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履行的生產安全、環境安全等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 CSR)與企業長期績效的關系,是呈正相關性,還是負相關性,歷來是人們關注的問題。國外學者對此有較早的研究。 在 20 世紀 50 年代,被人們譽為“企業社會責任之父”的 Bowen 完成了《商業人士的社會責任》一書,對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進行了專門的研究。 在隨后的幾十年里,學者們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和范圍的定義上, 相繼出現了企業社會表現(CorporateSocial Performance,以下簡稱 CSP)、公共責任等相關衍生理論。 直至 1979 年,Carroll 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四部定義,即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等自由決定責任,才出現了一個相對完整的理論框架。 隨后在 1991 年,Carroll 把自由決定的責任正式確定為慈善責任,從此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與 此 密 切 關 聯 的 利 益 相 關 理 論 是 1984 年Freeman 在 《戰略管理: 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書中正式提出的。 他認為利益相關者是指對企業目標實現能給予影響的個人和群體,或者是指企業實現目標過程中所影響的個人和群體。 其后在此基礎上利益相關理論也在不斷充實。
由于在企業社會責任認識方面存在著分歧,所以國外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關系的實證探究方面,也出現了多種不兼容的結論,形成了正相關、負相關、成倒“U”形關系和不相關等觀點。
國內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開始于 20 世紀 90 年代,最初主要集中在如何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研究上,相關的實證研究較少。 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研究大都基于國外的研究基礎, 結合利益相關者理論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 但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將股東包含在內, 因此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 對于是否將對股東的責任也包含在企業社會責任中,學術界看法并不一致。 此外也有學者直接對利益相關者理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結合提出質疑,高漢祥、 鄭濟孝認為現行的將利益相關理論應用于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這種方法存在不足, 他們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具有共同的理論源頭---現代企業的誕生,共同的理論內核---責任,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是仍然將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外生變量來研究其必要性, 也就無法為企業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融合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
一方面學者們對利益相關者存在不一致的認識,另一方面學者們又在實證研究中基本都采用了利益相關者理論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因此也就導致了結論的眾說紛紜。
1.正相關結論。 例如喬海曙和譚明對我國上市的 14 家銀行 2003-2007 年的面板數據進行相關分析和回歸分析,基本驗證了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與財務績效之間的正向關系。
2.相關性不大的結論。 例如劉長翠和孔曉婷在對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和財務表現的相關性實證研究中, 以企業財務表現作為自變量,以社會貢獻率來衡量 CSR 并作為因變量,最后得出的結論為相關性不大。
3.不同維度相關性不同結論。 例如朱金鳳和楊鵬鵬以滬市 A 股 691 家上市公司為樣本,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把企業社會責任劃分為對政府、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公益事業等的責任,發現政府和債權人維度具有顯著正相關關系,員工、供應商、公益事業維度具有顯著負相關關系。[4]
4.相關性存在時間性差異的結論。 例如賴徐楠和徐云葉以信息技術行業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進行實證研究,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各變量對當期財務績效影響大多為負,但對長期財務績效的影響大多為正。
綜上所述,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至今學者們對其概念的定義及范圍的劃分等沒有一致的結論,Carroll 的四部理論仍然是國內外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主流理論基礎。 學者們主要是在Carroll 的四部理論 基礎上結合利益相關者理論來劃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維度,但利益相關者理論適用與否以及如何應用仍存在爭議。
出于對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研究者往往希望發現企業社會責任和績效的正向關系,但是由于理論上的分歧,導致出現了正相關、負相關、不相關、U 型相關等多種研究結論。有鑒于此類情況,我們的研究主要是將企業社會責任限定在主動履行的范圍內,包括慈善和倫理兩個維度,以此為出發點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績效之間的相互影響。
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企業績效的關系,關鍵問題就是要搞明白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維度劃分、搞清楚企業社會責任的量化方法和績效指標體系,在此基礎上才能比較客觀地認識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 理論分析與假設的提出
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組織,企業的任何投入都必定要考慮成本效益問題。 在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就當期而言會使企業成本增加。 當增加的成本大于帶來的效益增額時,就會對績效產生副作用;當增加的成本小于帶來的效益增額時,就會對財務績效產生正作用;而當成本和效益相等時,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對績效的影響就不能顯現出來。 但是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從長遠來看,就長期效果而論,一個企業很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必然有助于提高企業在消費者、 供應商、政府等利益相關者心目中的形象,必然會提升機遇和口碑,提高其競爭力,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由于成本效益的問題,短期而言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績效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但就長期而言則具有積極作用。 也就是說,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達到一定程度后才會表現出對績效的長期正向影響。
基于此論,我們提出:
假設 1: 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績效的影響,短期存在不確定性,長期正相關(CSR 為因,績效為果)。
同時,一個績效不良的企業,為了維持自身的生存發展,會從不同的角度去投入資源,以期獲得利潤增長。 此時資源必然會被全部用于挽救企業生命,不存在閑置的可隨意支配的資金和資源。 相反,如果企業有良好的績效表現,則會使得企業有更多可自由支配的資金和資源。 這些資金和資源在用于生產投入之余,就會被用于環境保護、公益慈善、關注社會民生等政府大力倡導的方方面面,也就是企業社會責任涉及的領域。 以此來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益;更多的利益又為企業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積累了資本。 如此則企業會出現良性循環,企業自然樂于履行社會責任。
基于此論,我們提出:
假設 2: 企業績效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是正向的(績效為因,CSR 為果)。
二 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和維度劃分
在企業社會責任維度的劃分上,Carroll 將其劃分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將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都歸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維度之中。 但是我們認為,第一,經濟責任是一個企業的根本使命,作為一個商業組織必然是要追求經濟利益, 而績效本身衡量的也正是企業的經濟責任,因此在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績效的關系時將經濟責任納入是不妥的。 第二,對于法律責任,這是強制性的要求, 是一個企業生存必須要遵循的游戲規則,其對財務績效的影響并不取決于企業本身,且即使法律責任的履行有悖于企業績效增長,企業還是要受限于法律責任, 去履行所謂的企業此種責任,因此將法律責任納入也是不妥的。 第三,對于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我們認為這是基于企業自愿性履行的社會責任,研究履行這兩個維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于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才具有現實意義。 李正和向銳在他們的研究中也認同企業責任有兩種:一種是企業經濟責任,另一種是企業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承擔的經濟責任之外所承擔的另一種的責任. 因此,本文在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和績效的關系時,將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業自愿履行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的僅包括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這兩個維度的社會責任。
李正和向銳將企業社會責任概括為 6 大類、17小類。 第一大類為環境問題類,其中又包括 6 個小類:(1)環境恢復,(2)污染控制,(3)廢舊原料回收,(4)節約能源,(5)有利于環保的產品,(6)其他環境披露。 第二大類為員工問題類,其中又包括 5 個小類:(1) 員工的健康和安全,(2) 員工的業績考核,(3)員工培訓,(4)員工其他福利,(5)失業員工的安置。 第三大類為社區問題類。 第四大類為一般社會問題類, 其中又包括三個小類:(1) 公益或其他捐贈,(2)考慮弱勢群體的利益,(3)關注犯罪及公共安全或教育等。 第五大類為消費者類(產品質量的提高)。 第六大類為其他類(如銀行利益或債權人利益)。
我們考慮到“社區問題類”和“一般社會問題類” 責任在企業實際履行過程中一般不會被區分,因此本文將“社區問題類”和“一般社會問題類”合并為“公益慈善”一個大類。 而“其他類”由于范圍不確定,無法定量評價,因此予以去除。 這樣,我們最終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員工、環境、公益慈善、消費者四個一級維度,下統 14 個二級維度,見表 1.
三 企業社會責任的量化方法
在研究方法上,由于國內沒有專業機構和相關數據庫提供專業數據,唯一相對客觀和可信的只有企業財務報告,因此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大多采用財務指標法,另外也有少數采用社會貢獻率和指數法。
1.財務指標法。 該方法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員工、供應商、債權人、政府、環境、顧客等,每個維度以 1~2 個財務指標來衡量。 例如高峰和朱軍把企業社會責任分為供應商、員工、政府、債權人、顧客和公眾利益 5 個維度,分別用應付賬款周轉率、職工工資福利率、資產稅費率、利息保障倍數、捐贈收入比率來衡量這 5 個維度。
2.社會貢獻率。 該方法用社會貢獻率來直接衡量企業社會責任。 由于企業的社會貢獻包含下列幾個部分:(1)工資,(2)勞保退休統籌及其他社會福利支出,(3) 應交增值稅、 應交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4)應交所得稅、其他稅收,(5)利息支出凈額,(6)凈利潤。 可見社會貢獻率本質上也是一種財務指標。
3.指數法。 指數法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中被普遍采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指數的確定過程是這樣的:第一步是根據公司所披露的相關信息把公司所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幾個大的類別;第二步是確定大類別所包含的小類別;第三步是對每個小類再進行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并根據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情況給每個小類評分;第四步是對各小類的得分進行匯總。 匯總出來的總分就是這個公司所承擔的企業社會責任得分。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選擇了指數法。 主要原因是,我國的企業在現階段所承擔社會責任的水平還比較低,履行社會責任的主動性還比較弱,除非是法律強制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硬性要求。 財務指標法和社會貢獻率中涉及的均是一些財務數據,企業產生這些數據并不是出于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或者主動自愿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而是企業經營和生產的要求,因此筆者認為這并不能代表對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評價。 而且,選用財務指標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會導致其與財務績效之間本身的相關性。
四 企業績效指標體系的確定
衡量企業財務績效,一般是用市場指標和財務指標。 由于市場指標需要考慮市場風險和市場有效性,因此一般研究多采用財務指標法。 財務指標主要有體現盈利水平的營業利潤率,體現企業競爭力的總資產報酬率, 體現企業成長性的總資產增長率,或者直接用綜合反映企業財務績效水平的凈資產收益率 ROE,另外還有銷售增長率等等。
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研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1) 僅用凈資產收益率來綜合衡量財務績效。
(2) 采用幾項指標分別衡量企業總體績效水平、成長性、競爭性等。 (3)將第二種的幾項指標綜合成一個總指標。
我們傾向于求證總體績效水平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 原因是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不一定是立竿見影的,例如由于當期履行社會責任導致當期成本的增加,財務績效可能反而因此受影響,但這種影響并不絕對,還要取決于履行該項社會責任帶來的成本的大小。 因此要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對企業績效長期發展的影響,就要研究企業某期的績效水平,即凈資產收益率ROE,見表 2.
五 實證分析
1.數據的采集
本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發布的上證能源指數為依據,選取了能源行業的企業作為研究樣本。 數據來源于巨潮網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年報,由筆者手工采集獲得。
針對指標體系中企業社會責任的 4 個一級維度和 14 個二級維度, 分別在樣本企業財務報告中查找是否有相關文字性描述和具體數據描述,并根據定量、定性描述依次打分,最后將每個維度的得分簡單相加,得到每個樣本每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得分。 指標體系中績效的指標凈資產收益率直接在年報中查找獲得,凈資產增長率是通過查找前一年的凈資產,經計算獲得。
數據收集過程中,剔除凈資產收益率為負的企業、ST 企業和其他年報信息無法收集的企業, 最終得到 17 家企業 2009 年到 2011 年三年的樣本數據,如表 3 所示。
2.描述性統計
運用 SPSS 18.0 對樣本數據進行描述性統計分析, 分別計算每一年企業社會責任得分的極值、均值、標準差,整理如表 4 所示。在此基礎上,再根據收集的樣本數據整理出企業社會責任三年得分均值,如表 5 所示。
根據上述實證材料觀察企業社會責任,大體會形成以下認識:
第一, 就整體而言, 企業社會責任滿分為 28分,而實際上企業最低分 3 分,最高分 21 分。 2009年到2011 年均值逐年遞減,且絕對值都較低,可見國內能源行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相對較弱。
第二,行業內,從標準差來看,企業之間的區別比較顯著,不同企業對于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區別較大。
綜上所述,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的程度還比較弱,個體企業間差距更大。
3.模型建立
根據假設 1, 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對財務績效的影響可能存在滯后性,就是說當期的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可能會影響到以后幾期的財務績效,因此采用分布滯后模型來驗證兩者之間的關系。根據假設 2,由于當期績效表現帶來的資本積累對當期不會產生影響,因此滯后一期來研究。
模型 1:CFP0=α0+α1size +α2ownership +α3CSR0+α4CSR1+α5CSR2+μ模型 2:CSR0=β0+β1size +β2ownership +β3CFP1+β4CFP2+μα0和 β0為方程常數項,μ 為隨機誤差項, 滿足正態分布、均值為 0、方差固定等假設條件。 列表 6如下。
4.模型 1 的回歸分析
對能源行業 17 個有效樣本使用 SPSS 軟件進行回歸分析。
分析發現方程的擬合優度和整體顯著性都不高, 說明還有其他影響凈資產收益率的因素未考慮。 為了提高方程的擬合優度和顯著性,我們首先采用逐步回歸分析法,剔除不顯著的變量,發現能源行業剔除企業規模這一變量后, 調整 R2和 F 值都顯著提高,說明方程的擬合優度和整體顯著性都得到了提高。 在描述性統計中也發現樣本企業的企業規模差距并不顯著, 因此在模型中剔除企業規模。 同時為了避免自變量之間多重共線性的影響,回歸分析中計算了方差膨脹因子(VIF),VIF 不超過10 說明多重共線性的影響不嚴重,具體見表 7.
能源行業各自變量的 VIF 均未超過 10,可以認為多重共線性的影響并不顯著。自變量中只有 2009年的企業社會責任系數為正,t 檢驗顯示在 0.05 的水平上顯著,2010 年和 2011 年系數均為負,且 t 檢驗結果并不顯著,說明 2010 年和 2011 年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具有微弱的副作用, 而 2009 年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對企業財務績效具有正向影響。 方程的擬合優度很低(調整 R2僅為0.165,即回歸方程只能解釋 16.5%的樣本數據),回歸方程整體的顯著性水平為 0.196(F 值為 1.789,sig值為 0.196),以上可以歸因于 2010 年和 2011 年企業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影響的不確定性,這兩個變量對因變量影響的不確定性導致了方程整體顯著性較低。 綜上所述,能源行業樣本數據的回歸分析基本上驗證了假設 1 的猜想。
5.模型 2 的回歸分析
與假設 1 的回歸分析一樣對假設 2 的方程進行回歸分析,發現能源行業各變量 VIF 值顯示共線性影響并不顯著, 方程擬合優度一般 (調整 R2為0.305, 回歸方程可解釋 30.5%的樣本數據),F 檢驗伴隨概率為 0.078,在 0.1 的水平上顯著,因此方程整體上解釋性較高。 回歸分析顯示,本行業 2009 年凈資產收益率系數為正,t 檢驗伴隨概率為 0.01,因此 2009 年的 CFP 對 2010 年 CSR 具有正向影響;但 2010 年 CFP 系數為負,t 檢驗并不顯著, 伴隨概率為 0.133,無法驗證假設 2 的猜想,因此不能排除凈資產收益率對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沒有影響的可能性。 筆者認為,由于本文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衡量是基于主動履行的前提,而現階段我國企業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很低, 即使績效表現很好,經濟發展的程度還未達到會去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道德高度,企業仍然存在利潤至上的問題,這可能是模型 2 無法驗證假設 2 的原因之一,具體結果如表 8 所示。
現階段我國企業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還很低,對模型 1 的回歸分析中,能源行業基本得分驗證了假設 1 的結論,即企業社會責任對績效的影響近期不能確定,但長期影響為正。 筆者認為,由于現階段我國企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普遍較低,因此無法體現其對績效的影響,當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達到一定程度,如樣本數據中的能源行業和 2009 年的較高 CSR 表現才會出現假設 1的情況。 但是在本研究中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兩者之間沒有關系的可能性。
對模型 2 的回歸分析中,能源行業驗證了前期凈資產收益率對當期企業社會責任的正向影響,無法驗證假設 2 的猜想。 筆者分析,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決定即使企業績效表現較好,也不一定會去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而是仍然去直接追求更大的經濟利益;現階段企業履行所謂的社會責任可能更多的是法律要求和行業規定, 或者形象工程。
同樣也不能排除兩者之間無關的可能性。
能源行業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其本身是一個高污染行業,政府對該行業的監管力度、污染控制力度都很大,這也是該行業企業社會責任表現較好的原因之一。 另外 2009 年在特殊的政策和社會環境下表現出了較高的企業社會責任, 這種特殊情況下的表現證實了企業社會責任對績效的正向作用,觸發了企業社會責任和績效之間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環。
六 結論
回歸分析顯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較好的能源行業基本驗證了“企業社會責任對績效的影響近期不能確定,但長期為正的假設”和“績效對企業主動履行社會責任具有正向作用”的假設。 筆者認為我國企業現階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普遍較低,除去法律要求或者行業限制,主動履行的部分可能往往屬于形象工程,只有當企業真正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程度較高時,才會體現其對績效的積極作用。
能源行業在嚴格的政策和法律監管下,表現出了較高的企業社會責任程度;這種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表現,又帶來了一定程度的績效增長;績效增長, 反過來促進能源行業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這樣就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因此筆者認為,在現階段企業還普遍不主動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情況下,政府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適當協調、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可以通過法律及政策規定來觸發企業社會責任與績效的良性循環。 當然這一推想還有待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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