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是1982年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監督制度,是推動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免疫系統”.
如何發揮“免疫系統”作用,推進首都審計工作的深入開展,為本市審計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創造良好條件,保障首都經濟社會安全運行?剛剛出臺的《北京市審計條例》給出了極具首都特色且易于操作的解答。從立項論證、條例起草、常委會審議,到最終出臺實施,《北京市審計條例》在市人大常委會主導的立法工作格局內不斷完善成熟,為保障和推動本市審計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一、地方審計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為推動審計工作的科學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分別對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作了重新修訂,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2007年開始施行的監督法也對審計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隨著本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財政資金規模不斷擴大,資金流向范圍更加廣泛,本市審計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在跟蹤審計中審計機關職責尚不明確,對涉及公共資源、關系國計民生等重大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的法律依據還不夠充分,審計機關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有待健全等。因此,亟需結合首都實際,通過制定一部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貫徹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改善地方審計法制環境,進而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更加規范、安全、有效,促進政府各項經濟政策有效落實,進一步發揮審計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職能作用。
二、立項論證為審計立法打下良好基礎
為更好地發揮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保障首都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和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規范,抓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出臺的有利時機,2010年,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制定審計地方性法規的立項論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法制辦針對立項論證工作進行了認真的調研,圍繞著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重點解決的問題進行了梳理。在此基礎上,市人大常委會財經辦組織召開了有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市審計局等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委員代表和專家參加的立項論證會,對制定本市審計地方性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立法思路和主要內容等進行了研究和論證。經過廣泛深入的調研,立項論證結合審計工作特點,以及下一步立法中需要關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政府對審計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有關法規的銜接,加強對當前經濟社會中各方面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審計監督的研究等建議。立項論證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劃。
2011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北京市審計條例》作為重點立法項目之一。按照主任會議要求,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同步介入草案的起草過程,對立法的具體內容進行研究,并及時掌握工作進展。在收到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審計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后,以召開座談會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征求了16個區縣人大常委會、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關委辦局、法律專家和審計領域專家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三、條例在審議中逐步完善
2011年11月1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條例草案及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意見。財經委員會針對本市審計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結合審計工作的特點和本市審計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就切實提高條例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充分發揮審計在保障和推動首都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的作用提出了意見建議,認為應從審計績效、審計結果公開、問責三個方面重點突破,對本市在推進審計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成熟做法進行規范。
在分組審議中,共有15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1位列席代表發表了意見,為條例草案的進一步修改完善提供了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首先,在強化審計結果運用,建立審計成果轉化機制方面,針對每年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出來的問題雷同,屢查屢犯,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情況,建議落實審計意見的剛性和強制性規定,加強對被查處問題單位的問責。在審計結果的運用上要有制度設計,通過審計發現制度層面的漏洞或缺陷,從根本上解決存在的問題。其次,在明確績效審計,促進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制度建立方面,建議明確績效審計工作要與政府預算編制確定的績效目標、與預算管理制度的改革緊密結合起來,促進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預算制度。其次,在強化跟蹤審計,對于資金量大、風險點多的項目實施全過程跟蹤審計方面,建議借鑒本市對援建什邡、舉辦奧運實行跟蹤審計的成熟做法,對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等。
一審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充分吸納各方意見,重點圍繞完善績效審計制度、強化審計整改、細化審計結果公開以及加強審計隊伍建設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2012年5月2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二審。在分組審議中,共有1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和2位列席人大代表發表了意見。大家對草案的修改工作給予肯定,認為修改比較周全,具有可操作性和建設性。同時,提出了進一步修改的意見和建議。針對審計目的和性質問題,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指出,審計部門的審計是國家審計監督,是代表國家和人民進行的審計活動,不同于一般市場主體進行的審計,要強調其性質的嚴肅性。審計的目的是保證公共財政資源的配置和國家其他收支的合法、真實、安全和有效。針對審計項目問題,建議將社?;鸷妥》抗e金作為審計的重點,每年審計,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在媒體上公布審計結果,將其作為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制度。針對審計結果應用問題,建議審計結果運用的條款應更加明確,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資金使用單位、審批部門、管理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兩次審議充分吸納了各方意見建議,條例在審議中逐步完善。
2012年7月2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審計條例》,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一部旨在加強審計監督,規范審計行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首都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法規最終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