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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學論文 > > 錢中文和董學文的學術分歧論述
錢中文和董學文的學術分歧論述
>2024-04-28 09:00:01


關于文學與意識形態的關系問題,20 世紀 80 年代中至 90 年代初集中地討論過,但這個問題并沒有因為這次集中而熱烈的爭論而終結。20 世紀 90 年代之后,一個明顯的變化是,文藝學界對于文學是否意識形態問題的關注程度有所下降,文化研究迅速成為一股熱潮。文學與意識形態的關系問題和文學研究的文化轉向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內在關聯,但我們的研究并無暇顧及這種轉向和它們之間的關系,而僅僅從文學意識形態理論自身的發展入手。以下的論述以錢中文和董學文的學術分歧為核心漸次展開。

1988 年,董學文在《馬克思主義文藝學當代形態論綱》一文中指出: 文學藝術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意識形態和非意識形態的集合體。正視和承認文學藝術的非意識形態因素,是馬克思主義文藝觀的題中應有之義。把文學藝術的所有層面都進行意識形態的解說,把本身屬于非意識形態的因素,捆綁在意識形態的名義下,是牽強附會不能自圓其說的。只有創立文學藝術的意識形態屬性和非意識形態屬性相結合的理論體系,才能完成馬克思主義文藝學當代形式的創造的建設。[1]2005 年,董學文發表《文學本質解說考論———以“審美”與“意識形態”關系為中心》一文,提出:

從馬克思的原文和權威譯文的表述看,“社會意識形式”、“意識形態”、“意識形態的形式”三個概念是有嚴格區別的。馬克思沒有把“社會意識形式”與“意識形態”相等同,更沒有把文學簡單界說為“意識形態”。文學應歸屬于一種“社會意識形式”。

[2]2010 年,董學文重申了自己的觀點,指出: 文學理論將文學本質直接界定為“社會意識形態”,是不準確、不科學的。造成這種狀況并延續至今,與早期經典著作翻譯上發生的誤譯有關。多年來,文學理論上講文學是一種“意識形態”,其實指的多是一種“社會意識形式”?!吧鐣庾R形式”和“意識形態”是兩個有區別也有聯系的概念,不應混用。

[3]根據董學文的“考論”,馬克思恩格斯是 19 世紀重新使用“意識形態”概念的理論代表,不過,他們也是在“思想體系”和“觀念系統”的正反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從第一層含義上說,“意識形態”指每個歷史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實踐\\( 生產\\) 方式所產生的一套抽離了真實歷史過程的思想體系;從第二層含義上說,意識形態是每個社會形態當中都可能存在的虛假的“錯誤意識”,這種意識由它的持有者的社會階級屬性所決定。董學文講,“到了著名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里,‘意識形態’概念顯然已帶有一種中性意蘊的性質,而這時的‘意識形態形式’則是指那些能讓人置身其中,并意識到社會結構沖突中還要力求去克服的種種思想理論的學說,這與純粹的‘幻象’無疑是有區別的?!?/p>

[4]按照董學文的邏輯,既然“意識形態”已經成為中性意蘊的概念,那么用這種中性的概念來描述社會主義的文學現象,就會忽視抹殺社會主義文學的基本特色; 況且,馬克思本人并沒有直接用“意識形態”來界定文學,因此,用“意識形態”來定義文學不符合馬克思的基本精神。

在排除了“意識形態”定義文學的方式之后,董學文指出,“意識形態的形式”、簡稱“意識形式”是界定文學的合理概念。董學文選擇使用的概念源出于馬克思: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快或慢地發生變革。在考察這些變革時,必須時刻把下面兩者區別開來: 一種是生產的經濟條件方面所發生的物質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精確性指明的變革,一種是人們借以意識到這個沖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藝術的或哲學的,簡言之,意識形態的形式。

[5]有學者認為,馬克思講的這段話應指: 文學是和法律、政治、宗教、哲學并列的“意識形態的形式”,“意識形態的形式”并非僅僅用來形容界定文學,而同時用來形容界定法律、政治、宗教、哲學,因此用“意識形態的形式”或“意識形式”來界定文學就并不合理。針對這種說法,董學文指出,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意識形態的形式”,仍應參照馬克思:

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系,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系,這些生產關系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筑豎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

[6]按照董學文的理解,“社會意識形式”是與社會的經濟結構\\( 現實基礎\\) 相適應的、豎立其上的法律和政治的上層建筑外的思想觀念體系,而并非指“各種意識形態的形式”。文學是一種在法律和政治的上層建筑之外的思想觀念體系,因此,用“意識形式”來界定文學,就比用“意識形態”界定文學更能準確地契合馬克思的原初精神。

董學文的這個觀點得到了李志宏的認同。李志宏認為: 社會結構依據其作用和地位依次表現為:

經濟基礎———設施的上層建筑———觀念的上層建筑。在這種社會結構中,“觀念的上層建筑”是對社會觀念的總稱,它再劃分為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學、藝術等具體的形式,總稱“社會意識形式”??梢哉f,社會意識形式的總和構成著觀念的上層建筑。而意識形態的形式,則應該理解成意識形態的“存在形式”或“表現形式”,不能理解成“意識形態的分類形式”。

[7]但是問題在于,如果說“意識形式”是和經濟基礎相對應的思想觀念體系,那么它本就是一個中性的概念。按照董學文自己的說法,“到了著名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里,‘意識形態’概念顯然已帶有一種中性意蘊的性質”。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又何必多此一舉要用“意識形式”來替換已經被廣泛接受和使用的“意識形態”這樣一個中性的概念呢? 進一步講,馬克思為了強調和經濟基礎相對應的觀念思想體系造出“意識形式”這個概念,但現在我們是在兩種甚至兩種以上的含義上使用意識形態的,即“意識形態”可以用來指稱“虛假意識”、“階級意識”,同時也可以用來表示反映一般社會存在的社會意識。這樣看來,“意識形態”本身就是一個包含著“意識形式”的概念,那么,用“意識形式”代替“意識形態”來界定文學其實就并沒有合理性,更沒有必要性。事實上,除了馬克思的這兩次關于“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形態的形式”的用法之外,馬克思之后并沒有其他馬克思主義者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為什么不使用,原因何在? 值得我們深思。

應該看到,馬克思本人對于“意識形態”概念的理解也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早期他是從“虛假意識”上來看待意識形態的,后期他又不得不承認意識形態確實是對社會存在某種程度的反映,意識形態因此誠如董學文所言,成為一個中性的概念??赡苁钦J識到意識形態這個概念的雙重含義和復雜特性,馬克思于是分別使用了“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形態的形式”來對“意識形態”概念予以修正和說明。馬克思本人確實沒有直接用“意識形態”這個概念來界定文學,而是用“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形態的形式”來說明復雜的文學現象,從這個方面來看,董學文確實窺察到了馬克思思想活動中最細微的軌跡。

但即便是虛假意義上的意識形態,它的來源仍然是現實生活,這個問題魯迅講得最好,無論怎么畫鬼,只不過是舌頭長了兩尺,脖子短了幾寸,但終究還是個人的樣子,意識形態同樣如此。不論是從怎樣抽象的觀念出發,總還是有個現實基礎在那里,因此,意識形態就一定有虛假的成分,但也一定有反映現實生活的成分。馬克思之所以強調意識形態的虛假性,其目的就是為了揭露唯心主義哲學是一種觀念哲學,這種觀念哲學并不是從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得出的真理,而是從抽象的觀念出發,從而構成維護資產階級統治的合法性證明,因此成為需要被批判和顛覆的對象。

馬克思因為同時強調意識形態的虛假性,又無法否認意識形態終究是一種社會意識,是對社會存在的某種程度的反映,從而使自己滑入到一種理論的悖謬當中,這個問題直到列寧指認馬克思主義是“科學的意識形態”才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在馬克思那里,就只好通過發明新詞的方法來彌補這種理論上的缺陷,“社會意識形式”、“意識形態的形式”就是這種補救的產物,用來指稱并非虛假意義上的“意識形態”。但如果我們認識到意識形態其實也可以是并非“虛假”的,那么就可以直接用“意識形態”來替代“社會意識形式”或“意識形態的形式”這樣的一些概念?;蛘哒f,當我們認識到意識形態是一個概念體系的核心概念,而“意識形式”、“意識形態的形式”是用來說明修正“意識形態”的時候,這些問題其實就可以不用搞得那么復雜,得到妥善的解決,但馬克思并不愿意妥協,董學文似乎也如此。

馬克思還提到,“意識形態的形式”是需要克服的對象,這又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我們的分析,文學如果因為是從抽象的觀念中產生出來的,那就是“意識形態”,是需要被克服的對象; 文學如果來源于現實生活,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現實生活,那文學就是“社會意識形式”。馬克思在這里把這兩種文學現象放到一起作為一個整體的文學進行表述的時候,發明了這個新的概念———意識形態的形式,算是兼顧了兩種文學現象,因為這兩種文學現象畢竟都是普遍存在的。這一點,我們可以從馬克思在評論作家時抬高莎士比亞、巴爾扎克而貶低希勒得到佐證。馬克思抬高或者貶低某位作家,其標準就是他們的作品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如實地反映現實生活。所以,文學在馬克思那里是具有雙重屬性的,脫離現實生活抽象演繹的作品就是“意識形態”的,而來源于現實生活反映現實生活的就是“意識形式”的。但是如前所分析,實際上進行這種區分所帶來的問題,比它所能解決的問題還要多,因此,我們并不贊成用“意識形式”來替代“意識形態”對文學進行定義的提法。

2005 - 2007 年,以董學文、李志宏為代表,反對“意識形態”,提出用“意識形式”界定文學的文章在全國各種等級的期刊上大量發表,雖然文章的內容大同小異,質量也是良莠不齊,但僅從數量上看可謂聲勢浩大。面對這種情況,作為“文學審美意識形態論”理論建構者之一的錢中文做出了回應。

2007 年,錢中文發表《對文學不是意識形態的“考論”的考論》一文指出,馬克思恩格斯關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意識形態的理論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在前期他們是在“謬誤意識”這個含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但是即使在貶義上使用意識形態一詞,馬、恩也已清楚地意識到,那些通過虛假意識完成的虛假的意識形態,實際上都產生在特定的現實基礎上,由它們而構成了一個社會的有機的思想系統”。根據錢中文的研究,馬克思的意識形態理論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 世紀 40 年代中期,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現實基礎時,把產生于其上的道德、宗教、哲學等稱為意識形態,同時認為此外還存在其他意識形態; 他們在“謬誤意識”的貶義上廣泛使用“意識形態”的時候,已在尋求、探討意識形態的規律性現象; 同時,對于宗教、哲學、道德等等,從基礎方面追溯它們的起源時,又被他們稱為不同的理論產物和意識形式。這些不同的意識形態或意識形式又被稱為“觀念的上層建筑”或“思想上層建筑”。這一時期馬、恩所說的意識形態、意識形式、觀念的上層建筑與思想上層建筑,大體是在同一意義上使用的,但有時又把意識形態與意識形式\\( 追溯其起源時\\) 區分開來。

第二階段,19 世紀 50 年代初,馬克思指出,在“整個上層建筑”的結構中,既有社會心理、感情的表現獨特的形態,又有思想方式、世界觀的表現形態。馬克思把這些現象統統稱為上層建筑,即既有屬于思想觀念的上層建筑,又包括了感性形態的上層建筑,也包括了那種“表現獨特的感情、幻想”的形態,這無疑是指文學藝術而言。

第三階段,19 世紀 60 年代至 90 年代初,恩格斯在批判錯誤的哲學思想時使用了貶義的“意識形態”一詞; 有時由于論述的需要,在論及意識形態時,主要是指政治、哲學和宗教; 同時與基礎相對應,又使用了“觀念的上層建筑的歷史科學”。1893 年和 1894 年恩格斯去世前,則把政治、法、哲學、宗教、文學、藝術等視為意識形態。這里所提到的“文學”與“藝術”,并不是指它們是什么思想體系,而是將文學、藝術的創作形態與理論形態都包括在一起的。

根據梳理,錢中文得出如下結論: 馬克思恩格斯關于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意識形態的理論,是對社會整體結構的一種闡述,是一種科學的歷史觀的表述。盡管這一表述還不完整,有時沒有顧及兩者極為復雜的相互作用,但后來恩格斯在一些著述中就兩者的辯證關系做了補充說明。由于在馬、恩的著作中,關于上層建筑、意識形態所涉及的形式,前后所做的表述不盡統一,沒有一個教科書式的定義,因而使一些讀者感到困惑,這也在情理之中。

[8]綜合錢中文的觀點,根據我們的研究: 馬克思最早是在“虛假意識”上使用意識形態的,這是受到了實證主義思想家孔德的影響,也是為了批判唯心主義哲學觀的需要。但是馬克思同樣也認識到,沒有任何觀念可以脫離開現實生活憑空產生,這種矛盾就迫使他在表達不同的思想認識,側重和強調某一方面的問題的時候,使用了很多不同的說法或概念,這種使用給后來的研究者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困惑。同時應該注意到的是,所謂“馬克思主義”的后期基礎理論的工作主要是由恩格斯完成的,正是恩格斯使意識形態不僅僅作為“虛假意識”的代言,而同時也作為反映現實生活的觀念思想體系而存在,這個概念因此也就逐漸成為中性的。列寧之后,意識形態或真或假的問題已經變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文學作為意識形態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發揮其“實踐”功能,能夠在多大的程度上干預歷史和社會發展的進程。

具體到“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形態的形式”這兩個概念,錢中文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使用著和董學文相同的兩則材料\\( 兩則材料同注釋[5],不再重復引用\\) ,錢中文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錢中文認為: 馬克思在 1859 發表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完整地表述了以唯物主義認識論為基礎的新歷史觀的出發點,重申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而不是相反。相對來說,這里比較靜觀地說明了經濟結構即“現實基礎”,在其上面豎立著法律、政治的上層建筑和與之相適應的諸種“社會意識形式”所組成的“社會結構”。這里強調的是上層建筑與諸多的社會意識形式,正是由“現實基礎”決定的。馬克思談及“社會意識形式”,主要是為了強調現實存在與社會意識的真實關系以及意識的真正根源所在。

至于“意識形態的形式”,錢中文指出: 如果從“社會意識形式”重點在于解釋社會存在與諸種社會意識形式的關系,偏重于認識論; 那么在這一前提之下,馬克思則動態地提出了經濟基礎變更與上層建筑和與之相應的諸種意識形態變革的理論,也即整個社會結構的歷史的、發展的、變革的原理。

在歷史發展論的基礎上偏重于社會價值論。馬克思兩段話的對象既有一致與共同之處,又有各自的側重點,表現了認識論與價值論的統一。說“社會意識形式”與“意識形態的形式”有著一致與共同之處,在于說明兩者都是發生、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現象,本質上是同一的。此時所說的諸種“意識形態的形式”,就其實質而言,就是諸種社會意識的形式。說兩者各有側重,在于諸種社會識形式主要相對于社會存在而言,現實生活中出現的種種具有社會屬性但未曾獲得系統表述、組織起來的意識現象都是,甚至包括自然科學理論在內,它們的涵蓋面比之意識形態要寬廣得多。而諸種意識形態形式則是經過人們自覺或不自覺的表述,以各種不同形式,反映了一定社會集團、階級的系統思想、觀念以及它們之間的斗爭,具有比較明確的思想指向與社會價值功能,作為觀念形態,匯同相應的上層建筑與產生它們的經濟基礎,表述了一個整體的社會發展的科學理論。

我們認為,解讀馬克思主義,首先應該把馬克思主義本身看作一個發展、變化的歷史過程,這樣的做法無疑才是真正馬克思主義的; 其次,應該把馬克思主義作為一個完整的系統來看待,而不是割裂它; 第三,具體的概念一定要結合它的具體的語境具體分析。從這三個方面來看,錢中文的研究符合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因此得出的結論應該是科學的,也是經得起檢驗和辯駁的。而從認識論和價值論兩分意識形態來對應“社會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的形式”,確實也解決了我們長期以來不能很好地解釋這樣兩個概念的困擾,可以算是理論上的一個重要貢獻和突破。這種突破同時也有力地證明了,不論是“社會意識形式”還是“意識形態的形式”,只是馬克思為了區別于“意識形態”、也為了表達特定的認識時所使用的特定的概念。如果繼續使用這樣的兩個概念,那也是在作為意識形態的子概念這個限定范圍內。如果不想引起不必要的混亂,那么放棄這兩個概念,直接使用意識形態則更為明智。但是,用這兩個概念中的任何一個來代替意識形態,卻是不合理的,因為它們本身是作為意識形態的從屬概念而存在。只有在修正和說明“意識形態”概念的情況下,“社會意識形式”和“意識形態的形式”這兩個概念才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錢中文對于如何看待文學的意識形態屬性,其實有著自己獨到的見解,他講: “文學藝術固然是一種意識形態; 但我以為是一種審美意識形態; 文學藝術不僅是認識,而且也表現人的情感和思想; 審美的本性才是文學的根本特性,缺乏這種審美的本性,也就不足以言文學藝術?!?/p>

[9]關于為什么要使用“審美意識形態”來界定文學,錢中文做了進一步的解釋和說明: 從哲學的角度看,文學確實是一種意識的形式,即人對現實的意識反映,在這一點上,它與其它意識形態如哲學、道德、政治具有共同性。但是僅僅滿足于這點是不夠的,因為哲學所概括的是一般的、抽象意義上的文學,即它的意識形態性。而這一般的意識形態性,只有當它處于非文學的純意識體系之中才有意義。文學理論所要研究的是文學之所以為文學的、具體的意識形態,即一般的審美的意識形態。因為文學的審美特性并非外加,它是文學這種意識形態固有的本性,它來自文學的獨特對象、創作主體和把握它的特有的方式之中。沒有審美特性根本不可能存在文學這種意識形態,而文學的意識形態性不過是文學審美特性的一般表現。所以,在文學理論中,只有在文學的意識形態,只有在這一形態中,文學才具有主體性特征,才能是它自己。

[10]延續著錢中文的思路,結合著中國的文學現實,我們可以做出這樣的一個判斷: 我們的文學起初作為黨派的、階級的意識形態,是為無產階級革命事業,隨后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的。新時期以來,文學作為一種“特殊意識形態”為人的解放這個目標服務的觀點成為主流。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講,當現代社會對個體生命構成普遍控制和束縛的時候,文學就應該通過直觀的、想象的、情感的方式,統稱為“審美的”方式\\( 按照伊格爾頓的觀點,審美本就是意識形態,雖然是一種特殊的意識形態\\) ,發揮對抗“總體意識形態”的社會職能。這個時候,我們把文學定義為“審美意識形態”應該講就是言之有據、合情合理的。在此定義下,作為審美活動的文學,不僅源于意識形態,這是經典馬克思主義的觀點; 具象意識形態,這種觀點發端于列寧; 更重要的,是對抗意識形態,這是當代西方學者的基本共識,也是一體化程度日益加深之后,文學所應承擔的社會使命。而用“意識形式”來替換“意識形態”,把文學定義為“審美意識形式的語言藝術生產”[11],理論依據則并不充分,既缺乏歷史沿革,也缺乏現實的針對性。

在眾多支持文學是意識形態提法的學者中,譚好哲的觀點值得重視。譚好哲認為: 在歷史唯物主義的經典理論視域中,意識形態作為對于社會結構中所有具有上層建筑功能的觀念層面的東西的概括,是一個總體性的概念,主要指各種不同的思想和觀念,也包括著表現這些思想和觀念的物質材料和方式,是以觀念屬性為主導的精神因素與物質因素的統一體; 同時它也是一個集合性概念,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或種類。從這兩個方面看,都可以說文藝是一種意識形態,或者說是“意識形態的形式”之一。認為只有純理論形態的社會意識才屬于意識形態,而文藝不是純理論因而不是意識形態的看法,并無理論依據也與實際不符?!乃嚨挠^點和表達這種觀點的物質材料和符號形式是不能截然分離的。因此,非要將馬克思在《序言》里講的“意識形態的形式”的“形式”解釋為感性存在外觀的意思,認為意識形態是沒有物質性“形式”的純思想觀念,只有依存于物質性“形式”之中才變成作為社會意識形式的文藝,可以作為一種解釋,但不見得是最好的解釋。

[12]譚好哲的觀點我們是贊同的,但仍有幾個問題需要強調: 1、文學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提法自有其學術傳統,理論依據充分,符合現實的需求。反對文藝是一種意識形態的提法,缺乏學術傳統,理論依據不足,也與社會現實不符; 2、講文藝是“意識形態的形式”之一,不是不可以,但鑒于我們約定俗成的習慣和這種用法可能引起的混亂,所以沒有必要使用這個概念; 3、如果考慮到“意識形態”已經從一個認識論的概念轉變為一個內蘊著實踐性內涵的概念,而我們對于文學的認識也已經發生了從認識論到實踐論的轉向,那么用“意識形式”這個認識論的概念來替換內蘊更為豐富的“意識形態”概念,就不僅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合理的。

依照歷史唯物主義,馬克思主義的意識形態理論經過恩格斯、列寧、盧卡奇、葛蘭西等人的創造性發揮,文學作為階級斗爭的武器,發揮著建立階級意識、團結革命力量、打擊階級敵人、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的重要作用,這個都適應了當時的形勢和需要。但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共產黨的政權穩固之后,社會主義國家內部實際上就不存在階級矛盾敵我矛盾,而只有內部矛盾,這是新時期以來共產黨領導層對于國內外形勢所做出的一個基本判斷。在這樣的前提下,文學作為意識形態之一種的認識雖然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但是在如何發揮文學的意識形態功能的方式上卻發生了變化,如果不能適應適應這種變化,那就只能是教條主義的,出發點或者是良好的,卻解決不了現實的問題。

與文學是“意識形式”的提法相比,文學是“意識形態”的提法并沒有回避內部矛盾,而是主動地去參與表現、揭露并試圖解決這些內部矛盾。從這個方面看,文學是意識形態的提法其實是要求文學繼續扮演社會結構有機組成部分的角色。但與簡單地去參與革命斗爭,或者進行社會主義建設不同,我們現在更多地要求文學發揮作為“特殊意識形態”的社會功能,即通過文學的審美實踐活動,來對抗“總體意識形態”構成的對于整個社會的全面壓迫和控制,對于個體生命和自由的侵害與剝奪。如果從這個思路延伸下去,那么反對文學是“意識形態”,而提出文學是“意識形式”,就不僅是缺乏理論依據、不符合實際的文學現象那樣簡單了,而是對于現實生活和現實矛盾的回避。這樣的文學我們是反對的,這樣的理論我們同樣是反對的。

這樣看來,我們現在把文學界定為意識形態就是比較妥善的一個做法。文學是意識形態這個定義中的“意識形態”,已經不完全是從“虛假意識”或“階級意識”的角度來看待,而是從文學是對于現實生活某種程度的反映這個方面來理解,更主要地是從文學引導現實生活、乃至最終改變現實生活的方面來理解。我們今天定義文學是意識形態,雖然也有著文學是對社會生活的反映這種認識論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從文學發揮社會功能這個實踐論、價值觀的角度出發的; 因此,文學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反映現實生活,就和文學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改變生活、引導生活顯得同樣重要; 甚至,改變生活、引導生活比反映生活變得更加重要。

文學是對社會生活一般的或者某個側面的反應,這樣,我們可以認為文學具備意識形態的屬性和特征; 文學也是人的情緒和情感的抒發和表達,并且采取著某種特定的形態,這樣,我們也可以認為文學具備審美的屬性和特征??傮w上看,把文學界定為審美意識形態并沒有什么原則性的錯誤,否認這一點是毫無意義的。問題在于,意識形態可以是為某個主導階層服務的,但是也可以更多地去關照從屬階層的利益。如果文學和文藝學真正代表著先進文化的方向,對文學的意識形態屬性的認同就沒有問題。當文學沒有更多地去表達普通民眾的生命感受,而是在集體主義的大旗下成為政治、政策、黨派言論的傳聲筒,那么反對文學是意識形態這樣的提法就有了自身的合理性。這種情況不會因為給意識形態加上“審美”的前綴而有根本的改觀。

阿爾都塞認為,現代社會,學校已經取代了教會,作為占優勢的意識形態國家機器發揮著作用,那么,我們的文學在現代社會是不是占優勢的意識形態呢? 回答是否定的。隨著傳播方式發生的翻天覆地的變化,文學已經逐漸地被邊緣化,文藝學同樣如此。既然文學和文藝學已經從意識形態的主陣地上撤了下來,那么文學是否意識形態的問題真的有那么重要嗎? 文藝學界為什么會對這個問題一直爭論不休呢? 這種持續爭論的動力究竟來自于哪里呢? 更進一步講,如果說文學是意識形態是一個我們不可逾越的紅線的話,那么給意識形態冠以審美究竟又是出于怎樣的一種考慮呢? 難道僅僅是因為文學反映社會生活方式的獨特性嗎? 是否有著更深層次的考慮? 是不是因為考慮到: 文學藝術和意識形態終究是無法兼容的,文學終究是要掙脫網羅和羈絆的,而意識形態就是那網羅和羈絆。

如果從這樣的角度出發來考慮,我們就會認識到,審美并不僅僅是因為反映社會生活方式的獨特性而被用來界定文學的,象征著自由的審美同時是作為制衡意識形態的一種力量,作為解放文學的一種力量,最終作為解放人的一種力量用來界定文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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