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汽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與停車場產業發展相對滯后的矛盾,致使城市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日益突出。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國內越來越多城市的政府相關部門開始在城市道路兩側施劃了停車泊位并收取一定的停車費用。該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停車難的問題,但卻引發了其他諸多問題的產生,諸如路邊大量停車給其他用路人帶來的出行不便、收費主體不明確、收費標準不統一、收費用途去向不明晰等等。因此,有必要對城市占道停車收費的合法性進行法律分析。
一、城市道路的法律屬性
依據經濟學領域的公共物品相關理論,城市道路符合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的特征。公共物品是指在使用上具有非競爭性和在受益上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其中,非競爭性,是指一個人對公共物品消費的同時并不影響其他人對該產品的消費,大家都可以從中獲得的效用,即增加一個消費者所產生的邊際成本為零; 非排他性,是指一個人在消費一種公共物品時,并不能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叭≈槐M的公共物品,如空氣,迄今未見配置行政許可和民事權利的必要; 稀缺性的公共物品,如礦產資源、水資源等,至少在若干國家無法完全按照利用人的意愿滿足其要求,為了定紛止爭,就需要設置權利機制?!贝箨懛ㄏ档墓锓ɡ碚搶⑹芊烧{整的公共物品界定為“公物”或“行政公產”。公物的公用功能決定了其不是傳統民法上的所有權客體,不屬于傳統民法調整的對象,應由行政法進行規范調整。因此,公物的管理是一種行政權。
城市道路是國家為了公用的目的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的物品,基于土地的稀缺性和全民所有制社會性質,城市道路屬于一種公所有權、行政公產。依據行政公產理論,行政主體是公產的責任主體和主要供給主體,但從公產的公用性質和作用來看,行政主體不能基于公產獲取利益,除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城市占道停車收費的理論基礎
\\(一\\) 行政公產的使用權理論
境外如日本、德國和我國的臺灣地區認為公用公產的使用分為自由使用、一般許可使用、特別許可使用三種類型。第一,自由使用是指公眾依據公產設定的目的,在不妨礙他人利用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的情況下,無需批準便可對公產直接使用,如公園休憩、道路正常通行。
自由使用一般遵循平等、免費使用的原則。第二,一般許可使用又稱臨時特別使用,是指公眾雖未超越公產設定的目的,但可能妨礙了其他公用人的使用權或妨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情況下,須經法定的許可才能對公產使用,如興建房屋臨時占用道路、游行等。一般許可使用權的設定與廢止可由政府自主決定,具有臨時性,且政府可以為保障作為人民財富的公產不間斷為大多數人所使用和發揮公產原本設定的公用用途而收取一定的費用。第三,特別許可使用是指特定的人超越了公產設定的目的,向行政主體提出使用申請,經法定的許可后對公產予以使用,如道路下管線鋪設,道路兩側廣告牌樹立等。特別許可使用屬于一種契約行為,具有一定的期限,須繳納使用費,使用人擔負維護公產的義務。
\\(二\\) 城市占道停車收費的理論依據
顯然,占道停車不屬于自由使用的范疇。那么占道停車屬于一般許可使用還是特別許可使用呢? 答案是前者,理由為: 第一,占道停車權是由政府單方行為自行設定的許可使用權,無須停車人的申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2 條第 2 款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钡诙?,占道停車并未超越道路設定的公用功能和用途,當然有個前提是政府施劃停車泊位“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第三,停車人屬于臨時使用道路。
為了保證道路的暢通和效能最大的利用,應當對停車的時間做限制性的規定,如 2 小時,若超過規定的時間提高收費額度或進行處罰等。第四,法律未規定占道停車須繳納使用費。法律未規定使用人繳納使用費,政府只能基于發揮公產最大效能和保障公產為公眾不間斷使用而收取一定的費用。費用的高低不論,各地視情況而定,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即可,重要的是收取的費用不得落入私人囊中,不得他用,而是用于公用停車場的修建或扶持私人停車場的修建。收費最終的目的是在減少路邊停車的同時解決停車難的問題。
三、城市占道停車收費合法化途徑
城市占道收費備受民眾非議,不僅在于收費理論基礎研究存在不足,而且在于收費立法的缺失和收費制度的不完善,因此,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立法和法律制度,實現占道收費的合法化。
\\(一\\) 收費目的合法化
收費的目的要有合理的動機,一是通過收費調節機動車占道停車的時間,既解決臨時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又能夠發揮道路停車泊位能夠為大多數人使用的功能; 二是通過收費募集專項的資金用于建設更多的地下和立體公共停車場或用于支持更多的主體建設私營停車場,就此而言,日本做的最為成功,如東京地下和立體停車場占有率 97.1% ,名古屋為 100% 。
\\(二\\) 收費主體合法化
依據法律和行政法理論,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收費主體只能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為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不能是其他組織或個人。也就是說,其他組織在實施收費時,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且收取的費用須上繳給行政機關作為修建停車場的專項資金,而委托機關給受托的組織一定的報酬即可。在這方面,可借鑒日本的做法,大力提高停車場地設備的自動化程度,實現自助收費。
\\(三\\) 收費內容合法化
一是停車泊位的施劃不得侵害其他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權利,影響道路的正常通行功能,比如不得占用人行通道、不得在寬度少于 8 米或流量比較密集的道路上施劃停車泊位等; 二是停車泊位的施劃不得侵害其他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利,比如施劃的停車場占用了其他權利人的使用權或相鄰權; 三是收費的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地段、不同的時間有所差別,同時考慮“剛需”停車人的一般承受能力。
\\(四\\) 收費程序合法化
第一,收費必須有通過統一的標準,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立,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 第二,收費必須規范,符合法定的程序,如開具統一的發票、由專門的人員收取等; 第三,收費必須公開透明,定期公示并接受質詢。
\\(五\\) 完善收費監督機制
第一,對停車泊位的收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避免道路停車泊位淪為一部分人的私人停車場; 第二,對收費的過程進行監督,對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費的可以進行投訴,而監督機關在接到投訴后予以查明事實,進行合法地處理; 第三,建立對所收費用數額、用途的審查機制,定期公示并接受質詢,以保證專項資金的合法使用。
總之,占道停車只是權宜之計。從長遠來看,我國應盡早出臺停車場方面的立法,促進停車場產業的發展,由政府出資大力建設地下和立體的公用停車場,并建立鼓勵民間資本興建停車場的準入機制,這樣既能從根本上解決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又能確保交通秩序的井然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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