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孔子仁思想在商業倫理構建中的應用
【引言 第一章】孔子“仁”的思想
【第二章】 “仁”與中國商業倫理精神
【第三章】 “仁”與現代商業倫理規范
【結語/參考文獻】商業倫理失范問題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3 章 “仁”與現代商業倫理規范
以儒家孔子“仁”為核心依據的現代商業倫理精神對于中國商人的經商活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中國商人身上所具有的誠信、勤儉、重義、敬業等優良商業品質,不僅體現商人的內心之“仁”,使其進行商業活動始終能保持一種本然的理性自覺,而且能夠超越功利價值追求更高層次的道德人格,從而促成商人自我價值的實現。隨著歲月的長期積淀和商業實踐的考驗,中國商業倫理精神在商業領域被更多的商人所認可、接受、秉承和信賴,很大程度上已經成為商人做生意的習慣定式或行業規矩,逐漸被規范化和制度化。直到后來一些商業倫理精神直接被有關部門上升為商業領域的規章制度,這就形成了具體的商業倫理規范,從而對商人經商行為產生強制約束力。這樣以來,以孔子“仁”為核心的商業倫理精神不僅是一種商人主體的理性自覺,還是一種對商人經商行為構成制約的外在規范力量。
3.1 商業倫理的基本規范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基礎進行資源配置,自由開放,公平競爭的經濟,市場經濟需要在市場法制規范和商業倫理規范的共同作用下才能良好運行,因為人的行為目標理性不僅是“經濟人”的,在很大程度上還是“道德人”的。中國人普遍受儒家孔子“仁”的影響,這一點在中國商人身上體現的尤為突出,即市場法制規范與以“仁”為核心的商業倫理規范具有內在一致性。
3.1.1 商業倫理規范的含義
規:尺規,范:模具。這兩者分別是對物的約束器具,二者合用為“規范”,一般意義上拓展成對人們思想和行為的約束力量,如法律、規章制度、紀律、學說理論、倫理道德等。規范的含義通常是指明文規定或約定俗成的標準或者指按照既定規范進行操作,使某一行為達到規定的標準。本文所要論述的主要是商業倫理規范。
在商業活動中,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與此一致的是,企業家是以為企業獲得利潤多少為基本衡量尺度的商人,受市場規律的驅使,企業家終日在利益場上角逐,不可避免會導致人格的物化,商人常常被異化為物的附庸。德裔美籍學者赫伯特·馬爾庫塞認為,在市場機制的驅動下,人成了只會追求物欲的滿足而失卻精神和藝術追求的“單向度的人”.[17]P69這就扭曲了商人的健全人格,也會與他們追求真正人生價值的方向漸行漸遠。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活動的有序運行,一方面需要靠合理的規章制度來調節,另一方面更需要靠商人的自覺理性和現代商業倫理來規范。商人在經商過程中需要始終保持理智的思維和追求高尚人格的理性自覺,從而使自己能隨時從市場利欲追逐中解脫出來,并最終使商業行為從單純的牟利手段升華為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方式,從一種利已的行為升華為促進人與社會共同進步的活動。市場經濟活動需要依據確定的法制規范來進行,同時更需要依據商業倫理規范來完善。商業倫理規范是商人在商業活動中處理自己與他人、個人與社會以及商業活動與自然環境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是商人在商業行為中“應當”與“不應當”的選擇標準,主要體現為公正仁和與誠信合作。
3.1.2“仁”在商業倫理規范中的彰顯
首先,中國商人的管理倫理規范主要體現了公正仁和。公正仁和是調節企業家與員工關系的倫理規范。作為企業家要公正對待員工,與他們建立一種和諧的關系,這就是“仁和”的基本要求?!叭省弊鳛槿寮铱鬃拥暮诵乃枷?,是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根本準則。早期中國商人把“仁”引入商業活動,“商業之祖”白圭把經商看成是“仁術”,明清儒商有“義以取利,仁以聚財”的理念,直到現代很多商人仍然把“仁”的思想貫徹到企業管理中。商人應該充分將孔子“仁”的思想與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有機結合起來,作為處理企業家與員工關系的基本倫理準則。儒家提倡“仁者愛人”,[7]P61中國商人以“仁”之心對待企業員工,不僅要關心員工,還要幫助員工成長,尊重其人格和創新精神。西方商人在企業內部管理中也提倡公平原則,但是他們是先確立一個統一的利益標準,根據這一標準來調節雇主與雇員的利益關系。依據員工給企業帶來利潤多少來體現員工在企業中的價值。雇主與雇員之間只是一種契約化的利益關系,與中國商人在管理中注重道德和精神因素存在本質差別。
其次,中國商人的經營倫理規范主要體現為誠信合作。誠信是商業倫理的核心,也是商人經商的基本道德準則。市場秩序需要誠信交易來維持,誠信交易需要靠企業的誠信來促成,而企業的誠信依賴商人的誠信來體現。因此,商人誠信經商,是市場經濟誠信系統的建立和維系的關鍵一環。另外,誠信對于商人個人的人格發展也是至關重要的。
孔子說“民無信不立”,[1]P133沒有信用,就不可能取信于人,更不可能獲得事業的成功。受此影響,中國商人一直把誠信作為經營商業的基本倫理原則。與此相比,西方商人重契約的信守而輕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中國商人強調“信”,不僅注重自己講信用,同時提倡彼此之間相互信任,這是一種發自內心的道德承諾和人格自律。作為商人,不可避免要參與商業競爭,但中國商人在競爭的同時也注重“和”.在競爭的同時更希望能合作共存,提倡“有錢大家賺”,中國商人這種重合作,尚和諧的商業倫理特質不僅促使其生意得以成功地持久經營,而且更是中國商人身上所特有的仁德精神的彰顯。
3.2 “仁”與商業倫理規范的內在關聯
將商業倫理規范形成過程以及“仁”在商業倫理規范中的體現梳理清楚之后,不難發現,儒家孔子之“仁”與商業倫理規范之間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內在邏輯關聯。商品交換活動總是在特定的社會文化環境中進行的,商業與文化緊密相關。中國商業文化的內核是儒家的道德準則和價值觀念。中國傳統社會所形成的以儒家倫理思想為主要內容的商業文化,對于構建我國現代商業倫理具有重要價值。
3.2.1 “仁”與商業倫理規范的關聯
在儒家倫理思想影響下,商人無論從事何種商業活動,孔子的“仁”都是其內在核心。而“仁”的外化表現就是為社會中的人提供了追去更好生活的道德規范,在商業活動中則具體表現為現代商業倫理規范。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人從事商業活動需要商業倫理規范與市場法制規范的相互協調。一方面,商業倫理規范對商人的經濟行為具有精神約束力和道德感召力。商業倫理規范以“仁”為核心依據,“仁”是儒家的最高道德理想追求和完美人格的象征,因此,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中國商人對內心之“仁”有一種本然的崇尚,其外在商業行為都是在內心“仁”的支配下做出的?!叭省辈粌H是商人畢生所追求的道德目標,更是支配商人理性經商的自律力量。當然,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不僅需要商業倫理的道德作用,還需要法制規范的強制約束,只有二者相互協調,才能使商業活動順利進行。
孔子雖然重視倫理道德,但他也意識到法律和道德是兩種不同的治世手段,重視德治的同時并沒有絕對否定刑罰。他說“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西方古希臘思想家柏拉圖認為,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手段。法律的本質就是至善,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同理,商業法規應當是益于商人實現正義和幸福的各項原則,而且只有與商業倫理規范在本質上相互契合的情況下,商業法規才會真正得以執行最終產生實際效力。
另一方面商業法規也是對現代商人追求理想人格的有力支持。中國商人尤為注重對生命意義的價值追求,這就需要法律與道德相互協調和配合來提供可能。但是由于商業倫理的多元化,商業實踐中用同一標準來要求所有的人幾乎是不可能的,為了保護商業活動參與者的長遠利益,必須憑借法律強制力來制約違背商業倫理道德的行為。由此可見,商業法規對商業倫理道德起著增補和強化的作用?,F代商品經濟活動中,利益因素在人際關系中越來越突出,這就有可能使本來情義豐富的人際關系簡化為片面單調的金錢交易關系。這樣一來既破壞社會人際的和諧,更是與中國商人對理想人格的追求相差甚遠。德國法哲學家古斯塔夫講到“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實現正義”,進一步表明商業法規作為一種準則必然包含正義與非正義的是非判斷,使本來銅臭氣息的商業活動充滿人情味,其本身寄托的是商人對真善美的向往與追求,是對自身價值的彰顯以及理想人格的終極關懷。商業倫理規范作為商人內心“仁”的體現,與商業法規有機結合共同調整商業關系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要的。
3.2.2 倡導商業倫理規范的現代價值
法制規范永遠不能滿足所有人的要求,規章制度只能就最主要的問題來制定。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用來規范商業活動的商業法規還不是很健全,但是隨著中國商業的深入發展,法制規范勢必會越來越完善。同時,無論市場法制規范健全與否,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倫理道德的要求一直都很強烈。以孔子“仁”為核心依據的商業倫理規范對現代市場經濟的價值是不言而喻的。
無論商人從事何種具體行業,在該行業法制不完善的情況下,如果能自覺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就會為以后企業發展占得先機,道德的影響反而會更長遠和持久。雖然法律是社會關系的最終保障器,但是商人在調節各方人際關系時單純依靠法律,不僅會付出過高的成本而最終效果往往并非如期所料。因此,對商人而言,商業倫理規范是一種軟資產--看起來不是金錢,但是某種程度上比金錢更重要。比如,商人經商堅守誠信,以誠待人,可能在短時間內并沒有取得明顯效果,甚至在經營業績上還會出現不贏反虧的情況。但長此以往,別人就會對你產生信任,在企業各種運營如借貸、營銷等方面就會長期占據有利環境。商業構筑社會關系,是在群體中產生的,而群體是離不開道倫理德的,良好的聲譽就是無形資產。如今,現代商業發展到戰略層面,商人更加注重商業倫理規范的價值和影響,也會將倫理經營作為經商的更高手段。商人自覺意識到企業發展要遵守商業倫理規范,這是商業道德的時代發展更是社會整體進步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