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非婚同居立法問題探究
【引言 第一章】非婚同居概述
【第二章】非婚同居的再認識
【第三章】非婚同居制度重構
【第四章】非婚同居具體制度設計
【結語/參考文獻】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完善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3 章 非婚同居制度重構
3.1 非婚同居立法模式選擇
基于目前我國非婚同居的社會和立法現狀,綜合非婚同居法律法規的缺失可能引發的問題,立法調整與保護非婚同居關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模式,是立法機關對某一事項進行立法所采取的結構、方法、形態及體例。它深受一國法制模式、司法體制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不同國家由于非婚同居在其領域內發展狀況的不同,對于怎樣規制非婚同居關系上有不同的方式上有著不相同的立法模式,每種立法模式也各有利弊,如何選擇適合我國司法現狀和社會現狀的立法模式,值得每一個法律人深思。
3.1.1 國外非婚同居立法模式
不僅是在我國,世界各國家地區中,非婚同居現象普遍發生,由于非婚同居在各國發展的時間以及程度不同,各個國家關于非婚同居的立法也呈現很大的差異。從立法模式的角度上來說,目前,國外的非婚同居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兩類:
第一、 契約模式。契約模式即將男女二人類比于合同雙方,將其同居關系比作契約關系來對待,通過契約的內容調整二者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
這種契約模式,有利也有弊。契約模式優點在于:充分尊重男女雙方的意愿,保護了個人的自由與選擇的權利。當事人在訂立契約的時候,可以根據雙方的現狀,理性的定立更有利于自己的契約內容,減少日后摩擦。同時,契約的存在,也能夠更快速高效的解決雙方矛盾,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契約模式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當事人在最初選擇非婚同居時,雙方對此都持積極樂觀的態度,訂立契約的男女雙方人數并不多,或者僅為口頭的合同,而在二者終止非婚同居關系時,當事人往往不愿相互妥協達成協議,口頭合同又難以證明效力。由此,同居者中通過訂立契約來解決糾紛的主體并不多,而尚未訂立契約的同居雙方將沒有辦法通過這種模式獲得保護。其次,受到年齡、感情、雙方認知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影響,雙方簽訂契約時對于其所帶了帶的法律后果理解也可能存在偏差,往往容易帶來不公。最后,訂立契約無法調整對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契約模式理論前提是合同相對性,只能約束合同雙方。由于契約模式能夠作用的范圍有限,事實上,世界上單純通過用契約模式來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國家為數不多。
第二、 身份模式。即法律明文規定賦予同居雙方某種身份關系,賦予二者和婚姻關系中配偶相似的權利。從法律調整非婚同居的形式要件為標準,可以分為:登記制和不登記制。
不登記制是指符合非婚同居構成要件,雙方持續、穩定、公開生活到達一定的時間,就將其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之中,賦予當事人相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這種模式中,雙方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對雙方間繼承、扶養問題進行約定。不登記制的立法模式,在保護弱勢一方的同時,兼顧了當事人的意愿。不登記制模式下,婚姻關系相關立法可以直接適用于非婚同居關系之中,也可以單獨立法。不登記制可以分為兩種: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記制度,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
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記制,即滿足一定條件時,給予事實同居和婚姻相同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記制度,需要男女雙方易滿足婚姻的實質要件為前提,同時用夫妻名義公開生活達到一定期限。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記制的優點是它對非婚同居關系保護力度最大。將非婚同居關系納入婚姻制度的調整范圍,是一種對婚姻形式要件的補充。但是它的不足在于,一方面它的使用條件相對要求較高,所能夠調整的范圍有局限性。另一方面,它的存在對于現有婚姻登記制度的破壞性,目前許多國家的立法之中都將婚姻登記作為取得合法婚姻關系的唯一途徑,并且,出于婚姻關系中對男女雙方約束較多的考慮,許多人傾向于非婚同居,來規避婚姻關系的約束。但若將非婚同居與婚姻同等對待,就會背離當事人的意志,剝奪了同居雙方的選擇權利。
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即在滿足部分條件的前提下,賦予男女雙方婚姻關系中一部分權利,要求雙方承擔一定的義務,通過統一立法和分散立法兩種方式加以規定。統一立法的國家,對于滿足條件的非婚同居關系單獨立法,對非婚同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著更為完整的內容和全面成體系的立法規制,例如澳洲的"事實伴侶關系"關于非婚同居制度有著較為完整的內容和體系。分散立法國家針對符合條件的非婚同居關系尚未單獨立法,而是通過散布在不同部門法領域的規定給予非婚同居當事人弱于婚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如英國和日本。
登記同居模式。登記同居模式的特點是,同居雙方基于自己的意愿選擇登記同居關系,從而設立了一種法律身份。為同居雙方通過契約約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法定身份帶來的權利和義務。登記同居模式有兩種:等同于婚姻的登記制,區別于婚姻的登記制。
等同于婚姻的登記制,即非婚同居雙方基于自己的意愿,選擇登記非婚同居關系,進而取得類似于婚姻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模式。這種模式的突出特點在于,等同于婚姻的登記制為非婚同居雙方通過登記設立了一種法律承認的身份,立法上非婚同居者有了自己的法律地位。因為人們接受一種新鮮事物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法律對其的肯定,所以據此要求法律對非婚同居進行登記認可。
區別于婚姻的登記制,即非婚同居雙方基于自己的意愿,選擇登記非婚同居關系,進而取得了略少于婚姻關系中權利義務內容的模式。這種制度下,不一定能夠給同居者帶來實質性的權利義務,但是,能夠證明二者的非婚同居狀態,一定程度上取得日常生活中部分便利條件,但是這種模式下對二者中弱勢一方的保護有限,僅僅承擔了很少的權利義務,因為它并不觸及實質。同時,這類登記制模式都擁有一個共同的缺陷,也即是它排除了一切并未登記的同居伴侶,有其局限性。
3.1.2 我國非婚同居立法模式的選擇
從上文可知,列舉了契約模式與身份模式兩種。其中,身份模式包括四類:
等同于婚姻的不登記制、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等同于婚姻的登記制、區別于婚姻的登記制。綜合上文中分析各個立法模式優劣,結合我國的社會現狀和立法司法現狀,筆者認為,我國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應當以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為主,同時以區別于婚姻的登記制為補充,承認同居協議的效力,這是適合于我國非婚同居關系的最佳立法模式。
以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為主,這種立法模式給予非婚同居雙方弱于婚姻的保護,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婚姻制度的嚴肅和權威。但是,同居雙方親相遇非婚同居是為了規避婚姻關系中較為嚴格的人身束縛,若單一適用這種模式則會過分干預非婚同居者的意愿。承認同居協議的效力,同居者就可以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在不違反強行性規定的前提下,規避部分權利義務。區別于婚姻的不登記制是一種消極的保護方式,若更積極的為非婚同居者提供法律支持,則同居雙方可以在雙合意的基礎下,以區別于婚姻的登記制為補充,作為替代婚姻關系的一種保障,彌補了登記制度排除一切未登記伴侶的不足之處。
3.2 非婚同居立法原則
伴隨著經濟文化的進步與發展,社會生活的內容愈來愈豐富,非婚同居現象日趨普遍,同時帶來了許多新的糾紛,立法調整非婚同居關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立法調整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始終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作為將來調整規范時的指導。
3.2.1 區別對待原則
區別對待原則是指在立法調整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嚴格區分非婚同居和婚姻關系,二者的本質不同,不能等同視之,應當加以區別?;橐鲫P系中的立法應當以強行性規范為主,而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則大部分是通過同居二人的契約來規范,任意性為主。法律對非婚同居關系的保護,實際上是一種對婚姻家庭關系外,符合一定條件的當事人的補充保護行為。非婚同居雙方對于同居關系的選擇,某種程度上是為了規避夫妻之間強行性的義務性規定。如果將兩者同等對待,不僅是對當事人意愿的違背,也破壞了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對現行婚姻家庭制度造成了嚴重的沖擊。只有在立法活動時將二者區別對待,才能夠明晰二者的概念,合理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幫助當事人做出正確的抉擇。所以對非婚同居關系進行調整時,應當堅持區別對待原則,對于非婚同居關系的立法,應當弱于對婚姻關系中二者的保護。
3.2.2 價值中立原則
價值中立原則是指,立法調整非婚同居關系時,始終應當對非婚同居保持中立。對非婚同居現象,不支持,不懲罰。法律僅僅是對非婚同居關系持續期間,出現的二者間人身、財產等問題加以規范,并不加以評價。非婚同居,沒有侵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個人的一種自由選擇,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律不應放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懲罰。法律應當為公民提供多樣的化救濟途徑和措施,而不是回避和懲罰。雖然,公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非婚同居的現象也很普遍,但是婚姻家庭作為社會基本構成的主體地位不可動搖,法律在立法活動時也不能鼓勵這種社會現象。
3.2.3 意思自治優先原則
非婚同居作為民事領域重要活動之一,只要雙方之間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權益,破壞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法律就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非婚同居雙方可以在自愿合意的前提下,制定契約就二人之間的人身、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立法規范非婚同居關系時,應當以二者間的契約優先適用,尊重男女雙方的意愿。只有在契約中沒有規定或雙方權利義務不平等時,法律再加以調整和補充。這樣,不僅方便快捷的解決糾紛,減少矛盾和摩擦,也給予共鳴更多的權利和自由,節約了司法資源。
3.2.4 弱勢方保護原則
不論是婚姻家庭關系中還是非婚同居關系里,由于身理、心理因素,婦女和兒童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傳統社會觀念的影響下,在同居生活中,相比于男性,女性在非婚同居關系中,往往投入了更多的精力用于照料家庭、子女、父母,而其自身的經濟收入較低,對男性的經濟依賴較大。社會調查顯示,一段男女關系之中,男性為過錯一方的概率大于女性,而如果僅依據財產所有權和契約來分割財產,對于女性來說并不公平。
雖然我國非婚同居孕育子女的現象并不普遍,但是現實上仍然存在,非婚同居所孕育的子女應當同婚生子女同等對待。由于這種生活方式的穩定性較差,非婚同居期間孕育的子女出生后很難有相對固定健康的生長環境。一方面父母與他人締結婚姻可能性極高,非婚同居子女面臨父母不在身邊的困境。另一方面,社會交往過程中,對待非婚生子女的歧視現象仍然存在,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我們應當嚴格非婚同居者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保障非婚同居子女的物質和精神需求,提供一個良好的生長環境,以子女的利益優先,最大程度減少非婚同居給子女帶來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