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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發展及法典內容
>2023-05-08 09:00:00

題目: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發展及法典內容

目錄

摘要(詳見正文)

一、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意義

二、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發展歷史

三、德國社會保障法典的內容

四、小結

參考文獻

以下是論文正文

摘要:德國從社會福利的意義上去詮釋社會保障法,其社會保障法的建立正是為了完善對基本法中對社會福利政策實施的保障。作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會保障法的國家,德國在20世紀初已建立了當時比較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德國社會保障法是一部覆蓋面極其廣泛、內容十分細致的法典。德國社會保障法典發展至今共有十二卷。德國擁有種類豐富、涵蓋面廣、體系完備、法律健全、運行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其法律傳統與中國相似,故其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及立法技術對中國的社會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鑒作用。

關鍵詞:德國;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制度

一、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立法意義

德國是從社會福利的意義上詮釋社會保障法,其社會保障法的建立正是為了完善基本法中對社會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表現在其細致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同時也包括了社會補償、社會促進和社會救濟。而生活中的各種危機\\(如疾病、意外事故、贍養人的死亡等\\)以及職業帶來的危險\\(如失業、工傷等\\)不知何時就會給人們的生活帶來損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來解決這些危險帶來的問題。但社會保險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各種各樣的社會保障政策逐一出臺,使德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不斷完善。

社會保障法典的意義除了使社會保障的獲得者從國家、社會團體等機構獲得社會福利之外。還在整個社會福利制度建設中承擔降低獲得社會福利門檻的任務。因此,社會保障法典有著解釋、說明以及指導社會福利發展的義務。其中解釋義務是指讓公民知曉社會保障法典賦予其的權利和義務。

二、德國社會保障法的發展歷史

社會保障法這一概念相對來說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現于德國20世紀70年代。在德國的歷史中曾經一度把社會保障法體系區分為三大法律范疇:預防措施\\(vorsorlge\\),照護措施\\(Versorgun\\),以及救濟措施\\(Fuersorge\\)。這三個方面的區別首先體現為籌集資金和給付前提的不同。預防措施也就是社會保險,是由投保人自身籌集保險費用,而照護措施和救濟措施則是通過國家來資助的。在社會保險中,給付需求必須遵循社會保險比例。照護措施的給付是針對某些特定情況。救濟措施的給付是為了消除具體的困境或一旦有需要而第三方的幫助又不能長期持續時的情況下實施。而現代的新型社會給付,例如教育資助,住房補助和子女補助,不屬于當時的社會保障法體系。而另外一種由德國法學家Zacher提出的體系劃分的方法是將社會保障法范圍劃分為預防措施\\(soziale Vorsirge\\),社會補償\\(soziale Entschaedigung\\),社會資助\\(sozialeFoMenm曲,和社會救濟\\(80ziale Hife\\)。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出現在19世紀工業化浪潮及缺乏社會保障制度的背景之下,當時一種針對疾病、意外事故、老年人的生活劣勢等問題的有效制度被推出。因為當時這個制度只被一小部分人接受。所以它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根據當時德意志“鐵血宰相”俾斯麥的指示,在1881年11月17日威廉一世國王頒布了一項政策。根據這個政策。一項針對勞動者的醫療保險建立了。這項政策的公布標志著德意志社會保險的建立。從此。勞動者對其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老年困境等危險享有受到國家保障的權利。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方面,醫療保險于1883年6月15日正式在德意志推行。這種保險制度的核心在于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并由社會自治管理。接下來,各種保險制度逐一推行開來,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初見雛形。二戰之后。德國的迅速崛起使其經濟實力處于世界發達國家水平。隨著其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德國已成為世界上擁有最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之一。

三、德國社會保障法典的內容

在社會保障法法典中,社會保險制度占了大多數的篇幅。但社會保險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德國社會保障法是一部覆蓋面極其廣泛、內容十分細致的法典。社會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平等和保護社會安全。德國社會保障法典發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內容。

\\(一\\)第一卷:總論

第一卷總論是德國社會保障法典的前言部分,規定了社會福利所涵蓋的范圍,指明了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對社會保障法典中所涉及的政策原則進行了闡釋,并對德國杜會保障法的歷史做了簡要介紹。 總則中指出了社會補償與社會救濟的區別,明確社會保障政策的目的。社會補償是指國家對健康受到特殊損害的人給予補償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養法的基本原則承擔責任?!岸鐣葷侵浮皩Σ荒芤宰约旱牧α繛樽约禾峁┥钯M或者在特殊生活狀況下不能自理、也不能從其他方面獲得充分救濟的人,有權利獲得與他的特殊需要相適應的人身和經濟幫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夠參與社會生活。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br>
\\(二\\)第二卷:求職者基本保障法\\(Grtmdsicherung fuerArbeitsuchende\\)

隨著勞動市場的低迷和失業率的上升,德國失業救濟政策的壓力越來越大。由于物價的上漲。德國政府又對提高生活補助做出了承諾,導致失業者對德國政府不斷地施加壓力。求職者基本保障法于2004年生效。求職者基本保障法的新政措施的目的在于使長期處于失業狀態的人重新具有競爭力, 求職者基本保障法僅適用于無法憑借個人力量保障生活自理。需要國家支持的失業者。這一制度更加強調個人責任的重要性:根據社會保障法典第二卷的規定,這類人有就業能力但需要救濟,使其有能力承擔其生活所需。這個目的在社會保障法典第二卷中被定義為首要原則。只有在用盡其他辦法,也無法解決生活困難時,才適用這一政策。

\\(三\\)第三卷:就業促進法

早在1969年德國就通過了就業促進法。并將失業保險作為就業促進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經濟下滑,失業人口的增加,2003年至2005年,德國對其勞動力市場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從前的失業保險業也進行了改革。用就業促進法來代替“失業保險法”,并將其包含在內。就業促進法成為了國家規制勞動力市場的核心部分。其原因是,失業保險主要強調的是對雇員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通過對失業人員發放一定的失業金,來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而就業促進法則更加廣泛,除了維持生計,還有讓工人擁有重新就業的能力。就業促進法的目的就是:避免失業,即使失業,也要盡早實現再就業。 德國社會體系中將沒有工作的人分為兩種:一種是待業人員——被迫失業,正在尋找工作的人;一種是失業人員,不打算找工作的人。前者不用交保險費。由國家進行救助,并幫助他們就業。后者享受失業保險。要交保險費。就業促進法主要是對那些尋找工作的人員進行救助,不在失業保險的人群中進行。

\\(四\\)第四卷:社會保險法總章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表現在其細致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同時也包括了社會補 償、社會促進和社會救濟,凡在本國提供勞動,或履行了社會保險義務的公民都將得到社會保險的保障。生活中帶來的危機\\(如疾病、意外事故費用、贍養人的死亡等\\)以及職業帶來的危險\\(如失業、工傷等\\)總讓人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來解決這些危險帶來的問題。法定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保險制度,凡是符合要求的公民都應繳法定保險費,與全體公民分擔風險。 社會保障法典第四卷是作為第一卷——總則的補充規章于1975年被納入社會保障法典中。這一卷中所涉及的是所有社會保險的一般規定,是后面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及第十一卷的具體社會保險的總章程。而這幾個社會保險皆屬于法定強制保險。這一卷中對社會保險做出了定義,指明了社會福利范疇內的社會保險的特點及原則;確定了社會保險的目的和義務;并對后面具體社會保險中所涉及到的共同概念進行了界定,統一了標準。

\\(五\\)第五卷:法定醫療保險法

1883年,德國頒布了《醫療保險法》,是世界最早實行社會醫療保障的國家。其法定醫療保險體系的中心原則是田結互助、社會共濟,以法定醫療保險為主、商業醫療保險為輔的保險制度。法定醫療保險的受保險人分為義務保險人和少數的自愿保險人,義務保險人是法律強制參加保險的人。沒有工作的公民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義務,他們通常作為家庭成員參加家庭共同保險,這也就是法定醫療保險中的“一人參保保全家”的醫保制度。這與商業醫療保險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職員投保就要多付費用的保障方式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六\\)第六卷:法定養老保險法

德國養老保險主要有三種形式: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及個人養老儲蓄,而法定養老保險所占的份額是三者中最大的。養老保險的立法采取的是共同承擔模式,由雇主、雇員和政府共同承擔。 這種模式的一個重要特色就是由年輕一代養活年老一代。年輕一代勞動力向社會支付養老保險金。年老一代領取養老金,依次循環下去。近年來,由于出生率的持續低迷。德國人口老齡化趨勢不斷加劇,導致養老金支出相應攀升,另一方面,就業狀況不容樂觀,失業加劇使養老保險的繳費支持受到很大的影響。這種狀況給德國養老保險基金帶來巨大的支付壓力。

\\(七\\)第七卷:法定工傷事故保險法

德國于1884年制定了《工傷保險法》,確定了工傷保險制度,受德國的啟示,歐洲各國也紛紛制定了本國的工傷保險制度。1997年1月1日工傷事故保險以法律規章的形式正式被納入德國社會保障法典中,成為法定保險之一。 在法定工傷事故保險中享有保險義務的主體包括:勞動者、與公眾有職業關系的人\\(如義工\\)、參加職業培訓的人、在校生\\(包括有幼兒園兒童\\)等。屬于法定工傷事故保險中的可保事故包括:工作時間發生的事故\\(包括上下班直接國家或去單位的路上發生地\\)和職業病。在遭受可保事故后,法定工傷事故保險所提供的社會保障形式被分為現金補償和職業康復兩種。若法定工傷事故至死亡的,其遺屬還將獲得死亡補償金。

\\(八\\)第八卷:兒童、青少年救助法

這一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進青少年的發展、明確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并扶持青少年的成長。支持父母對子女的教育撫養任務并完善相關制度,即促進出臺各種救助方式來支持青年 和其家庭的生活狀況和教育狀況。其任務不同于社會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1條中的獲取社會福利,而是涉及到非通常意義上社會福利的另一種任務。兒童、青少年救助卷一方面是起到法律規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一種不同于法律部門的官方專家式救助。這種救助涉及青少年的生活狀況、教育狀況、成長環境等方面。德國社會保障法中對青少年兒童的救助采取的合作式,即政府與社會福利組織聯手負責青少年兒童救助事業。對青少年兒童救助是保護青少年兒童避免不健康的成長的特殊義務。

\\(九\\)第九卷:殘疾人康復與參與法

康復是指殘疾人或者受到殘疾威脅的人參與到社會,尤其是工作或職業中去的一種待遇或措施。社會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0條最早把康復作為社會保障法上的概念確定下來,在社會保障法的意義上使殘疾人參與的措施都屬于是康復措施,它們是社會保障法所提供給殘疾人核心待遇??祻偷哪康氖牵篭\(1\\)防止、消除、改善殘疾,防止殘疾惡化,減輕殘疾后果;\\(2\\)為殘疾人在社會中,尤其是在勞動生活中有一個與他的愛好和能力相適應的機會提供保障。 殘疾人康復包括醫療康復、職業促進康復和社會康復三方面內容。社會保障法第九卷中規定政府有義務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并提供就業咨詢。社會保障法典第九卷中所涉及的對殘疾人的救助包括對其職業生涯的救助,對重度殘疾人、殘疾婦女兒童的特殊救助,以及對其基本生活的救助。

\\(十\\)第十卷:監督機制、爭議調解機制

社會保障法典第十卷將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以及爭議調解機制的原則、管理范疇以法規的形式編進法典。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社會保險的具體運作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則專職于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 公民通過社會保障法典的指導,在明確自己權利的情況下,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待遇機構\\)提出申請。行政機關有可能決定駁回他的申請或者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能令申請者滿意,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保障法典第十卷為公民進行自衛的救濟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些手段可以概括為兩種:即非正式法律救濟\\(申訴、向有權機關申請\\)和正式法律救濟\\(復議、訴訟\\)。

\\(十一\\)第十一卷:社會護理保險

德國的護理保險是新增加的一項社會保險項目。該保險于1994年7月29日通過,1995年1月正式實施生效。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險種。這是德國社會保障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其目的是對嚴重護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擔援助義務的社會保險原則提供護理救濟。

\\(十二\\)第十二卷: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在德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處于社會福利框架最基層的位置。社會保障法典第一卷第九條中對社會救助下了定義,即“對不能以自己的力量為自己提供生活費或者在特殊生活狀況下不能自助,也不能從其他方面獲得充分救濟的人,有獲得與他的特殊需要相適應 的人身和經濟幫助的資格,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夠參與社會生活,使他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币虼艘馕吨谟帽M其他一切社會福利手段后,仍不能達到救助目的時,才能申請社會救濟。根據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社會救助屬于政府對公民的義務,每個聯邦洲政府可根據當地的經濟狀況、生活水平、物價等制定救濟標準。

四、小結

德國社會保障法的建立和發展歷史源遠。其中包涵了政治、戰爭、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因素的影響。從德國社會法典的龐大內容足以看出其社會保障體系復雜、覆蓋面廣的特點。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通過改革來適應社會。在德國現存的主要問題是社會保障水平過高,影響了人們的工作積極性;社會保障支出增長過快、財政和社會負擔過重。中國目前也在積極的發展社會保障制度,但較中國國情來說,顯然是無法做到高福利的保障水平。甚至,我們的社會保障制度離完善尚有很大的距離。還有很多需要保障的方面,保障制度還沒有顧及到。這就更需要盡快建設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我國的法律制度與德國法律素有淵源,也有不少借鑒德國法律之處。研究德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內容體系不是為了照搬他國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學習其立法技術、制度設置方法。只有學會方法才是真正意義上法律移植。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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