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一詞,在法律上有多種含義:一是職責;二是義務;三是因違法行為而承受的某種后果。所謂法律責任即屬第三種含義的責任。法律責任,有時也稱違法責任,是指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由于其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
一、法律責任的裁定規范和主要種類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是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擔法律責任的核心要件是法律關系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即違法事實。法律責任只能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責任的一般特征是:法律責任是違反法定義務的后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責任是根據行為人是否違反一定的法律規范進行裁定的。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一種行為規范。按照法律規范本身的性質,可將法律規范分為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禁止人們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規定不得作出一定行為,若作出一定行為則違法。
義務性規范是指人們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規定必須作出一定行為,若不作出一定行為則違法。授權性規范是指人們有權作出一定行為的規范,它規定可以作出一定行為,也可以不作出一定行為,都不違法。
法律責任根據其違反的法律和承擔的后果可分為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違反民事、經濟法律規范的,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賠禮道歉等方式。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違反刑事法律規范的,就構成犯罪,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承擔方式有判處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種類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
二、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審計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各種審計監督關系的行為規則。審計法律規范一般分為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兩部分。行為模式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規定;而法律后果包括人們行為符合行為模式規定應得到的肯定性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為模式規定應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審計法律規范在調整審計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為審計法律關系。審計法律關系,首先以審計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其次它產生于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之中;三是以權利、義務關系為核心。
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具體審計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無論是實施審計一方的當事人,還是接受審計一方的當事人,盡管他們在審計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所以,他們均是審計法律關系中的主體。我國審計法律關系的主體有三個方面:一是實施審計一方的當事人,包括各級國家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中具體從事審計業務的人員,以及授權性主體,包括審計機關授權實施審計的審計特派員等;二是接受審計一方的當事人,如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國家事業組織,其他應當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以上單位中的有關人員;三是與審計法律事實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審計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可以實現自己的意志。
審計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果沒有客體,主體的權利、義務就失去了目標,就變得毫無實際內容。審計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審計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行為,也包括審計監督的對象,如被審計單位有關經濟活動,反映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及其他資料,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審計監督行為,審計監督維護的國家資金財產等。
三、我國審計機關審計監督權的法律特征
審計監督權存在于審計法律規范之中,是國家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并進行處理、處罰的資格和權能。我國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權具有四個方面的特征:
1.審計監督權是由國家法律賦予的,具有國家強制性。強制性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審計機關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審計監督權進行審計監督;二是審計機關應當切實行使審計監督權;三是被審計單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工作,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2.審計監督權是一種行政監督權。我國審計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審計監督權是一種行政監督權。
3.行政審計監督權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我國的國家審計監督權只能由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行使,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內部審計機構、社會審計機構都無權行使。
4. 審計監督權的內容具有一定廣泛性。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監督有廣泛的范圍和內容,審計機關有檢查監督、糾正、通報與公布、經濟處理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方面的權限。
四、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設定
根據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審計監督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法律責任,主要指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禁止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被審計單位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做出處理、處罰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對于構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既追究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也追究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處以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書面結果通知審計機關。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需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補救,并有權采取取證措施,必要時,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封存被審計單位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帳冊資料。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或者提請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予以制止,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一切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報復陷害審計人員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