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院校的辦學目的在于向社會輸送專業技能人才,因而在課程設計上更加偏重于對專業技能的教學,體育教學也多注重于對學生運動技術、運動技能的教導,致力于提高運動成績,但對學生的全面素質教育還有所欠缺,雖然很多院校也提出了與素質教育有關的教學任務,但體育教學并沒有脫離以運動技術、成績為中心的教學模式,體育教學并沒有充分發揮育人的功能。
一、高職體育教學中的體育精神
體育精神是指體育運動中蘊含的對人的發展有價值的意識與思想作風,對于高職體育教學而言,體育精神的價值在于培養學生積極的生活態度、良好的適應能力、高尚的個人行為,以及責任感、榮譽感,競爭心態、合作心態、拼搏心態等。盡管體育活動有著多樣的比賽方法與技術手段,但其蘊含的體育精神卻是相通的。在體育活動中,學生能夠在體育精神的熏陶下逐漸塑造自己的人格精神,而這恰恰是當下的高職學生還欠缺的。
二、體育精神與人格教育的關系
人格教育是指立足于培養學生心理素養,把學生的知、意、情、行相協調,并發展為完善、健全的心理品質的過程。對于高職學生而言,健全的人格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正常的認識能力,良好的思考能力、記憶能力,善于分配注意力;②身心積極向上,情緒積極高興,欣慰、滿意等占據心理優勢;③堅強的意志品質,鑒定和信念與自覺地行動,果斷、堅韌、有自制力,自覺遵紀守法,不受有害刺激的誘惑,能夠戒除不良嗜好,克服壞習慣;④良好的人際關系,樂意與老師同學交往,能夠客觀評價自己與他人,善于取長補短。
在高校體育教學中,體育精神與人格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相輔相成的,利用體育精神能促使高職學生養成健全的人格。在體育教學中,利用體育精神來對學生進行人格教育,應當側重以下幾點。
三、利用體育精神進行人格教育
1.培養社會認知
社會是由人組成的,經過實踐,人才會認識和理解社會。體育活動是一種獨特的社會活動,其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合作,通過體育教學,能培養學生養成協作意識,樹立集體榮譽感和積極的生活態度。在高職體育教學中,教師可以通過多種方法來鍛煉學生的合作意識與行為,使學生在合作中理解體育活動的本質,從而更加深刻地認識人生與社會,明白合作的重要性,競爭的殘酷性,進而學會合作,學會尊重,養成拼搏進取意識。這是一個人所需具備的重要人格品質,也是一個人生活的強大動力。
2.培養頑強意志
高職階段的體育訓練與比賽要求參與者需付出大量的身體能量與心理能力,在體育教學中,教師應善于磨煉學生堅持到底、吃苦耐勞、持之以恒的堅強毅力,勝不驕、敗不餒的良好心理素質。體育鍛煉中有很多磨煉學生意志力、忍耐力的運動,是培養學生堅強意志的重要途徑,體育教師應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與學校條件選擇合適的運動方式,豐富鍛煉方式,注重鍛煉技巧,把體育運動當作鍛煉學生意志的沃土,使學生在體育運動中磨練出堅韌的意志力,這對學生踏上社會崗位無疑是十分有用的。
3.培養健全的人生觀與價值觀
人生觀與價值觀是一個人了解社會、看待世界的基本觀點,也是調節個體行為取向的參考系。體育運動中含有大量的對抗性運動,既是參與者之間身體上的對抗,也是智慧和心理上的對抗、戰術技巧的對抗。在高職體育教學中,體育教師應當啟發學生學用客觀、辯證的觀點去分析和解決問題,尊重事物發展的規律,剖析事物發展的本質。學會靠真正的實力、真才實學、智慧技巧去戰勝對手,摒棄投機取巧的行為,實現人生的意義與價值,實現人們對健康文明的愿望。這對于存在拜金主義、成王敗寇思想的學生來講,是十分重要的。
4.培養誠信意識
誠信是做人之本,在古時,誠信是做人的一大美德,而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誠信的重要性更是毋庸置疑。只有做到取信于人,自信自立,一個人才能謀求更大的發展;相反,離開了誠信,人就會受到他人的質疑,無信的人,也往往會藐視法律與道德。當前,很多大學生存在誠信缺失現象,在綜合素質偏低的高職學生當中,這一現象更是常見,同時,存在自卑心理的高職學生更是大有人在。在高職體育教學中,體育教師可以利用各類游戲比賽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使學生自覺養成誠信做人的良好美德,自信自立,認識到誠信缺失的嚴重后果。
5.培養學生的正義意識
體育運動是在一定規則的約束下進行的健康活動,參與者均要在規則的約定下進行。在體育活動中,教師應教育學生自覺依據規則來參與各項運動,用客觀、辯證的眼光來去認識和理解問題,不小肚雞腸,不投機取巧,不斤斤計較。尊重事實,辨別是非,對的就支持,錯的就批評。同時,也要培養自身自愛、自尊、自強的精神,培養良好的道德風尚與個人行為,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長與特點,學會獨立進行觀察與判斷,能夠應付突然發生的賽場變化。發展個性,培養獨立人格,養成自主精神。
結語
總而言之,在高職院校的體育教學中融入體育精神與人格教育的正義。就如同近代中國歷史中,西方強加給中國的所謂的“正義”.而現在城市和農村基層在對話的過程中,似乎展現出一種不平等姿態。掌握著制定法的一方“自覺”的認為真理和正義已經牢牢握在手中;而農村基層沉默以對,用行動表示。
西方的法學家們一直將“風俗習慣”放在很高的位置,比如盧梭認為“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卻可以不知不覺的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習慣法作為法律的一個淵源,也一直存在西方法律歷史發展的各個歷史時期。民族的精神與習慣,對于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來說,是處于本源性的基礎地位的。中國古代《尚書·皋陶謨》中記載的五典、五禮等制度主要就是一些比較原始的習慣制度,也就是古代的中國相對來說也注重習慣的重要作用。而當下的中國,習慣卻與國家制定法處于沖突的緊張局面。
送法下鄉是無法單純地改變基層群眾的生活方式的,他們沒有關注自身的思維模式。前文論述習慣規范的正當性,是因為:法治的關鍵在于如何規范政府權力、如何規范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如何保障公民的權利,而不是去規范公民的生活。不能為習慣留下一定的空間,就是人為的造成習慣于制定法之間某些不必要的沖突,而要盡量緩解沖突。筆者認為送法下鄉的重點應當在于教會基層群眾樹立自身的主體地位,按照新的、現代的交往模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面對政府或者其他強勢主體侵犯自身權益的時候,與國家司法救濟接軌,在現代社會中發出自己的聲音!所以,在私法領域,基層群眾應享有按照自身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在公法領域,真正樹立現在社會的主體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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