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是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1]。食品添加劑在食品生產加工制作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在使用時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也不能以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目前,少數食品生產經營者濫用食品添加劑,以達到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濫用食品添加劑是指違反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 GB 2760 -2011\\) 的有關要求,超范圍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2]。最近幾年國家一直在嚴厲打擊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各地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但在餐飲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上出現了爭議,本文通過具體案例對有關問題進行分析探討,具體如下。
1 案 例
某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某餐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在該餐飲單位烹調間發現有已經使用過的檸檬黃色素。經調查詢問廚師得知,檸檬黃色素是在加工制作三黃雞等菜品時使用的,目的是使菜品顏色好看,已使用一段時間。該行為超出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關于檸檬黃色素使用范圍的規定,是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監督人員對有關物品進行了證據保存,經調查核實后對該餐飲單位以涉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為由予以立案。
2 分 析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執法人員就處罰依據出現了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意見。
2. 1 第 1 種意見 該行為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食品生產者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的規定[3]及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4],應當依照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 \\( 三\\) 項的規定處罰。
2. 2 第 2 種意見 該行為違反了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 \\( 一\\) 項[5]和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第 \\( 一\\) 項 “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規定,應當根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 \\( 一\\) 項、《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 \\( 一\\) 項的規定處罰。
2. 3 第 3 種意見 該行為違反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第 \\( 二\\) 項所指的 “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規定,應當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 \\( 二\\)項的規定處罰。
2. 4 第 4 種意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第 \\( 二\\) 項明確規定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標準是食品安全標準內容之一。在餐飲經營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是違反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第 \\( 十一項\\) 的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規定,應當根據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和四款、第八十五條第 \\( 十\\) 項的規定處罰。
3 探 討
3. 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主要是要求食品生產者把好食品添加劑的采購安全關,此處 “不得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是指食品生產者采購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且,本條明確是對食品生產者而言的,對餐飲經營活動不應適用;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樣是針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本身質量而言的,和超范圍使用無關,所以第1 種意見不正確。
3. 2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第四十三條“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許可”及第九十九條 “用語解釋”等處均表明食品添加劑既不是食品也不是食品原料,許多食品添加劑本質就是化工產品,與食品有質的區別,其生產許可按照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進行管理。根據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添加劑的安全性是相對而言的,每一種食品添加劑都有它的使用范圍限制,即在某些食品中可以添加,而在其他食品中不得添加。因此,超出使用范圍而不被允許添加到某類食品中的 “食品添加劑”相對于該類食品而言就不應被視作是食品添加劑,就可以認定為 “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本案中的 “檸檬黃色素”就應視為化學物質?!恫惋嫹帐称钒踩O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 \\( 一\\) 項和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 \\( 一\\) 項規定是從食品生產加工制作源頭上對禁止添加和使用的原料作出的具體規定,有對超品種和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所以違反上述規定應根據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 \\( 一\\) 項、《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 \\( 一\\) 項的規定處罰。
3. 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 \\( 二\\) 項不是針對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主要是對有害物質超限量殘留的規定。一是該項要求在食品生產經營中的有害物質不能超出限量規定,該類物質一般源于原料本身而非生產制作加工中人為添加,如農藥殘留等; 二是超范圍和超限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超限量主要表現在相應標準中對該食品添加劑有明確的使用限量規定,沒有明確限量規定的不能理解為超限量。因此第3 種意見不正確。
3. 4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 \\( 十一\\) 項 “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是對該條前十項中沒有列舉出的行為的補充項,但沒有該項的具體適用范圍。
此外,根據第五十三條第二和第四款規定,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監管部門不能直接進行處罰,必須首先責令其停止經營; 在責令其停止后,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才能根據第八十五條第 \\( 十\\) 項對 “仍拒不停止經營的”情形進行處罰。這與目前國家嚴厲打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宗旨要求不相符合,不能起到震懾違法行為的作用。況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 \\( 一\\) 項對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已有相應規定。因此第4 種意見不正確。
4 建 議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且不存在任何摻假摻雜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劑,即使這些摻假摻雜物品與添加劑對人體健康沒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沒有規定允許添加都是非法的,該添加行為都應受到法律處罰[6]?!恫惋嫹帐称钒踩O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劑”。但在 《食品安全法》對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處罰規定上不是十分明確,為確保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應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建議對有關條款予以修改或出臺有關適用解釋。
參 考 文 獻
[1] 衛生部. GB 2760 -201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S].北京: 中國標準出版社,2011.
[2] 王小莉. 我國食品安全面臨的主 要公共衛生問 題及對策[J]. 中國 衛生監督雜志,2006,13 \\( 3\\) : 209 - 211.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 -02 -28.
[4] 國務院第73 次常務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 -07 -20.
[5] 衛生部.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0 -03 -04.
[6] 孫效敏. 論《食品安全法》立法理念之不足及其對策 [J]. 法學論壇,2010,25 \\( 127\\) : 105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