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亞里士多德視野下的運氣問題探析
【引言 第一章】道德運氣與當代倫理學關于運氣的爭辯
【第二章】亞里士多德德性倫理學
【3.1】亞里士多德論生成運氣
【3.2】亞里士多德論行為結果方面的運氣
【3.3】亞里士多德論環境方面的運氣
【結論/參考文獻】道德運氣的德性倫理學分析結論與參考文獻
3.2亞里士多德論行為結果方面的運氣
如第一章所述,行為結果方面的道德運氣是指行為的結果所造成的道德運氣。同樣的行為意圖,只是由于超出行動者控制之外的因素的影響而造成了不同的結果,但這些不同的結果卻對評價行動者的行為產生或好或壞的影響。兩個同樣醉酒的卡車司機都把車開到了人行道上,前者撞死了突然從后面跑來的小孩,另一個卻沒有出現任何的問題。一般而言,我們會嚴厲地譴責和懲罰撞死小孩的醉酒卡車司機,而對另一個同樣醉酒的卡車司機的譴責和懲罰卻會輕得多。由于在把車開上人行道的時候是否有小孩突然從后來出現是兩個司機都無法控制的事情,對他們來說只是一個運氣的問題。但正是這一運氣的影響,我們對兩個同樣醉酒的司機做出了不同的道德評價,我們可以認為撞死小孩的司機遭遇了行為結果方面的壞的道德運氣,另一個司機遭遇了壞的運氣。
3.2.1 非自愿與無知的行為
亞里士多德雖然沒有明確討論醉酒司機的問題,但是他對非自愿和無知等行為的討論,可以讓我們看到他對行為結果方面的道德運氣的看法。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不自愿的行為就是出于外在的強迫或無知而做的行為,行為的動因不在行動者那里,而是外在于行動者?!安蛔栽傅氖虑?,顯得是出于強迫或無知而發生的。受到強迫或強暴的事情,其動因是外在的,行為人如同被颶風裹挾,不知將他帶往何方,或者對脅迫他的人施加不了任何影響?!盵1]可見,不自愿的行為可能是由兩種原因導致的。一是由于外在力量的強迫。比如,風暴的來臨,船長必須舍棄船上的財物能使船上的人員平安,船長舍棄船上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不自愿的行為,因為若沒有暴風雨來臨威脅著船上人們的生命這一外在強迫因素,船長是不會舍棄財物的。另一種是由于行動者的無知?!八杂捎跓o知是會與行為的所有具體情況相關的,那么一個不知道具體情況的人,必定是不自愿地行動的,特別是在涉及越重要的具體情況下,不自愿行動的情況就越多。但作為最重要的情況出現的,是行為的對象和目的。在此情況下,我們應該能夠說,某人由于對這種情況的無知,他是不自愿行動的,乃至他也必須對他的行為感到痛苦和懊悔?!盵2]顯然,這里的無知是對具體處境中細節因素的無知,而不是對選擇本身或行動對象和目標的無知。行動者對前者的無知所導致的非自愿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不需要負有責任,甚至可以成為我們同情和憐憫的對象。而對后者的無知,雖然也是一種非自愿的行為,但是行動者卻需要為這樣的行為感到痛苦和懊悔,而且要對這個非自愿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責。再以那個拋棄財物以挽救其他人生命的船長為例。如果船長對他把船帶入這樣一場風暴事先毫無意識,他做了他力所能及的一切也未能察覺到自己正在把船駛向一場風暴,風暴的突然出現是他始料未及的,因而也體現遭遇了一種壞的運氣,那么他拋棄船上財物以挽救他人生命的非自愿行為就屬于對具體處境中細節因素的無知而造成的非自愿行為。亞里士多德認為這種無知所導致的非自愿行為是成為行動者對后果免責的理由的。[1]但是,如果船長事先已經意識到可能有風暴要來臨,但依然冒險前行,或沒有做好海上天氣的勘探,那么他最后因風暴而拋棄財物的行為就不是非自愿行為,而是由于他疏忽和錯誤選擇所導致的。他就需要對該行為所產生的后果負有道德上的責任。相反,“自愿的行為就是行為的動因在行動者自身中,而且他也是知道行動具體的情況的”.可見,自愿的行為不但行為的動因在行動者自身,而且他對一個行動所關涉的具體實踐情形也是了解的。這兩點可以幫助我們從反面理解非自愿的行為。
亞里士多德在對無知所導致的非自愿行為的討論中有一點是值得我們注意的:無知到底是由于什么原因導致的。如果無知是由于突然出現的偶然因素所導致的,那么這種無知是可以被同情也不需要為相應的非自愿行為負責的。但如果行動者本身對這種無知應負責,即行動者不應該在這方面使自己陷入無知狀態,那么他就應該為自己的無知行為所導致的非自愿行為負責,甚至我們不能說他的這種行為還是一種非自愿行為,比如對法律或醉酒的無知就屬于這種情況。[2]
如果能夠假定,某人不是由于無知就不會犯下罪過,那么無知本身還是要受到懲罰。所以對醉酒肇事者要進行雙倍懲罰,因為肇事的原因在于他喝醉了,而喝醉了的原因在于他本人,因為他本可以不喝酒。而喝了酒是他無知的原因。再次,對本該知道以及能夠不難知道法律規定卻不去了解的人,也要懲罰。此外,對于因疏忽大意而不知造成過失的行為,也要懲罰。前提是,他有責任避免這種無知,如果在他身上具有必要的小心做事之能力的話。[3]
無知確實可能導致非自愿的行為和犯下罪過,但有些無知不能完全成為免罪的借口,相反還要成為懲罰的對象,例如酒后肇事這種類型的事例。雖然行動者肇事或犯下罪過是由于喝酒以后的無知所導致的,但是,選擇喝酒而導致某種無知狀態卻是行動者選擇的。因為,在喝酒以前,行動者是清醒的,而且根據他自己以前的和別人的經驗,他知道喝酒以后會使自己進入某種無知狀態,但他依然選擇了喝酒,那么他就需要對自己酒后的無知以及由這種無知所導致的罪過負責。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亞里士多德說醉酒肇事者應該遭受雙倍的懲罰。對法律的無知也是這種情況。比如,某成年人在未告知朋友的情況下拿走了好朋友家的財物,他的行為事實上已經構成了法律上的盜竊罪。但在法院對他進行審理的時候他說他并不知道這也算是法律上的盜竊行為,以為只是在向朋友借錢。顯然,他對盜竊罪的無知不能夠成為他免于懲罰的借口,因為他作為一個智力和實踐能力成熟的成年人,他本應該對相關的法律有所了解。
由此可以看出,在亞里士多德理解中行動者是否需要對非自愿行為所導致的后果或犯下的罪過負責得看該非自愿行為產生的原因。由外在的強迫或由對處境具體細節的無知所導致的非自愿行動者不需要對他的行為負責,而由行動者要對他本應該有所知情但卻選擇無知的非自愿行為負有道德責任。質言之,如果導致非自愿行為的原因是行動者選擇的,那么他就需要對他的非自愿行為負責,甚至可以認為他的非自愿行為是一種自愿行為。酒后肇事就可這樣被看作是肇始者的自愿行為,因為肇事者是在清醒時選擇喝酒而進入某種無知狀態而導致事故的。
3.2.2 對醉駕司機例子的分析
根據這樣一種分析,亞里士多德認為一個人應對出于他的品質狀態原因的行為負責。因為,一個人的品質狀態是在長期的行為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穩定行為傾向,所以他對自己的品質狀態是充分了解和有意識選擇的。哪怕他形成穩定的行為傾向以后不再能隨意改變自己的行為傾向,由他的品質狀態所導致的行為依然是自愿的行為,因為成為具有這樣一種品質狀態的人是他所選擇?!罢l要是不知道,反復做的具體行為養成相應的品質,那簡直是白癡。其次,說一個行為不公的人,根本不是有意地成為不公正的人,一個生活不講規矩的人根本不是有意地成為不規矩的人,這也不合邏輯。如果某人不是處在無知狀態,他行為不公,而變成不公正之人,那么他無疑是出于自愿地不公的。反之,這并不意味著,只要他有此意愿,停止成為不公正的人,就將變得公正?!盵1]例如,對于一個邪惡之人,雖然在成為一個邪惡之人后他的行為與他的德性狀態有某種必然性,哪怕他想要以另外的方式行動都難以做到。從這點來看,他的行為具有某種非自愿性。但是即使這樣,在他的品質狀態為定型之前,他對邪惡的品質是有充分了解的,而且是在反復的實踐中才加以形成的。所以可以說選擇成為一個邪惡的人是他自愿的行為。在這一前提下,他需要對自己的后來整個邪惡的行為負責。
亞里士多德的這些思想對當代討論行為結果方面道德運氣的例子給出了他自己獨特而明確的回答。就前面我們已經提到兩個同樣醉酒把車魯莽地開到人行道上,其中一個司機撞死了突然從后面跑出的小孩而遭受嚴厲的責備和懲罰,而另一個司機卻沒有發生任何事故也幾乎沒有遭受任何責備和懲罰(至少相比前者,責備和懲罰都要輕得多)的例子來看,現代學者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行為結果方面的道德運氣的例子,因為是否有小孩突然后面跑來對兩個司機來說只是一種運氣,而我們由于這一運氣的因素造成結果而對兩個司機區別對待。但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問題的關鍵在于兩個司機是否需要為他們喝酒而使自己陷入某種疏忽和魯莽的狀態負責。假設他是第一次喝酒,他對他人喝醉酒和自己喝醉酒的狀態的無知,并且不知道喝酒以后會使他自己陷入某種疏忽和魯莽狀態,那么他的行為可以被視為由對具體處境的無知導致的非自愿行為,可以不對相應的后果負責。但如果司機是知道酒精對他自己的作用,并且仍然在清醒時選了喝酒并使自己陷入某種疏忽和魯莽狀態的,那么他就應該受到譴責,不管由這種魯莽是否導致了小孩的死亡,他都會由于在駕駛時把他者的生命置于危險狀態受到同樣的譴責。因為,雖然是否最終撞死小孩是由運氣決定的,但司機選擇喝醉酒就選擇了把自己置于這樣一種受運氣支配的處境。在他清醒的時候,司機是清楚和明確地知道如果他喝醉了駕車他就會把他人的生命置于一種危險的處境,而他事實上選擇了喝酒駕駛,那么就是自愿和故意選擇把他人的生命置于一種危險的境地。所以,司機決定喝酒這種錯誤行為在先,不管喝酒駕車是否導致了有小孩死亡的情形,他們都應該受到同樣的道德責備??梢?,從亞里士多德德性論的立場來看,在這樣一個例子中是否有小孩死亡對我們對兩個司機的道德評價沒有影響。
兩位司機受到同樣的道德評價是因為他們具有同樣的德性特點,該德性特點使得他們傾向于喜歡酒后駕車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某種危險境地。在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倫理學看來,正是這一德行特點才是我們對兩個司機進行道德評價時的對象,這一特點已經在兩個司機決定喝醉酒后駕車的行為中表現出來,所以不管是有由于運氣的因素而撞死了小孩,兩位司機的德性特點是一樣的,我們對他們道德評價也應該是一樣的。根據這種分析,這個例子并不是一個真正的道德運氣的例子。因為雖然司機的行為結果受著運氣的影響,正是這一運氣的因素使得他們一個撞死了小孩,但是這一行為的結果并不是道德評價的對象,道德評價的對象是兩位司機的德性。換言之,在亞里士多德的理解中,行為本身并不是道德評價的最終對象,行為只是一個中介,通過的行動者可控制行為所表現和展示的某種德性才是道德評價的對象。就兩個醉酒司機的例子推而論之,在他們選擇醉酒駕駛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某種危險境地的行為中,我們可以認為他們具有為了自己的快樂而把他人的生命置于危險境地的德性傾向,他們選擇醉酒駕駛只是他們這種德性傾向的一個具體例子和展示而已,他們在一些其他類似的情形中也會有同樣的行為。
綜上所述,行為的結果雖然受著行動者不可控制的運氣的因素的影響,但是在亞里士多德看來,行動者可控制的行為所反映的德性特征才是道德評價的對象,而這是不受運氣影響的。所以,我們似乎可以認為,在亞里士多德德性倫理學中,是不存在行為結果方面的道德運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