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廣袤而神奇的土地上,世代生息繁衍著藏族、回族、撒拉族、蒙古族和土族五個世居少數民族,他們在長期生產和生活實踐中用自己的辛勤勞動和智慧創造了豐富多彩的具有鮮明民族個性的燦爛文化,并“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文化儀式、社會實踐、信仰體系、親屬結構以及可能有的種種特質?!?/p>
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大力推進,以及實踐“生態立省”和“四個跨越”發展戰略且在青海省“十二五”規劃所確立“充分挖掘青海文化資源,突出文化作為靈魂的重要作用”的當下,本省世居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著原真性消失、瀕臨消亡的嚴峻形勢。因此,研究青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青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現狀
目前,青海對世居五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主要有三個層次: 一是青海省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二是青海省政府及所屬文化部門頒布的地方性規章; 三是各自治州制定的單行條例。
\\(一\\) 地方性法規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于 1989 年通過《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該《辦法》于2001 年進行了修正。2011 年 7 月,青海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并通過了《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修訂草案\\) 》,這是目前青海省對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對完善的法規。2002 年,青海省人大還制定了《青海省發展中醫藏醫蒙醫條例》和《青海省發展中藥藏藥蒙藥條例》,兩個條例對青海世居少數民族中藏、蒙醫藥文獻和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以及傳統藏藥蒙藥秘方、驗方、組方和炮制工藝的挖掘、搶救、保護工作進行了法律的規定。
\\(二\\) 地方政府規章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 2006 年出臺了《青海省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實施意見的通知》,2007 年出臺了《建立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通知》和《成立青海省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的通知》,2007 年還轉發了青海省文化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古籍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上述規章主要是在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之后,青海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對本省的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起到法律上的規范和保護作用。
\\(三\\) 自治州、縣層面
各自治州、縣并沒有出臺專門保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規條例,但各自治州、縣自治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卻對本地區民族風情、民俗、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景觀的保護和合理開發以及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做出了規定,如《黃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開發、利用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民族文化遺產; 重視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認真做好圖書報刊發行和地方志的編纂工作?!?/p>
二、青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青海省積極制定保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彰顯其原真性和重要性,使得本省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但由于歷史性破壞和面臨“自然消亡”威脅等原因,保護工作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一\\) 保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法規尚屬空白
2011 年,國家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很多省、自治區根據自身特殊情況在此之前就已經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雖然青海省目前擁有豐富的文化遺產資源,但通過法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明顯滯后,至今沒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立法,更沒有專門針對世居五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法律保護,導致社會缺少專業的機構及時保護世居少數民族瀕臨滅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 立法層次較低且法律保護缺位
目前,青海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具有濃厚的政策性,許多政策和措施都是采用“意見”“通知”“批復”的形式,效力層次較低且保護形式也不規范,其效力和適用范圍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三\\) 法律意識淡薄
盡管青海省的各級政府和文物保護單位積極對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宣傳和法律保護,但由于廣大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還較為陌生,對身邊一些司空見慣的傳統民間技藝、文化、習俗等\\(其實質即非物質文化遺產\\) ,常常加以漠視。再加上政府投入的經費有限,導致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的意識淡薄,更缺乏運用法律對其予以保護的意識。
\\(四\\) 單一的保護模式
在保護本省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保護方式應該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更應該趨向于多樣化,包括行政保護方式、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制定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保護,甚至可以通過民間習慣進行約束和保護。但青海省目前仍然以行政保護方式為主,而其他保護方式很少,單一的保護方式造成保護效率較低。
三、青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之構建
\\(一\\) 批判地借鑒和繼承國內外有關非物質文化
遺產保護的寶貴經驗,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完善傳統文化是人類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創造的文化成果,代表著民族的特定身份認同和文化基因傳承。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保護本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過程中,法律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過程中的重要一環,運用法律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這是國內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功的首要經驗。
青海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方面明顯落后,更未形成對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全方位保護的法律體系。在未來制定地方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法規時,應當著重凸顯本省世居少數民族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和地位,彰顯地方民族特色。
\\(二\\) 建立和完善青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批判地繼承和借鑒國內外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優秀經驗,同時結合本省世居五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特性,從普查機制、制定相關政策與措施以及引入文化生態保護區和專項資金保護等方面進行保護和完善。
1. 建立有針對性的普查機制
所謂針對性,是針對青海省世居的五個少數民族進行普查,通過普查現存的民族特色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優秀民間文化傳承人、民族語言、民間音樂、民間文學、民間舞蹈、曲藝、美術、雜技、手工技藝等,全面了解本省五個世居少數民族在各州縣的分布區域、種類、數量以及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完成調查、登記、記錄以及建立檔案等工作。在普查過程中,以全面性、真實性和代表性三原則為指導,選擇有特殊代表性和民族記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留各民族傳統文化的原真性,真實客觀詳細的進行記錄。
2. 制定相關政策與措施,加強本省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保護
傳承人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注重對傳承人的保護與培養也顯得尤為迫切。應著眼青海本土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和發展的內在需求,建立適合本省省情的、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的有效機制。通過家族、學校以及社會等各種教育傳承模式,加強對世居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保護。
3. 引入“文化生態保護區”模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發展和蛻變過程中,都依賴于其所處的文化生態環境,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自然環境、經濟環境、社會組織環境的產物。青海省應該引入“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理念,使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和整體性保護進入新的階段。
在引入“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理念時,也要從法律保護的角度入手,對“文化生態保護區”未來的建設管理、資金運用以及文化遺產保護、傳承人權利義務保護及違反保護區管理規定的責任等方面進行規范和制定,從而更好地保護本省世居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4. 建立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資金
要保護好本省世居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是手段,而經費保障則是基礎。實踐過程中,為保證本省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保護資金的健康順利運行,就需要通過建立有效合理地資金投入和輸出的保障機制。確保省政府對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經費投入是有效、合理并且可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的,而且要在資金投入之后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確保該專項資金為保護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所運用。通過政府財政的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保護機制,發揮組織、民間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力量,積極拓展世居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領域,加強合作,從而更好地保護本省世居少數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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