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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學論文 > > 守法精神的概述
守法精神的概述
>2024-03-31 09:00:01

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中國公民守法精神培育研究
【引言 第一章】守法精神的概述
【第二章】我國公民守法精神的現狀及分析
【第三章】培育民眾守法精神的路徑探索
【結語/參考文獻】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與培養結語與參考文獻


引 言

一、課題來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一)課題來源

以我國公民守法精神為研究課題,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它的確立不僅是我國幾千年來以“禮法”治國方略的重大轉變,同時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和中國夢的進程中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經過十多年努力,我國各項法規得到不斷的完善,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司法公正??墒?,我們在看到取得這些成就的同時,還必須要清楚認識到我國社會成員守法精神的現實狀況并不容樂觀。守法精神是法治國家的重要一部分,我們應該給予它更多的反思和研究,讓每個公民從內心自覺自愿相信法律、依賴法律和遵守法律,共筑中國夢。

(二)研究的目的

社會公眾守法精神的程度是用來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標準,所以我們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必須對民眾的守法意識和守法精神的培育更加加以重視。本文以我國公民守法精神現狀和探索路徑為研究課題,是在對守法精神的內涵、基本特征、價值作用加以認知和分析的基礎上,對我國民眾的守法精神現狀進行概述和評價,以期對我國民眾守法精神的狀況有一個更加清晰的認識,并找出其中的緣由。在明確取得成就的前提下,對提高民眾守法精神進程中仍然存在的問題加以審視,從而針對問題提出具體可行的對策建議,最終培育和完善我國公民守法精神。

(三)研究的意義

守法精神作為建設法治社會的主要構成要素,它有著非常重要的研究意義。

首先,守法精神有助于我國立法建設。法治不僅是指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和社會,而且更是指用良法來治理國家和社會。良法品格是實現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條件。如果立法者沒能按照法律來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或不尊重客觀規律和民眾意愿,那其所制定的法律可能會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并直接威脅到社會的穩定。這是因為,法律制定者亂用或隨意適用立法權,其結果不僅可能會打破原有的社會和諧穩定,而且還又可能出現一個法律多但秩序混亂的尷尬局面。立法質量的好與壞,不僅受制于當下的立法技術,而且還取決于法律制定者的道德品質、法律意識和守法精神。所謂良法就是為人民的利益而創制的法律。制定法律者守法,就是要其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公平正義的原則,均衡地配置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合理有效地分配各種社會資源,創造和堅持能使所有人都保持人類社會尊嚴的各種條件和要求。

其次,我國現在推行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思想保障就是守法精神。我們建設法治政府必須要堅持的首要基本原則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來管理國家和社會。因為政府的一切權力是為人民謀福利,它不是專斷和隨性而發的,而是必須根據既定和公布的法律來行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依法行政固然需要法律和制度的約束,但是嚴明的執法觀念、守法精神和道德品質則是重要的思想保障。我國能否實現依法行政以及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執法主體的守法精神在其中起到關鍵作用。所以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國家政府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質和法律素養,養成守法的精神。

再次,社會公眾自覺自愿守法的思想動力是守法精神。近現代社會中公民的守法精神可以簡單概述為兩個方面:一,公民必須有主體性意識。二,公民自發形成的守法動機必須建立在價值合法化基礎上。守法精神要求社會主體不僅要遵守各項法律規范,更要社會主體從內心自覺體認和遵守法律,并把體認和遵守法律逐漸內化為一種自覺和自愿的道德義務,是社會公眾由被迫遵守法律變為自覺自愿遵守法律。

二、國內外在該方面的研究現狀及分析

(一)國內在該方面研究現狀及分析

在我國法學界和倫理界對守法精神的研究比較多,我國的守法精神研究主要受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的影響?,F在有很多關于守法精神研究的學術專著和期刊文章,例如,曹剛《論守法的精神》、但詠梅《淺議中國公民規則意識》、劉同君《論和諧社會語境下公民的守法主題精神》、《守法倫綱-法理學和倫理學的思考》、劉同君《守法的倫理學分析》、張勝全《論守法的精神》、朱家明《公民意識的道德培育和法律塑造》、《論公民守法意識的內涵》、迪麗娜《關于守法的若干思考》、范進學《論道德法律化與法律道德化》、《依法治國與公民意識》、《論倫理秩序法治秩序與公民意識》、胡俊苗《法治建設呼喚公民意識》、《培養義務意識:公民法治教育的重心》、郭華英和李彩虹的《中國傳統倫理與公民守法精神》。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是哲學理論研究方面的,比如:曹剛《論守法的精神》、郭華英《中國傳統倫理與公民守法精神》,他們的基本研究觀點就是公民守法精神中公民自發形成的守法原動力來源于他們對法律的價值合法化的認同,是社會主體從內心遵守法律變為道德上自覺義務的主觀精神理念。他們另外一個觀點就是我國傳統社會不具備培育公民守法精神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故而在我國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出現法制健全但因公民守法精神缺失而法治秩序難以形成的窘境。

法治建設是現代社會的必有之路,我們必須培育和完善公民的守法精神。二是法學家的理論研究,他們更多是從法律工具主義來研究守法精神,法律的實施必須要依靠強制力和公民的遵守來保障。他們的觀點是我國公民守法精神的缺失現狀是由于公民法律知識水平層次不齊和普遍偏低,沒有客觀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識,比如《論知識社會背景下的收守法精神》、楊明《中國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現狀之分析》一文中通過人們的法律知識水平衡量指數,客觀地對社會主體的法律知識水平做出了大概評價。人們法律知識水平受外部條件和內部原因兩個方面的影響,他們也有針對性的從這兩個方面來對社會主體法律知識水平高低不同的原因進行全面的認識和分析,試圖找出提高我國社會公眾法律知識水平的方法和路徑。以上的這些研究論文反應了我國學術界對守法精神的認識和研究水平??梢钥闯?,我國理論界對守法精神的研究比較單一、各自為戰,很少從綜合方面來進行研究。

(二)國外在該方面的研究現狀及分析

國外關于守法精神研究已經走在前列,有許多哲學家對它的研究取得了巨大成就。其中比較有影響力的就是美國學者伯爾曼,他的觀點就是人們必須從內心和情感上去認識和遵守法律。一些學者認為法治的理念必須把信仰視為法律的精神意蘊。日本學者川島武宜的《現代化與法》闡述了守法精神,他認為近代法的實施必須以公民的守法精神為前提。近代守法精神要求的法律必須是符合人類利益和正義的良法,在西方法學界一直存在“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爭論焦點。堅持“惡法亦法”是實證主義法學,自然主義法學自然也就是堅持“惡法非法”的觀點。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曾經一度衰落的自然法學又重新引起人們的關注,并針對實證法學“惡法亦法”的觀點一一對照的提出自己“惡法非法”的觀點,這兩個派別之間的爭論更多集中表現為戰后實證法學的代表哈特與自然法學的代表富勒之間的爭論,他們的爭論推動了西方法律哲學進入到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并在原來的基礎上形成了兩個新的派別新自然法學派和新分析實證法學派。

第 1 章 守法精神的概述

守法精神是法治社會的主要構成要素,它是近代社會發展的產物,世界上很多理論家對它進行了富有成效的研究,尤其是在西方社會以及日本在研究方面走在了前面,由于我國實際國情的影響,理論學家對守法精神的研究比較少,而且研究方向比較單一。

本文首先對守法精神的涵義、構成要素、價值進行簡要概述。

1.1 守法精神的涵義及構成要素

我們研究守法精神,必須要弄清以下幾個概念,首先,什么是“守法”,究其字面而言,守法就是統治者把自己的統治意志通過法律規范表現出來,并利用社會大眾守法來達到有效維護自己的統治,不能因為任何違法行為來弱化自己統治的意志力量。其實也就是,守法是統治者為了自己的利益并按照自己的意志為全體社會大眾專門設定的義務。這樣就可以是統治者利用守法來鞏固、維護和發展自己的既得利益。再就是如果被統治者要想免除統治者對自己的殘酷暴力鎮壓,并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獲得自身生存的必須利益,這都需要他們必須無條件的“守法”.在現代社會,守法也是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有效途徑。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守法,那么這個“社會”組織形式也就將不復存在,如果沒有守法,我們人類將陷入混亂無序得社會狀態,那么他的發展也就更無從談起了。其實,為了國家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我們也必須從內心來自覺接受法律的調整和控制。

其次,本文所談的公民守法精神中的社會主體是現代社會意義上的公民,而不是古代社會中的“臣民”.所謂“臣民”就是指在我國傳統封建社會中屈從或無條件服從于君權的奴隸,他們不僅對國家和地主有強烈的依附性,而且還完全沒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和精神意志,在這種條件下,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他們更是只有義務沒有實質上的有效權利。而現代守法精神中的公民,則是指在現代國家社會中,公民是法律明文規定下具有獨立人格和意志,并享有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和享有權利與義務的社會主體。我們弄清了這些概念后就可以對守法精神的涵義進行簡單的概述。

1.1.1 守法精神的涵義。

日本著名法學家川島武宜對公民的守法精神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他認為一個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并不必然會導致人們對它的服從,人們所處的歷史時代所要求的法律本身的性質要求人們有一定的守法精神;一個近代化的法律要得到遵守,就必須要求公民具有相應的近代化的守法精神。在《現代化與法》一書中,他將處于近代社會的社會公眾--公民--所應具有的守法精神概括為主體性意識和建立在價值合法化基礎上的自發的守法動機兩個方面。川島武宜認為,守法精神的第一個方面即公民的主體性意識在公民的守法精神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敖ㄒ庾R最根本的基礎因素是主體性的意識?!边@種主體性意識的內容包括:“第一,人要認識自己作為人的價值,是有獨立價值的存在,是不隸屬于任何人的獨立存在者;第二,這種意識在社會范圍內,同時是‘社會性’的存在,大家相互將他人也作為這種主體人來意識并尊重其主體性?!鼻罢呤恰皺嗬闹鲝垺?后者是“對他人權利的尊重”,二者并列,“構成近代的法意識,即守法精神本質的組成部分”.但是二者也并非是沒有任何相互關系的,“近代法中上述兩種意識存在著內在的必然聯系。而且,這種所謂必然的聯系在于下述兩種意識互以對方為媒介來規定?!奔矗骸白约簷嗬拇_立是以承認和尊重他人權利的意識為媒介的”;“他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是以自己固有的權利得到確立為媒介的”.[1]p53 p68 p69這就是對法律秩序下的公民法律意識的精練概括,同時也是對近代社會公民守法精神的經典論述。川島武宜所概括的近代守法精神的第二個方面是守法主體的主觀自發性。他認為這里所謂的主觀自發性的動機基礎是馬克斯·韋伯對行為動機基礎所做的四種劃分中的最后一種,即受價值合理性動機支配的心理構造。 也就是說,只是因為某種事是由法規范所命令的,所以才遵守這種法規意識,但是川島武宜明確指出,“因為法律是如此規定而公民就自愿如此行為的主觀自發守法精神,并意味著無論是多么惡劣的法律都應該遵守或者近代法中存在著惡法也要遵守的精神,守法精神與法律的內容的關系是另外一個問題”.[1]p77-786這里只是強調法律對于公民的權威性和至上性,公民自發自愿地服從法律也正是主要是基于此種精神。守法精神是近代法實施的基本前提,如果這種守法精神在社會公眾中得不到大范圍的普及,那么法律形成社會秩序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也就不能得到實現。

守法精神也可以從兩個層面進行概括,在法律層面,法律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更多強調的是國家的威懾力和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根本保障,要求每個公民必須無條件的遵守和服從。在倫理學方面,守法精神就是公民從內心體認、依賴和遵守法律,并把遵守法律當成一種道德習慣。我認為,守法精神是社會主體對法律一種理性的自覺把握,社會主體從內心去體認法律,并自覺去信仰和遵守法律,把法律變成一種精神植入在自己的心里。

1.1.2 守法精神的構成要素

守法精神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它的形成需要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社會主體意識、良法品格這些必備的構成要素。

首先,市場經濟是培育守法精神的經濟基礎。物質決定意識,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守法精神作為意識層面的東西,它也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我們人類幾千年的發展史經歷了不同的經濟階段,在資本主義社會之前,由于社會生產力落后,是一種小農經濟社會,也可以說是自然經濟,它主要有兩個特點:首先,自然經濟是是分散性的。其次,在自然經濟社會中生產出來的產品都是用來自己消費或絕大部分用來自己消費,而不是進行自由的商品交換,是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在這種經濟條件下,人與人相互之間建立的也只能是封建契約關系。正是這種傳統封建契約關系,阻礙了人們對權利意識的追求。在傳統封建契約關系中,地主和農民之間的關系是地主給農民提供生產資料,農民向地主繳納租金和無條件的服從地主。奴隸的勞動提供同地主之間并不是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協助,而是作為侍奉地主的奴隸和隸屬人的義務勞動。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兩者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平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規范關系,而是地主對奴隸的支配關系,奴隸對地主的絕對服從關系。在這種條件下,國家和社會靠地主和奴隸之間“家長制”來維持。我們從法律功利主義的角度而言,社會公眾服從和遵守法律更多的是由于利益刺激,而不是其從內心去體認、依賴和遵守法律。在傳統封建契約里,因為法律與奴隸自身的經濟利益沒有任何關系,奴隸的命運掌握在地主奴隸主的手里,個人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所以在傳統自然經濟社會也就沒有守法精神產生的經濟土壤,人們也無從談論和培育守法精神。

近代以來,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封建社會經濟也就隨之土崩瓦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得到形成和發展,人類社會從而步入到全新的市場經濟時代。和傳統自然經濟相伴的封建契約關系也就消失了,個人變成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的自由主體,也就有了自己的經濟利益,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不再是依靠血緣關系和家長制來維系,而是通過法律規范來也調整和維持。隨著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也使人們之間的法律關系由隸屬關系到契約自由的巨大變革。在這場巨大經濟和社會變革中,權利平等、人格獨立和契約自由等成為社會公眾追求的主流觀念。隨著時間的推移,也證明了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下,沒有一個國家因為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而法制退步的,更不存在一個國家因為法制健全而使市場經濟凋蔽的。因此我們可以得知,市場經濟是守法精神形成的經濟基礎。守法精神的培育和完善也促進了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它們兩個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關系。

其次,市民社會是培育守法精神的社會基礎。法與倫理之間的關系始終是我們研究公民守法精神不可逾越的問題。雖然法與倫理是用來調整社會和個人之間利益的兩種不同的社會規范,但是法與倫理又都是以“社會”為基礎產生的。由此我們得知,法和倫理適合和發生于“社會”.近代法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第一目的,倫理是來源于個人的良心,兩者概念不同,但歸根到底都是來源于社會。還有就是法和倫理隨近代歷史上所產生的獨自的市民社會的存在而存在。因此我們由必要對近代的市民社會加以研究。

市場經濟是守法精神形成的經濟基礎。而一種社會意識的形成不是但但就需要一個因素就可以構成的,它還需要一些其它的構成要素。守法精神的形成也需要相適應的社會基礎,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市民社會。川島武宜認為典型的市民社會是面對絕對主義權力而主張自己獲得自由的近代社會,是以經濟的自律為基礎的自律的獨自的社會。[1]p10市民社會的形成是由“自由的個人”組成的,從封建契約里走出來的“自由”個人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原動力是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正是基于這種個人追逐利益的私心作為原動力,為使社會中每一個個體的活動促進經濟發展,必須要求這些個體在經濟活動中都有自由平等的人格。能夠自覺地認識到自己所承擔的責任,并能獨自決定自己的行為,也可以說,其實現的歷史前提就是能自我控制的自主人格的確立。但是如果沒有近代國家作為后盾,市民社會也是不能存在的。因此,近代市民社會中的自由人也不能是完全絕對的。

再次,主體性意識是守法精神的精神內核。近代社會之前,人們是以群臣關系存在的,他們不具備近代社會所要求的公民品格。君臣之間是主仆的關系,是一種完全上與下的封建等級關系,而不是近代社會中公民之間相互自由平等的社會關系。梅因認為,在古代社會“個人并不為其自己設定任何權利,也不為其設定任何任務。他們所應遵守的規則,首先來自出生的場所,其次來自他作為其中成員戶主所給他的強行命令”.[2]p176也就是說,他們之間的君臣關系,決定了他們所遵守的規則是與生俱來的,是必須無條件遵守的命令。他們根本沒有自己完全自由的主體性意識,所擁有的就是無條件的服從。

在這種封建傳統專制社會里,實施法律只能依靠國家的威懾力和強制力以及壓迫為后盾。而不是社會公眾從自己內心世界去服從和遵守國家的法律。

西方對公民的主體性意識的研究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日本學者川島武宜的近代“守法精神本質”也是建立在西方哲學和倫理學探索中的“互主體性”基礎上的。川島武宜認為,“主體性意識是近代法意識最根本的基礎因素。主體性意識有兩個根本性構造,其一是,”自由“權利的主張,自由即”人無論是誰都具有自己固有的支配領域“這一意識,這也是近代法的根本因素。其二是對其他主體即他人權利的尊重。二者的關聯性在于:自己權利的確立是以承認和尊重他人的權利的意識為媒介的,面對其他人權利的承認和尊重又是以自己固有的權利得到確立為媒介的”.[1]p157主體性意識只是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一種“認識傾向”,只有當“認識傾向”轉化為“行為傾向”才能構成守法精神的整體。守法精神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自發的守法動機,也可以稱之為“主觀自發性”,它是建立在價值合法化基礎之上的。這種主觀性具體表現為:“只是因為某種事是由法規范所命令的,所以才遵守這種法規范?!?/p>

總之,近代法律實施的主要基本前提是守法精神。公民主體性意識是通過守法精神體現出來的,也正是基于公民對法律的價值合法化的認同,公民才會自發形成守法動機。再有就是良法品格。守法的客觀構成要素是法律,自人類社會進入國家以來,法律就產生并一直延續到現在,而人們關于法律的品質問題一直是人們爭議的話題,也就是“良法”和“惡法”的爭議。新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是法必須具有內在德性,并提出了確定內在道德的著名的八項原則,不符合這種道德性的法律,就不能稱之為法律,這也就是否定了惡法的存在。而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觀點是即是違反上述道德性,只要在法定形式下制定的法律也是法律,只是不公正而已。我們可以認為惡法的存在會破壞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會破壞法實現的途徑,會使對權利的制約難以實現,使得人權難以保障。我們現在所提倡的守法精神是近代社會的產物,它所遵守的法律是良法,是道德和形式的雙重實現,所以我們有必要對近代守法精神中的良法品格進行著重研究。

如果說守法精神的主觀構成因素是公民主體性的話,那么守法精神的客觀構成要素則是法律的良法品格。法律是社會主體遵守的客觀對象,一部法律的良法品格是公平、正義和權威的體現,它可以使是社會主體在遵守的過程中感到法律對自己權利的維護和尊重,使他們能從內心世界知道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良法這一概念的最早闡述來自亞里士多德上的政治理論,為現代法律理論研究奠定了基礎。他對良法的標準可以總結為三點:良法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一階級和個人的利益;應該體現人們所珍愛的道德價值(對古希臘而言就是自由);必須能夠維護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遠。[29]

由此可見亞里士多德把良法的概念與社會道德價值緊密的結合在一起,這也為后來的良法理論確立了基本的研究方向。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研究良法理論的學者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們在基于世界各地學者對良法理論研究的基礎之上,并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和學者對良法理論的研究,我們也可以從中總結出良法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標準。

一是正義性。良法必須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和普遍公共利益?;舨妓拐J為,“良法就是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確的法律”[3]p271衡量一部法律是不是良法的關鍵是看它能否體現正義,這也一直是西方學者研究良法的焦點所在。法律所追求的道德價值是社會正義,它要求社會通過立法公平公正地分配社會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社會利益,讓公民共享社會發展的成果。只有這樣的良法才能獲得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同并加以普遍遵守,公民守法精神才得以形成。正如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對正義進行了系統的闡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被合理地期望適合于每一個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p>

二是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在西方還是在中國,都是婦孺皆知的古老原則,雖然它已經作為基本法律原則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所確認,我國憲法也確認它是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但現實生活中的一些“不平等”的現象是我們對這一原則的使用產生了迷茫,怎樣面對和化解現實社會中的這些“不平等”現實,是我們值得思考研究的大問題。

英國學者哈耶克指出;“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使用的原則,這一點比這個規則的內容更重要。只要同樣的規則能普遍實施,至于這個規則的內容倒是其次……究竟我們大家沿著馬路的左邊還是右邊開車都是無所謂的,只要大家都做同樣的都行?!盵5]p80也就是說,只有社會公眾采取相同的行為得到相同的結果,這樣正義感才會在人們心里生根發芽,大家才會從內心里遵守這個法律。

由此,我們知道一個公正平等的心的重要性。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每個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和正義,那它會產生巨大的號召力。人們會對公平產生期待,也就自然而然的從內心里相信它尊重它,形成守法的精神。

正義是人的行為屬性,也就是說,當我們在考慮或思考一個人是否應該采取這種行為的時候,必須首先看這個人的行為是否正義。而判斷這種行為之前必須設定一個普遍的原則,衡量“正義”的普遍原則也必須要在“法治秩序”中求得,即法律公平公正的對待每一個做這種行為的人,不論他貧窮還是富有,官員還是貧民。如果我們因為金錢和地位的不同,做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打破了法律的普遍性,同時也就意味著打破了權利主體的普遍性。而權利性的普遍性一旦被打破,法治社會就會損壞和消失。所以,我們必須做到平等的適用法律,這樣才會法律的權威,人們才會對法律產生敬畏,養成守法精神。

三是效益性,我們都知道法律是調整社會利益的規范,也就是說法律的效益性是指法律由于自身帶有有效使用性并且能夠給社會主體帶來實在的好處或利益。在法律框架內,社會主體最關心的問題就是自己的現實利益問題能否依法實現并得到法律的保障。

進入近代社會以來,有的學者用功利主義論來對公民守法理由做解釋,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功利主義就是社會主體感覺法律能給他們帶來最大利益預期并減少對自己的利益損害,人們就會遵守法律。放在現實社會去思考功利主義者的觀點未必正確,但是我們也不能完全否認法律沒有功利性,因為我們人類本身就是功利動物。蘇力認為“能夠為人們信仰的法律必須是能夠給人或至少是絕大多數人帶來利益的”.[6]p134換言之就是一部法律能夠給人們帶來利益并能得到保障,這樣的法律才會使人們在長期遵守的過程中產生一種歸屬感,也會是他們漸漸的養成守法的精神。

我們知道社會主體遵守的是給自己帶來最大利益的法律,可想而知假如一部法律的規范和運用不能給社會主體帶來實在的好處或利益,反而卻給他們的合法利益帶來損害,那么這樣的法律社會主體不但不會從心里對它產生信仰,而且還會使他們排斥或反抗法律,從而使法律失去了意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益是大家不能逃避的問題,如果通過法律的方式在解決利益糾紛的時候,法律的成本過高或大于可能獲得的利益,社會主體可能另尋他徑,也就是采用法律以外的方法。還有就是,法律的本性是以人為本,我們國家也是以人為本制定法律,同樣在適用的時候我們也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合法、合理、合情,這樣人性化執法會使人們對法律更加地信仰,讓守法精神植入社會公眾的內心世界。

守法精神不同于一般的信仰,它更多體現出來的是理性主義傾向,尤其是那些起初以為法律會給他們帶來最大利益的人,后來卻發現法律只是一個空殼,他們也就會慢慢對法律產生懷疑,進而產生一種對法律理性的權衡,然后再進行選擇。近一年來,我國反腐倡廉取得了巨大成果,我們從中也可以看到有許多的政法機關官員落馬,他們對法律可以說是爛熟于心,但是他們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逃避或規避法律,結果使他們不僅沒有成為一個法律的堅定信仰者,反而卻成為法律的可恥叛徒。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守法精神僅僅具有法律知識、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等構成因素是不夠的,必須考慮法律信仰和法律成本的關系。

由此可以得知,我們不僅要制定良好的法律,而且還要建立良好的司法救濟渠道,并且想辦法盡量去減少法律成本,只有做到這些,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讓良法得以公正實施并滿足社會主體的正義需求,并使社會主體感受到法律的益處和對法律產生相信和依賴。在此的基礎上社會主體慢慢養成一種依賴法律、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守法精神。

1.2 守法精神的價值

守法精神作為一種意識精神,它的形成對社會發展有重大的價值作用,具體體現在精神價值和實踐價值兩個方面。

1.2.1 守法精神的精神價值

“蘇格拉底之死”對研究哲學的人來說是個非常熟悉的命題,因為蘇格拉底在法律面前沒有選擇逃亡,而是用自己的生命闡釋和捍衛了法律在內心世界里的尊嚴。他的死喚起了人們對法律的追求和信仰。盧梭曾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7]73無論是近代還是現代的哲學家或法學家對守法精神做出了各種各樣大同小異的研究和歸類,但能稱得上守法精神的應當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一種特殊的主觀把握方式,是社會主體在對社會法的現象的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是主體關于法的主觀心理狀態的上乘境界?!盵8]p27守法精神始終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我們可以用心悅誠服去理解守法精神,守法精神是法律在社會主體內心世界的升華,也是社會主體從內心世界對法律愉悅的體認、依賴和遵守。盡管法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表現的并沒有大家所認為的那么完美無缺,但事實上,正是在追求法律的終極價值,逐漸才能達到比較完美的統一和協調。其實我們倡導守法精神就是力圖讓人們相信的終極價值過程中,人生的真善美、自由與權威、社會的秩序與變革、社會的整合與沖突法律不是對人的自由生活的限制,而是提升人生精華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利助手。

盡管宗教作為人類的精神家園被科學瓦解后,人們的精神家園就像一葉漂浮的小舟,漂來漂去,無處停泊,但是守法精神可以使人類獲得一個新的心靈的家園來安頓我們焦慮不安的精神世界。如果這個法是因我們而存在的法,那么我們可以從守法精神中獲得認同感和依歸感。伯爾曼曾說過,守法的傳統“根植于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終極目的和生活意義的一部分?!盵9]p43守法精神是社會主體對法律內在的理想價值和功能的深切的盼望和追求,這種人的自然需求來自于人性深處。守法精神還代表著人們對法律終極意義的追求,是人們對于作為人世生活的基本樣式的肯定和自覺。由此我們知道守法精神對我國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性,所以我們必須倡導和培養公民的守法精神。正如黑格爾說過“一個有文化的民族竟沒有形而上學-就象一座廟,其他各方面的都裝飾的富麗堂皇,卻沒有至圣的神的那樣”.[10]p2守法精神是建設法治社會的構成要素之一,也可以說是其精神內核。守法精神貫穿于法律制定、適用、遵守和監督的整個過程,它作為法律的內在品格,來自于法律的內在性。如果我們的法律僅僅依靠國家機器的威懾力和強制力來維護和實施,那么我們的法律就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這個問題歷來都是爭議的焦點。其實通過心理學的研究并已經證明,單純依靠強制力對于遵守法律的影響遠不如社會主體對法律公正、對法律的歸屬感產生的影響大。法律的實施固然不能缺少國家強制力來作保證,但如果法律僅僅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的話,它并不能直接產生法律的合法性。守法精神可以使社會公眾從內心自覺感到自己不僅有責任而且也有義務去服從和遵守法律,也可以使社會公眾能夠親自參與到對法律合法性的建設和架構之中。守法精神是建立在法律理想與法律現實之間的一座橋梁,它包含著社會公眾對于理想的美好生活境界的一種堅持不懈和持之以恒的美好追求。守法精神也促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走近或接近法律的理想狀態的內心動力。

1.2.2 守法精神的實踐價值

守法精神不僅建設法治社會的構成要素,還是法治的精神動力和文化底蘊,它不僅制約立法的質量,還影響法律實施的效果,進而決定建設法治社會的成敗。

首先,守法精神是制定良法的思想源泉,法治是良法的治理。法律的符合正義和公共利益是它的首要條件。美國學者哈耶克認為“立法始終是一種有可能產生惡的極度危險的權力,有可能產生某種嚴重后果”.[11]p113這是因為立法權的濫用或者不科學立法,不僅可能會破壞原有的社會和諧,而且還可能造成一個法律更多但社會秩序更差的局面。立法質量除了受立法技術影響外,主要還是受立法者的法治觀念和守法精神。如果立法者把法律當成治理公民的工具,就會忽視社會主體權利的保護,更甚至把法律當成一個利益集團獲得利益的手段。反而就是立法者堅守公平正義的立法觀念,他們就會深入社會調查,訪問民情,堅持以人為本,根據客觀規律來制定法律。這樣的良法更能促進社會的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和義務。

其次,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時所要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則就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國家行政主體必須依據法的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國家和社會的管理。由于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和法律,它是為人民謀福利的,所以行政主體不能專斷和一時的興起,而是應該依據法律來行使。推行依法行政,不是我們法制健全就可以做到的,它還需要我們的行政主體有法治觀念和守法精神的思想,所以要求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要提高法律素養,養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和遵守法律的守法精神。

公正司法就是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并通過法定程序來做出判斷。因為法官的守法精神程度如何決定了它司法判斷的準確性、公正性和權威性,所以法官作為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者必須要有守法精神,這樣他才能對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公民才會更加相信和依賴法律。反之,法官缺少守法精神,就有可能讓法律這個公正的天平發生傾斜,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冤假錯案。最壞的影響就是人們對法律產生懷疑,從而不再相信法律。

再次,守法精神是公民自覺守法的精神動力,近代法強調法律的遵守不是完全在于國家權力的威懾,更主要是公民把守法內化為道德,變成從內心里接受和遵守法律。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僅僅依靠國家的威懾力,那它不能保障公民普遍遵守法律。社會主體守法精神的程度決定了社會守法精神狀況的好與壞,如果守法精神在一個社會沒有得到普遍的養成,那這個國家的守法狀況和秩序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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