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型社會組織概念和類型研究綜述
1. 概念綜述
支持型社會組織一詞在國外的相關研究中運用得比較多,在國內則比較少。在國外使用諸如“支持型社會組織”“中介性組織”“非營利部門聯盟”等概念進行研究。在我國則比較多地使用由我國自創的“樞紐型社會組織”“公益組織孵化器”及“支持型社會組織”這三個概念展開研究。我國支持型社會組織研究起步晚,對于此類的研究還未形成統一的共識,研究成果較分散。
樞紐型社會組織這一概念是在 2008 年出臺的《關于加快推進社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這一文件中提出來的。其概念描述為: “樞紐型社會組織是對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進行聯系、服務和管理的工作,其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于龍頭地位、在管理上承擔業務主管智能的聯合組織設置?!蹦壳皣鴥汝P于此類的研究中均采用此定義。
2006 年,上海市浦東新區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心將“企業孵化器”這一概念引入公益領域,目的是培育有創新性的社會組織,發現和支持有潛力的社會人才,以創造更好的社會效益。之后,在其他如寧波、太原、廣州等城市也開展了此類活動。目前我國關于公益組織孵化器的研究大部分都是關于上海模式的研究。所以對于公益組織孵化器的定義基本上是: 提供特定的場所和空間,通過資金支持、服務提供和能力提升等多種方式,以培育和扶持初創期非營利組織為目標的支持系統。[1]
樞紐型社會組織、公益組織孵化器及支持型社會組織這三個具體的組織類型,其在應用的領域和開展活動的方式上都有區別。但也存在著共同之處。與其他的社會組織相比,它的服務對象是社會組織而非社會公眾。彭善民認為,此類社會組織是一個功能性“社區”,對于成員組織而言是重要的資源和互動平臺。[2]
為了方便本文的梳理及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個統一的參考,本文將樞紐型社會組織及公益組織孵化器視為支持型社會組織的一種,三種概念統一為支持型社會組織。在此,筆者將支持型社會組織定義為: 為適應社會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秉承一定的宗旨,為其他的社會組織提供相關的資源、信息等的社會組織。它是社會組織與社會上的其他部門聯系的紐帶,從而促進社會管理的發展,直至最終促進整個社會有效運轉。
2. 分類研究概述
由于我國支持型社會組織的發展起步較晚,所以在研究中對其分類的研究成果比較少。根據國內已有的對支持型社會組織的分類,結合相關樞紐型社會組織及非營利組織孵化器的分類研究,支持型社會組織可進行以下分類:
( 1) 按服務內容分類
徐宇珊將支持型社會組織分為: 資金支持型、能力支持型、信息支持型、智力支持型、綜合管理類支持型、轉型的傳統服務機構、支持性的活動或論壇這七類[3].與徐宇珊的分類存在區別的是,喬佳琦也根據服務內容將其簡化為三種: 能力、媒介和智力這三方面的支持型組織[4],并將高校及學術界的相關團體作為一種智力支持型組織補充進去。
( 2) 按與政府的關系進行分類
根據王世強對于非營利組織孵化器的分類,總結出支持型社會組織分為以下三種: 政府主辦---政府運營型,民間主辦---民間運營型,政府主辦---民間運營型這三種[1].
( 3) 根據組織的主體性質進行分類
王世強對非營利組織孵化器的分類為: 政府主辦、社區主辦、NPO 主辦、企業主辦、高校主辦及多元主體聯合主辦這六種組織[1].
( 4) 根據組織的服務領域進行分類
目前聯合國將有關社會組織根據其具體的服務領域進行分類。同樣,作為社會組織的一種,支持型社會組織也可以據此進行分類,如: 環保組織支持型、老年工作支持型、社區服務支持型等。
二、支持型社會組織研究中組織與相關主體關系綜述
在建設支持型社會組織的過程中,各個利益方是與其發展密切相關的。所以,對于如何整合各個相關主體的關系的研究是必要的。目前的研究主要是針對支持型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支持型組織與成員組織之間的關系及支持型組織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這三者關系的探討。
1. 與政府關系的研究
在目前所能查到的有關支持型社會組織的資料中,基本上都有與政府關系的研究。因為政府社會治理方式的轉變催生了社會組織,所以處理好與政府的關系是社會組織研究的重中之重。支持型社會組織在其產生、發展、運營、監督等各個環節,政府的地位都不可替代。目前支持型社會組織與政府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1) 支持型社會組織對政府功能的發揮起促進作用
張歡在建構樞紐型社會組織體系中指出,大力發展支持型社會組織的優勢在于: 一是可以解決目前社會組織登記難的問題,通過建立此組織可以緩解政府與社會組織的矛盾; 二是可以在政府進行社會監管的過程中,分擔監管的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缺位或是重復的現象; 三是可以為政府管理社會組織提供更為有效的機制和途徑; 最后是為政府培育、扶持和促進社會組織有序發展提供合適的平臺和得力的助手[5].崔玉開認為,此類組織的建立將會有效地改變目前社會上存在的諸如政社不分、政府管理分散、監管不足、服務不到位的現象,從而彌補政府在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環節上的不足。[6]張大明認為此類組織可以作為黨和政府的參謀和助手,有利于幫助社會組織堅持政治引領,把握正確的方向,且有利于政府直接管理向社會自主管理的轉變。[7]
( 2) 政府支持支持型社會組織的發展
葛亮和朱力認為,支持型社會組織對于政府處在非制度依賴層面,在目前的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政府以各種形式開展支持社會組織的活動,形成了這兩者之間獨特的供需關系,所以稱之為“非制度依賴”.已有的研究表明,政府在促進支持型社會組織發展過程中,通過提供資金、政策、信息、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大力推進此類組織的發展。
( 3) 支持型社會組織與政府關系中存在的問題
楊麗在研究中肯定了樞紐型社會組織在替代政府在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中作用,同時提出,此類做法是否會使得社會組織領域因之衍生科層化,以及面對即將改革的雙重管理體制,此類組織何去何從?[8]
楊家寧指出,由于目前的主導模式,使得此類組織“行政色彩濃厚”[9].陸海燕、洪波認為,如果社會組織在資源、發展及獨立管理上過分依賴政府,兩者關系從契約管理退化為直接關系,也就失去了社會組織發展的活力所在。[10]
吳強玲、祝曉龍在分析了上海浦東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的個案之后,運用角色理論分析得出政府與此類組織關系的良性互動模式,即在互動過程中兩者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政府處于主導地位,互動中形成外在推動力; 而支持型社會組織則處于迎合地位,通過認可政府的權威主動地參與和尋找發展的機會,這是互動中的內在驅動力,兩者在互動中內外結合,共同進步與發展。[11]
張丙宣指出,政府與支持型社會組織的關系應由政府的行政吸納向社會自主治理轉變,通過優化社會組織的培育機制及優化政府的賦權機制等手段來提高地方治理的能力,從而促進該類組織的發展。[12]
楊家寧針對社會組織行政色彩濃厚的問題,認為應從性質、資源分配、“授權式”的管理方式等方面進行淡化行政色彩的轉變。[9]
孫志祥提出“去行政化”的重點不是形式上弱化政府聯系,淡化官方色彩,而是需要在內部建立起適應社會組織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發展需要的,以認同為前提,章程為核心,參與為基礎,合作為紐帶,自律為保障的社會化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13]
2. 與其他社會組織關系的研究
( 1) 與成員組織關系的研究
楊麗認為支持型社會組織應在政治、業務和日常管理中對于成員組織發揮作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業務上起到“龍頭”作用,引導本領域的社會組織形成合力,共同發展; 日常管理上扮演“平臺”的角色,做好日常聯系、服務和管理的工作。[8]
王世強通過分析此類組織的功能,提出支持型社會組織對于成員組織應該提供多樣化的服務和作用,分別是提升人員和機構能力、提供物質支持、提供信息和智力支持、促進溝通和相互支持[1].孫志祥對處理好組織成員和支持型社會組織關系上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是為提高對社會組織的吸引力來提高差異性和專業化程度; 二是為增加對社會組織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來建立高效的內部資源分配機制; 三是有效地引導社會組織開展活動[14].
( 2) 與企業關系的研究
目前關于支持型社會組織與企業關系的研究很少,故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意見。企業作為除了政府和社會組織的另一大社會部門,其在社會組織的發展進程中發揮著不亞于政府的作用。
其一,可通過投入資金來支持。支持型社會組織開展各項工作,經費不可或缺,故作為擁有資金的部門---企業,在其中就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其二,可通過分享經驗來促進其發展。企業已形成了較成熟的運作模式來維持其發展,如“企業孵化器”的提出就為支持型社會組織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寶貴經驗。其三,可以監督支持型社會組織的運營。作為社會責任主體的組成部分,企業有權利且有義務來監督其運營過程。支持型社會組織開展的是社會公益事業,這是對全社會乃至全人類有意義的事業,所以保證其正常合理地運營是每個社會責任主體所應盡的職責。
三、推動我國支持型社會組織發展的建議
通過梳理相關的文章,我們發現支持型社會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首先,關于此類組織的研究成果相對較少。
大都從社會組織的創新、組織特點、組織發展機制等方面進行研究,而對于各個具體的組織類別,出現了重“總”忽“分”的現象。支持型社會組織在我國起步較晚,相關研究集中在 2010 年至2012 年,在這兩年的研究中相關的文章也不是很多,故開展此類研究亟須學界的重視。
其次,此類研究仍處于起步階段,未達成統一的共識。筆者梳理已有文章,發現大部分的研究還處在對定義、分類、與政府互動關系的分析階段,且定義不清晰,以致研究主體分散,出現概念混淆的現象。另外,目前支持型社會組織研究的實踐模式集中在“上海 NPI 模式”、北京“樞紐型”社會組織、深圳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的研究上,即主要研究的是支持型社會組織作為一個主體與外部環境的各個要素之間的互動問題,而對于主體內部的建設、運行等涉及較少。研究處于表層,并未觸及深層的運作機制。這對于促進支持型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及長遠發展是不利的。
針對以上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來促進研究的開展。首先,對社會組織的研究應細化。目前進行的總體研究,并不是專門的研究,所以研究結論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故而應將研究者的注意力部分地轉移到具體的細節中。其次,是劃分此類組織的邊界。只有厘清研究對象的屬性才能很好地收集材料并加以分析。最后,研究應深入,不再局限于表面。要將組織自身的運行機制加入到研究中。只有保障內部的順利運行才能開展與外部的互動。所以,為了深入研究支持型社會組織,應進行研究的轉向,轉向內部運行機制的研究、創新機制研究等方面。
參考文獻:
[1]王世強。 非營利組織孵化器: 一種重要的支持型組織[J]. 成都行政學院學報,2012,( 5) :83 -88.
[2]彭善民。 三方面推進樞紐型社會組織建設[N]. 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 -07 -15.
[3]徐宇珊。 社會組織結構創新: 支持型機構的成長[J].社團管理研究,2010,( 8) :22 -25.
[4]喬佳琦。 政社合作背景下支持型支持社會組織發展模式研究---以上海恩派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為例[D].華東理工大學碩士論文,2012.
[5]張 歡?!皹屑~型”工作體系: 加快形成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的重要方式[J]. 社會與公益,2013,( 7)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