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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學論文 > > 真之符合論及符合多元論探究
真之符合論及符合多元論探究
>2022-10-08 09:00:00


真之問題是哲學的核心問題,因為真之問題直接涉及本體論和認識論,甚至與道德哲學密切相關。

關于“真”的問題說到底是: 真的本質是什么? 對這一問題的最古老也是最自然的回答是: 一個命題\\( 或語句或信念或思想\\) 的真在于它對事實\\( 或事態或現實\\) 的符合。這就是所謂“真之符合論”的核心觀點。然而,這一回答立刻引起“何為事實”的本體論問題和“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的認識論問題,而這兩個問題又是異常艱深的。

這后兩個問題的艱深性和對之回答的多樣性大大地動搖了符合論在“真”理論中的權威地位,從而使符合論降至諸多真之理論的一個。在諸多“真”理論中比較重要的包括: 實用論、融貫論、等同論和冗余論等。這些真之理論在一個世紀之前已經形成,它們長期相持不下的結果是使真之多元論應運而生。

然而,真之多元論面臨的一個問題是: 如何使這多元的真具有某種單義性? 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于,真的單義性至少對于邏輯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因為其諸多前提可能得自不同的領域因而具有不同性質的真,而演繹推理的邏輯保真性———從真前提必然得到真結論———所保的那個真卻是單義的,否則邏輯保真性無從保起。

真的單義性體現在哪里? 它如何同真性質的多元性相協調? 這是擺在真之多元論面前的難題,對這些問題的探索導致向真之符合論回歸的趨向,即在命題與事實的符合上尋找真的單義性,其結果便是真之符合多元論的出現。筆者也持某種符合多元論的觀點,本文將對此觀點進行考查和論證。真之符合論與真之等同論密切相關,讓我們從考查二者之間的關系入手。

一 兩種符合論和兩種等同論

傳統的真之符合論定義是: 命題 p 是真的,當且僅當,p 符合事實。文獻中有時把命題 p 稱為“真之承擔者”\\( truth - bearers\\) ,而把事實稱為“真之制造者”\\( truth - makers\\) ; 前者是語言性的或觀念性的,后者是獨立于語言或觀念的。

然而,傳統的符合論面臨一個問題: 命題是否符合事實由誰來判定? 如果事實是獨立于人的語言或觀念的,那么判定權只有上帝才有,因為只有上帝才知道獨立于人的事實是什么。普特南\\( Hilary Put-nam\\) 把這種關于事實或實在的主張叫做“外在實在論”\\( external realism\\) ,它預設了“上帝之眼”\\( God’sEyes\\) 。如果我們擯棄上帝之眼,而從人類之眼看待事實,那么事實就不能完全獨立于人的語言或觀念而存在,而以某種方式依賴于人的語言或觀念。普特南把這種關于事實或實在的主張叫做“內在實在論”\\( internal realism\\) 。

基于內在實在論的真之符合論,筆者稱之為“內在符合論”\\( in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 ,以同傳統符合論即“外在符合論”\\( ex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 區別開來。盡管“內在符合論”和“外在符合論”這兩個術語沒有被普特南明確提出,但這是其“內在實在論”和“外在實在論”之區分的應有之義。

普特南談道: “被某一特定的記號使用者共同體按特定方式實際運用的一個符號,是能夠在這些使用者的概念框架之內符合特定對象的?!畬ο蟆⒉华毩⒂诟拍羁蚣芏嬖?。我們在引入這個或那個描述框架時,就把世界劃分為諸多對象。既然對象和記號同樣是內在于此描述框架的,就有可能說什么和什么相符了?!?/p>

普特南在這里所說的“符合”就是內在的符合,因為它是相對于“記號使用者共同體”及其概念框架或描述框架而言的?!坝浱柺褂谜吖餐w”就是語言共同體,一個語言共同體的概念框架或描述框架決定了實在的東西及其所在的那個實在世界是什么。我們不妨把這樣的事實叫做“語言性事實”\\( linguis-tic fact\\) ,對語言性事實的承認就是內在實在論和內在符合論的關鍵所在。

接下來的問題是,語言性事實何以存在? 在何種意義上一個命題符合語言性事實? 對于這兩個問題,普特南沒有正面回答,而且其他人也沒有正面回答,但是普特南和其他人的許多論述與此密切相關?,F只把筆者對這兩個問題的看法扼要地陳述如下。

自弗雷格\\( Gottlob Frege\\) 以來,命題\\( 和語詞\\) 的意義被區分為兩個方面即涵義\\( sense\\) 和指稱\\( ref-erence\\) 。涵義是任何命題都具有的,否則不成其為命題; 至于命題的指稱則有較大的分歧。弗雷格把命題的指稱看作真值,這樣,任何命題都有指稱。但是,羅素\\( Bertrand Russell\\) 等人有時則把命題的指稱看作命題所描述的事態\\( state of affairs\\) ,而這個事態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 若存在,命題是真的,若不存在,命題是假的。筆者曾撰文對弗雷格的命題指稱說給予批評,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羅素的命題指稱說,盡管羅素的觀點并不十分確定。此外,筆者還采納了達米特\\( M. Dummett\\) 提出的“指稱對象”\\( referent\\) ,用以區別于作為涵義和指稱對象之間的映射關系的“指稱”。

當我們把命題的意義區分為涵義和指稱對象這兩個方面以后,上述第一個問題可以更為準確地表述為: 語言性的事實是內涵性的還是外延性的? 亦即它是在涵義方面成為事實的還是在指稱對象方面成為事實的? 對此,筆者的回答是: 語言性的事實是外延性的,即在指稱對象方面成為事實的。我們可以把事實定義為存在著的指稱對象。須強調,這里所說的“存在”是相對于某一語境而言的,而不是相對于獨立人的外部世界而言的; 具體地說,在某一語境中,如果一個命題的指稱對象具有對應物,那么該命題的指稱對象在該語境中是存在的,否則不存在。

以上關于“事實”的定義把“事實”等同于“存在著的指稱對象”,而“存在著的指稱對象”也叫做“外延”,因此,我們把這個關于“事實”的定義稱為“外延等同論”\\( extensional identity theory\\) 。與外延等同論相對立的是“內涵等同論”\\( intensional identity theory\\) ,即把“事實”等同于“命題的涵義”。需指出,內涵等同論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任何命題都有涵義,如果把事實等同于命題的涵義,那么任何命題都等同于事實,因而任何命題都是真的而不可能是假的; 甚至討論命題的真或假成為無意義的,既然任何命題等于事實。

接下來的問題是: 如果在某一語境中存在著的指稱對象是事實,那么不存在的或非事實的指稱對象是什么? 對此,筆者的回答是: 不存在或非事實的指稱對象將蛻變為涵義。正如平方根函數y = x,當 x = 2時,其函數值在實數域中存在,但在整數域中不存在; 相應地,2 在實數域中對應一個客體,但相對于整數域而言,它不過是一個只有涵義而沒有指稱對象的摹狀詞。由此可見,命題的指稱對象只是一個過渡性環節,要么它在相關語境中存在而成為事實\\( 或事態\\) ,要么它在相關語境中不存在而蛻變為涵義。

筆者主張外延等同論,在外延等同論的基礎上,對上述第二個問題的回答是: 一個命題符合事實,當且僅當,該命題的指稱對象是存在的。由于任何命題都伴隨其涵義而出現,這個定義所界定的“符合”相當于: 命題的涵義符合其存在著的指稱對象。這樣,符合就成為語言之內的一種關系,即命題涵義對存在著的命題指稱對象的符合,這就是內在符合論的主旨。

至此,我們區分了兩種符合論即“外在符合論”和“內在符合論”,同時區分了兩種等同論即“外延等同論”和“內涵等同論”; 等同論是就何為事實而言的,符合論是就命題與事實之間的關系而言的,因而二者是密切相關的。從主觀性和客觀性的角度來看,內涵等同論是極度主觀的,因為它把事實等同于命題的涵義,從而把任何命題等同于事實。外在符合論是極度客觀的,以致把事實當作獨立于人的“自在之物”,只有借助上帝之眼才能看到。相比之下,內在符合論和外延等同論處于“中道”,它們把事實和符合關系看作是語言之內的。語言雖不完全獨立于人類,但卻具有公共性因而獨立于任何個人,在這個意義上,語言具有客觀性。內在符合論和外延等同論是密切相關甚至是二位一體的,二者的結合是筆者的“真”理論的要點之一。

二 作為真之定義的 T 模式和 T'模式

塔斯基\\( Alfred Tarski\\) 在上世紀前半葉提出他的真之理論,其核心是真之定義即著名的 T 模式,其內容是: “p”是真的,當且僅當,p。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當且僅當,雪是白的。不過緊接著,塔斯基出于某種不恰當的理由而把其中的“p”換成 X,同時注明“X 是 p 的名稱”; 出于類似的理由,他又用“滿足”來定義“真”。筆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表明,塔斯基對 T 模式的這兩項修改都是不必要的,是混淆元理論中的語法和語義的結果。因此,以下討論是以他最初提出的 T 模式為參照的。

塔斯基強調,關于“真”的令人滿意的定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內容恰當性\\( materially adequate\\)和形式正確性\\( formally correct\\) ,并且他認為自己給出的“真”定義滿足這兩個條件,其內容恰當性體現于 T 模式對亞里士多德的古典符合論的繼承。請注意,在塔斯基看來,亞里士多德的符合論不同于一般的符合論,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沒有涉及“事實”或“存在”之類的概念,而后者卻涉及了。塔斯基把他所反對的一般符合論的“真”定義表述為:一個語句是真的,如果它指稱一種存在著的事態\\( an existing state of affairs\\)?;蛘?語句之真在于它對現實的一致\\( agreement\\) 或符合\\( correspondence\\)。

塔斯基指出,像“存在”、“事實”以及“現實”這些哲學術語是很含混的,“所有這些表達能夠導致各種誤解,因為它們之中沒有一個足夠地精確或清晰\\( 盡管最初的亞里士多德的表達要比其他表達好得多\\) ; 總之,這兩個表達都不能被看作令人滿意的真之定義,這就需要我們去尋找符合我們直覺的更為精確的定義?!?/p>

為什么塔斯基認為亞里士多德關于“真”的最初的符合論表達要比一般的古典符合論表達好得多呢? 那是因為塔斯基所引用的亞里士多德的那個“真”定義沒有明確提及“存在”“現實”之類的概念,即: “說非者是,或是者非,即為假; 說是者是,或非者非,即為真?!盶\(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or ofwhat is not that it is ,is false,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is true. \\)然而,從亞里士多德在其他地方的表述來看,這里的“是者”\\( “what is”\\) 和“非者”\\( “what is not”\\) 是指“存在者”和“非存在者”,只是亞里士多德在這段話中沒有明說。

讓我們回到塔斯基的 T 模式。T 模式的右邊只有 p,如雪是白的,其左邊是對于 p 之名稱的真實性的斷定: “p”是真的。這便產生一個問題: 既然 T 模式右邊部分如雪是白的不代表事實,那么,左邊部分的語句如“雪是白的”就不是與事實相符,而是與該語句的指稱對象相符; 既然如此,我們憑什么說“雪是綠的”這個語句是假的? 該語句同樣符合它的指稱對象即雪是綠的,盡管雪是綠的與事實不符。具體地說,根據 T 模式,我們可以得到: “雪是綠的”是真的,當且僅當,雪是綠的。既然右邊雪是綠的不表達事實,而只是“雪是綠的”的指稱對象,那么,我們就沒有理由說二者之間是不相符合的,進而沒有理由說其左邊“雪是綠的”是真的不成立。這表明,塔斯基的 T 模式在“內容恰當性”方面有很大的缺陷。

由于塔斯基對亞里士多德的符合論做了“釜底抽薪”式的解釋,所以他宣稱作為真之定義的 T 模式在哲學上是中立的。他說: “我們可以在不放棄任何我們已有的認識論態度的情況下接受真的語義性概念; 我們可以依然堅持素樸實在論、批判實在論或者唯心論,經驗論或形而上學———堅持我們以前所堅持的。語義性概念對于所有這些爭端是完全中立的?!?/p>

我們在第一節談到,普特南主張內在實在論和內在符合論,因此,他不滿意塔斯基貌似中立的“真”理論。普特南在其力作《理性、真理與歷史》針對塔斯基的“真”定義指出: “將確定雪是否白的科學方法與確定雪是否白的其他方法區分開來,將確定電流是否通過電線的科學方法與確定電流是否通電線的其他方法區分開來,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的標準。只要我們對這個合理可接受的標準系統一無所知,這些純形式的陳述也將是完全空洞無物的?!?/p>

筆者基本贊同普特南關于塔斯基“真”理論的“空洞無物”的批評,并提出另一個真之定義即 T'模式,其內容是: “p”是真的,當且僅當,p 是存在的。T'模式不同于塔斯基的 T 模式的地方在于等值式的右邊,即把“存在”謂詞用于 p 之上。顯然,這個 p 不是命題的涵義,而是命題的指稱對象,指稱對象無真假可言,而有存在或不存在之說。等值式左邊的“p”是指命題的涵義,命題的涵義則有真假可言,而無存在或不存在之說。T'模式指出,一個命題之涵義的真假是由其指稱對象的存在與否來決定的。

前一節已經談到,筆者所說的“存在”是相對于某一語境而言的,而不是相對于獨立人的外部世界而言的,這也是 T'模式所說的“存在”。相應地,T'模式所涉及的事實是語言性事實,體現了外延等同論與內在符合論的統一。

前面提到,一個命題如“雪是綠的”何以為假的問題對于 T 模式來說是難以回答的,但根據 T'模式卻很容易回答即: 因為雪是綠的不存在,所以“雪是綠的”是假的。對于一個命題如“雪是白的”何以為真的回答是: 因為雪是白的存在,所在“雪是白的”是真的。簡言之,由于前者不符合事實而后者符合事實。至于存在或不存在的標準,在此存而不論,那屬于哲學語義學的問題,而作為真之定義的 T'模式正如塔斯基的 T 模式定位于邏輯語義學??梢?,T'模式比起 T 模式來,與人們對真謂詞的實際用法以及古典符合論更為一致,更具有塔斯基所強調的“內容恰當性”。

三 普特南 - 賴特 - 林奇的真之多元論

普特南提出內在實在論,內在實在論的核心主張是: 實在的東西或實在的世界本質上是概念性的或語言性的,即我們所說的“語言性事實”; 只有在這種意義上,符合論才能成立,這就是普特南的內在實在論所蘊涵的內在符合論。由于人們的語言系統不是唯一的,因而實在也不是唯一的,相應地,真之理論也不是唯一的。這樣,普特南便從多元實在論得出真之多元論。他談道: “構成世界的對象是什么這個問題,只有在某個理論或某種描述之內提出,才有意義。許多\\( 盡管不是所有\\) ‘內在論’哲學家還進一步主張,對世界的‘真的’理論或描述不止一個。在內在論者看來,‘真理’是某種\\( 理想化的\\) 合理的可接受性?!?/p>

普特南一方面把“真”定義為“合理可接受性”\\( rational acceptability\\) ,另一方面又看到二者之間的差異,于是他對這個定義作了一點補充,即: 真是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這是用“理想化”對“合理可接受性”加以限制,使合理可接受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至于帶有太多的時間性和個人性以致與真概念不相匹配。普特南還用物理學中的“無磨擦的平面”來說明理想化條件的必要性; 不過,他的這一類比使真之定義在一定程度上又轉向外在實在論或傳統符合論的“真”理論上,并受到人們的質疑;因為這樣的理想化是人永遠看不到的,只有上帝之眼才能看到。

在普特南之后,賴特\\( Crispin Wright\\) 提出真之論域多元論\\( discourse pluralism of truth\\) ,其目標是把握實用主義的真之概念。自然地,皮爾斯\\( C. S. Peirce\\) 和普特南等人的實用主義理論是其理論的重要參照; 他對普特南把“真”定義為“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或“在認識條件充分好的情況下的可辯護性”以及皮爾斯類似的定義提出批評。

賴特指出: “在任何實用主義‘真’概念背后的思想是,把這個概念放在普通的人類評價實踐和認識價值的基礎之上。因此,某種形式的理想化的可斷言性\\( assertibility\\) 是關于那個觀念的最為自然的具體解釋。但是,我認為皮爾斯和普特南的概念是在錯誤的方向上對可斷言性加以理想化?!?/p>

在賴特看來,皮爾斯和普特南試圖對語句的可斷言性\\( 大致相當于合理可接受性\\) 加以理想化并沒有錯,錯在其理想化的條件離人們的普通語言實踐過于遙遠。他所提出的論域多元論就是要對這種錯誤加以糾正,以使真之標準更為貼近人們的普通語境。

賴特將皮爾斯和普特南的理想化條件加以世俗化的手段常被稱為“基于習規的策略”\\( platitude -based strategy\\) 。所謂“習規”\\( platitude\\) 是指在某一論域\\( region of discourse\\) 中得到公認的或無爭議的表述?;诹曇幍牟呗跃褪前颜嬷^詞的內容等同于某一論域的一組習規,或者說,用某一論域的一組習規來刻畫真的性質。這意味著,相對于不同的論域,真謂詞的內容或真性質可以是不同的,并且習規的世俗性使真概念更貼近普通人的社會實踐。這就是論域多元論的基本取向。

林奇\\( Michael P. Lynch\\) 指出,包括賴特在內的真之多元論受到懷疑的一個重要理由是: “真之類型的多元性似乎蘊涵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而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蘊涵‘真’這個詞是歧義性的?!?/p>

他進一步指出,真之歧義性\\( ambiguity\\) 會帶來幾個嚴重的后果。首先,它將破壞真概念的一個重要功能,即允許我們對各類命題進行“盲目”概括。如“蘇格拉底所說的所有事情都是真的”,如果“真”這個詞是歧義性的,允許它的意義從一個論域跳到另一個論域,那么把真歸之于蘇格拉底曾經說過的每一句話,那將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實上我們可以做這樣的概括,所以“真”不是歧義性的。

其次,真之歧義性將使邏輯推理變得不可理解。例如: 如果暴力導致傷痛,那么暴力是錯誤的; 暴力的確導致傷痛; 所以,暴力是錯誤的。這個推理顯然是有效的。然而,它的第二個前提是描述世界上的因果關系,結論是一個道德評價。按照賴特的論域多元論,這個前提和這個結論分別屬于不同的論域,二者的真之性質因而是不同的,那么該推理的保真性就不是關于同一種真性質的; 這使得邏輯推理的有效性受到質疑。

為此,林奇主張,真概念必須具有跨語境同義性\\( uniform across context\\) ; 同時他強調,這并不意味著真的深層性質\\( underlying nature of truth\\) 必須具有類似的同義性?!拔覀兛梢允钦娓拍畹囊辉撜?,同時是真的深層性質的多元論者。關鍵在于把真概念看作多重實現性質\\( multiply realizable property\\) 的概念?!?/p>

我們看到,林奇的主攻方向仍然是試圖解決普特南和賴特揮之不去的那個問題,即真概念之普遍性和真性質之雜多性之間的矛盾,這是任何真之多元論都回避不了的。林奇把這一問題更為準確地定位為真概念的同義性與歧義性之間的矛盾,與此同時,他明確地提出將一元論與多元論統一起來的主張,而且指出達此目的的途徑,即采用心靈哲學中功能主義的一個重要概念即多重實現。

在功能主義心靈哲學看來,心理狀態是一種功能,即有機體的某種功能作用。例如,疼這種心理狀態是神經系統的一種功能作用,但是實現這種功能作用的機制卻是各不相同的,如人和其他各種動物的身體; 這些不同的機制就是疼這種功能作用的實現者; 所謂“功能的多重實現”就是指一種功能作用可以在不同的實現者那里得到。這意味著,心理狀態或心理性質與其實現者之間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一對多的關系。許多心靈哲學家據此得出結論: 心理狀態不能還原為其實現者的物理性質; 這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心理狀態的實在性和相對獨立性。這種主張屬于心靈哲學的非還原論。與之相反,心靈哲學的還原論主張,心理性質是可以還原為其實現者的物理性質的; 如把疼還原為動物神經系統的某種性質。

在林奇看來,真之功能主義理論也面臨類似的選擇。不同的論域或語境相當于不同的真之功能的實現者,真概念是否可以還原為各個論域實現者的性質? 換言之,真概念所表達的是一種“高階性質”\\( higher - order property\\) 還是其實現者的“一階性質”\\( first - order property\\) ? 對此,林奇的回答是高階性質,即采納了非還原論的觀點,其目的是以高階真概念的一元性來避免一階真概念的歧義性,從而解決“真”的歧義性問題。

筆者贊同林奇的真之反還原論和真之單義性的觀點,并且接受他的真之功能多重實現的概念,用以實現一元論和多元論的統一。林奇把真概念看作高階性質而把諸多的真之實現者的真之作用看作一階性質,這便為他的“真概念一元論和真的深層性質多元論”提供了理論依據。不過,在筆者看來,雖然林奇把真之一元論和多元論的統一向前推進一步,但尚未達到多數哲學家\\( 甚至包括林奇本人\\) 心目中對真概念的理解和要求。這是因為,高階真概念的單義性在其程度上是有限的,因為它不過是對諸多實現者的一階性質的概括,歸根到底是經驗性的。正如心理性質疼不過是對人的疼、貓的疼、狗的疼等以及不同人的疼的一種概括。完全有這樣的可能,隨著人們對諸多實現者的疼之認識的改變,作為高階性質的疼也發生改變,或者說,“疼”這個高階謂詞的意義發生變化。這與演繹推理的邏輯保真性所要求的真之單義性相去甚遠。

實際上,在普特南、賴特和林奇等諸多哲學家心目中,真概念的單義性或穩定性是先驗的而不是經驗的,這也是演繹推理的保真性所要求的。但是,一個概念的先驗的單義性只能來自語言性的定義而不能來自經驗性的概括。事實上,筆者用“存在”來定義“真”的做法實現了這一點,是因為所說的“存在”和“事實”都是語言性的,同時又保留“存在”在哲學上的多元性,如實用論和融貫論等。對此,我們將通過對林奇的功能模型加以改進而給出進一步的闡述。

四 林奇的真之功能模型及其改進

林奇的功能主義理論接受了賴特的基于習規的策略,但是二者之間有著重大的區別,其中之一是:“在功能主義的考慮中,這些和其他似真原則\\( alethic principles\\) 不是簡單的羅列。它們形成一個結構?!?/p>

這個由似真原則即習規形成的結構是一個理論模型,林奇稱之為“似真網絡”\\( alethic net-work\\) ,其主要功能是產生命題的真性質。

似真網絡是根據拉姆齊 - 劉易斯方法\\( Ramsey’s and Lewis’s method\\) 構建的,該方法是用來定義理論詞項的,亦即在舊理論的基礎上引進新詞項的方法。步驟如下:

第一步,形成一個合取的復合命題 A,其支命題包括該網絡中所有關于真謂詞和相關概念的普通的或民間的習規。這個合取命題包括 T 和 O 兩類概念。T 類是有待定義的概念,如“真”“事實”等; O 類是舊概念,如“原因”“對象”“人”“雪”等。A 大致可以看作具有如下形式的長句子:【1】


第二步,把其中的 T 類\\( 不是 O 類\\) 詞項替換為變項,然后對每一個變項引入一個存在量詞,加在句子的前邊,用以約束每一個變項,其結果就是 A 的“拉姆齊語句”\\( Ramsey sentence\\) 。不妨用 t1作為代表“真”的變項,即代表使命題為真的那個性質,那么這個 A 的拉姆齊語句就可被用來定義“真”。該語句記為\\( FT\\) ,大致如下:【2】


語句\\( FT\\) 的意思是: 命題 x 是真的,當且僅當,存在某些似真性質 t1,…,tn,它們在以 A 描述的結構中相互發生聯系,同時與那些非真\\( nonalethic\\) 性質即 O 類性質發生聯系,并且 x 具有性質 t1。語句\\( FT\\) 給出“真”的功能性定義,根據它,一個命題是真的,意味著它具有一種性質 t1,該性質在 A 中發揮著使它為真的作用。

林奇強調: “似真概念的功能性特征很好地契合了我們關于‘真’和‘事實’這類概念的整體性直覺。

由于它們具有明顯的相互聯系的性質,我們學習這些概念的時候不是一個一個地進行,而是或多或少地全體一次性進行?!?/p>

這里沒有什么神秘性,正如我們學習騎自行車,許多技術是一道獲得的,這就是功能主義的整體論方法。

功能主義的整體論方法也就是所謂的“黑箱方法”。\\( FT\\) 語句相當于一個黑箱,我們不必逐一了解其中各個變項或常項之間的具體關系,只需了解其輸入變項和輸出變項之間的對應關系即可。其輸入變項就是 A 這個函項所包含的各個自變項,其輸出變項就是: x 是真的,或者,x 不是真的。通過考察這種輸入和輸出之間的變化關系,便可知道真的性質或“真”概念的含義。

\\( FT\\) 語句就是林奇所說的似真網絡,其輸入變項的值一旦確定,真之功能的一個實現者便確定下來,作為其輸出變項的真值也就相應地確定下來了。輸入變項的取值不同,真之功能的實現者也就不同,作為其輸出變項的真值也就具有不同的性質。這個真值是林奇所說的一階概念,它是相對于一個確定的實現者而言的。換言之,一個確定的實現者相當于一個確定的語境或論域,不同論域中所談的真是有不同含義的,如物理學的真和數學的真以及法學的真,其間的區別是顯著的??梢?,一階真概念不具有同義性或單義性,不符合邏輯語義學的要求。為此,林奇提出一個不同于一階真概念的高階真概念,高階真概念可以看作對各個不同的一階真概念的概括,因而具有一定的單義性; 正如心理概念“疼”是對人的疼、貓的疼、狗的疼等諸多動物之疼的概括。

我們在前一節已經指出,林奇所說的高階真概念雖然具有一定的單義性,但其單義性是綜合性的,因而難免會發生變化。正如隨著人們對各種動物之疼的研究,心理學中的疼概念難免發生變化。邏輯語義學對真概念的單義性要求比心理學概念的要求來得高,即要求真概念的單義性是先驗的,而不是后驗的,即不隨經驗事實而變化的。但是,這樣的單義性只能通過語言性定義來得到,而不能通過對功能實現者的經驗性質加以概括來得到。

在本文第二節中,筆者對塔斯基的 T 模式加以修正,提出另一個真之定義即 T'模式,其內容是: “p”是真的,當且僅當,p 是存在的。其中左邊的“p”是命題的涵義,相當于該命題本身,右邊的 p 是命題的指稱對象。T'模式是用命題的指稱對象的存在來定義該命題的真。本文第一節關于“存在”的定義是:

在某一語境中,如果一個命題的指稱對象具有對應物,那么該命題的指稱對象在該語境中是存在的,否則不存在。按此定義,存在是相對于語境而言的,而一個語境就是一個功能實現者,它所要實現的功能是命題指稱對象的存在,而不是真。我們只需把林奇的“似真網絡”改為“似存在網絡”,把\\( FT\\) 語句中的 t1,…,tn改為 e1,…,en,用以表達似存在性質,x 表示命題的指稱對象,那么由此得到的\\( FT'\\) 語句便給出關于命題指稱對象存在的功能性定義,即:【3】


由于命題指稱對象的存在功能的實現者即語境是多樣的\\( 亦即語句\\( FT'\\) 的自變項的值是多樣的\\) ,所以“存在”是多義的; 在這個意義上,筆者的真之理論容納了多元論。但是,“存在”的多義性絲毫不影響“真”的單義性,因為“真”的單義性是由語言性定義即 T'模式給出的,而不是由多重實現的功能模型即\\( FT'\\) 給出的; 由于 T'模式與\\( FT'\\) 模型是相對獨立的,所以二者結合起來便實現了關于“真”的單義性與多義性的統一。正如象棋規則的單義性不受棋子“馬”“象”等的多義性的影響,因為“馬”“象”等詞的多義性與象棋規則的制定是無關的?;蛘哒f,正如人們給出“一米”的單義性定義,即放在巴黎檔案局的那根鉑質棍子的長度,而又允許對它實際測量的多元性。還可同演繹推理的性質進行類比: 演繹推理讓其前提承擔經驗的偶然性和真之不確定性,再用前提的真來保證其結論之得出的先驗必然性和真之確定性。

與之不同,林奇是讓“真”直接由多重實現的功能模型即\\( FT\\) 來決定,而沒有一個類似于 T'模式的真之單義性定義相配合,這使“真”不具備先驗的單義性,或者說“真”的歧義性問題并未得到徹底解決。關于“真”的歧義性問題及其解決,我們在下一節將給以進一步的討論。

五 謝爾的符合多元論與真之歧義性問題的解決

無獨有偶,當筆者按照自己的思路完成真之統一多元論的時候,發現另一位學者即謝爾\\( Gila Sher\\)的理論頗有相近之外,值得加以比較,以澄清二者之間的同異,同時對筆者解決“真”之歧義性問題的思路給以進一步的闡釋。

謝爾把自己的理論稱為“功能多元論的真之符合論”\\( functional - pluralist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truth\\) 或“真之符合多元論”\\( correspondence pluralism of truth\\) ,其基本思路是在林奇的功能多元論的基礎上,對真之功能的實現者加以修改,即在林奇的多元化的實現者中只選其一元即符合,但符合的形式卻是多樣化的,在這個意義上實現了一元論和多元論的統一。謝爾在對林奇的理論做出若干批評之后指出: “為對付林奇的真之功能多元論所面臨的那些批評,一種方案是對其‘作用’概念和真之實現者做出調整。林奇是在各種習規的范圍內考慮真之作用的,而我則提議在符合的范圍內考慮真之作用; 當林奇把真之實現者看作一堆混合的東西,其中包括因果符合、融貫和理想辯護等,我則提議以更為統一的方式來看待它們,即把它們看作符合的多種形式?!?/p>

我們看到,謝爾先把林奇的多元化的功能實現者如因果符合、融貫和理想辯護等合而為一即符合,然后讓符合具有不同的形式,其中包括因果符合形式、融貫形式和理想辯護形式等,這樣便達到真之實現者的一元和多元的統一。謝爾實際上給出另一種真之符合論的定義模式,不妨記為 T^:T^: “p”是真的,當且僅當,p 符合……。

T^模式是語義不完整的,因為“符合”表達一種關系,至少是二項關系,命題 p 與之符合的另一項是什么,取決于符合的形式是什么,而符合形式在 T^模式中是不確定的,因而以變項或空位出現。與之相比,筆者提出的 T'模式———“p”是真的,當且僅當,p 是存在的———是語義完整的,因為“存在”不表示關系,而表示一種性質,因而不需要留有空位。至于“存在”的多義性則由另一個相對獨立的功能定義即\\( FT'\\) 來表達,二者結合起來便使 T'模式對“真”給出一個單義的定義。為清晰起見,我們可以把 T'模式等價地轉換為包含“符合”的表述:“p”是真的,當且僅當,p 的涵義符合 p 的存在著的指稱對象。

我們在第一節談到,當一個命題的指稱對象在所說語境中存在時,該指稱對象不能蛻變為涵義,但在指稱對象不存在時,則指稱對象就是涵義本身。這意味著,指稱對象和涵義在內容上是一回事,僅僅由于指稱對象在所談語境的存在性使得二者成為同一個命題的兩個方面,因此二者之間的符合是完全的和單義的。換言之,由于筆者所說的事實是語言性的,即在語境中存在著的指稱對象,這使一個命題對事實的符合不過就是該命題的涵義與指稱對象的完全重合,可以說是“p”符合 p。顯然,這里的“符合”不僅是單義的,并且是先驗分析的,從而使“真”也具有先驗分析的單義性。

與之不同,T^模式的“符合”卻是多義的,它隨“符合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相應地,由“符合”定義的“真”也是多義的。相比之下,林奇的真之定義即\\( FT\\) 則是繞過“符合”,而直接地給“真”賦予多義性。其實,林奇關于真之多重實現的概念可看作類似于 T^模式的真之定義,即:T^^: “p”是真的,當且僅當,p 真被……實現。

T^^模式如同 T^模式也是語義不完整的,有待具體的真之實現者被填入。前面曾指出,其左邊的“真”是高階的,而其右邊的“真”是一階的,即不同的實現者產生不同性質的真。由于高階的真是對一階真的某種概括,因而其單義性是后驗綜合的,而不是先驗分析的; 當被填入的真之實現者發生太大變化時,其意義難免發生變化。

上一節談到,正因為林奇的“真”還保留一定的歧義性或不穩定性,不能滿足邏輯語義學\\( 或哲學語義學\\) 對真之單義性的要求,所以我們用具有先驗單義性的“真”取而代之。相比之下,謝爾的“真”只是在形式上改變了林奇“真”的歧義性,即用“符合”來表達所有不同的真之實現者,但“符合”本身是歧義性的,因為它可以具有不同的形式。謝爾的“真”比起林奇的“真”可說是“新瓶裝舊酒”,其“新瓶”就是“符合”,其“舊酒”就是“真”的多義性,因而沒有實質性的改進。

在筆者看來,謝爾的真之理論與林奇的真之理論相比,不但沒有進步,反而有所退步。因為真之實現者相當于一個“黑箱”,人們只需關注其輸入和輸出之間的關系即功能,而無需關注黑箱內部的結構;林奇的真之功能模型\\( FT\\) 和筆者改進后的存在之功能模型\\( FT'\\) 均是如此??墒?,當謝爾用“符合”表示這個黑箱的特征時,相當于在一定程度上把這個黑箱打開了,使之變成“灰箱”,其結果是導致不必要的復雜性甚至是混亂。我們不妨領略一下謝爾的多種不同的“符合形式”。

按照謝爾的理論,符合的物理形式是這樣一種系統性關系,它存在于物理語句的內容和世界的物理結構之間; 符合的邏輯形式是這樣一種系統性關系,它存在于語句的邏輯結構和世界的形式結構之間;符合的道德形式是這樣一種系統性關系,它存在于語句的道德內容和世界的心理學結構或社會學結構之間,等等??傊?,每一種符合形式都是某種語句內容與世界的某種結構之間的符合。我們不禁要問,如何知道世界的各種結構是什么? 謝爾可能會說,無需清楚地知道它,真之實現者作為一個黑箱會將這種符合關系產生出來,進而將真產生出來的。既然如此,為什么不像林奇那樣讓真之實現者直接產生真呢?

當然,這個問題也可向筆者提出: 為什么不讓實現者即語境直接產生真而是產生存在呢? 筆者的回答是,這是為了把實現者即語境的多元性與“真”的一元性分隔開來,從而保證“真”的先驗單義性。我們讓存在功能來承擔實現者的多元性,再用“存在”這個詞來定義“真”。前面已經表明,用“存在”來定義“真”純屬先驗分析性的,即命題的涵義符合存在著的指稱對象。這種單義性是由 T'模式表達的,而與\\( FT'\\) 模型所表達的存在功能的多重實現沒有直接的關系。

盡管謝爾的真之符合多元論對林奇的功能多元論的改進只是表面的,甚至是退步; 不過,謝爾強調“符合”概念對于真之定義的不可或缺性是正確的。其實,謝爾也試圖得到一個單義的“符合”,但由于“符合形式”的龐雜性而使他的目標未能實現。在筆者看來,單義的“符合”只能由“真”的內在符合論給出,即命題對于語言性事實的符合,并且內在符合論與給出語言性事實的外延等同論相互伴隨。前面談到,把內在符合論和外延等同論結合起來的真之理念發端于普特南等人的理論,而在筆者基于 T'模式的“真”理論中得到明確的表述。在這個意義上,基于 T'模式的真之理論也可叫做“符合多元論”,并且通過“符合”的單義性而使“真”的歧義性問題得到徹底解決。

參考文獻:

[1]普特南. 理性、真理與歷史[M]. 童世駿,李光程,譯. 上海: 上海譯文出版社,1997.
[2]陳曉平. 論語句的涵義與指稱—對弗雷格的涵義 - 指稱理論的一些修正[J]. 自然辯證法研究,2013\\( 4\\) :1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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