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態文明的道德倫理基礎
(一)生態道德存在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傳統的倫理學,雖然已有數千年的歷史,但基本上屬于人際倫理學的范疇,所涉及的研究對象基本上是人際道德。人們對道德的理解主要是指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規范。其實人類道德關懷的對象是隨著歷史的發展而逐漸擴展的。人的道德修養是一個永無止境的過程,道德境界是沒有上限的。隨著文明的發展和道德的進步,人們道德關懷的范圍逐漸擴展到了人類之外的動物、其他生命和整個地球。在現代社會,對自然的關心和尊重已經成為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程度高低的重要指標之一。尊重自然、關心環境是人類道德進步的表現,也已成為一個人有教養的標志,為人們的道德修養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在人類已經作出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以后,就有必要拓展倫理學的疆界,使之不僅研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道德關系,同時也研究人與自然的道德關系。生態道德就是用以調節人與自然關系的人的行為規范和準則,也可稱之為環境道德或自然道德。
要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態環境惡化,要恢復到原始的那種狀態,就必須改變人類變異了的道德觀念,提升下滑著的道德水平,改變不正當的行為,使其歸正到固有的道德標準上來,急需大力倡導生態道德、提升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當前,把生態價值觀和環境道德觀列入公民道德建設范圍十分必要,應盡快推行公民生態道德教育。我們要通過生態道德教育的逐步普及,讓人類與大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深入人心,讓尊重自然、保護生態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特別是要讓青少年成為生態環境保護的生力軍。生態道德教育要從娃娃抓起,要讓孩子們從小養成判斷人與自然關系中是與非、善與惡的素養,從小學會與自然和諧相處。
生態道德的建構,是新時代人類處理環境問題的新視角、新思想,標志著人類在自然界領域里思想道德的升華和文明進步達到了新的境界。
(二)我國傳統生態倫理觀
1.天人合一的思想
天人合一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這一樸素認識給人們呈現出一種美好的精神境界,重在講“合一”,而不注重主客之分,但其過于理想化而流于玄遠。因為它不注重考慮人如何作為主體來認識外在之物的規律以及人如何改造自然,其結果必然是敬畏自然,受制于自然,依賴于自然,難于擺脫自然對人的奴役。
2.人類中心主義
人類中心主義的方法論是一種主客二分法,即人類自認為是自然界的主人,自然界則被看成是可以任意征服改造的對象。即人是主體,自然界是客體。認為人定勝天,片面強調人的內在價值,人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只有工具價值,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和道德顧客,自然界應無條件服從于人類的價值觀,這種狹隘的人類中心論是導致當代環境問題的深層根源。
3.發展才是硬道理的觀點
雖然現在已經把以階級斗爭為中心的路線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道路上來,給我國經濟和社會帶來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質財富。但與此同時,人類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努力也帶來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貧富兩極分化等問題日益突出,并逐步發展為全球性的重大問題。
其根本原因不是說“發展才是硬道理”的觀點不對,而是片面理解“發展才是硬道理”,例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經濟增長率,樹立形象工程,擅自采取降低環保標準門檻的辦法來招商引資,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眼前的利益。
(三)我國新時期的環境倫理觀
1.以人為本
以人為本是把滿足人的基本需求放在首位:尊重公民權利,提高全民素質,創造平等發展環境,讓人民生活幸福、身體健康。
2.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可持續發展對人類活動提出的要求在于:首先,可持續發展的前提還是發展,其目的是為了增進人類的福利,改善人類的生活質量;其次,要實現發展以滿足需要,但同時應當維持生態系統的完整性,而不致因當代人類的發展而損害滿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再次,應當把經濟發展與生態的可持續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對人類發展的基礎---環境、資源與能源的開發和利用,應當維持和建立在利用效率最大化以及廢棄、污染物質最小化的基礎之上。
3.和諧社會
我們這里主要是探討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自然和諧是指人類在利用和改造自然過程中要尊重自然,按自然規律行動,使人與自然和睦相處,彼此融洽。人類社會的歷史也是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史。人與自然的關系大致已經歷了兩個階段:人類受自然奴役的階段和人類試圖征服自然的階段。事實證明,前一階段代表了人在自然面前的愚昧和無奈,后一階段給人類帶來了危及人類自身生存的環境危機,兩個階段的人與自然的關系都不是理想的狀態。人類不能被自然奴役,也不可能完全掌控自然,人類與自然彼此融洽的和諧狀態才是人類最理智的選擇。在尊重自然,維持人與自然和諧關系的前提下行動才是人類的理性選擇。
4.生態中心主義
生態中心主義在對傳統的、絕對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反思和對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倡導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人類必須正確認識人的主體性問題。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過分強調人的主體性,以致把人與自然完全對立起來,這是非常錯誤的。我們應當用相對的可變的觀點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人的主體性是相對的,在宏觀的生態系統中,人類只是自然的一部分,應以全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對自然界的有效維護,不是放棄人的主觀能動性。人類只有尊重自然規律、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才符合人類的根本利益。
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基礎
(一)環境法治理念
我國初步確立了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根據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我國于1994年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并在其后修訂相關環境立法,將可持續發展思想貫徹其中,通過初步確立協調發展原則、預防原則、全程管理、清潔生產等原則和制度,在戰略和制度層面推動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二)環境立法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一個較為系統和全面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從法律規范的內容上看,一些具有環境法特點的內容在我國逐漸也得到采納和重視,這其中包括環境技術手段、環境技術規范和環境經濟手段等。同時,在地方立法方面,我國地方環境立法不僅呈現出發展快、范圍廣、內容豐富等特點,而且還先于中央立法規定了一些創新性的管理制度,如環境保護檢察員制度、環境保護承包責任制度等。
(三)環境司法和執法
隨著公眾環境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環境訴訟開始成為解決環境糾紛的重要途徑之一。與此同時,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環境法治建設呈現出立法與執法并重的特色,環境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也不斷加強,大部分環境糾紛通過行政機關解決,環境執法在環境法治建設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
(四)環境守法
公民環境法律意識大大提高。這主要體現為近年來環境訴訟數量的增加和民間環境保護組織的涌現,人們開始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環境權益;同時,環境保護組織(尤其是環境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懈努力,對提高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也起到了相當大的推動作用。
(五)環境法律監督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政黨和社會團體監督、公眾監督在內的較為完整的環境法律監督體系。近年來,各種形式的法律監督,尤其是以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為代表的立法監督和以公眾參與制度為代表的公眾監督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
三、生態文明道德與法律的契合
(一)純粹依靠道德保護環境的缺陷
人的道德觀念會隨著歷史的發展而變化,但道德標準是固有的,是不能變的。只有人的行為準則符合這個固有的道德標準,才能使以人為中心的這個環境保持平衡,否則就會出現問題。歷史上許多文明遭到毀滅,都與偏離道德標準有關。
環境污染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人不遵守道德,也是人類的道德標準發生了變化?,F在出現了什么現象呢?衡量人的行為的標準不是道德標準,而是法律規定的標準,而法律是人制訂出來的,受人自己的利益制約,更不能全面體現宇宙中固有的理。那么,人的行為就開始偏離了固有的道德標準,現在環境破壞與此有直接的關系。
因此僅僅用道德作為環境保護的依托還是不足的,我國古代法中就有“出禮入刑”之說,今天對于切實保護環境來說,也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強制力。
(二)純粹依靠法律保護環境的缺陷
制定環境保護的法律是以強制的方法限制人的行為,以此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這在一定范圍之內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墒撬诮o人規定禁止行為的標準的同時,等于給人肯定了除此之外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不合理或者造成了更嚴重的污染事故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現在所采用的環境保護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在污染中治理污染。也就是一種行為被認為是造成環境污染后才去研究對策,或只能對那些認為可能造成污染的行為進行禁止。對我們尚未認識到的就無能為力,而新的污染往往就從這里開始。
因此,走向綠色新文明,真正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僅僅靠外在的強制性的法律法規是遠遠不夠的,還急需在人們心靈深處構建牢固的生態屏障,使它們成為人們的自覺意識和自覺行動。如果沒有深厚的道德素養為基礎,再嚴格完備的法律執行起來也會打折扣。強調生態道德的建構是新時代人類處理環境問題的新視角、新思想,是人類道德的新境界。
(三)道德與法律的有機結合
1.道德與法律的有機結合可能性
在長期的超穩定社會中,中國的道德習俗逐漸與國家制定法融合,有民間社會對國家強權的“默契性認可”,也有國家強權對民間風俗習慣的“理解性接納”.這種互相認可和接納的過程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道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更象是一種“軟的法律”,它是通過對人們內心的拷問來加以內部約束的一種行為準則,倫理道德屬于自律規范,它以道德教化形式訴諸人們的內心,是內心自覺的,是基礎性的。環境道德旨在培養人們尊重自然、愛護環境的精神風尚。而法律法規則屬于他律規范,它以法律強制形式訴諸人們的行為,是強制性的,是制度層面的,旨在防范人們破壞自然、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法律與道德如鳥之雙翼,缺一不可。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防范犯罪行為于前;法律是道德的保障,懲罰犯罪行為于后。法律通過懲戒來警示人,人們因擔心受懲處而不做違法的事。道德通過是非榮辱來引導人,人們出于自覺而不恥于做壞事。
社會不能沒有法律,更不能沒有道德。即便在西方,他們的法律體系也是從基督教道德體系里產生的。生態環保法律建設與生態道德建設同等重要。法和德相輔相成,互為依托,共同支撐著生態文明存在的根基。
2.法律生態化與生態法律化
在我國,隨著科學發展觀的日益深入,對建立在傳統發展模式之上的現行法律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使得現行法律不得不做出全方位的調整、修改和創新,從而也推動著法律朝著生態化的方向不斷發展。其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將法律生態化的理念注入立法體系之中,從多維視角探究生態與法律的關系,對傳統的以當代人為本位的法律思想、法律觀念、法律價值取向、法律重心、法律救濟、立法傾向等進行深刻的反思,并在此基礎上構建符合環境時代要求的法律制度。筆者以為,這就是法律的生態化趨勢。
(1)樹立環境時代的法律觀念---生態本位
讓人們逐步建立起關于生態學基本知識、生態自然觀、生態世界觀、生態價值觀、生態倫理觀以及生態文化的認識,這些思想觀念無疑能夠加強人們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沙掷m發展絕非僅靠少數決策者和專家學者就能夠推動的,它有賴于全球數億人觀念和行為方式的轉變。生態道德有必要作為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個基礎理論被納入學校和社會的教育內容當中。生態道德的教育有助于喚醒人們的危機意識,建立起生態意識,超越自私和短視,自覺地做一名“大自然的守法公民”.
(2)建立環境法律價值取向---代際公平、種際公平
生態化趨勢的法律所調整的觸角亦在時空上延伸,不僅在時間上延伸到后代人,還在空間上延伸到其他生命物種。也就是說,生態化趨勢的法律不僅調整當代人之間的關系,還調整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關系;不僅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而傳統法律對此卻束手無策,為此,只有對傳統法律進行合理的揚棄和整合,并將法律生態化的要求不斷滲透到各部門法之中,以推動其向法律生態化方向的變遷;必須對傳統法律作出超越,按照環境時代的要求,進行法律生態化的創新。
(3)法律重心---保障環境權
環境權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從憲法意義上說,是一種新型人權;從國際環境法意義上說,環境權是人類環境權;從國內環境法意義上說,環境權是公民環境權。因此,憲法中有必要明確公民的基本環境權利,以確立其在憲法中的地位。憲法不僅應保護人類的環境權,而且也應重視保護自然界的環境權。憲法不可能對環境權作出非常具體的確定,它主要是從基本的環境權利著手進行保護?;镜沫h境權利是指公民按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得到和享受健康、清潔和美麗的環境的權利。筆者建議可在我國憲法條文中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得到和享受清潔、健康和美麗的環境的權利,并確保后代子孫也有與我們一樣的得到和享受清潔、健康和美麗的環境的權利?!?/p>
(4)環境立法傾向---預防優先
預防優先是指針對可能會產生的環境危害,應當采取積極的事前防止措施以避免危害性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將不可避免和已經產生的環境危害控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它是與以“先污染、后治理”為特征的末端控制原則相對應的危害控制原則,是人類在消極治理的道路上付出巨大的環境代價后總結發展起來的一種積極防止的環境法基本原則。目前,世界環境立法的指導思想已經從簡單禁止、污染治理、預防為主發展到可持續發展。在我國,應當改變在一些環境法律法規之中的末端治理思想,認識“先污染后治理”、被動地“還舊賬”的誤區。
(5)建立環境法律救濟機制
“有權利必有救濟,無救濟即無權利?!比绻麤]有具體環境救濟方法作為公民在遭受環境污染危害情況下可以依法對污染破壞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公力救濟,就會將公眾排斥在環境保護的大門之外。我國目前環境救濟的方式除現行民事救濟外,主要依靠行政救濟,法院在面對以環境權損害賠償為案由的訴訟請求時常常采取否定的態度。這樣一來,環境糾紛的主體尋求環境救濟的資格也相應地呈現出不確定性,從而導致應盡快將公民的環境權益在立法中具體化和程序化,以確保公民行使環境權益時有法可依。
(6)符合環境時代的法律體系的建構
法律體系涉及各部門法的變革,但主要是以如下內容來架構的:其包括憲法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確立、環境權的創設、環境資源公平享用的確認和規定尊重其他生命物種的生存權利;環境法中立法體系、立法體例和環境權利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政法中國家干預的加強和環境行政作用的擴大;民法中私法自治的重新調整,主要表現為所有權的多元化、契約自由的新型化和民事責任的多樣化;刑法中危害環境罪名的創設、因果關系推定原則的適用和刑事違法標準“容許性危險”的增設;訴訟法中起訴資格的放寬、被訴對象的擴大、訴訟費用預付方式的改進和集團訴訟的擴張;科技法中生態安全、謹慎選擇、造福人類、提倡生態技術等立法原則的確立;國際發展法和國際環境法的拓展等。
(7)構建符合環境時代要求的法律制度
首先,在環境法治理念方面。有關方面應進一步推動環境權入憲,并將可持續發展原則貫穿于綜合決策、具體政策和整個環境法律體系之中。目前備受關注的循環經濟立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可持續發展思想,是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貫徹于環境法律體系中的一條重要途徑。為此,應當盡可能地使其中的相關制度和機制具有可操作性,使其真正成為貫徹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有效的法律基礎。
其次,在環境立法方面。從宏觀上,應進一步完善環境法律體系,修訂現行《環境保護法》,使之真正成為污染防治、自然保護和和自然資源保護的綜合性基本法律;重視環境程序立法和環境民事立法;完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則,改變由管理部門起草立法的方式,制定綜合性的環境管理體制立法;同時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做好履行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工作。從微觀上,應彌補法律空白,盡快制定亟須的專門法,如《野生植物保護法》《濕地保護法》等;盡快建立跨行政區自然資源保護等制度;加強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及時修改與實際情況不適應的規定,并及時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進一步重視經濟手段,繼續完善征收排污費制度,探索環境財政刺激、排污權交易、環境損害責任保險、環境標志等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應明確地方環境立法的“合法”“合理”“及時”等原則,制定地方立法規劃,完善立法程序,并確保環境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和合理使用。
再次,在環境司法和執法方面。應通過業務培訓等方式提高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對環境法相關制度的了解,鼓勵環境保護組織為法官提供各種形式的培訓,同時從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方面入手,解決環境案件執行難問題。對于環境執法,應當使機構和職能設置進一步合理化,妥善處理機構重疊和職能交叉問題,提高環境執法效率;通過明確劃分有關部門和地區的職權,避免利益沖突和“權力尋租”,確保環境行政權的公正行使;此外還應合理界定行政機關必須處理的案件范圍,并規定對于影響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的行政決定可以執法機關為起訴對象。
最后,在環境守法和環境法律監督方面。應當通過進一步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環境法律意識;同時進一步加強司法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和輿論監督;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建立類似于國外“市民訴訟”的制度,使公眾能夠通過適當的機會、手段和途徑參與環境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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