督管理主要由金融廳來負責.明確的職責分工使日本的監督管理井然有序.由于中國企業年金的監管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因此,保持企業年金健康有序發展需要每一個部門的竭誠合作.根據企業年金制度不同環節的不同風險防范要求,應該根據監管機構的性質職能,合理明確各部門在各個環節的職責,做到有效監督,全面管理,保證參保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二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國基金監管成功的經驗[9].目前,我國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主要是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為了避免委托人和投資管理人信息不對稱可能引起的違規操作,應盡快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制定相應的法規約束投資管理人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公開的準確性和真實性.減少因不完全信息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確保委托人和基金受益人的權益.
\\(四\\)企業年金的多元化和便攜性
一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企業的雇傭形式和人們的就業意識也在發生變化.在國有企業裁員改革和民營企業崛起的浪潮中,過去以國有企業終身雇傭制為主要雇傭形式和人們樂于在國有企業就業的意識形態逐漸被打破.而以長期供職于某一企業為前提設計的企業年金制度已無法滿足社會、企業和雇員的需求.就業形式的改變、跳槽頻率的增加促使企業年金要多元化,除了統一的確定繳費型企業年金制度,也應該大力推廣和施行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制度,并制定靈活的企業年金計劃.由于中國企業年金起步較晚,企業年金制度支付形式單一,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較少,因此,雇員在跳槽時,如果跳槽后企業有相應制度的前提下可以移行,若沒有則不但企業方停止繳費,雇員還不能從年金計劃退出,直到滿退休年齡才能一次性提取.所以,為了確保企業能夠留住人才,雇員能夠享受到企業的福利,企業年金的便攜性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如引入確定支付型企業年金制度或混合型企業年金制度①.
參考文獻:
[1] 鄭秉文. 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M]. 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11.
[2] 厚生労働省企業年金研究會. 企業年金制度の施行狀況の検證結果[J]. 日本年金學會志,2007,\\(27\\) .
[3] 芝田文男. 日本の企業年金の特徴、課題および今後の方向性の一考察[J]. 産大法學,2010,\\(6\\) .
[4]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R].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9 號,2011.
[5] 于洋,王瑞梅. 中國企業年金制度變遷與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J]. 改革與戰略,2013,\\(3\\) .
[6]高寶森,陳軍清,高寶華. 日本企業年金制度構建及其對中國的借鑒[J]. 湖南師范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6\\) .
[7] 鄭秉文. 中國企業年金發展滯后的政策因素分析---兼論"部分 TEE"稅收模式的選擇[J]. 中國人口科學,2010,\\(2\\) .
[8] 鄧大松,劉昌平. 中國企業年金制度若干問題研究[J]. 經濟評論,20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