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作為一個國家整體工程建設發展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體現了一個國家的科技及工程建造實力。我國雖然是資源大國,但由于人口數量眾多,因而一直是一個資源稀缺國,特別是電力資源,由此,我國先后建設了包括葛洲壩、三峽大壩等大型水利工程,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現有的電力資源的緊張狀況。但是,也應該看到在上述項目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諸多的不足。
1 水利工程監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1.1 監理單位管理水平和監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工程建設監理的主要任務是“共控制、兩管理、一協調”,通過對項目中的各項實際完成情況,施工人員和整體的項目驗收。但是,現有建設單位并沒有特別重視水利工程其最終監理的作用,由此造成監理人員更多的是由退休人員或是工作素質較低的人員組成,他們缺乏良好的綜合素質與監理責任心,往往是走過場,從而沒有真正達到水利工程監理作用。
1.2 對監理工作的作用和意義認識不足 目前,許多工程施工方和監理方,其均沒有充分認識到水利工程監理中的作用,特別是對于施工中所存在的瑕疵和不足的監督管理。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多余的行為,也有相關建設單位覺得是迫不得已,由此,其在實際建立過程中將監理人員作為自己的雇員,認為監理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合格證或是在最終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承擔責任。
1.3 工程建設中存在不規范行為,監理合同得不到認真履行 目前,一些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還不能完全按照工程建設規范要求施工,沒有良好的提前項目建設規劃,依然是在建設中實施“邊設計邊施工”的方式,由此造成監理人員無法根據相關項目的設計圖和具體進度對其進行適當的監督和管理。
同時,有些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其本是“一家人”,這進一步增加了監理過程中的矛盾和責任職責不清,監理效果無法達到最初的目的,最終造成具體項目實際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問題以及后期處理相互推諉現象的出現。
2 完善水利工程監理工作的對策
2.1 完善法律體系,規范監理市場 我國水利水電建設領域法律體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長足進展,并且在現有實際實施過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到了相關建設設計單位的認可。盡管如此,現有法律體系依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特別是不同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一定的相互抵觸和矛盾,或是一些定義及相關監理職責的不明確。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該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由此,為能夠充分保證監理人員自身的責任及現有水利工程監理市場的規范化,就必須要嚴格監理市場的準人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和出臺相關行業細則,更好地就現有監理人員的責任及行為予以明確,強化其自身責任和義務。
2.2 大力加強監理隊伍建設 鑒于我國現有監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的情況,一方面要加強監理公司相關監理人員的培養,強化其自身綜合素質及對于業務的熟悉程度,特別是對于一些大中型的水利工程,要進一步結合不同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而進行針對性地監理前的培養。與此同時,應加強監理公司和現場監理工作的宣傳工作力度,切實有效地加強每個員工自身的責任心,讓他們可以意識到現有水利工程監理的重要性和積極作用。
2.3 加強與業主方及其他參建方的溝通 監理工作成績的取得,需要多方面不同部門、員工和領導之間及業主和監理公司間的溝通與協調。因此,在現有水利工程的監理過程中,要摒棄過去單一兩條線工作,而要真正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交流與溝通平臺,彼此間進行有效的交流和溝通,特別是業主和設計單位的支持與配合,關系到每一項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調整。只有真正了解了每一個施工環節狀況以及具體的設計原圖,才能夠提升監理效率,保證整個水利工程的質量。
2.4 監理單位要增強責任意識 監理單位應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不僅是認識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更是應該培養一種盡心盡責的責任意識。要以良好的工作業績和優質的服務爭取市場、占領市場,以人為本,結合每一個項目的具體要求進行針對性的監理計劃及細則的制定,認真分析影響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的主要因素,從而真正為當下水利工程的實施以及后期的應用奠定堅實的基礎。
3 結語
水利工程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國經濟發展能否持續,關系到企業在用電高峰期的電力供應能夠得到保障。水利工程監理作為水利工程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直接決定了整個工程的質量及施工進度的快慢。通過合理而有序的監理實施,能夠最大限度地優化項目進度,提升項目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