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優化探析
【導言 第一章】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概述
【第二章】美國公司社會責任法律制度
【第三章】中國企業社會責任規制分析
【第四章】我國公司社會責任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完善建議
【結論/參考文獻】國內企業社會責任體制改進研究結論與參考文獻
第三章 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第一節 理論發展
不同于美國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是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不斷發展而一路成長的,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完全是舶來品。雖說中國自古便注重"以義取利,利濟天下"的儒商之道,洋務運動期間設立的各種民用企業也打出了"富國強民"的口號,但是這都不屬于現代意義上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
建國之后,中國經歷了漫長的計劃經濟時代,當時企業是沒有什么自主性可言的,甚至都不能被認為是現代意義上真正的企業,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完全聽命于政府。當時的企業除了進行生產經營之外,還承擔了很大一部分政府應當承擔的職責。企業在為員工提供就業機會的同時,還要開設醫院、幼兒園、學校等,為員工解決各種生活方面的需求。不夸張地說,當時的企業甚至可以解決員工從生到死的所有問題。這一現象就是由當時的經濟體制所決定的,所有的生產資料都掌握在國家手中,純粹的公有制使得在經濟層面上,很難區分國家和企業的界限,更不用對兩者的利益進行區分。與其將當時的企業視為現代公司制度下的經濟實體,還不如將其視為政府的"分身".在此種情況下,企業是沒有,也不需要有決策權的,企業承擔著政府應承擔的社會職能,執行著政府的決策,所以當時企業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此種意義下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和我們在本文中所討論的"企業社會責任"是不一樣的。前者僅為自己的員工和員工家屬的利益負責,而后者,也就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指向的對象則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債權人、員工、合同相對方、消費者等主體。并且,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的是企業獲得更長足的發展,而計劃經濟下的企業由于缺乏競爭,所以無所謂自身的發展環境,一切都只是執行政府的指令而已。雖然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和社會的利益沖突幾乎是不存在的,但是這種經濟模式畢竟是不健康的,企業的職責在于創造財富,本來也不可能長久地代行政府之職。
20 世紀 80 年代,中國的經濟開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企業開始回歸本質,終于不再需要扮演政府的角色了。從這一時期開始,企業開始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也開始重新確定企業的經營目標,即最大程度地獲取利潤。但是在此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企業自覺度又不高,盲目逐利,生產事故頻發,員工利益受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問題開始顯現。而此時的學術界,個別學者也開始著手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研究。1990 年,國內出現了首部以企業社會責任命名的著作,即袁家方主編的《企業社會責任》。
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之后,中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加深,西方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也為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所了解。但是此時中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接納與履行,主要還是出于外力。隨著經濟開放越發深入,中國成了許多西方國家的代工廠,這些大型跨國公司為了維護自身品牌價值,不光在本國注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對自己生產鏈上其他國家的公司以及自己位于他國的分支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也頗為在意。更有甚者,企業社會責任被西方國家以"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方式加以使用。以被稱為"藍色壁壘"的SA8000 為例,作為是全球第一個可以用于第三方認證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 的制定宗旨是為了保證供應商生產產品的過程符合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其主要的關注點在于勞工問題。
在此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為了和跨國公司保持合作,而開始遵守外國公司提出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而這一時期,中國的學術界也終于開始系統地研究企業社會責任。比如 2005 年 12 月,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舉辦了國內第一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研究的大型學術研討會。
第二節 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中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定分屬于與不同的部門法中,以下是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公司法律制度
我國 2005 年已在《公司法》中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做出了規定,2014 年修改后的公司法未對相關條款作出改變?!豆痉ā房倓t第 5 條規定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這條規定標志著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被正式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此外,《公司法》還詳細地規定了公司對其他相關方的社會責任。
(一)對債權人的保護
《公司法》第 20 條規定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要求公司股東在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豆痉ā芬幎?,在公司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就有擔保的債券優先受償.此外,《公司法》還對重大事件的公示公告制度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保護了債權人的知情權,有利于其對公司經營情況及時作出判斷。
(二)對勞動者的保護
《公司法》第 18 條對企業的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做了詳細的規定?!豆痉ā返?44 條還規定了職工代表可以在哪些企業中擔任董事,職工可以在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并且在前種情況中,董事中必須含有職工代表。此外,《公司法》第 51 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含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具體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二、勞動法律制度
中國對于勞動者權益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一些關于勞動生產安全和社會保障的法律中,如《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等。
首先,我國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法》還明文保護婦女的就業權。
再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均規定了特別保護條款,并且明文禁止企業使用童工。
此外,《勞動法》和《工會法》又對企業設立工會制度做了更詳盡的規定,規定各級工會有權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最重要的法律,該法賦予了消費者九項權利,分別是 1. 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時人身財產安全不應受損的權利;2. 知情權,消費者有權了解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3. 選擇權,消費者有權自由決定所要購買的商品或服務,賣方不得強買強賣;4. 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要求賣方提供公平交易的環境,賣方也不應弄虛作假,缺斤少兩;5. 求償權,一旦消費者的權利因購買賣方的產品或服務而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其進行賠償;6. 結社權,消費者有權組成社會團體,用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7. 獲得知識權,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8. 受尊重權,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宗教信仰等應得到尊重;9. 監督權,消費者有權檢舉、監督任何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企業在與消費者進行商業往來的過程中不能侵犯到消費者的上述九項權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也要求企業為自己提供產品的行為對消費者承擔法律上的責任,而最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強化了企業的責任。比如該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并且還應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鼓勵企業建立安全追溯體系等等。
四、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詳細規定了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環境問題,比如該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音、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環境保護法》還對企業的排污方式做了具體的規定。
除了該法,企業還必須遵守其他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特別法,比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
第三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踐總的來說,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雖然剛剛起步,但是發展迅速。根據《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2014)》中的數據顯示,2014 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數量持續增長,已達 1526 份之多,與 2006 年相比,數量增長了 50 倍,其中主要是由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發布的。
這說明在大型企業中,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已成常態。并且,學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較之以往,也豐富了不少。但是,在看到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受關注程度日益增加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應該清醒地意識到,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還是存在不少問題的。
首先,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而言,每一年的內容都大同小異,比較重復,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報告內容還是比較流于形式的,實質性內容不多。就拿中國民生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來說,民生銀行 2013 年和 2014 年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除了體例上和一些具體事例的變化,其他內容幾乎沒有什么改變。再看其他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甚至都不包含任何企業在新的一年中所涉及的任何實質性內容,只是一味的喊口號,每一年的報告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其次,報告主要包含的均是企業在過去一年中取得的進步,對于與國計民生更為相關的內容,比如履行環境責任的情況、行賄受賄被處罰情況、其他受處罰情況等等,企業通常不是只字不提,就是提綱挈領地喊幾句口號糊弄過去。此外,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通常是由企業自己發布的,鮮少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發布的報告提出權威評價。
其次,企業對員工權益的保護情況令人擔憂。從 2010 年 1 月 23 日富士康發生第一起跳樓事件起算,及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短短幾個月時間里,富士康就發生了 14 起自殺事件。然而這還不是富士康跳樓事件的終結,2012 年 6 月 12日,富士康又有一名員工跳樓。隨后的媒體報道顯示,富士康自殺事件頻發的原因主要在于績效管理制度過于嚴苛,工廠等級森嚴,員工不光要忍受高強度的工作壓力和嚴重超標的工時,甚至還要忍受來自管理人員的打罵和侮辱。除了類似富士康這樣的極端事件之外,根據全國總工會公布的 2014 年度勞動違法典型案件,2014 年一年中國仍存在大量企業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且有些案件性質非常惡劣。而在這些典型勞動違法案件中,出現的問題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侵害婦女的平等就業權,非法使用童工,拒絕簽訂或是與勞動者簽訂不平等的勞動合同,違反最低工資標準,少繳或不繳社會保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等等。
再次,21 世紀以來的 15 年,也是我國環境質量不斷惡化的 15 年,沙塵暴頻現,土地荒漠化,還有近幾年一直困擾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霧霾問題等等。這表明我國企業在履行環境責任的問題上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企業自身不自覺履行法律項下的環境義務,地方政府盲目推行地方保護主義,環境侵權法律追責制度不完善,雖然公益訴訟制度初步建立但是實踐中缺乏公益訴訟的傳統等等問題都是導致我國企業逃避環境責任的原因。
最后,近幾年來,我國的食品安全狀況也越來越令人擔心,"地溝油"、"蘇丹紅"、"瘦肉精",這些名詞儼然使得中國人的餐桌成了一張化學元素周期表。而幾年前的毒奶粉事件更是使得"三聚氰胺"成了全中國點擊率最高的名詞。這場風波重創了我國的奶制品行業,一時間人心惶惶,其他國家也一度停止從中國進口任何奶制品。而后發生的鎘大米事件、毒姜事件更是使中國人幾乎要對食品安全問題失去信心。
第四節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之間,對于其他公司,中國允許它們自愿選擇是否編制、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但是在 2006 年之前,我國對上市公司也沒有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2006 年深交所頒布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第一次鼓勵上市公司建立社會責任制度,并定期對其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評價。還要求上市公司根據評價情況,編寫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評價報告,與年度報告全文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并且規定社會責任評價報告的內容可以包括:社會責任相關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情況、社會責任履行狀況是否與本指引存在差距、存在差距的原因說明以及改進措施和具體時間安排。兩年之后,上交所出臺《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的通知》,并推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同年,上交所要求 A 股和H 股、上證公司治理板塊、金融板塊上市公司在發布年報的同時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同時鼓勵其他公司也主動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披露。
在披露方式問題上,參看 2011-2014 三年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社會責任披露實踐,我國企業采用獨立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數量還是比較少,一般集中在具有知名度的大公司,比如中石油、天合光能等,大部分企業都采用在傳統報告中設獨立章節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描述。而從描述本身來看,量化的數據較少,大多是描述性語言,準確度不高,而且不同年份之間內容重復度比較高。
總的來說,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光法律法規數量少,而且發布主體單一。其次,進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主體特定,主要針對上市公司,以 2014 年為例,上市公司發布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占全部報告的 75.3%,而對廣大其他企業甚至連一般的指引規則都很少,它們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積極性也不高。
其次,實踐中企業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質量不高,存在大量的套話和重復內容,缺乏切實的數字,并且一般都集中于企業參與的慈善活動上,忽略了其他部分的內容。此外,監督企業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主體單一。對于上市公司而言,真正能起到監督作用的應該就是證監會,而對于其他企業而言,監督主體尚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