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時代的進步,社會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檔案利用者與提供檔案利用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在查檔利用服務工作中出現的種種涉及公民隱私方面的問題、糾紛也不斷增多。
因此,如何在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的同時,又避免公民的隱私權受到傷害,這是擺在檔案管理部門面前的一個課題。然而,要協調好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則須先了解什么是隱私權。
一、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涉及到的公民隱私權
\\(一\\)隱私權概念闡釋
隱私權中的“隱私”二字,其基本內容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擾;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開;個人私事決定自由不受阻撓。而這其中,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中涉及到的,就是“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開”。所謂私人信息,則是指以任何形式記載的關于可識別的個人的信息。包括此人的民族、種族、膚色、性別、年齡、婚姻狀況、身份證號碼、住址以及此人的個人看法和觀點、他人對此人的評論或看法、此人的別名,等等。
那么隱私權就是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活動、私人信息和私人事務進行決定,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的權利,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自然人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隱私權旨在維護權利主體人格尊嚴的權利,是公民保持其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條件。然而,在當今這樣一個信息化社會里,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迅猛發展,人們的隱私越來越面臨著被侵犯的威脅,在我們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的今天,保護公民隱私權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信息化法律社會,隱私權易被侵犯
長久以來,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一貫的傳統做法是,將婚姻檔案、招工檔案以及知青檔案作為對外開放的檔案,一度為社會公民解決個人工齡、退休、獨生子女費認領、夫妻關系證明等問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是,隨著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這些檔案作為可供社會公民共享的信息資源,則相繼引來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隨著信息化社會的到來,特別是網絡化的計算機系統和大型數據庫的建立,大量開放檔案通過網絡傳送,一旦此部分檔案存在涉及金融、醫療、保險、財產、家庭等個人隱私方面的內容,則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個人信息失控的情況。公民的個人信息一旦被他人非法獲取,或者信息持有者未經公民本人授權擅自將這些數據用于其他目的,就很容易對公民的隱私權甚至人身安全造成侵害。因此,在采取高新技術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同時,需要對公民的個人信息進行保護,其實質是在確保國家和公共利益的原則下,對個人信息的傳播加以控制。
\\(三\\)涉及個人隱私內容的檔案利用情況復雜
就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內容來看,其保存的文書檔案,特別是民生檔案涉及個人隱私內容較多,而其利用的實際情況則又復雜多變。
比如,民生檔案中利用率較多的婚姻登記檔案,在利用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這種利用情況:夫妻二人離婚后一人死亡,且兩人非初婚。
而死亡方的子女需查閱其父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財產公證或生育二胎申報等相關事宜,離異另一方雖尚在人世,但由于是死亡方子女的繼父\\(母\\)而無法再取得聯系,有時即便聯系得上,也未必愿意予以協助查閱其婚姻登記檔案。這樣根據國家民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制發的 32 號令《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中“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的規定,死亡方子女就無法查閱其父\\(母\\)及繼父\\(母\\)的婚姻登記檔案,從而無法辦理利用者所需辦理的相關事宜。
再比如,在文書檔案中往往有一部分甚至是一個段落、一個統計表、一句話涉及到有關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務、家庭住址、歷史問題、出身成分、家庭成員、個人簡歷、對個人的評價等等內容,這部分內容是不是屬于個人隱私?如果屬于,具體到什么程度的可以對外開放?或者一律不得開放利用?還是可對當事人提供利用?
特別是早期文書檔案中往往有表揚一個人逐漸變好的過程,其變好之前的不良表現是否可以開放利用?此外,檔案界還有一種不成文的做法,就是涉及個人不好的事件往往會以保護個人隱私為由不予開放利用,而涉及個人好的事件往往就會大力提倡對外提供利用。
但涉及個人好的事件,比如先進工作者審批表、勞動模范榮譽名冊等,里面也涉及到個人的姓名、年齡、單位、職務、個人簡歷等等個人信息內容,這些是否也算個人隱私呢?如果算的話,對外提供利用\\(不是指對當事人的利用,而是指網絡公開形式\\)是否也算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呢?
二、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應注意保護公民隱私權
\\(一\\)實現檔案資源共享與保護公民隱私權是對立統一的在國家檔案館向社會公眾提供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時候,保障了公民的了解權,即知情權,是對公民人權的一種尊重,也是民主社會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同時,作為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最終目的是要提供檔案信息為社會服務,當然是限制越少越好,而在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公民隱私權保護的問題。公民隱私權保護的核心是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而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目的是要讓檔案利用者共同分享、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因而兩者產生了矛盾。若對公民隱私權過分加以保護,必然會限制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產生負面作用;反之,若對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公民隱私權。
但是,若在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時,對檔案隱私權進行充分的保護,公民對保存在檔案機構的檔案安全感的認知程度就會有所提高,從而為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安全的保障。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在賦予公民對其隱私以保護的同時,也保障了社會公眾獲取檔案信息的正當權益,因而可促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活動健康、安全的開展。
\\(二\\)改善相關法律環境,采取適當措施,保護公民隱私權近年來,由于檔案信息資源共享與保護公民隱私權這兩者間的矛盾日益突出。這就要求我們在保證公民平等利用檔案權利實現的同時,充分尊重公民的隱私權,并將其作為日常工作注意掌握的一條準則和檔案館的一項重要任務。對于屬于個人隱私的檔案材料,應當嚴格掌握其使用范圍。但是,目前,有關個人隱私權,我國憲法和許多其他法規只有零散保護隱私權的內容,雖然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的民法草案首次明確提出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并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收集、儲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钡?遺憾的是,時至今日,隱私權在我國法律叢林之中尚無一席之地,至今尚沒有明確將隱私權作為一種專門的法律權利予以保護。
同時,我國檔案立法在考慮包括私人和記錄個人隱私檔案的保管利用方面的規定還不夠完善,檔案管理人員在保護限制利用隱私檔案方面的意識也較為模糊。雖然《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的第七條中第十六項規定:“涉及公民隱私的,對社會開放會損害公民聲譽和權益的檔案應當控制使用”。但對涉及公民隱私的檔案進行利用時,應如何控制使用?控制的程度如何?怎樣控制使用才能在公民隱私權得到應有保護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并做詳細規定。因此,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有關法規,對于改進和完善我國檔案信息資源共享的法律環境,在滿足廣大公眾的利用需求的同時,依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推進民主與法制建設,保護公民的切身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此外,可以嘗試限制一定范圍的檔案信息資源實現共享,而不是互聯網形式的資源共享,以確保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前提下,實現檔案信息便捷利用,真正解決社會公民所需解決的相關事宜。比如婚姻登記部門、婚姻登記檔案管理部門以及需要用到婚姻登記檔案開展相關業務的其他政府部門\\(如派出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公證機關、司法部門等\\)實現婚姻登記檔案信息資源的政府機關內部共享,那么就避免了因當事人無法親自查閱其婚姻登記檔案,而導致的相關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無法解決,甚至避免了社會矛盾升級的現象出現,同時也保護了公民個人隱私。
總之,在信息化發展迅猛、公民法律意識日益增強,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步伐不斷加快的今天,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法律依據又相對匱乏籠統,因此在提供檔案信息資源共享、合理利用的同時,要確保檔案內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不泄露,公民隱私權不被侵犯。真正做到在保證公民隱私不公開的前提下,提供館藏檔案利用的便民、利民、惠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