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用海域期間”的定義
“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是一種特殊期間,“非法”和“占用海域”從性質和狀態上對期間進行了限制?!胺欠ā笨梢岳斫鉃椤拔唇浥鷾适褂煤S颉焙汀膀_取批準使用海域”兩種情況; “占用海域”可以理解為對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期間是指“從某一時刻到另一時刻所經過的一段時間”,具有起止性\\( 期間必須具備始點和終點\\) 和持續性\\( 是一定法律關系存續的時間范圍\\) 兩個特點。所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可以簡單概括為“行為人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排他性使用海域的行為從開始到結束之間的一段完整時間”。
二、“非法占用海域期間”的起點和終點的確定標準
行政機關以發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之日作為違法用海行為終點無爭議,對于如何確定違法用海起點,行政機關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以 2002 年 1 月 1 日為分界線,對《海域法》頒布前發生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但執法實踐中,如何確定開工日期一直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在確定各案開工日時采用的證據種類也不盡相同。主要有三類: 一是以當事人筆錄記載為準,二是以監理報告記錄為準,三是以非當事人筆錄記載為準。
根據《證據法》“不同類型的證據在證明同一事實時其證明力是有先后順序”的原理,我認為應該遵循“先采納施工監理報告、施工日志所記載的開工日期,再參考調查詢問筆錄”的原則來確定開工日期。如果證明違法用海起點的證據只有調查詢問筆錄且多份筆錄記錄不一致時,根據“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規則,優先采用非當事人筆錄; 當證據只有當事人所做的調查筆錄時,根據“孤立的證據的證明力小于多個證據證明效力”的原則,應當補充收集其他證據確定開工日\\( 目前有些案件直接以當事人筆錄確定開工日\\) 。
三、罰款公式中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是否就是實際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間
\\( 一\\) 圍海、非法占用海域項目
對圍海項目和非法占用海域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間”的確定,各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各異\\( 具體參見《暫行辦法》第八條\\( 蘇\\) 、第九條\\( 浙\\) 和第五條\\( 閩\\) \\) 。執法實踐中對非法圍海、非法占用海域案件“非法占用海域期間”采用兩種標準—一是按照地方《暫行辦法》確定,二是按照實際的違法占用月份\\( 如上海\\) 計算。我個人以為,引入罰款公式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應該就是實際的非法占用海域的時間。理由如下:
首先,在目前法律對“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參照《征收標準》的規定確定罰款公式的“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實際是適用法律不當。
其次,各地《征收標準》對期間采取近似計算方法,這種計算方式在方便行政機關計算的同時使法律公平性流于形式主義??v向比,按照福建省《征收標準》的規定,當事人實際違法用海 6 個月少 1 天和 6 個月,雖然時間上只相差 1 天,但后者的罰款卻是前者 1 倍; 橫向比,當事人在第一個日歷年十月一日到第二個日歷年的二月二十九日違法用海,按照浙江省《征收標準》的規定計算,其行為不追究法律責任,按福建省規定,按違法用海半年處罰。
再次,違法用海的行為侵害了國家的海域所有權和其他依法用海人的海域使用權。給國家和他人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 二\\) 填海項目
根據各地《征收標準》的規定,填海行為確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分兩種情況: 一是只需要確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間”起止點\\( 期間在此僅僅是作為違法事實組成部分,為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服務; 對于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填海工程,不存在處以“非法占用海域期間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 XX 倍”罰款的可能\\) ,二是需要確定代入公式“非法占用海域期間”\\( 如浙江規定,對于這類情況,具體論述同“非法占用海域和圍?!辈糠謀\) 。
四、“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是否存在不連續計算的可能
違法用海工程可能會因為自然或人為原因而中斷施工,一種情況是違法主體變更導致施工中斷,比如前用海單位因為某種原因轉讓未完工的非法用海工程,另一家單位繼續該工程的施工。一種情況是違法主體不變的前提下,因為發生臺風或資金不到位等原因導致施工中斷。對于前者,在對第二家單位處罰計算“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時是否僅從其接手施工之日計算? 對于后者,在計算“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時是否包括停工時間?
第一類情況,我認為對后違法主體處罰時“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是從他自身開始實施違法行為開始計算,不是從前違法主體違法施工之日計算\\( 無論前違法主體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可以追究前違法主體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類情況,我認為非法占用海域期間是包括停工時間的。因為無論是自然原因還是人為原因,都沒有改變海域被“排他性”占用的事實,違法用海事實是持續不變的。而且,任何用海者都應該充分考慮到海洋的多變性和海域開發利用中可能出現的導致破壞工程進程的各種不利因素而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合法用海者尚且要承擔此種風險,對于非法用海者更不能排除承擔該種不利后果的可能。
五、結語
本文通過對現有十三起海域案件分析并結合近年執法實踐,對如何確定“非法占用海域期間”進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討。由于知識的局限性和實踐經驗的有限性,對“非法占用海域期間”的研究并沒有深入展開,比如對目前通行的以行政機關發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作為違法行為的終止日的做法是否科學等問題,今后,隨著執法實踐的不斷深入和執法經驗的不斷豐富,還需要對該課題進行進一步的細化研究。
參考文獻:
[1]李航,宋增華. 對“非法占用海域期間”的初步研究[J]. 海洋開發與管理,2005,02: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