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指導官方獸醫在實施行政處罰中正確理解處罰法定原則,本文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就動物衛生行政處罰公正原則進行分析,供執法人員參考.
【案情概述】
2013 年 8 月 12 日,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接到甲縣某村村民舉報,稱該村村民于某經營無檢疫證明的豬肉.接到舉報后,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指派執法人員進行了調查,對于某進行了詢問.經調查得知于某經營的 30 千克豬肉來源于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門配送,該豬肉未取得檢疫證明.配送價格為 19 元 / 千克,售價為 21 元 / 千克,于某已銷售 8 千克,銷售所得 168 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豬肉配送單、證據保存清單,以及于某經營豬肉的實物照片等證據在案佐證.
于某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供涉案豬肉輸出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非封鎖區證明,不符合補檢條件.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認為,于某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于 2013 年 9 月 5 日作出了給予于某沒收違法所得 168 元、沒收 22 千克豬肉、處以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 2 倍即 1260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于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提出行政訴訟,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
【以案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動物衛生行政處罰中應當遵循公正原則的問題.
公正原則是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在實施動物衛生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及其執法人員在處罰過程中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并公正的適用法律.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的規定,在動物衛生行政處罰中,公正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動物衛生行政處罰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要求據以處罰的事實必須客觀存在,并且是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沒有違法事實的,不得給予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以法律為準繩要求嚴格遵循處罰法定原則,并且使用同一尺度平等對待相同的違法行為,對相同違法行為的各方當事人,不得僅處罰其中的部分當事人,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給予的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做到處罰得當,禁止濫罰.
二是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執法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當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這里所稱的"直接利害關系"通常指以下三種情形:第一,執法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12;第二,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第三,執法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請示回避.如果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要求執法人員回避的請求.回避方式有執法人員自行回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兩種.
三是處罰程序適宜.動物衛生行政處罰中,行政處罰程序是指動物衛生行政主體在處理動物衛生行政違法案件,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處罰時所應遵循的方法和步驟.嚴格執行行政處罰程序,可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濫用行政處罰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能保障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正確、及時實施行政處罰,提高辦案效率.根據《行政處罰法》和《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動物衛生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應當根據案件事實選擇適用.
四是實行申辯和聽證制度.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和期限.方便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利,防止或減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作出錯誤的處罰決定,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申辯和聽證制度不僅是行政處罰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公開原則的重要體現.
五是實行職權分立制度.動物衛生行政處罰中,職權分立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第一,辦案的執法人員應當與作出處罰決定的人員分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外,辦案的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通常情況下,由辦案的執法人員負責調查違法行為,查明事實后向動物衛生行政主體提出處理意見,由該動物衛生行政主體的負責人進行審查,如果給予較輕的行政處罰,由負責人決定,如果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或者是重大違法行為、案情復雜的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作出處罰決定.第二,罰沒與收繳分離.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除個別情形外,作出罰款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由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動物衛生行政主體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款以及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動物衛生行政主體返還罰\\(沒\\)款.實行職權分立制度,可以有效解決亂罰款問題,也利于防止辦案人員腐敗,從而體現行政處罰的公正性.
本案中,涉嫌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行為主體有兩個:一是于某,二是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經立案、調查取證后,認為于某經營豬肉的行為,違反了《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即禁止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規定,并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按照《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于某進行處罰是正確的.但是,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將涉案豬肉配送給于某的行為顯然也是經營行為,同樣也違反《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即禁止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動物產品的規定,也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雖然在乙縣,但其將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豬肉銷售給于某的違法行為發生在甲縣,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對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但甲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僅對于某進行處罰,未對乙縣百利食品有限公司進行處罰,屬于行政不作為,也違反了行政處罰的公正原則,應當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