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得弱、病、殘學生能夠平等的享受高等教育,2002 年教育部頒布《全國普通高等教育體育課程教學指導綱要》(一下簡稱《綱要》)中指出,在普通高等學?!皩Σ糠稚眢w異常和病、殘、弱以及個別高齡等特殊的群體的學生開設以康復、保健為主的體育課程”,除此之外,還規定了普通高校一二年級必須開設體育課,體育課被列入必修課行列,并且要求了修完規定學分達到一定的考核要求,該文件給體育保健科提供政策保障,并且體現了對病、殘、弱等弱勢學生群體的關愛和以人為本的理念。
在新時期高等院校教育體制改革的步伐一再加快,招生人數也在不斷擴大,拒不完全統計,不同在校大學生中每 2萬人中大約有 30 ~ 45 名學生無法正常上體育課。為了提高全體學生的健康水平,使每一個學生都能得到鍛煉,根據這部分學生的特殊情況選擇適合他們的體育教育。在研究領域,對于體育保健課程的開展狀況和研究情況相對比較薄弱,由此引發對該課程在吉林省開展現狀以及因素分析的研究。
一、吉林省體育保健課開展現狀
通過對吉林省 12 個高校的調研表明:五所高校開展了體育健康保健課程在調研中僅僅占高校的 41.6%,全國普通范圍內對各本科院校 187 所調查顯示,有 148 所高校開設體育保健課程,占 76.47%.從數據上可看出仍然有部分普通高校沒有嚴格按照指導綱要中所歸頂的要求開設康復保健課程,沒有重視這一特殊群體的學生接受公平的體育教育。
1. 學校組織部門對于課程設置重視不夠部分學校在進行體育課安排時候,設置了看富保健課程,但在選課時人數較少,達不到開課要求;另一方面,學校領導認為沒必要單獨為這部分特殊群體開設課程,這樣既浪費了教師資源有可能引起同學心理上的誤會。
2. 教學目標設計不夠完善對各高校的教學目標進行了調查,經過統計和歸納如下:一、培養學生參加體育鍛煉的興趣,使學生能夠掌握兩項基本體育鍛煉技能;二、要求學生在參加體育鍛煉的情況下,身體素質得到提高,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三、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培養學生堅強的意志品質,戰勝挫折和傷病的勇氣等,各高校都把掌握基本的鍛煉技術、鍛煉方法和提高社體素質作為主要教學目標,對于同學之間的湍急精神和樂觀的心態等心理因素等方面還缺乏足夠的認識。顯然對于有病、殘、弱等特殊群體的學生而言無論是在身體上還是在心理上都有弱勢,必須對其進行心理上進行足夠的教育,包括同學們間互相關愛,積極樂觀的生活和學習態度,健康的心理。
3. 健康課程的輔助設施不夠完善體育健康課程主要是在室外進行,以從事一定的身體聯系為主要手段,因此對場地器材的要求比較高,調查中學校在康復保健課程的基礎設施還是不能滿足學生的基本需求。
4. 師資力量薄弱無法滿足學生需求隨著高校特殊群體的大學生對于康復保健課的需求愈來愈高,擔任體育康復科的教師水平也應隨之提高,可現階段擔任此門課程的教師多數都是未經過專業知識學習過的,而是開設此門課程后自學的,在吉林省12所院校300多位體育教師中,從事養生保健教育的專職教師不到三十人,只有 15 人參加過體育保健知識培訓,30 人自學過保健理論知識,多數承擔該門課程的教師都是年齡偏大和身體欠佳的教師,任課教師理論水平和知識構成水平普遍不高,學生的需求卻越來越高,教師專業康復性醫療體育保健知識的匱乏,與學生對于該門課程的渴望的出現差距。從而使這部分特殊群體的體育教育水平受到了限制和質疑,從根本上影響了該門課程的建設。
5. 學生在心理上抗拒和學生選課范圍狹窄學生在認識上不足,區別于普通學生進行選課和教學,在心理給予特殊群體的學生以壓力,所以對于課程的選擇持觀望態度,并且抗拒心理極強。只有消除學生的心理障礙和抗拒,面向全體學生選課,才能滿足那些真正需要這門課程的特殊學生和正常學生的需求,真正從學生的興趣出發進行教學和管理。
6. 教學輕理論重實踐,課程設置不完善2002 年頒布的《綱要》指出:在運動實踐教學中注意滲透相關理論知識,安排約 10% 的理論教學內容。但是各個高校對于康復保健課程的理論課時數在教學計劃中沒有嚴格執行,忽視了課程理論知識在課程中的重要性,對學生的學習知識結構形成阻礙。
二、影響體育康復保健課在各院校開展的原因分析及對策
吉林省普通高校開展體育康復保健課的現狀影響因素有以下幾點,學校給予該門課程開設的重視程度不夠;教學目標設計不夠完善;教學設施不足;專業知識的康復保健教師缺乏;學生對該門課程的開設的心理因素和選課范圍較小。
對策:轉變思想觀念;完善教輔設施;從新設計教學目標;培育師資力量,加強專業隊伍素質;教學上輕理論重實踐課程設置不完整;加強課程宣傳擴大選課范圍,增添新課程工選擇。
三、結語
高校開展康復保健課程是十分有必要的,對特殊群體學生具有廣泛意義,這符合教學體制改革的發展。應該引起教育部門和高校的重視。
參考文獻:
[1] 劉海平 , 滕青 . 我國普通高等院校體育保健課教學現狀及思考 [J]. 首都體育學院學報 ,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