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維的發展無論是從作為整體的人類思維發展史來說,還是從作為個體的個人思維發展史來說,都可以分為兩個基本階段:第一階段是從感性具體到思維抽象的階段,可稱之為形式思維;第二階段是從思維抽象到思維中的具體的階段,可稱之為辯證思維。以往進行中國邏輯史的研究時,學者們多是從形式思維的角度考察先秦時期的邏輯思想。例如,考察“名”與“實”的關系,根據“同則同之,異則異之”\\(《荀子·正名》\\)的原則,強調“名”\\(概念\\)的確定性,這當然是必要的。然而也應該看到:一方面,真實的世界是運動、變化、發展的,當所考察的對象發生變化時,思維也應該隨著變化,因此對概念的變化性的考察也至關重要;另一方面,“辯證法是普通邏輯思維所固有的,連最簡單的思維形式也包含了辯證法的萌芽”
[1]
。這里的“普通邏輯思維”就是形式思維。張岱年先生對此有過論述,他說:“辯證法方面很多,其一方面也是一種解析法,即所謂‘辯證的解析’\\(dialectical analysis\\)。
辯證的解析與邏輯解析性質甚近?!鞭q證的解析方面包括:
“以概念與理論、觀點為對象的,其實可說是一種特殊的邏輯解析法,其要點在于看出概念所包含的矛盾,看出一個觀點、主張、學說、理論所包含的矛盾?!q證解析即在發現一概念、一觀點、一理論如何包含了其反對?!?/p>
[2]
具體而言,“同”和“異”是相對立而存在的,沒有完全的同,也沒有完全的異,只有在對立統一的關系中才能真正把握二者的關系。這些都是辯證思維的具體要求,是形式思維難以應付的。因此,本著面對真實世界的本來面貌,全面展示先秦諸子的思維藝術的要求,應該對辯證思維對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的影響進行研究。
一、先秦諸子辯證思維
中國傳統思維中辯證思維方式是中國古代思維方式最顯著的特點之一。英國學者李約瑟曾指出:“當希臘人和印度人很早就仔細地考慮形式邏輯的時候,中國人則一直傾向于發展辯證邏輯?!?/p>
他這里所謂“辯證邏輯”實則是辯證思維的體現。辯證思維與辯證法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恩格斯曾指出:“所謂客觀的辯證法是支配著整個自然界的,而所謂主觀辯證法,即辯證的思維,不過是自然界中到處盛行的對立中的運動的反映而已?!?/p>
由此看來,辯證思維是在對客觀辯證法反映的基礎上產生的,是客觀辯證法在思維中的運用,因此客觀辯證法的范疇、觀點、規律、原則等完全適用于辯證思維。具體而言,辯證思維是以辯證法為載體,將事物作為一個整體,從事物存在的辯證本性即對立統一性和由它所導致的運動、變化、發展出發靈活變通的對待事物,其最終目的是完成思維抽象向思維具體的轉變,從而無限接近事物的本質,以便系統、完整地認識客觀事物。其中,強調事物中存在對立統一的矛盾雙方是辯證思維的基本要求。
當然,應該看到,雖然先秦諸子的辯證思維已經具備了中國古代辯證思維較為成熟、較完備的典型形態,但是,它仍不可避免地具有時代的局限性,不能等同于上述即當今所理解的辯證思維?!爸袊糯霓q證法,更重視的是矛盾對立之間的滲透、互補和自行調節以保持整個機體、結構的動態的平衡穩定,它強調的是孤陰不生、獨陽不長;陰中有陽、陽中有陰?!?/p>
也就是說:在對待矛盾雙方之間的關系問題上,先秦諸子不強調二者之間的斗爭成毀或不可相容,而是重在揭示對立項雙方的補充、滲透和運動推移,以取得事物或系統的動態平衡和相對穩定。這是中國古代辯證思維的最大的特點。這種思維使得先賢在進行邏輯思考的時候,能夠看到或注意到思維形式———概念、判斷、推理內部的矛盾性,看到其運動、變化的一面,并予以關注,提出一些結論性的命題。雖然有些表達形式看似荒謬,但觀其語境,查其內容存在的條件,確為真理。其語言效果也頗令人回味,邏輯意味發人深省。
常識、熟知并不等于真知,對待事物一貫的思路不一定就是準確無誤的,客觀事物是集多種規定性于一身的統一體,既有普遍本質,又有特殊本質,只有對事物進行辯證考察,多角度、全方位地觀察事物,才能更加接近事物的本質。
這也是人類認識能夠不斷深入、不斷進步的重要保障。如果只是一味地求同,追隨前人的腳步亦步亦趨地認識事物,那么只會產生不斷重復的認識,即使對事物有新的認識,也只是對某一本質的不斷深入,很難從其他角度有所突破。只有所謂“異端”的出現,才能沖破傳統思維的藩籬,給世人以警醒。而這種突破、創新的精神在人類認識的初級階段———先秦時期更為寶貴與難得。鑒于篇幅,本文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先秦諸子辯證思維對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的影響。
二、對“類”概念同異的辯證分析
“辯證思維是以概念本性的研究為前提的?!备拍畎雌浔拘詠碚f是充滿矛盾、對立統一的。正是這些概念所固有的內在矛盾成為了概念不斷變化、發展的內在根據。在中國古代形名諸家的概念分析里,各家對“類”概念的同異分析就顯示了邏輯概念的辯證思維本性。
中國古代主導推理類型就是推類,這已經得到眾學者的認可①。一般地說,古代文獻中并沒有明確區分推類與類推的異同,因此,可把二者視為等同的概念。推類是指兩種不同事物\\(現象、命題\\)依據類同的屬性,由一種事物\\(現象、命題\\)具有某種屬性,推出另一種事物\\(現象、命題\\)也具有這種屬性的推理??梢?“類”概念是進行推類的基礎,而要保證推類結果的有效性就要對“類”概念進行準確把握,形成正確的“同類”或“類同”觀。由于中西文化方面的差異,中國古人對“類”的關注視角不同于西方。西方分類,注重的是類的本質屬性和大、小類之間的包含關系??疾毂举|屬性,就形成了本質定義的邏輯方法;考察類的包含關系,就形成了“詞項邏輯”———三段論。而中國古人在關聯性思維②的影響下,中國古代關注更多的是類概念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主要包括類概念間的同異關系、相互作用的關系或對立統一的關系。其中,尤以類概念間的同異關系最為普遍,而類概念間的關系是對事物間同異關系的反映。先秦諸子幾乎都對事物間的同異問題有過一定的論述。
魯勝在《墨辯注序》中談道:“是有不是,可有不可,是名兩可。同而有異,異而有同,是之謂辯同異。至同無不同,至異無不異,是謂辯同辯異。同異生是非,是非生吉兇,取辯于一物而原極天下之污隆,名之至也?!笨梢?辯同異與辯同辯異的名辯論爭貫穿整個先秦時期。
《論語》中“類”只出現了一次:“有教無類?!盶\(《論語·衛靈公》\\)。根據吳建國先生的研究,此“類”相當于“族類”。雖然儒家創始者孔子沒有明確提出“類”的范疇,但他在教學過程中,首先根據學生智能的高低進行分類,然后針對不同類的學生采取不同的教學方法:“中人以上,可以語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語上也?!盶\(《論語·雍也》\\)這種因人而異的教學方法就初步體現了孔子對事物的辯證認識,是其樸素辯證思維的具體體現。孟子認為事物區分為大大小小的類別,是事物的本來面目和性質。他說:“夫物之不齊,物之情也?!辈积R,即不是整齊劃一的,而是有各種類的差別的。在這里,孟子已經意識到事物間同中有異、異中有同這個問題。繼而,他又列舉了兩個例子來說明這個道理。比如:“今夫麰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樹之時又同,浡然而生,至于日至之時,皆孰矣。雖有不同,則地有肥蹺、雨露之養、人事之不齊也?!盶\(《孟子·告子上》\\)不管是優質大麥還是劣質大麥,它們都屬于大麥這一大類,但二者仍存在本身質量上的差異,各屬不同的小類。再如,“圣人與我同類者?!盶\(《孟子·告子上》\\)“麒麟之于走獸,鳳凰之于飛鳥,太山之于丘垤,河海之于行潦,類也。圣人之于民,亦類也?!盶\(《孟子·公孫丑上》\\)圣人和普通人都屬于“人”這一類,而二者的差別就在于圣人屬于“出乎其類,拔乎其萃”的杰出人物一類,而普通人則屬于普通老百姓一類。荀子對“類”概念的認識是通過對“名”的邏輯分類表現出來的。他在《荀子·正名》篇中講道:“故萬物雖眾,有時而欲偏舉之,故謂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則有共,至于無共然后止。有時而欲偏舉之,故謂之鳥獸。
鳥獸也者,大別名也。推而別之,別則有別,至于無別然后止?!币簿褪钦f,他把“名”分為“大共名”“共名”“別名”“大別名”,并以此動態地展示了事物間的不同類的從屬關系。馮契認為:“荀子也用形式邏輯的種屬包含關系講名的規定、概括,但著重要揭示出限定與概括\\(別名與共名\\)的辯證推移運動;他講‘統類’,則顯然已超過了形式邏輯的界限?!?/p>
墨子和后期墨家更為明確地對“類”概念的同異問題進行了說明?!督浵隆?一法者之相與也盡,若方之相召也,說在方?!督浾f下》:一方貌盡。俱有法而異,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臺也。盡貌猶方也,物俱然。
如果以方形為分類標準,那么像方形的東西都可以歸為一類,簡稱為方類。但即使同在方類之中的事物彼此之間仍有差異,或為木,或為石。這說明,事物的類之間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的客觀存在。這一點也可以從《墨子·非攻》篇里得到說明,墨家反對攻戰,卻贊成征伐暴君,但這并不是矛盾的。因為攻戰和征伐都是戰爭,但攻戰是不義的行為,而征伐卻是以有義征不義,是合義的行為,分屬不同的小類,不可混為一談。此外,《墨辯》更是提出了“同異交得放有無”的思想。所謂“同異交得放有無”是主張仿照辨析有無的方法辨析同異,在比較中形成對事物同異的認識。這就形成了自己考察事物之間的同異關系的指導性原則。
名家惠施關于類的同異問題的思想主要體現在“大同而與小同異,此之謂小同異;萬物畢同畢異,此之謂大同異”這一命題中?!叭f物畢同畢異”就是說,萬物都是“物”,均有共性,是畢同;萬物又各自獨立為“物”,均為個性,是畢異。這是對事物同異關系的辯證認識。公孫龍在判定事物同類問題上,也有類似的觀點?!把蛴薪?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盶\(《公孫龍子·通變論》\\)一方面,從現代動物學分類上看,牛羊都是偶蹄類哺乳動物,可歸為一類;另一方面,羊牛雖在“有角”這一點上是共通的,但它們之間仍有不同點,人們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表面特征的“偏有”和“偏無”,作為它們是否為同類或異類的標準,而必須依據類之所以為類的特有屬性之“偏有”和“偏無”來判斷類之同異,實則是要求人們要進行深入地分析,學會辯證地思考。
老子沒有直接使用“類”這個概念,也沒有明確闡述事物的同異關系,但莊子認識到了事物間同與異的辯證關系。他認為:“合異以為同,散同以為異?!盶\(《莊子·則陽》\\)這就說明事物間都存在有相同點和相異點,也就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的關系,不存在絕對的同與異。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先秦諸子對事物間的同異關系都有一定的論述。雖然表述不同,但實質意思都是一樣的,即事物間的同和異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的矛盾統一體。這就要求人們應該辯證地看待“類”概念,要在比較、觀察“類”的同異的基礎上得出結論。黑格爾曾經說過:“類推可說是理想的本能?!钡瑫r他又認為:“但須知類推可能很膚淺,也可能很深澈?!?/p>
對于那些忽視事物的相異性,只依據表面現象就做出推論的“很壞的類推”,黑格爾認為是徒有空疏的類推的外在形式,實際上卻只是一種“無聊的把戲”而已。因此,為保證推類結果的有效性,就必須以辯證法作為指導思想。正所謂:“只有它\\(辯證法\\)才能為自然界所發生的發展過程,為自然界中的普遍聯系,為從一個研究領域到另一個研究領域的過渡提供類比,并從而提供說明方法?!?/p>
先秦諸子對“類”概念同異的辯證分析,為“推類”的進行奠定了較好的基礎。
三、對推理前提的辯證考察———“權”的思想
辯證思維對推理的研究,重在形式與內容的辯證統一。即,不僅確保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且對推理前提的正確性也做考察。一切推理就其實質來說都是關于一定對象的推理,而任何對象都是處于發展變化之中的,因此,關于對象的知識\\(推理的前提所表達的也就是這種知識\\)也應當是發展變化的。如果不顧及對象及關于對象的知識的發展變化,僅僅把知識看作是既成的、給定的,并以此作為推理的前提來進行推理,那當然就難于正確反映發展變化中的對象的實際情況及與其一定的相關條件之間的真實關系,因而,也就難于保證推出正確的結論來。因此,恩格斯才在肯定了遵守形式邏輯的推理規則就可以必然從真前提獲得真結論以后,補充指出:“這種情形幾乎從來沒有,或者只是在非常簡單的運算中才有?!?/p>
先秦諸子對“權”的思想的論述深刻體現了這一點?!皺唷笔窍鄬τ凇敖洝倍嬖诘?關于“經”與“權”的具體含義問題,先賢們多有論述?!睹献印ぺw岐注》:“權者,反經而善者也?!睗h代韓嬰在《韓詩外傳》中說:“常謂之經,變之謂權,懷其常經而挾其變權,乃得為賢?!碧拼谠凇稊嘈陶摗分幸舱f:“經也者,常也。權也者,達經者也;皆仁智之事也。離之,滋惑矣。經非權則泥,權非經則悖?!浂恢獧?不知經者也。知權而不知經,不知權者也?!瘪T友蘭先生說:“經是原則性;權是靈活性。靈活性,在表面上看,似乎是違反原則性,但實質上正是與原則性相合?!?/p>
楊國榮先生:“所謂經,著重的便是義的至上性與絕對性……所謂權,便是指道德原則在具體情景中可合理的變通?!崩顫珊裣壬f:“‘經’與‘權’是孔學一大問題。我以為譯為原則性與靈活性最貼切?!?/p>
可見,“權”是指隨著境遇的改變而采取適宜的處事方法,并不執著于以往慣用的方法,具有一定程度的靈活性和自主選擇性,更容易體現處理者的個人智慧和創造力。體現在推理上,“權”則是針對不同的情況而適時改變推理的前提,從而為行動提供恰當方法的一種辯證思維方法。
《論語·子罕》記載:“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與立,未可與權?!笨鬃訉⒁粋€人的求知境界依次分為學、道、立、權四個層次。他認為一起學習的人,未必都能學到道;能夠學到道的人,未必能夠堅守道;能夠堅守道的人,未必能夠學會權變??梢?孔子把權變置于更為重要的地位,推崇的是辯證思維。
《孟子》一書中記載了很多行“權”的的事例,例如: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孟子曰:“禮也?!痹?“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痹?“今天下溺矣,夫子之不援,何也?”曰:“天下溺,援之以道;嫂溺,援之以手。子欲手援天下乎?”\\(《孟子·離婁上》\\)淳于髡認為男女之間不親手交換東西,這是禮制的規定。孟子認為嫂嫂掉在水中,必須用手去援救,否則就是豺狼。在此,孟子認可的“嫂溺則援之以手”的做法并沒有違反一般的禮制。因為,前后兩種狀況并沒有發生在同一溝通語境中,前者是就一般情況而言,后者則是針對特殊情況而說的。在特殊情況下就應該改變常規的推理前提。
再如,\\(孟子弟子\\)陳臻問曰:“前日于齊,王饋兼金一百而不受;于宋,饋七十鎰而受;于薛,饋五十鎰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則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則前日之不受非也。
夫子必居一于此矣?!泵献釉?“皆是也。當在宋時,予將有遠行,行者必以贐,辭曰:‘饋贐?!韬螢椴皇?當在薛也,予有戒心,辭曰:‘聞戒,故為兵饋之?!韬螢椴皇?若于齊,則未有處也,無處而饋之,是貨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貨取乎?”\\(《孟子·公孫丑下》\\)面對弟子的二難詰問,孟子似乎在“必居于一此”的是非對立前很難堪,但孟子并沒有被這一二難推理所難倒。很顯然“于齊”“于宋”“于薛”不是同一的地方,不屬于同一的語境,因此,不必遵循同一的處事方式。而是必須要根據“齊”“宋”“薛”地方的具體情況作具體的分析。不顧具體實際一概而論顯然不是辯證思維方式的體現。
孟子對于認識發展中的事物、確定是非對錯的條件性有著敏銳的認識,形成了一種明確的辯證意識。這種辯證意識要求人的認識要隨著事物存在狀況的變化而變化,是非的判定要依具體情況而定,行事的策略也應根據具體條件的變化而適時改變,拘泥于某一種方法是行不通的。只有用辯證的思維規范自己對發展中事物的認識,才能不斷修正自己對事物情況的判定,從而形成恰當的推理大前提,最終得出合宜的結論以指導行動。
荀子按照德性高低把人分為五個等級,分別是通士、公士、直士、愨士和小人。他說:“上則能尊君,下則能愛民,物至而應,事起而辨;若是則可謂通士矣”\\(《荀子·不茍》\\)善于應物的人為“通士”,而善于應物的標準就在于能夠在具體境遇中選擇最為適宜的方法,而不固執于常規的解決方法。這個論述表現了荀子對境遇中具體權變的注重。
繼而,荀子又從君臣關系、親子關系的角度論述了忠孝原則的可變通性?!皬拿鼊t親危,不從命則親安,孝子不從命乃衷;從命則親辱,不從命則親榮,孝子不從命乃義;從命則是禽獸,不從命則修飾,孝子不從命乃敬?!盶\(《荀子·子道》\\)按照孝的道德原則,子女應當順從父母,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遵循父母之命往往會導致不利于父母的結果,而不從命則有益于父母。一旦身處這種情境,則不必拘于從親之命的一般 律 令,而 應 根 據 境 遇 分 析 對 道 德 原 則 作 出 適 當變通。
關于“事君以忠”,荀子比孔子說得更具體:“比干、子胥忠而君不用,仲尼、顏淵知而窮于世。劫迫于暴國而無所辟之,則崇其善,揚其美,言其所長,而不稱其所短也?!盶\(《荀子·大略》\\)這就是教人如何在身陷暴國、面對暴君的情況下明哲保身的辦法。根據一般道德原則,臣應當事君以忠,而忠則意味著對君的失當之處加以規諫,但在某些條件下則不必履行一般的臣子之義,而應首先考慮如何避免與暴君的沖突,以便身處暴國而能獲得平安。
此外,荀子認為推理前提的改變必須建立在主體的理性考察之上,不能隨意更改?!坝麗喝∩嶂畽?見其可欲也,則必前后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必前后慮其可害也者;而兼權之,熟計之,然后定其欲惡取舍。如是則常不失陷矣。
凡人之患,偏傷之也。見其可欲也,則不慮其可惡也者;見其可利也,則不慮其可害也者。是以動則必陷,為則必辱,是偏傷之患也?!盶\(《荀子·不茍》\\)也就是說,必須要“前后慮”“兼權”“熟計”,然后才能行“權”,否則可能“偏傷”。
后期墨家在進行推理論證的過程中,對推理前提的把握也有其獨到體會。他們認為,不能抽象地、一般地談論什么是利、什么是害,而要結合具體語境來談,要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正所謂:“于所體之中,而權輕重之謂權。權,非為是也,非非為非也,權,正也。斷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也,非取害也,取利也。其所取者,人之所執也。遇盜人,而斷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盜人,害也?!盶\(《大取》\\)“權”既不是正確的,也不是錯誤的,而是恰當的,重在強調標準不是永恒不變的,而是隨事物內容的改變而改變的。繼而,《墨經》作者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斷指是利還是害?對此問題不能簡單地回答是利還是害,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簡單的三段論推理:
第一,一般情況下,凡是傷害身體的行為都是害的。斷指是傷害身體的行為,因此,斷指是害。
第二,特殊情況下,傷害身體但是保命的行為是利的。斷指是傷害身體但保命的行為,因此,斷指是利。
可以看到,根據不同的推理前提會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因此,任何結論的得出都要認真考察推理前提的具體內容,要在分清具體情況的前提下,選擇適當的推理前提。雖然在平常情況下斷指和丟掉性命都是“取害”。但在特殊情況下,如遇 上 盜 賊 時,斷 指 而 免 丟 掉 性 命 則 是 可 取 的,是“利”。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靈活策略,也是清醒、理智、富有辯證意義的謀略。恩格斯說:“辯證法不知道什么絕對分明的和固定不變的界線,不知道什么無條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闭f的就是這個道理。
上述事例清楚表明,辯證思維推理的原則是要聯系對推理前提的具體內容的研究,不能僅僅滿足于純粹外在形式的邏輯推演。而且,要把推理的各種知識看作是發展變化的,是隨歷史條件的變化而轉移的,而不能僅僅局限于現成的知識??偲饋碚f,辯證思維要求在推理時,不能滿足于停留在抽象的邏輯推演上,必須把推理活動與人們變化著的具體實踐和在這一具體實踐中變化著的推理的具體對象聯系起來。只有如此,才能成為把握具體真理的有效邏輯工具。
四、代結論
人類在進行邏輯思考的時候,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是共同起作用的。形式思維習慣于使用固定范疇,追求概念的邏輯確定性。辯證理性習慣于使用流動范疇,追求概念的流動性。這里,辯證思維不是不要求確定性,而是要求不能把確定性固定化、絕對化。從形式思維的角度對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的研究是必要的,但亦不能忽視辯證思維對中國邏輯思想發揮的作用。這也得到了眾多學者的認可。汪奠基認為:“中國邏輯史,就是研究所有留在舊中國哲學和一定的科學思想范圍內的、有關形式邏輯及辯證法方面的思維形式法則及思維理論認識的發生和發展的歷史———包括西藏因明與自唐以后翻譯的外國邏輯?!?/p>
在《中國邏輯思想史》一書中,他在論及中國邏輯史的對象問題時,更明確指出:“不應該把我們的邏輯史限制在所謂形式邏輯范圍;或者說,所謂邏輯史,根本就不只是什么形式邏輯史的問題,而是必須包括形式邏輯及其方法與辯證思維認識,或古代有關辯證法歷史的邏輯思想對象在內的問題?!?/p>
孫中原認為,對于中國邏輯史的研究對象,“除研究先秦提出的邏輯理論之外,還要把對象、范圍放寬一些,包括秦漢以后在哲學和科學運用中所表現出來的邏輯思想的發展\\(不僅包括普通邏輯方面的內容,還包括總結有關辯證思維方面的材料\\),并把古印度和西方邏輯學在中國的傳播、影響也考慮在內?!?/p>
并強調運用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相結合的方法研究中國邏輯史。他在論文《略論〈墨經〉中關于同和異的辯證思維》中也談道:“我認為有關辯證思維或辯證邏輯的內容\\(包括其胚胎、萌芽\\)是更值得花功夫研究的。因為辯證邏輯對于今天的實踐活動和科學研究是更為重要的思維工具和方法?!?/p>
歐陽中石認為,對于“中國邏輯史”中的“中國”,“我們必須以‘在中國這塊土地上’來理解”。對于中國邏輯史的研究范圍,他強調:“凡在這塊土地上發生、發展、流傳、形成過影響的邏輯,都應包括在內。即使是‘舶來’的,也必然有個輸入、接收、流傳,甚至有融合以及發展的問題,凡此種種,也都應在我國邏輯思想史的研究范圍之中?!蓖瑫r,他還認為,“我們一定要把‘國產’突出地單獨提出,與‘舶來’的區分開來,把它放在中國邏輯思想史的主體位置?!边@充分體現了歐陽中石開闊的學術胸襟和科學辯證的研究態度。對于究竟什么是邏輯,歐陽中石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凡是對于全人類都普遍有效的那些正確思維的各種規律和形式,都應該屬于‘邏輯’的范圍之中?!?/p>
對于中國邏輯史的研究對象,歐陽中石認為:“特別是以亞里士多德的邏輯要求套不住的那些邏輯的內容,卻是非常必要的、有特殊意義的。因為這些不同于亞里士多德的邏輯,不同于印度‘因明’的邏輯,才真正是中國邏輯史中最主要的對象?!?/p>
歐陽中石贊同汪奠基先生的觀點,認為研究中國邏輯史不能只局限于中國哲學史的小圈子,而應該“把我國古籍全部翻檢一過”。他的觀點體現了中國邏輯史研究中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些觀點直到今天仍然發人深思。
從中國邏輯史的角度對先秦諸子辯證思維進行考察,不僅可以深入挖掘中國古代的邏輯思想,全方位地展示古代先人的思維表達藝術,拓寬中國邏輯史的研究范圍,而且也可以對中國古代內容宏富的辯證思維形成整體認識,進而去偽存真、去粗取精,用完善的辯證思維指導我們的現實生活。此外,邏輯是文化的產物,不同文化背景或文化傳統所孕育的邏輯思想有其共同性的一面,由于它們也反映了特定的歷史文化背景或烙上其文化傳統的“印記”,因此也有其特殊性的一面。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這兩種思維方式在中西方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是中國古代由于特殊的地理環境、人文背景,更傾向于發展和運用辯證思維。因此,探討辯證思維對中國古代邏輯思想影響也是突出邏輯特殊性的題中之義。
參考文獻:
[1] 馮契.邏輯思維的辯證法[M].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6:65.
[2] 張岱 年.邏 輯 解 析 [M].北 京:清 華 大 學 出 版 社,1989:239.
[3] 李約瑟.中國科學技術史:第3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337.
[4] 馬克 思 恩 格 斯 選 集:第3卷 [M].北 京:人 民 出 版社,1972.
[5] 李澤厚.中國古代思想史論[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