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特點及作用
1.社會沖突的含義
社會沖突作為一個基本的理論問題, 長期以來并不是法學直接的研究對象, 而是社會學理論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因此有必要從社會學理論的角度考察什么是社會沖突。
在社會學理論中,“沖突”是一個與“社會沖突”等同的概念。社會學理論從社會結構和社會變遷的角度研究沖突,研究的都是社會中的“沖突”,亦即“社會沖突”。
社會學理論中關于社會沖突的定義一般是從不同的層面對其內涵進行描述,有的傾向于用對抗、緊張等有著較濃厚情緒色彩的詞匯加上心理狀態來描述,有的則從沖突產生的根源上來描述。目前為止,較為權威的界定是美國沖突社會學派學者 L·科塞的表述,他認為“社會沖突是社會群體之間由于利益或價值的對立而發生的對抗?!?/p>
2.社會沖突的控制
從科塞的定義出發,社會沖突是社會群體之間(這種群體既包括個人與個人,也包括個人與國家),由于物質利益或文化價值的不同而發生的矛盾對立。社會沖突可能在一方強勢或者正義的基礎上,對對立方產生示范作用,使其本來欲趨之的方向轉而朝著共贏的方向確立其基本物質利益或文化價值,最終實現社會的和諧。相反,社會沖突也可能在上述對抗不可調和的前提下,引起對立雙方矛盾由隱性向顯性轉化,從而導致一定范圍內或者整個社會的不穩定。由此可見,社會沖突對社會發展或社會穩定既有利又有弊。
社會沖突的“正作用”表現在:(1)能夠促進社會發展。首先,社會沖突促進產生新的社會制度;其次,社會沖突可以鍛煉社會主體,提高社會主體的素質;第三,社會沖突可以產生新的社會思想和社會規范。(2)能夠加強群體與社會的整合。首先,社會沖突可以加強群體和社會系統內部的團結;其次,社會沖突會導致公共組織的建立,增加社會整合的力量;第三,社會沖突能夠產生結合和聯盟。
社會沖突的“反作用”表現在:(1)損失社會資源。(2)破壞社會秩序。一方面,社會沖突破壞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另一方面,社會沖突會破壞社會行為秩序。此外,社會沖突還破壞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思想秩序。(3)傷害社會心理。首先,社會沖突會傷害個人心理;其次,社會沖突會傷害群體心理;第三,社會沖突也會傷害不同國家之間以一國全體國民共同意識表現出來的國民心理。(4)產生社會問題。一是社會沖突本身就構成社會問題;二是社會沖突會引起社會問題??偠灾?,社會沖突的正、反功能是客觀存在的,承認其積極作用并不意味著鼓吹和擁護社會沖突,相反,我們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尤其是法律途徑控制其反作用,引導其向積極的、符合人民大眾需求的方向轉化,最終達到社會的和諧。
3.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特點
通過分析社會沖突的正、反作用,可以看出對社會沖突予以控制的必要性,即社會沖突應該得到規范。法律作為民眾通過國家權利機關制定具有普遍效力的社會規范,對社會沖突的控制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對社會沖突的控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1)強制性。社會沖突的法律控制主體是國家及其司法機關。國家及其解決社會沖突與糾紛的專門機關在控制社會沖突時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和道德上的公平性?!昂戏ㄐ浴笔钦螌W中的一個重要范疇,指民眾對于現存政治秩序和政權的信任。與這種合法性相伴的是強制性。社會沖突的法律控制,要求社會成員必須服從國家制定的規范和原則。在沖突發生后, 對于國家專門機關的裁決,沖突雙方必須服從和執行。這種強制性使沖突有了一個合法的消解程序,避免沖突升級成破壞社會和諧的力量。
(2)公開性。法律對社會控制的手段主要是通過正式規范(即法律法規)進行的。社會沖突的法律控制機關在處置社會沖突時只能采用理性的、公開化的法律,在形式上公開、明確、穩定, 在內容上公正、自由、平等、有秩序。與其他社會控制手段相比較,法律控制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因此占據著控制社會沖突的主導地位。
(3)公平性。社會沖突的法律控制主體是中立、獨立、公正的法院和法官,在“司法獨立”和法官中立的理念下,沖突各方認可的司法裁判方式是解決矛盾和糾紛的途徑之一。因為法律是公平的,值得公眾信服;法官是公正的,值得公眾信賴。
(4)普遍性。法律對社會沖突的控制存在于國家產生以來的任何社會, 它是建立和維持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效機制?,F代社會(尤其是處于轉型時期的社會)沖突更為頻繁,社會糾紛日益增多,沖突的時空性也隨之急劇擴展。
4.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作用
(1) 預警作用。社會不穩定或社會解體都有其先兆。法律制度既然被稱為“法網”,就不能僅僅起到制裁作用,同時也要起到預警和控制作用。法律制度通過立法技術手段,確定社會緊張超過一定強度(臨界點)即納入法制軌道。這套立法技術手段主要體現為各類案件的立案標準和立案條件。如我國司法機關在受理各類刑事案件時均需審查該項刑事糾紛中的有關數據、情節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限度,否則不予受理。
(2)宣泄作用。社會個體之間的不平情緒或不滿情緒甚至敵對情緒,是不可避免的社會心理現象。這種情緒無疑會導致對抗行為的產生,而對抗性社會行為將沖擊現有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歷史和現實都證明,強行壓制不平情緒是不足取的,法律活動才是宣泄不平情緒的重要渠道。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訴訟和仲裁的程序進行指控、辯護或辯解,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解決具體的糾紛,在具體糾紛得到公正處理的同時,不平情緒也就隨之消除。
(3)救濟作用?!熬葷币辉~有兩種解釋:一是對社會上遇有不幸或無力生活的人們的救助;二是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因某一種疏忽、脫節、失調或沖突而發生不幸、不良、不平或不安時,對其所需給予援助、糾正、調整或改善的一種社會工作及社會現象。法律制度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社會救濟:其一是規定法律救濟權, 即通過法律規定在原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產生相應的派生權, 例如因侵權產生的賠償請求權。法律制度通過司法保護的方式維護法律救濟權的實現。其二是制定社會保障和社會工作立法,以協調、促進各種社會救濟工作。
(4)秩序作用。社會控制是社會秩序得以實現的基本保證, 而法律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 具有比其他手段更為廣泛和有效的作用。社會物質條件是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社會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是維護、保全一定社會結構的基本手段。法律制度對于糾正和預防越軌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具有普遍意義。
二、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范圍
社會沖突的社會學內涵揭示了社會沖突的普遍存在和對立表現形式,為法律調控機制的產生和法學上對法律的沖突調控機制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前提。但社會學的沖突概念過于寬泛,并不能為法學所直接采用。因為正如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調整的范圍一樣,法律對社會沖突的調控也有一定的限度。
1.法律控制的社會沖突是行為的沖突
以沖突的形態為根據,可以將社會沖突分為行為的沖突和心理的沖突。而法律能對之進行評價的只能是行為的沖突。行為法學認為,“人類行為是由主體需要驅使的,主體為了獲得資源和維護既得資源而自覺進行的活動,這種活動是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p>
對行為概念的這一概括,強調了人類行為是主體以資源為對象的自覺活動,由此,行為的沖突是行為對既有的資源分配秩序的沖擊,是法律的當然調控對象。而心理的沖突如果不以人的行為為載體表現出來,就不會產生任何社會影響,更不會對現實的社會秩序構成威脅,因此沒有對其進行法律調控的必要性。
2.法律控制的社會沖突具有嚴重的反社會性
“從社會沖突的社會意義上看,在任何一個有秩序的社會中,沖突———即便是純粹發生在私人之間的沖突———都具有一定的反社會性?!狈煽刂剖怯商厥獾闹黧w經由嚴格的程序來進行的,其啟動的成本較高。
法律控制社會沖突的高昂成本,決定了并不是所有的社會沖突都可以由法律來調控。因此,從法律資源利用的效益和效率出發,必須是具有嚴重的反社會性的社會沖突才可以啟動這種正式的調控機制。
3.法律控制的社會沖突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
法律控制的社會沖突, 其主體必須是自然人和法人。這一要件是根據法律對社會沖突的評價而設定的。
法律對社會沖突的評價是以單個自然人以及自然人的特定集合形式———法人為對象的?!胺煽刂频纳鐣_突只能是社會系統內不同部分之間的對抗, 如社會集團、社區、政黨之間的沖突,而不是社會系統本身的基本矛盾,不是革命的變革?!碑敍_突上升為革命時,也就超出了法律控制的范圍。
三、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局限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法律對社會沖突的控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法律對社會沖突的控制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律控制存在漏洞
社會沖突層出不窮,有時難以找到明確的法律規范作為解決的依據。雖然“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但面對不斷涌現的社會沖突,法律難免疏漏,因為法律只是為社會生活提供了一個模式和框架,而非社會生活本身,因此以社會共知的道德規范作為補救手段是必要的。
2.法律控制的范圍有限
法律制度主體體系的力量畢竟有限,不可能受理所有的社會沖突,只能通過一定的條件限制,受理較為嚴重或現實的社會沖突,而對于影響很輕微的社會沖突則不予受理,一般的思想沖突也不是法律機構受理的范圍。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的范圍要廣泛得多,但也是有其范圍限制的。我們強調依法治國,但不應抱有事無巨細一律以法論處的幻想。
3.法律控制具有僵化性
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絕對的權威性,在一般情況下有利于社會沖突的解決, 但有時則容易使沖突雙方傷了和氣。在大量的一般性民事糾紛中,糾紛當事人還是樂意通過非法律途徑(比如和解)來協調解決的,其效果往往是良好的。
4.法律調控社會成本高
通過法律對社會沖突予以控制,有著嚴格的程序。沖突一方在選擇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對立時,法律規定其必須按照一定程序進行,比如民事訴訟中的一審期限以及立案預交訴訟費等,這不僅增加了時間成本,還會加大沖突方的物質損耗。
四、社會沖突-法律控制的完善
我國目前仍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沖突日益增多、加劇。為了防止出現社會動蕩,首先應清晰地界定社會沖突的正、反作用;其次,應當發揮法律控制這一重要的社會沖突控制方式。然而,隨著社會沖突的不斷涌現,我國法律體系出現了對社會沖突進行控制的滯后性,因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我國法律制度予以完善:
1.以立法方式確立利益主體的平等地位
在我國當前的社會生活中,法律對利益主體的調控既存在著利益主體不平等和權利義務責任不對等的狀況,也存在利益分化后新生利益主體在法律上存在保護空白的狀況。這就造成了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機會不均等、地位不平等,其后果是各個利益主體之間互相侵犯,出現矛盾對抗,形成社會沖突,甚至演變成激烈的社會動蕩?!耙霃牧⒎ㄉ嫌行Э刂粕鐣_突,必須首先從立法上賦予各種利益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其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負有對等的義務和責任?!?/p>
2.界定明晰的產權
產權是個人對其所擁有的勞動、物品和服務的所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排他權和交換權。在市場經濟中,人們從事交易的目的是從中獲得收益,而產權則是人們參與收入分配的一個依據和憑證,所以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它能幫助一個人形成與他人交易時的合理預期?!?/p>
要從法律上對產權加以明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對公有產權和私有產權應進行同等的法律保護,不能厚此薄彼;二是對公有產權的主體應從法律上加以明確并落實到國有企業的改革中,避免所有者缺位;三是充分尊重和嚴密保護知識產權。
3.實行分配正義
分配不公導致的社會沖突既與政治權利和經濟利益的分配不平等有關,也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體獲取利益的機會、過程和結果的不平等有關。就政治權力分配而言, 以憲法為主體的憲政法律文件雖然確立了社會主體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主體地位,但是在公眾參與政治決策、表達意志和進行民主監督等方面仍存在明顯的不足, 需要法律進一步予以完善。就經濟利益而言, 法律雖然明確了各類社會主體的利益范圍,但國有資產利益的分配、公共產品的擁有和不完全競爭領域的高額利潤和福利腐敗等問題日益突出。法律必須解決這些容易引起沖突的不平等。
4.確立社會沖突的多元控制模式
社會沖突的法律控制主要是以沖突主體之間的起訴與應訴的方式來解決的,因而法律訴訟在解決社會沖突中占主導地位。而訴訟主導地位的確立并非以談判、仲裁、調解等其他非訴訟控制方式的徹底退場為代價,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沖突方面仍有重要作用,這主要表現在:(1)可以充分發揮作為中立調解人的專家意見在調解中的作用;(2)以妥協而非對抗的方式解決沖突,有利于維護長期關系;(3)令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參加沖突解決;(4)保守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5)當法律規范相對滯后時,提供一種靈活的沖突解決程序;(6)允許當事人依照自主和自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行為規范;(7)經當事人理性協商和妥協,可能實現雙贏。因此,我們在肯定法律控制社會沖突訴訟主導地位的同時,還應從法律制度構建層面構建多元化的社會沖突的解決或者控制模式。
[ 參 考 文 獻 ]
[1]L.A.科塞.社會沖突的功能[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9:8~9.
[2]謝邦宇,等.行為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9.
[3]顧培東.社會沖突與訴訟機制———訴訟程序的法哲學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4.
[4]宋林飛.西方社會學理論[M].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324.
[5]趙震江.法律社會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1998:57.
[6]陸平輝.利益沖突的法律控制[M].法制與社會發展,2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