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與行動的關系是行動哲學的中心問題。對這一問題,存在兩種基本立場: 因果主義和意向主義。因果主義認為行動與意向之間是因果關系。意欲實施行動的意向是導致行動發生的原因。意向主義則認為兩者之間不是因果的、經驗的,而是邏輯的、概念的關系。邏輯關系論證\\(Logical-ConnectionArgument\\) 是為意向主義辯護的一種理論。它最早由梅爾頓\\(A·I·Melden\\) 提出,20 世紀中葉頗受意向主義哲學家的青睞,但 1970 年代后,邏輯關系論證日漸式微。它的衰落與戴維森在 1963 年“行動、理由和原因”一文中所給出的批判直接相關。
馮·賴特是意向主義者,對于邏輯關系論證,他前后期的觀點并不一致。在 1971 年出版的《說明和理解》中,他支持邏輯關系論證,并鑒于戴維森的批判,改進其證明方式。但在 1974 年“決定論與人的研究”一文中,他放棄這一理論,轉而支持馬爾科姆提出的概念關系論。馮·賴特態度的轉變反映了新維特根斯坦主義\\(Neo-Wittgensteinian\\) 在探索意向和行動關系上所面臨的基本境況,即一方面要堅持行動說明的獨特性,另一方面更切實地從實踐生活去考察行動,對行動說明建立合適的期望。對馮·賴特理論的研究有助于了解意向和行動問題上的新維特根斯坦主義立場。本文首先介紹邏輯關系論證理論,闡明戴維森的批判造成的理論困境,而后論述馮·賴特的證明方式及其如何回應戴維森的批判,最后通過揭示邏輯關系論證內部存在的問題,來回答馮·賴特何以轉向概念關系論。
一
邏輯關系論證的主要目的是反對因果主義,為行動和意向的邏輯關系給出辯護。它用于達到這一目的的重要依據是休謨的邏輯獨立性原則。
如果意向與行動是因果關系,那么我們就需要從因果概念的某些規定來設想意向和行動本身。休謨說,“因果之被人發現不是憑借于理性,乃是憑借于經驗”,“每個結果都是和它的原因不一樣的事情”,“當一個物象或原因呈現于我們心前,我們如果不借一些經驗的觀察,只是先驗地來推論它,考究它,那它從不能提示出任何別的物象的意念來———如結果?!?/p>
休謨的論述指出,因果關系是獨立于先驗推理的經驗關系,原因事件與結果事件必須符合邏輯上相互獨立的原則。那么,意向和行動是否能夠符合這一原則呢?
意向主義的回答自然是否定的。意向主義的代表梅爾頓說: “當意向被定義為行動的休謨式原因時,我們將面臨一個明顯的矛盾。意向被構造為內在印象,并且擔任所謂“純粹行為”的原因。這一印象必須能夠在不涉及任何與它相區分的事件或對象情況下被描述。不涉及任何意向對象,同樣也不涉及包括獲得對象或試圖獲得對象的行動,在此條件下,對這一內在印象做出描述必須是可能的。但是作為意向,如果不涉及任何意向對象,任何有關意向的描述都不能被理解?!?/p>
在《人性論》和《人類理解研究》中,休謨對因果關系的“邏輯獨立性”原則給出過很多論述,但大部分是從不能適用于“先驗推理”的角度提出的。因而,對于原因和結果在何種意義上邏輯上相互獨立,休謨并未做明確回答。邏輯獨立性原則的模糊性為意向主義哲學家的討論留下很多空間。上述梅爾頓提出的行動與意向邏輯關系的論證,就在于他對邏輯獨立性做出了界定: 原因事件與結果事件邏輯上相互獨立,這一點意味著原因事件能夠在不涉及結果事件的情況下被描述,結果事件的描述也同樣如此。行動與意向在描述上必定是相互涉及的,否則無法被理解。因此,意向與行動在描述上的同一性表明二者之間是邏輯關系,而非因果關系。梅爾頓使用“描述的同一性”為意向與行動的邏輯關系給出證明。除了梅爾頓之外,理查德·泰勒\\(Richard Taylor \\) 和阿貝爾森\\(Raziel Abelson\\) 都以重新定義邏輯獨立性的方式提出各自的證明。
梅爾頓的觀點遭到很多因果主義哲學家的批判,其中最強有力的批判來自戴維森,他指出描述上的同一性并不能否定因果關系。如果 A 是 B 的原因,A 可以被描述為“B 的原因”,那么“A 是 B 的原因”這個句子可以被替換為“‘B 的原因’是 B 的原因”。
替換之后的句子是一個分析命題,但這一分析命題并不否定這兩個描述所指涉的事物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分析還是綜合取決于對象如何被描述,它對指稱對象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沒有任何影響。戴維森的批判受到很多哲學家認同。亞歷山大·盧森堡\\(Alexander Rosenberg\\) 據此認為,邏輯關系論證的證明方式太弱了,即便證明意向與行動之間有描述上的關聯,也不能表明行動和意向之間不是因果關系。
二
馮·賴特早期支持邏輯關系論證。但他認為,那些邏輯關系的論證方式缺乏足夠有效的說服力。他說: “我認為那些維護邏輯關系論的學者本質上是正確的,但我不確定是否有人成功地有說服力地提出這一理論?!睂τ隈T·賴特來說,他的首要任務是要為邏輯關系論給出新的更合理的論證方式。
為了論證意向和行動的邏輯關系,馮·賴特引入了實踐三段論\\(practical syllogism\\) ,并對實踐三段論的形式做了擴展。實踐三段論的基本形式如下:
A 意向引出 P。
A 認為除非做 a,否則不能獲得 p。
A 讓自己做 a。
擴展后的實踐三段論為:從現在開始,A 意向在時間 t 上引出 p從現在開始,A 認為如果他不在不遲于 t1的時間中做 a,他就不能獲得 p因此,在他認為不遲于時間 t1的情況下,并且他沒有忘記時間,也沒有受到阻礙,他將會讓自己做a。\\(t1< t,t1早于 t。\\)在現實生活中,“想要什么”和對應于“想要”的行動之間充滿了各種阻礙,譬如能力的缺乏、忘記時間或者被人阻止等等。馮·賴特擴展實踐三段論的目的是要排除一切阻礙因素,從而使我們能夠更集中地思考實踐三段論的結構所呈現出的意向與行動的關系。實踐三段論的前提是一個意向—認知結構,即不僅包含行動者的意向,還包含對行動者獲得意向對象的手段的認知。它的結論是一個行動\\(不是行為\\) [詳見下文]。行動和意向的關系就轉化為實踐三段論前提和結論的關系。
和其他意向主義哲學家一樣,在論證兩者的邏輯關系之前,馮·賴特首先對邏輯獨立性原則給出界定: “如果 p 和 q 是邏輯上相互獨立的,那么 p 和 q 是偶然的、經驗的、邏輯上非真非假。P 的證實和證偽必須不涉及到 q 的證實和證偽。并且 p 和 q 任何一方都能夠以經驗觀察的或外在的方式被證實,這一點必須邏輯上可能?!?/p>
根據這一原則,如果行動和意向的關系是因果關系,那么實踐三段論的前提的證實或證偽可以不涉及結論的證實或證偽,同樣,結論的證實或證偽也不涉及前提的證實或證偽。
那么,這是否可能呢? 我們可以試著對前提和結論給出證實,如果證實的過程表明,二者確實無須涉及彼此,那么因果關系成立,反之,則是邏輯關系。
我們先來看結論是否能夠在不涉及意向證實的情況下被證實呢?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三段論的結論是一個行動,而不是行為。行動與行為的區別在于,前者包含意向,是行動者意向去做,而行為僅僅是單純的身體動作。行動的發生邏輯地蘊含行為的出現,因而不存在沒有行為的行動。行動的外在方面是由一系列身體動作和身體動作所造成的外在世界的變化構成。對于一個“打開窗戶”的行動來說,我們所看到的外在方面可能是這樣的: 一個人的手慢慢地靠近窗戶,抓住窗戶把手,轉動把手,然后推開窗戶,接下來窗戶被打開。在此,如果是以經驗的方式去證實行動,我們就需要從這一系列的觀察中,不僅要確定行動者的意向,還要給出特定的描述。然而,僅僅憑借身體在時空中的運動,以及運動造成的變化是否能確定這是個“打開窗戶”的行動呢? 這一問題的回答恐怕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第一,僅僅是外在的觀察并不能使我們確定這一系列的身體行為的發生,是行動者有意促成還是無意為之。換句話說,單純的觀察無法對行為的意向性給出判定。假設在這個人抓住窗戶的把手之前,我們還看到他被人推了一下,而之后發生的動作是“被推”所造成的一系列條件反射,那么我們可能不會認為這是一個意向行為,而只是一個窗戶打開的事件。
第二,同一個行動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外在形式,而同樣的外在形式也可以被認定為不同的行動。
賴爾所給出的“眨眼”的例子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同樣是眼睛的運動,在一種情況下是釋放信號的行動,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則是模仿或練習眨眼的行動。如果沒有對行動者的意向給出在先的確定,我們很難說這到底是個什么樣的行動。
馮·賴特說,我們必須證明所發生的事情出自 A\\(行動者\\) 的意愿,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出于錯誤,或甚至是違反行動者意愿的情況下發生的?!拔覀儽仨氉C明 A 的行為,他的身體在時空中的運動,是處在‘意向做 a’的描述之下\\(intentional under the description of doing a\\) ?!币庀虻拇_立對于行動的證實極其關鍵,因為如果不能確定意向,我們甚至不能確定這到底是不是行動。結論的證實問題內在地要求前提的證實。
我們接下來看前提是否能夠在不涉及結論證實情況下被證實呢? 是否能夠在不涉及行動的情況下,來證實意向以及伴隨意向的認知態度呢? 確實,揣測他人意向是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有好幾種方式可以應付這種情況。
第一,可以從行動者的生活習慣、文化背景和教育程度來推測他可能具有某些意向。這一方式我們并不陌生。在實際生活中,對他人的生活方式了解越多,我們所做的推測的準確性也會越高。但這一方式也僅限于在“推測”的意義上。一個人的生活方式確實能為意向的存在提供種種跡象,但卻不能成為證明意向存在的標準。所以,既然是推測,那就只是或然的、假設的。并且,馮·賴特也指出,這一推測本身是循環論證。
例如: 史密斯先生在過去的十年中每周日都去教堂。今天是周日,史密斯先生有去教堂的意向。
我們能夠推測出“史密斯先生有去教堂的意向”,在于假定,在過去的十年中史密斯去教堂是“意向去教堂”,不是夢游,不是出于無意或犯錯。只有將過去的行為看作是意向行為的前提下,才能做出有關“意向存在”的推測。而這里實際上是用“假設意向的存在”來推測意向的存在,因而是循環的。
第二,可以以直接詢問的方式來認定意向的存在。當然行動者有可能會撒謊,但假設在他不撒謊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確定意向的存在呢? 這里又涉及到語言的理解,而“語言的理解”使這一方式并不理所當然地有效。
例如: A 問 B: “你想做什么”。
B 回答: “我想吃蘋果”。
\\(1\\) B 是否正確使用了“蘋果”這個詞,或許他用這個詞所指的是別的意思,比如一杯開水等等。
\\(2\\) A 是否在 B 說這句話的意義上理解這句話的意義。
因而,在確定意向的存在上,直接詢問預設我們對一門語言的熟悉,也同時預設了理解的一致性。
第三,如果意向的表達需要對語言做必要的假設,那么人至少能夠知道自己的意向。針對這一點,馮·賴特說,“我關于自身意向的知識,是基于自身的反思性知識。在這種情況中,我關于自身的知識,和其他觀察者一樣,也是外在的和間接的,并且并不比他人擁有的關于我的知識更可靠?!?/p>
可見,除了行動發生,沒有任何方式能直接證明意向存在,行動是意向存在的唯一標準。
總之,在意向和行動關系問題上,根據上述證明,結論的證實依賴前提的證實; 而前提的證實又依賴于結論的證實。通過論證前提與結論在證實上的相互依賴,馮·賴特證明意向與行動之間是邏輯關系而非因果關系。
三
馮·賴特的上述論證還必須回應戴維森的批判。盡管很多哲學家認同這一批判,但它是否真正切中梅爾頓邏輯關系論證的要害呢? 如果戴維森要憑借描述的同一性不影響描述對象的因果關系來反駁邏輯關系論證,那么,他就不自覺地預設行動和意向的存在方式。這一存在方式與自然事物或事件的存在方式一樣———除去對它們的描述之外,還能觀察到一個實實在在的事物或過程。戴維森的批判是否有效就取決于如何理解行動和意向的存在方式。對行動和意向來說,除去它們的描述之外,是否還存在獨立于描述的對象呢?
因果主義的回答是肯定的。大部分因果主義者將意向和行動都看作是實體性的存在。接受行動作為實體是比較容易的,因為行動除了其描述之外,還包含實在的身體動作。但對于作為實體的意向,因果主義哲學家給出的解釋各不相同。作為實體的“意向”一開始被認作是內在印象。休謨說: “所謂意志不是別的,是當我們有意識地產生任何身體的新的運動時或者我們心靈新的知覺時,我們所感覺和意識到的內在印象?!?/p>
普理查德\\(H·A·Prichard\\) 將意向看作是一種獨特的意識行為?!氨热缯f當移動手時,我們思考自身,當我們思考自身正在實施一種特定的活動,它一直潛在地伴隨著而沒有明述出這是一種特定類型的精神活動,當我們行動時,我們模糊意識到這種活動,而當我們反思時,我們則更清晰的意識到,因此當我們意識到它的本性時,我們會毫不猶豫把它與其它諸如思考、驚奇和想象等心靈活動區分開來。如果我們詢問,“哪個詞適用于這一特殊類型的活動?,那么似乎回答必須是‘意志’?!?/p>
而同一論理論\\(Identity Theory\\) 呼應當代神經科學的發展,提出將意向與大腦或大腦功能相對應。取消唯物論\\(Eliminative materialism\\) 更為激進,要求取消任何意向這類的心靈概念,而應當將這些概念直接還原為大腦。
意向和行動必須是實體性的存在,這是由因果說明的本質決定的。只有成為實體,具備被獨立觀察的可能,科學的方法才能應用到實踐領域中,關于行動的說明才具備確定性和有效性。然而,在此意義上把行動和意向看作實體更多的是為滿足科學研究的要求,而非行動和意向本身就是如此。在意向和行動的存在方式上,馮·賴特的回答與因果主義完全不同。意向和行動不同于自然事物或事件,二者的存在與社會生活有著密切的關聯,離開社會生活,我們將不能理解意向和行動這些概念。意向和行動絕不是可以單獨存在的實體,二者聯結著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馮·賴特說:“意向就是行為的意向性,以及它與意向對象的聯接?!薄罢缯Z言的理解和使用預設語言共同體,行動的理解也預設了制度、實踐、以及被引入作為學習和訓練的技術裝備的共同體。人們能夠稱之為生活共同體?!薄耙庀蛐允窃谛袨橹?,這一表述非常重要,但極易被誤解。這一表達中的真理是意向性不是在行為‘背后’或‘外在于’行為。意向性不是一項精神活動\\(mental act\\) 或伴隨行為的特定經驗。這一表述中容易混淆的是它暗示了意向的‘位置’,將其限制在一種明確的行為項中?!薄靶袨楂@得意向性,是由于被行動者和外在觀察者以更廣闊的視野,在目標和認知背景中看待行為的結果?!?/p>
馮·賴特對意向和行動的論述與因果主義的區分可以表現為以下幾點: 第一,意向和行為并不是兩個可以相互獨立的實體。行為作為意向的對象,是處在意向的內在結構之中。正如梅爾頓所言,如果不涉及意向對象,意向就無法被理解. 行為是證明意向存在的唯一標準。第二,以確立實體的方式,來確立意向,從根本上就誤解“意向”的本質?!耙庀颉辈皇菍嶓w,意向沒有位置?!耙庀蛐浴笔俏覀兝斫夂驼f明行為的一種方式。它存在于人們意向地看待行為的過程中。第三,行動的理解預設了生活共同體,因此,探討意向的合適領域是實踐和生活,而不是把意向從實踐和生活中抽離出來,作為單獨的實體加以研究。意向是行動說明和理解中的意向。綜上所述,意向不是實體,除卻描述之外還有一個獨立的存在,意向與意向的描述,以及產生這一描述的語言共同體不可分離。通過論述意向和行動并非實體性的存在,馮·賴特指出,戴維森的批判并不適用意向、行動這類概念。
四
馮·賴特論證意向和行動之間是邏輯關系。在實踐三段論中,意向是前提,而行動是結論,二者既然是邏輯關系,那么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邏輯有效性是否意味著,從意向的確定可以直接推論出行動,或者從行動可以直接確定意向? 這一問題的回答,需要弄清意向和行動之間的邏輯關系究竟是什么意義上的邏輯關系。
實踐三段論源于亞里士多德。亞里士多德構建它的目的是為了說明行動。它與理論三段論的區分在于,后者的結論是一個命題,而前者的結論是行動。亞里士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所給出的例子是: 一切甜的東西都該美味,這是個甜東西,這里的結論不是“這個東西應該被吃掉”,而“吃這個甜東西”的行為。按照亞里士多德,實踐三段論的邏輯有效性表現為,當它的前提和認知態度確定時,我們就可以從這些前提中預測性地推出行為的發生。但馮·賴特實踐三段論不具備預測性的說明功能。
馮·賴特給出了一個例子。一個人決定去獵殺野獸,他就站在這只野獸的面前,他手里有槍,槍里也有足夠的子彈,他自己沒有改變心意,同時他的身體也沒有在那一刻受到任何阻礙,心理也完全正常,但是他卻沒有開槍。馮·賴特說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但是這個例子仍然是邏輯上可能的。通過這個例子,馮·賴特試圖說明的是: 實踐三段論的結論并不必然伴隨著前提的出現而出現。如果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不具有必然性,那么實踐三段論的邏輯有效性何在呢? 馮·賴特認為只有當行動發生,我們用意向去說明行動時,這一說明才具有邏輯有效性。所以,實踐三段論的推論具有一種事后行動的必然性\\(ex post actu\\) ?!皩嵺`推論結構的必然性,人們能夠說,是一種事后被設想的必然性?!?/p>
然而,馮·賴特關于事后行動必然性的觀點并不能成立。對此,馬爾科姆給出批判。他指出,關于這一必然性,能夠給出兩種可能的解釋。第一種解釋是強調實踐三段論的結論是行動,而行動已經包含意向,即當我們說出這是什么行動時,已經包含對其意向的預設,并由此形成一個三段論。第二種解釋,是一個行為發生了,并且關于這一行為所對應的意向,我們有足夠的把握,我們可以建立一個完美的前提來說明行為為什么會發生。
馬爾科姆說,如果是第一種解釋,那么實踐三段論的作用就太微不足道。而對于第二種解釋,他的批判有兩點: 首先,如果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沒有邏輯必然性,那么結論的發生還是不發生對于推論的有效性沒有任何影響。其次,即便前提非常充分,而結論中的行為也實施了,那我們就一定能證明,正是出于這樣的意向和認知態度,行為才能夠被實施么? 或許我們在此更需要證明的是,這一行為是不是一個意向行為,它是行動者有意實施,還是無意達成的。任何前提的附加都無法為行為的意向性給出證明。
如果實踐三段論的邏輯有效性既不表現為預測性的說明,也不表現馮·賴特所謂的事后行動必然性,那么這一邏輯有效性表現在哪里呢?弗里德里克·斯特蘭德\\(Frederick Stoutland\\) 在他的《邏輯關系論證》一文中區分了兩種邏輯關系:強邏輯關系和弱邏輯關系。如果 A 和 B 之間是強邏輯關系,那么 A 發生,B 也發生便是先驗為真。斯特蘭德在表述弱邏輯關系時,引用維特根斯坦在《字條集》中關于期望概念的一段話: “看起來似乎是期望和滿足期望的事實在某些程度上是匹配的……,這里我的想法: 如果某人想理解期望本身———他將不得不理解什么被期望?!?/p>
斯特蘭德說這一點適用于意向,“如果意向和對象是一種弱的邏輯關系,那么如果我們想理解意向,我們就不得不理解意向對象,即什么被意向著?!睆娺壿嬯P系是一種邏輯必然性,前提和結論緊密連接,前提如果具備,結論一定會發生。而弱邏輯關系的前提和結論非常的松散,前提的發生并不一定蘊含著結果的發生,但結果的發生是理解前提發生的唯一途徑。弱邏輯關系注重從理解的層面來闡述兩個概念之間的關聯,“弱邏輯關系”也可以被視作是概念關系,或者后期維特根斯坦的邏輯語法關系。
從馮·賴特的理論來說,承認概念關系與他的整個論證似乎更為協調。首先,馮·賴特闡述意向概念的方式與維特根斯坦對期望概念的論述是完全一致的。其次,弱邏輯關系能夠很好地解釋為什么從前提到結論的推論不具有邏輯必然性。如馬爾科姆所說,當前提和結論是概念關系時,“前提只是大約地\\(almost\\) 蘊含了結論,一個完美、明確、銳利的前提的真實性并不排除結論的錯誤?!痹诟拍铌P系中,當我們能夠確定行動者的意向和認知態度時,我們會期待特定行動的出現。因為,意向和認知態度給予我們足夠的理由去擁有這種期待,或者說對結果的期待是處在概念關系所允許的理解范圍內。但我們也只是期待,因為概念關系中的意向和認知態度與行動的關系非常松散。這種松散在于容忍了“不可理解”的邏輯可能性。在獵殺野獸的例子中,我們有足夠的理由去期待獵人開槍,但是結果卻與我們的期待相反。我們能夠設想這樣的例子在于,“不可理解”是邏輯上可能的。當然,“不可理解”只能作為一種邊緣的情況被接受,因為如果“不可理解”的情況大量出現,那么這種概念關系就會被摧毀。
馮·賴特之所以提出事后行動的必然性,在于他試圖以邏輯必然性的方式來維護實踐三段論的邏輯有效性。在《說明與理解》中,馮·賴特對待意向和行動關系的立場一直在概念關系和邏輯關系之間搖擺不定。而事后行動的必然性理論的提出所體現地是馮·賴特對實踐三段論邏輯必然性的執著。
馮·賴特認為實踐三段論的邏輯獨特性在于結論是行動,是行為的發生,而不是應該或可能某個行為的發生。因此,作為行動的說明和預測,它的前提必須要對行為的發生給出承諾。為了消除意向和行為之間的邏輯鴻溝,馮·賴特做過很多努力。在 1963 年他發表的《實踐推論》一文中指出,只有第一人稱的實踐三段論才具有邏輯必然性。而在《說明和理解》中,他通過為實踐三段論添加種種前提\\(時間、沒有忘記和沒有阻礙\\) ,來盡量的彌合意向和行為之間的鴻溝。然而令馮·賴特對邏輯必然性感到絕望的是,即便實踐三段論擁有一個完美的前提,結論的不發生仍舊是可能的。這一點要求馮·賴特必須改變原有的看法,結論不應當是行為的發生,而是我們有理由相信或期待行為的發生。這里實踐三段論所提供的有關行動的說明和預測只能以“應該”或“可能”的方式被理解。
然而,從邏輯必然性的關系撤退到概念關系是否一定能夠為意向主義立場提供一個完美的理論呢? 在馬爾科姆的批判后,馮·賴特接受了這種意向和行動之間的概念關系。在他之后的一系列文章中,如“論人的自由”、“行動的理解和說明”與“決定論與人的研究”等,他明確承認邏輯關系論是錯誤的,“在前提和實踐論證的結論之間存在著一種邏輯上的衍推關系,這是一個錯誤”。但這不意味著他對概念關系沒有任何的憂慮,在他對馬爾科姆的“回復”中,他指出,概念關系的建立有賴于前提和結論總是規則性的相互伴隨,如果極端例子經常出現,那么前提和結論的關系就會崩潰。那么,概念關系的規則性與那種建立在統計學基礎上因果關系的慣常性有什么區別呢? 這里概念關系論與因果主義的界限似乎又變得模糊了。
綜上所述,馮·賴特通過支持邏輯關系論證表明了他的意向主義立場。對行動的理解和說明依賴于意向,而對意向的理解又反過來依賴于行動。因而,生活和實踐是解決意向和行動之間循環的唯一途徑。馮·賴特試圖對行動給出確定的說明。為此,他主張意向和行動之間是強邏輯關系。強邏輯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亞里士多德式的,即從確定的意向可以預測性地推論出行為的發生; 另一類便是馮·賴特式的事后行動必然性,從已經發生的行為,來推論出一個和行為相匹配的意向的存在。然而,馬爾科姆強有力的批判指出,無論從意向到行動的推論,還是從行動到意向的推論都不具必然性。
意向只是大約地蘊含行動,行動也只是大約地蘊含意向。從任何一方的存在去推論另一方的存在,這種推論都不是必然性的,而只能建立在“應該”、“沒有理由懷疑”這些表述所蘊含的確定性之上。因而,意向和行動之間是一種概念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