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國之法,為民而立者也,故其行也,求便于民。審計作為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經濟和社會發展過程中,也要順應國家治理的需要,順應民心,適時做出調整。審計法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我國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
一、國家審計法律的修訂變化體現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
(一)轉變之一,更加注重對象實質,延伸監督范圍,增強了經濟手段功能
修訂后的《審計法》大大延伸了監督范圍,將財政資金、國有資本的概念外延了,即使是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或非全資國有資本公司也納入了審計監督范圍。
除此之外,政府拼盤建設項目納入審計監督范圍。這充分說明了審計更加注重審計對象的實質。從法律調整的范圍來看,審計工作也將滲透到經濟領域的各個方面,如參與整頓維護經濟秩序、國企改革、新農村建設等,國家審計的經濟作用將愈來愈大,以至成為國家經濟建設中不可缺少的環節。
(二)轉變之二,更加注重內部程序,提升權限,增強了懲治腐敗功能
與以前不同,修訂后的《審計法》大大提升了審計機關的權限。一是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和審計內容相關的財務系統和數據、業務系統和數據等。二是能夠依法查詢單位和個人賬戶,依法封存違法違規取得的資料和資產。三是有權得到其他權力機關如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協助,增強了部門協作功能。實際上,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需要其他系統的協調配合才能使國家治理整個大系統有效發揮作用。當然,審計機關要做到合理檢查,既不能對被審計單位系統數據的完整性、安全性構成威脅,又不能泄露該系統的秘密。審計機關也應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轉變之三,更加注重經濟責任,制約權力,增強了政治手段功能
修訂后的《審計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地位,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處的違法行為也日益增多,經濟責任審計也越來越成為各級組織部門安排、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度量標準之一。各級經濟責任審計項目逐年增加,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也相應增多,大部分審計機關都成立了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確規定,凡是干部的提拔任用首先必須過經濟責任審計的關口,未經審計的和審計未過關的,一律不提拔使用。這充分表明經濟責任審計已成為干部任用標準“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必要評價途徑之一??梢?,審計在關注資金和項目的過程中,透過現象看本質,不斷加強了對權力行使過程的監督,在反腐倡廉中大有作為,審計的政治手段作用將進一步發揮。
(四)轉變之四,更加注重監管職能,明確職責,增強了指導服務功能
審計的職能是監督檢查,更重要的是在于服務指導功能。查找問題不是目的,只有全社會各微觀單位的財政財務問題引起了重視,得到了規范,審計的指導服務功能才算完全滿足了社會的需求。新修訂的審計法明確了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職責以及對被審計單位的規范提出了要求。并且審計法還規定: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并且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的目標是幫助組織增加價值、提高效率和實現目標,通過檢查、評價提出合理建議,其本質與國家審計的目標合法性、合規性、效益性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國家審計所服務的組織主要是針對政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團體組織等。通過長期的審計監督和扶持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內審機構,可以有效地節省國家審計資源,提高國家審計效率,因此,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是作為國家審計的必要補充,也應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但強化內部審計的功能的作用遠不止于此,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也是對社會審計的一種支持和補充,更為重要的是各組織(單位)規范管理、提高效益的內在需求。因此,新修訂的審計法提出的觀點兼顧了長遠,在審計實踐中很有實際意義。
二、國家審計如何在國家治理的轉變中發揮更大作用
(一)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
隨著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審計范圍的進一步擴大以及審計內容的繼續深化,現有審計力量和人才難以滿足審計事業發展的需要,急需引進和培養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特別是投資規劃、資源環保、農業金融等方面的技術力量來保障各類型的行業審計質量和效率。只有加強審計人才隊伍建設,才能更好的發揮審計在國家治理中把握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脈搏,有針對性的把脈問診、諫言開方的作用。
(二)加強政策執行情況審計
主要是加強對涉及民生的問題住房保障、醫療保險、惠農、環保等政策執行情況的審計,既審查資金分配和使用的效果,又關注重點工程和建設項目的后期成效,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當好參謀助手,及時揭示和查處重大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問題,促進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到位,使得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實現好、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三)加強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
堅持做好任前、任中、離任審計,確保領導干部不帶“病”提拔,領導權力能夠得到有效約束。突破常規經責審計,找準績效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的著眼點,重點從領導決策的績效評估結果出發來客觀公正的評價干部,看是否有利于推動區域經濟發展,是否有利于當地生產力的釋放,是否有利于部門管理精細化等,力求從宏觀層面研究和反映存在問題,揭露和解決國家治理中存在的一些深層次、體制機制性問題。
(四)加強社會、內審機構的執業監管
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之間是彼此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的關系,三者都是審計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引導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機構規范執業行為,健全管理規定,完善行業自律。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組織的執業監管,完善國家審計的指導服務功能,就是完善審計監督的外部環境,從整個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看,也是推動國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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