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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文學論文 > > 以因明學“因三相”引申和評論當代邏輯學的發展
以因明學“因三相”引申和評論當代邏輯學的發展
>2023-11-12 09:00:00


文章緣起于筆者在內蒙古民族大學舉辦的“2013 兩岸邏輯通識與批判性思維教學論壇”會場上以“從因明學的一個看法看邏輯學的發展”為題的報告,之后,筆者特別閱讀了董毓教授的“我們應該教一個什么樣的批判性思維課程”一文,以確定這兩者之間的聯系。筆者另外想要說明的一點則是: 筆者主要從因明學的“因三相”之說去引申和評論當代邏輯學的發展,并希望能指出因三相、當代邏輯學與批判性思維三個部分之間的關聯。

一、從“因三相”看評價論證的語境規范

佛學中研究推論、論證與辯論方法的學問叫做“因明學”。因明學的起源甚早,從其發展來看,古代著名的因明學家至少有龍樹\\( 生卒不詳,生于約 AD. 200 -300\\) 、無著\\( 約 AD. 310 - 390\\) 、世親\\( 約 AD. 320 - 400\\) 、陳那\\( 約AD. 480 - 550\\) 、商羯羅主\\( 陳那學生,公元六世紀人,生卒不詳\\) 、法稱\\( 約 AD. 600 -660\\) 等人。而從其強調的重點來看,因明學則有五支\\( 或五分,即宗、因、喻、合、結\\) 、三支\\( 宗、因、喻\\) 和兩支\\( 宗、因\\) 的區別。但這些區別對于以下我們的討論來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所有古代的因明學家至少都重視論證中的兩個因素,也就是宗\\( 結論\\) 和因\\( 理由、根據或原因\\) ,而因明學因而至少是佛學中教導人明了這兩者之間關聯的學問。

宗和因之間的基本關聯是這樣的: 宗和因共同構成當代邏輯學中所謂的“論證”,其中,因是被用來支持宗的。

實際上,許多論證中的因或理由并不構成支持其宗或結論的好理由。對古代的因明學家來說,“因”因而有所謂“正因”\\( 好的理由\\) 與“似因”\\( 不好的理由\\) 的分別: 正因是足以支持其結論的好理由,而似因則不是。但什么樣的理由才是足以支持其結論的好理由呢? 或者說,理由和結論之間應該具有什么樣的關聯,才能使前者成為足以支持后者的好理由呢? 為了說明這一點,讓筆者先舉一個在因明學中常使用的論證格式為例,“A 是 F,故 A 是 G”或“A 是G,A 是 F 故”。在這樣的論證中,“\\( 所有的\\) A 是 G”是該論證的宗,而“\\( 所有的\\) A 是 F”則是該論證的因。此處的“A”可以是一個專名,也可以是一個類詞,而“F”和“G”則都是類詞或謂詞。這種論證通常省略了一個敘述 F 與 G之間關聯的前提,因而,從亞里士多德邏輯學的角度來看,這屬于省略大前提的三段論?,F在,讓我們將問題簡化為: 在屬于這種形式的論證中,“A 是 F”和“A 是 G”之間———或者 F 和 G 之間———必須具有什么樣的關聯,才能使前者成為足以支持后者的好理由呢?

針對上述問題,在世親之前,龍樹和無著已經有“因三相”①卷一的說法,但其內容語焉不詳。世親在他所寫的《如實論》②中則說道:我立因三種相,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是故立因成就不動。汝因不如?!伊⒁蛘?,是依因緣生故聲無常,是因是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具足三相,故不可動。汝立因者,是無身故聲無住,是因根本法、同類異類所攝,是故不成因。

此處,世親說自己的論證\\( “聲依因緣生,故聲無?!盶\) 是“立因成就不動”的好論證,而指責對手的論證\\( “聲無身,故聲無住”\\) 不如自己的論證來得好。但這兩者之間的差別何在呢? 針對這個問題,世親明確地說出了正因或好論證的三個條件,也就是一般所謂的“因三相”: 根本法、同類所攝以及異類相離。在世親看來,他的論證因為具足這三相,所以是個好論證,但他對手的論證則不然。世親的這個看法后來經陳那、商羯羅主、法稱等因明學家一再重述,應該是古因明學家之間的一個普遍共識無疑。但此處所謂的“根本法、同類所攝、異類相離”,究竟是什么意思?

參照世親所給的例子以及該段落文字的一般性涵義,一個可信的詮釋是這樣的: 他所謂的“根本法”,指的是“A是 F”敘述了一個事實; 他所謂的“同類所攝”,指的是 F 是G 的充分條件,也就是所有\\( 同于\\) F 類的事物也都是\\( 攝于\\) G 類的事物; 而他所謂的“異類相離”,則指的是 F 是 G的必要條件,也就是所有非 F\\( 或異于 F\\) 類的事物都不是\\( 或相離于\\) G 類的事物。簡單地說,根據世親以及古因明學家的標準看法,前述那一類型論證中的因\\( “A 是 F”\\) 是其結論\\( “A 是 G”\\) 的正因的條件是: “A 是 F”為真而且 F是 G 的充\\( 分且必\\) 要條件。\\( 另一個可能的詮釋是將“同類所攝”詮釋為 G 是 F 的充分條件,而將“異類相離”詮釋為 G 是 F 的必要條件,但這樣的詮釋與筆者剛才所給的詮釋在邏輯上是等價的。不過,有沒有可能筆者這里所說的這兩個詮釋都不符合世親的本意呢? 其實,就本文的目的來說,筆者的詮釋是否符合世親的原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可以對“正因”的條件做出筆者所詮釋的三項要求。然后,我們可以針對這些要求接著問以下的問題。\\) 問題是: 任何一個學過當代邏輯學的人都知道,單單 F 是 G的充分條件便已足以確保前述類型論證的有效性\\( validi-ty\\) 。因為,如果 F 是 G 的充分條件,那么,上述那一類型的論證就會是亞里士多德邏輯中省略大前提 AAA - 1 型的有效三段論。而如果“A 是 F”還是根本法,那就還可以進一步保證該類型論證的可靠性\\( soundness\\) 有關于這兩個概念,詳見下一節中的說明\\) ??煽康恼撟C是當代邏輯學中標榜的理想論證,但古因明學家似乎認為可靠的AAA - 1 類型論證仍然不夠好; 這從他們對這一類型論證的可靠性之外還額外增加了“F 是 G 的必要條件”這一要求可以看得出來?,F在,讓我們問道: 古因明學家對于好的 AAA -1 型論證的這個額外要求是否過于嚴苛? 這個要求是否會是一個不合理的要求?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是這樣的: 這個額外的要求并非不合理,該要求一部分的著眼點在于避免這一類型的論證產生出不恰當的會話蘊涵\\( improper conversationalimplicature\\) 。要看出這一點,試比較以下這兩個同樣隱藏了大前提的 AAA -1 型論證:\\( A1\\) 王文方是理性的動物,因為王文方是男人。\\( 省略前提: 所有的男人都是理性的動物。\\)\\( A2\\) 王文方是理性的動物,因為王文方是人。\\( 省略前提: 所有的人都是理性的動物。\\)在假設了“是理性的動物”是“是人”的充要條件的情況下\\( 這也是以下所有例子的共同假設\\) ,論證\\( A2\\) 具足三相,但論證\\( A1\\) 則不然。毫無疑問地,在許多語境中,\\( A1\\) 容易透過葛萊斯\\( H. P. Grice\\) 的合作原則\\( the co -operation principle \\) 和 會 話 諺 語 \\( maxims of conversa-tion\\)而產生出不恰當的會話蘊涵,亦即“不是所有的女人都理性”這個蘊涵,但\\( A2\\) 則不會。因而,就某個意義來說,\\( A2\\) 這個具足三相的論證的確比\\( A1\\) 這個只是可靠的論證來得更好。

上述討論的目的,只是想以 AAA -1 型的論證作為一個例子,以便去點出一個更為普遍的現象: 就算是一個邏輯上可靠的論證,也可能會因為在語境中有“不恰當結果”的緣故而無法被接受。這個現象之所以較這些例子來得更為普遍的原因在于: \\( i\\) 會在語境中產生不恰當結果的論證并不限于 AAA - 1 型的論證,以及\\( ii\\) 所謂的“不恰當結果”也不限于不恰當的會話蘊涵。要看出\\( i\\) 會在語境中產生不恰當結果的論證并不限于 AAA -1 型的論證,我們只需要注意到有效三段論的一個普遍特征和更多非三段論的例子就可以了。這個普遍的特征是這樣的: 在 24 種\\( 9 種有條件和 15 種無條件\\) 有效的三段論中,每一種都至少涉及了一個全稱語句作為前提。在全稱語句中,全稱肯定語句斷說了主詞是謂詞的充分條件,而全稱否定語句則可以被看做是斷說了主詞是謂詞補語的充分條件。因而,如果這些有效三段論中的全稱語句的主詞只是謂詞或謂詞補語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其必要條件,那么,即使該三段論是一個可靠的論證,該論證仍然可能會因為在語境中產生了不恰當的會話蘊涵,而無法被接受。但讓筆者更進一步指出: 會在語境中產生不恰當的會話蘊涵的可靠論證其實并不限于三段論,各種可靠的論證都可能會因為在語境中產生了不恰當的會話蘊涵,而顯得無法被接受,如以下的幾個例子所顯示:\\( A3\\) 所有的桌子都是事物,因此,所有的非事物都不是桌子。\\( 不恰當蘊涵: 有些東西是“非事物”。\\)\\( A4\\) 所有的人都有理性,因此,有些人有理性。\\( 不恰當蘊涵: 有些人沒有理性。\\)\\( A5\\) 施明德是個理性的動物,因為,他是個有胡子或有啤酒肚子的男人。\\( 省略前提: 如果施明德是個有胡子的男人,則他是個理性的動物。如果施明德是個有啤酒肚子的男人,則他是個理性的動物。不恰當蘊涵: 有胡子或有啤酒肚子與是否有理性有關。\\)至于要看出\\( ii\\) 所謂的“不恰當結果”并不限于不恰當的會話蘊涵,我們還得多關注一些其他的例子和這些例子背后所蘊含的教訓。首先,讓我們注意到,不恰當的約定性蘊涵\\( 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也可能使一個可靠的論證無法被接受,如以下的\\( A6\\) 所示:\\( A6\\) 蔡英文是女人。蔡英文很聰明。因此,雖然蔡英文是女人,但是她很聰明。

\\( A6\\) 的不恰當蘊涵并非產生自葛萊斯的合作原則和會話諺語,而是來自于“雖然…但是…”一詞的語義; 該詞的語義使得\\( A6\\) 有著這樣的不恰當約定性蘊涵: 聰明的女人并不多見。但筆者還想做進一步推廣。因為不恰當的會話蘊涵或約定性蘊涵而使可靠論證無法被接受這件事,還都只是一個更為普遍的現象的特殊情況而已,而這個更為普遍的現象是這樣的: 在任何的一個語境中,都存在著一組與論證評價有關的規范\\( norms\\) ,以至于任何一個違反了這些規范的論證,即使是邏輯上可靠的,仍然有可能會被認為是不能被接受的。一般來說,這些規范包括但不限于葛萊斯的合作原則和會話諺語或與語詞意義有關的規范,而不同的語境中也可能存在著不同的、特殊的規范去做為評價論證的準繩。一個明顯的例子是法庭中的審判。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如果檢察官的證據是以不合法的方式而獲得的\\( 如未經申請的監聽、對疑犯的誘導或刑求\\) ,那么,就算檢察官實際上從這些證據出發而做出了一個可靠的論證,他的論證也會因為證據來源的不當,而被法院認為是無法被接受的論證。

另一個在筆者看來同樣明顯的例子,與我們根據小說文本所做出的推論有關。我們經常從小說明白寫下的文本去“推論”出雖然不在文本上、但我們仍愿意將之歸屬于小說內容的命題。比如,一個人可以合理地從“黃蓉是桃花島島主的獨生女”和“郭靖和黃蓉成了親并且生了郭襄”\\( 假設這兩個句子屬于金庸相關小說的文本\\) 合理地推論出“郭襄沒有舅舅”,并將之歸屬于該小說的內容。

但當我們進行這種推論時,并非所有可靠的或有效的推論都是可以被接受的推論。例如,從“黃蓉是桃花島島主的獨生女”推論出“黃蓉或彭麗媛是桃花島主的獨生女”,并將之歸屬于金庸武俠小說內容的一部分,則是不恰當的推論,盡管該推論在邏輯上是有效的。有關于根據小說文本所作的推論,另一個相關的考慮也足以顯示同一個結論。

由于粗心,有些作者可能在小說中寫了一些互相矛盾的語句。假設某一個小說的作者在其作品的不同地方分別寫下了“P”和“非 P”這兩個語句。即便如此,也沒有人可以從這兩個語句而推論說: 每一個語句都屬于該小說的內容,盡管這樣的推論在邏輯上仍然是有效的。顯然,在根據小說的文本所作的推論中,“相關性”是評價論證的一個重要標準和規范; 違反了這個規范的論證,即便是有效的,也是不能接受的。

最后,筆者再舉一個有趣的例子: 在政治的辯論活動中,許多的參與者經常以一種通常被稱為“你也一樣”\\( You Too\\) 的方式去指責對手的論證,或去支持自己的主張。這種做法在過去往往被歸類為一種論證上的謬誤\\( fallacy\\) ,但在許多的語境中,它其實是一種非常有力的論證方式。如下:\\( E1\\) 龍與孔穿會趙平原君家。穿曰: “素聞先生高誼,愿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馬為非馬耳! ”龍曰: “先生之言悖?!遵R非馬,乃仲尼之所取。龍聞楚王……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 “止。楚人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 “楚王仁義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于所謂“人”?!雹氽E府第一\\( E2\\) 針對美國指責中方協助史諾登離開香港一事,大陸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昨反駁表示: “……事到今日,美方居然還有人講這些話,真讓人感到奇怪。我想奉勸這些人,首先要照照鏡子,管好自己的事”。②\\( E3\\) “馬總統”對王金平關說事件赫然震怒……但是,基隆市長張通榮的關說案不了了之,馬為何不震怒? ……2010 年 11 月 7 日,臺北地院周占春審判長判決陳水扁金改案無罪時,馬以“總統”身分公開評論個案,痛斥無罪判決,難道不是侵犯司法獨立? ……在中科三、四期被裁定停工一案中,馬直接指示法官: “法官可為更大的公共利益,而不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算不算干預司法的獨立審判?①在\\( E1\\) 的例子中,公孫龍以孔穿的先祖仲尼也曾經主張“楚人非人”而去替自己的“白馬非馬”論辯護; 在\\( E2\\) 這個例子中,華春瑩以美國自己深陷竊聽丑聞一事而去反駁美國認為中國缺乏媒體自由的說法; 在\\( E3\\) 這個例子中,蘋論則以馬英九自己也曾關說過司法案例而去攻擊馬英九震怒于王金平關說司法案的不當。筆者認為,這些例子不但不應該被當做是論證謬誤的一種,反倒顯示了在政治討論中與論證者的德行有關的一項關于論證的規范: “要刮別人的胡子之前,先得把自己的胡子刮干凈”; 而這或許也就是中國政治思想中常說的“己身不正,焉能正人”的規范。在政治的討論中,任何一個違反了這個規范的論證,即使在邏輯是可靠的,都有可能被認為是不能被接受的。

筆者在此想引申的教訓也應該很清楚: 主宰論證可接受性的因素是語境中存在的各種規范。這些規范包括了一般性的會話的或約定的蘊涵,但也可能包括其他的規范,而這些規范共同決定了一個論證在該語境中的可接受性。從這個角度來看,論證的理由是否具足“三相”其實并不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重要的是這些理由是否符合了存在于語境中的規范。以下轉而討論當代邏輯學與上述看法間的關系。

二、當代邏輯學評價論證的標準

古因明學家與當代邏輯學家研究的對象和重心無疑有所交叉。當代邏輯學研究的對象之一是論證或推論。\\( 雖然這兩者嚴格說來有所分別,但在當代邏輯學中經常被看做是同一回事; 筆者也將遵守這個慣例,并以論證作為以下討論的核心。\\) 一個論證由一組有真假的語句所構成。通常,論證者之所以做出一個論證的目的,是想使用其中的一些語句去支持其中的某一個特定語句; 邏輯學家稱前者為該論證的“前提”或“理由”,而稱后者為該論證的“結論”或“主張”\\( claim\\) 。對照于前述因明學中的術語,前提也就是論證中的“因”,而結論則是論證中的“宗”。因此—普里斯特\\( G. Priest\\) 說的好—當代邏輯學所研究的,也就是以下這個因明學者同樣關心的問題: “什么算是什么的好理由,以及為何?”\\( Logic is the study ofwhat counts as a good reason for what,and why\\)。

一般說來,當代邏輯學家評價論證時所使用的標準有二組: 演繹的標準和歸納的標準,邏輯上來說,前者較后者來得更強。仔細一點說,一個論證是一個“\\( 演繹上\\) 有效的”\\( valid\\) 論證,當且僅當,必然地,如果它的前提都為真,那么,它的結論也為真; 或者說,它的前提都為真但結論卻為假這件事,是不可能的。而一個論證是一個“\\( 演繹上\\) 無效的”論證,當且僅當,它的前提都為真而結論卻為假這件事,是可能的。有效論證的前提并不需要事實上都為真\\( 這也就是前一句話中“如果”兩個字以斜體強調的緣故\\) ,但如果一個有效論證的前提事實上都為真,那么,這樣的論證就被稱為“可靠的”\\( sound\\) 論證。一個無效的論證,或有效但部分前提為假的論證,則被稱為“不可靠的”論證。類似地,一個論證是一個“\\( 歸納上\\) 強的”\\( strong\\) 論證,當且僅當,相當可能地,如果它的前提都為真,那么,它的結論也為真; 或者說,它的前提都為真但結論卻為假這件事,是不太可能的。而一個論證是一個“\\( 歸納上\\) 弱的”論證,當且僅當,它的前提都為真而結論卻為假這件事,是相當可能的。強論證的前提同樣不需要事實上都為真,但如果一個強論證的前提事實上都為真,那么,這樣的論證就被稱為“可信的”\\( cogent\\) 論證。一個弱的論證,或強但部分前提為假的論證,則被稱為“不可信的”論證。筆者稍早之所以說演繹的標準較歸納的標準來得更強的理由在于: 任何一個有效的\\( 可靠的\\) 的論證也都是一個強的\\( 可信的\\) 論證,但反之不必然。根據這些標準,筆者在之前所給的\\( A1\\) 到\\( A6\\) 那幾個例子都是演繹上可靠的\\( 以及有效的\\) 論證,并因而是歸納上可信的\\( 以及強的\\) 論證,盡管—如筆者再三強調的—它們在許多語境中無法被接受。上述各個概念之間的關系如下圖所示:【圖】

論證評價方式圖其實,筆者在前兩個段落中所說的事情,不過是當代邏輯學中的 ABC 罷了。除了這些 ABC 之外,當代邏輯學還有許多令人贊嘆的發展; 特別是當代邏輯學包羅萬象,除了經典的邏輯之外,還有各式各樣的非經典邏輯,而且除了研究形式語言論證的形式邏輯之外,還在近 50 年間發展了各種研究日常語言論證的非形式邏輯理論。但筆者之所以特別強調這些 ABC 的著眼點在于: 不論是經典的還是非經典的邏輯,也不論是形式的或非形式的邏輯,當代邏輯學對于論證評價的標準通常仍然局限在前述的兩組標準之上,而其中最強的不過是演繹上的可靠性; 換句話說,在當代的邏輯學中,一個演繹上可靠的論證也就是一個邏輯上理想的論證。然而,如果筆者在前一節中的看法是正確的,那么,我們從此處應該學到的教訓似乎是:

作為一種研究論證好壞的學問來說,當代邏輯學還應該重視\\( 但實際上卻忽略了\\) 論證評價的其他面向; 特別是,它還應該研究\\( 但實際上卻忽略了\\) 那些比演繹可靠性更強的論證評價標準,因為一個演繹上可靠的論證仍然可能因為違反了語境中某些規范,而顯得無法被接受。

筆者還想更進一步推廣地說,但筆者不會特別強調這一點———不但當代邏輯學應該學習關注比演繹可靠性更強的標準,它有時還應該學習關注比歸納強度還弱的標準。有關于最后這一點,試考慮下面這一個論證:\\( A7\\) 我相信這家餐廳的食物不錯,因為我聽過兩個朋友推薦過這里。

無論從演繹或歸納的評價角度來看,\\( A7\\) 都不是一個“好的”論證。但我們相信大多數人會同意,在下述情況下,這樣的論證其實并不算壞: \\( a\\) 你沒有太多時間作意見調查,或\\( b\\) 你有短時間內做出行動的壓力,或\\( c\\) 這個行動的可能損失比起費勁找出多數人的意見來說,顯得微不足道。簡單地說,如果論證的語境使得歸納強度變成一件奢侈的事情,一個歸納上弱的論證在該語境中也可以是一個“夠好”的論證。

當代邏輯學家為何特別強調演繹和歸納這兩組標準?

筆者的揣測是由于受到 19 世紀末和 20 世紀初數學家的影響。19 世紀末和 20 世紀初對當代邏輯學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人物,如弗列格、塔斯基等,都是數學出身的數學家。對于數學家來說,證明某一陳述為真這件事,無疑比起其他任何的事都來得更重要。在這個傾向下,數學家對于邏輯這種能夠作用來證明數學陳述為真的工具便格外重視和強調其“保真”\\( truth - preserving\\) 的功能。數學家對當代邏輯學的這個影響的長期結果是: 19 世紀以降的邏輯學家普遍將邏輯當做是一項單純求真的工具,并因而只重視與保真有關的演繹與歸納評價標準。我們可以說,19 世紀以來的當代邏輯學家并非不重視筆者在前一節中所說的“規范”,但他們所重視的純粹是與真理有關的規范,如“確保你的陳述為真”或“盡可能使你的陳述接近真”這樣的規范。這樣的規范不但缺乏語境敏感性,也未能涵蓋所有與論證評價有關的規范。然而,我們應該注意,這個發展只是一個歷史的偶然,與邏輯學的本質不必然有關; 而筆者在此所做的建議則是: 當代邏輯學應該走出其狹隘的格局,而將眼光放在更一般性的論證評價規范之上。在這個建議下,邏輯學應該被看做是解決語境中各種爭議的手段,而這些爭議不必然與陳述的真假有關。筆者相信,這樣看待邏輯學的一個額外好處是: 許多目前邏輯哲學上重要的問題—如邏輯是一還是多? 邏輯學是規范性研究或描述性研究? 邏輯真理是不是純粹基于語言而為真? 邏輯如何被證成? 以及邏輯是否是相對于文化?等等,都將獲得一個新的視角與一些可能的新的解決方式。但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太過復雜,筆者因而在此打住。

對于筆者的建議,可以想象當代邏輯學家中至少有兩種不同的反對意見。筆者先在此討論其中的一個,另一個則放在下一節中討論。首先,有些人可能會反對說: “當你建議當代邏輯學家應該更關注那些比演繹可靠性更強或比歸納強度更弱的論證評價標準時,你其實是像許多非形式邏輯學家一樣地去主張: 除了演繹論證和歸納論證之外,還有所謂的‘第三種論證’\\( abductive or conductive ar-guments\\) ; 你的主張因而屬于最近較為熱門的非形式邏輯。但當代邏輯學的精華當然還是在于嚴謹的形式邏輯,而松散的非形式邏輯最多只是聊備一格而已?!惫P者認為,\\( a\\) 論證就是論證,無所謂演繹、歸納或“第三種”論證的分別; 但論證可以依不同的標準而加以評估。當代邏輯學關注的只有演繹和歸納這兩組標準而已,而筆者的建議則是以語境中存在的各種規范\\( 包括與真理有關的規范、一般性的會話與約定蘊涵的規范以及其他任何與論證可接受性有關的規范\\) 來作為評價論證的標準。\\( b\\) 即使在非形式邏輯理論中,上述那兩組標準也經常是理論家關注的主要對象。特別是在有關于傳統上所謂“論證謬誤”的討論中,非形式邏輯學家所關注的,仍然往往只是那些看起來可靠或可信但實際上不然的論證。筆者的建議因而對于這些非形式邏輯學家來說,同樣適用。\\( c\\) 這個批評預設了形式與非形式,或邏輯字詞\\( logical particles\\)與一般性字匯\\( lexicon\\) 的分別,但這樣的分別并非沒有問題。不過,就算這樣的分別最終可以成立,筆者仍然有兩點要說: \\( c1\\) 在邏輯史上,有些原本被歸類為非形式的概念,最終仍然得到了形式上的處理。一個典型的例子是相關性\\( relevance\\) 這個概念與 20 世紀中葉之后逐漸發展的相干邏輯\\( relevant or relevance logics\\) 。因而,現在就認定筆者所指出的這些語境規范不能獲得形式上的處理,似乎過于武斷。\\( c2\\) 在筆者看來,形式邏輯的發展往往著眼于為日常語言的論證提供一個簡單而精確的模型; 或者說,前者只是對后者的理論化,其目的之一在于解釋我們對諸多日常論證的好壞與可接受性所擁有的直覺。形式邏輯因而常常是為非形式的論證來服務的,對后者的研究因而絕非只是聊備一格。

三、批判性思維與論證評價

可以想象,有些當代邏輯學家可能會進一步反駁說:“就‘邏輯學’這三個字的本義來說,邏輯學本來就是研究論證可靠性或有效性的學問。將之延伸到研究論證的可信度或強度已經是扭曲了該詞的涵義,更別說是延伸到研究語境中各種與論證可接受性有關的規范。你當然可以主張學者去研究這些規范,但為了避免混淆,這樣的研究最好不要叫做‘邏輯’,或許叫做‘弱雞’\\( rookie\\) 會好一點?!钡P者無法同意“邏輯學本來就是研究論證可靠性或有效性的學問”這樣的說法。筆者引述普里斯特對“邏輯學”的定義的目的便在于指出,邏輯學基本上是研究“哪些論證是好論證以及為何如此?”———或“什么算是什么的好理由,以及為何?”———的學問。在未發展邏輯學之前,我們對于各式各樣的日常論證早已擁有它們或好或壞、或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直覺,而邏輯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出理論,以便去解釋我們對于這些論證的好壞與可接受性所擁有的不同直覺。當代邏輯學在理論化與解釋這些直覺時,往往只訴諸可靠性\\( 或有效性\\) 與論證強度這兩個概念與標準,但如同筆者在第一節中所指出的可靠的論證在許多語境中是直覺上無法被接受的壞論證,因而單單這兩個概念并不足以適切地說明我們對日常論證所擁有的各種直覺。筆者的建議因而是: 為了要更適切地解釋這些直覺,邏輯學應該更注意其它評價論證的標準—這種關注是邏輯學的本務,不是弱雞學或其它與邏輯學不同的學問的工作。

退一萬步說,就算筆者\\( 和普理斯特\\) 弄錯了“邏輯學”一詞的涵義,我們也不必將研究語境中各種與論證有關的規范的學問叫做“弱雞學”,因為,實際上已經存在了一種與這種研究有關的學問,而它就是對于批判性思維的研究。根據董毓的說法,批判性思維的定義雖然不止一種,但它們有共通的地方; 而這個共通之處就在于恩尼斯\\( R. Ennis\\) 所說的: “批判性思維是旨在決定我們信念和行動的合理的、反思性的思維?!弊屛覀兲貏e注意這個定義中“合理的”一詞; 根據恩尼斯的這個定義,批判性思維所追求的,乃是合理的\\( 與反思的\\) 思維。但什么樣的思維是合理的思維呢? 這和思維的目的或目標有關,而且這個目標往往隨著語境的不同而不同。在數學以及理論科學的研究活動中,真理往往是這些活動追求的惟一目標;因而,在這樣的語境中,符合求真規范的思維\\( 如演繹上可靠的或歸納上可信的推論\\) 是合理的,而其他則否。但數學和理論科學的研究活動只是人類思維活動的一小部分,除了它們之外,我們還有各式各樣其他種類的思維活動,如政治決策上的討論、法庭控辯雙方的辯論、法官裁決時的思慮、日常倫理行為的思考、虛構小說內容的引申,以及經濟活動上的思慮等等。在上述這些語境中,真理未必見得是主要的或惟一的目標,甚至可能根本就不是目標之一。上述各類活動的目標也許在于解決爭議或歧見、公平地確定責任歸屬、找出令人滿意的行為方式、決定小說的內容以便決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找出最有效率地達成目標的手段。筆者的看法是: 這些不同的目標決定了各種語境中思維與論證的規范,而后者又進一步決定了什么樣的思維和論證才是合理的。研究存在于這些不同類型活動中的目標和規范,因而是研究批判性思維的重要工作,而這也就是筆者建議當代邏輯學家應該加以重視的工作。

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們也可以獲致相同的結論。董毓在該文中還提到,恩尼斯認為以下的 12 項能力共同構成了所謂批判性思維的能力:

\\( 1\\) 問題的判定。

\\( 2\\) 論證的分析。

\\( 3\\) 概念的澄清。

\\( 4\\) 證據來源的判別。

\\( 5\\) 觀察報告的判斷。

\\( 6\\) 演繹推理及其評估。

\\( 7\\) 歸納推理。

\\( 8\\) 價值判斷的構造和評估。

\\( 9\\) 詞義的定義和評估。

\\( 10\\) 辨別在意義和推理中的隱含假設。

\\( 11\\) 作出和自己立場觀點不同的假設推理。

\\( 12\\) 結合批判性習性和技能來作出決定和對此論證。

稍微看一眼這份清單,任何人都不難看出,這些能力多半是圍繞著好論證的構作與評價的能力,批判思維的能力因而也就是做出“好的”論證以及正確地評估論證的能力。如果筆者在前兩節中的看法是正確的,那么這些“好的”論證未必只是可靠的或可信的論證,而論證評價的標準也未必只有演繹和歸納兩項標準而已。因而,如果筆者的看法和建議是正確的,研究存在于不同語境中的規范如何影響我們對于論證的評價,不僅是當代邏輯學家應該重視的研究,更是研究和教導批判性思維的重要工作。因而,筆者的這些看法和建議,即使不屬于邏輯學的范圍,至少也屬于批判性思維研究和教學的工作。

作為本文的結論,想從因明學中因三相的看法出發,引申得到了這樣的教訓: 在任何一個語境里,都存在著一組與合理思維以及論證評價有關的規范,以至于任何一個違反了這些規范的論證和思維,即使是邏輯上可靠的,仍然可能會被認為是不能被接受的及不合理的。研究存在于不同語境中的各種規范如何影響我們對于論證的評價,因而不僅是當代邏輯學家應該重視的研究,更是研究和教導批判性思維的重要工作。

參考文獻:

[1]董毓: 《我們應該教一個什么樣的批判性思維課程》,載《批判性思維與創新教育通訊》2012 年第 15 期。
[2]林崇安: 《因明與辯經———佛教邏輯的現代運用》,臺灣: 圓光出版社 200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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