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是體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的重要創新,《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 號)》(以下簡稱《意見[2014]》)中明確提出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群眾健身消費”,反映出對這一治理工具效力的充分認可。賴其軍等[1]提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有利于政府轉型,實現政府、營利機構和非營利組織共贏,提高公共服務效率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戴儉慧[2]、馮欣欣[3]具體分析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行為要素與購買模式?,F有研究從公共治理視角看到了政府購買服務對于體育事業發展的工具價值,但是沒有考慮到這一方式充分利用市場機制的特性,對體育市場和體育產業的發展同樣具有正向經濟效應。張得讓[4]指出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具有乘數效應,能夠帶動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進而促進經濟總量增加、優化產業結構、穩定物價及公平分配。潘彬等[5]實證研究顯示,擴大政府購買規模有利于促進我國消費需求,但是,這是基于我國傳統政府采購領域進行的分析,并未涉及公共服務范疇。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是政府傳統采購范疇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拓展,是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在體育領域的推進,本研究立足于“政府購買服務”這一基點,重點分析其在推動體育產業發展中具有的經濟效應,并就具體推進的若干策略進行探討。
1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理論淵源
政府購買服務是西方國家新公共管理“治道”變革中的產物,以“經濟、效率、效能”(3E)為導向,是市場自由競爭規則在公共服務領域的延伸。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即指政府利用市場機制,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體育公共服務事項,按照合同外包、公私合作、政府補助、憑單制等方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通過財政資金向其支付費用。這一方式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從而激發市場與社會活力,不僅提升公共服務供給效率,而且對社會經濟產生全方位影響,可從新公共管理理論、治理理論及宏觀經濟理論追溯其理論淵源。
1.1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是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體現
在傳統公共行政學中,認為公共產品具有“搭便車”的性質,政府是理所應當的配置者,薩繆爾森[6]指出公共產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屬性,正是由于這兩個屬性,由私人市場供給公共產品是無效率的。以布坎南[7]為代表的新公共管理理論以“經濟人”假設為工具分析集體決策,認為政府存在失靈,尤其在公共物品供給上,由于官僚機構的壟斷,缺乏競爭,導致資源浪費、供給效率低下。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等[8]進一步提出現實生活中完全符合“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公共產品非常少,存在著大量不完全具備這兩大特征的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可以由市場提供或社會提供。薩瓦斯[9]指出“服務提供或安排與服務生產之間的區別是明顯且十分重要的”,意指公共服務的生產和提供是可以分開的,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也可以由私人部門生產,并以“民營化”作為改善公共服務的選擇,政府購買是民營化的重要手段。在資源配置中,市場機制雖具有盲目性和滯后性,但相較于計劃機制能夠在公平競爭中實現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使經濟更具有效率。新公共管理理論突破了把市場機制排斥在公共服務領域之外的理論藩籬,讓市場力量在這一領域中同樣能夠發揮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地位依然能夠實現,進而對經濟產生連鎖反應。
1.2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能夠促進體育“善治”
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10],“這是一種內涵更為豐富的現象,它既包括政府機制,同時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11].治理強調國家與公民社會、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部門的多中心合作,治理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尋求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最佳結合狀態。體育善治意在實現政府、市場與社會的多元協同治理格局,以最大化滿足公眾多樣化、個性化的體育需求。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有利于形成這種體育治理新格局,一方面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從政府辦體育向扶持引導社會辦體育轉變,政府“掌舵”而非“劃槳”,使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另一方面讓各類體育社會力量能夠承接體育事業發展,積聚社會資源,激發整個社會的活力和創造力,并為體育產業發展培育市場需求和產生規模效應。
1.3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對宏觀經濟具有調控功能凱恩斯
國民收入決定理論,在宏觀經濟學中占據中心地位,提出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社會總需求主要由消費需求、投資需求、政府需求和凈出口構成,國民收入由社會總需求決定,這就說明政府需求的變動會影響社會總需求,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這一理論為政府對宏觀經濟進行干預提供理論支撐,具體表現為通過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在財政政策中,主要通過財政支出與財政收入的調整來調節社會總需求,財政支出有兩種形式,包括政府購買與政府轉移支付,政府購買支出是決定國民收入大小的主要因素,其規模和結構直接影響國民經濟的生產與消費,政府轉移支付是政府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經濟的影響較為間接,因此政府購買支出的變動對宏觀經濟的影響更為顯著。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實現,必然引起政府購買支出數量和結構的變動,從而對體育需求和體育產業結構產生影響。
2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的經濟效應
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改變了財政資金的傳統支出方式,由政府直接生產公共服務轉由使用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會對體育服務的生產、交換、消費等領域產生經濟影響,推動體育產業發展。
2.1 刺激市場需求,促進體育消費
根據政府購買支出乘數理論[4],國民收入核算為GDP= C(消費)+I(投資)+G(政府購買支出)+NX(凈出口),其中,G 為政府購買支出,其增減會影響社會總需求,進而引起國民收入成倍數的增減。體育產業的發展需要一群對體育產品與服務有需求且有購買能力的消費群體,政府通過向社會力量支付資金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增加市場購買力,促進新增投資,帶動體育消費,從而拉動經濟增長。2014 年全國 20~69 歲城鄉居民有50.5%的人參加過體育健身活動,體育鍛煉人群中有68.1%的人有過體育消費,人均年消費水平從 2007 年的 593 元提高到 645 元[13],增長比例為 8.8%,而居民消費水平從 2007 年 7 310 元到 2013 年的 15 632 元[14],增長比例翻了一番。從政府采購數據上看,2012 年全國政府采購金額為 13 977.7 億元,服務類采購占總采購量比重為 8.7%[15],與發達國家服務類采購比重約為25%相比,顯然很低,可見在我國利用政府購買支出的乘數效應促進體育消費具有巨大潛在空間。北京市石景山區從 2012 年起,每年向中低收入群發放價值200 萬元“健身消費券”,開發“健身積分”項目推動全民健身[16],有力拉動當地體育消費需求。
2.2 發展體育服務業,調整產業結構
政府財政支出對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具有導向作用,政府購買支出屬于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第三產業的增長具有顯著的正向促進效應。政府購買體育服務通過引導體育服務生產與消費傾向,有利于激活服務業產業鏈。政府制定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所購體育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而后通過競爭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體育服務業市場必然對此產生回應,為了承接政府購買業務,獲取利潤,更多市場主體投入體育服務生產。2012 年,我國體育服務業所占產業比重僅為 21.01%[17],同年政府采購規模占全國財政支出和 GDP 的比重分別為 11.1%和 2.7%[15],服務類政府采購占比為 8.7%,而政府采購規模占財政支出的30%和 GDP 的 10%~15%是較合理水平,達到這一水平能使政府購買在刺激需求和扶持特定產業的效應得到顯著發揮,因此,加大政府購買體育公共服務力度,著力提升體育服務業比重將是未來之重。2014 年,江蘇省常州市提出在以體育彩票公益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體育惠民事業中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并公布業務培訓、群體賽事、健身活動、管理服務和設施建設等 5 大類 22 個項目面向社會購買,當地體育服務業迎來利好[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