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我國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這里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子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主要農作物包括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家和省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他1~2種農作物。農業部確定的是油菜、馬鈴薯,江蘇省確定的是西瓜、辣椒,全部共9類。
1 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發展和現狀(稻麥生產)
1989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1999年江蘇省政府發布《江蘇省農作物種子管理辦法》,2000年《種子法》頒布實施,2004年《江蘇省種子條例》頒布實施。揚州市自1986年開始實施種子管理工作,1991年全市實行種子“三證”(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質量合格證)管理制度,并擁有一支近200人的市、縣、鄉三級共管的持證種子管理員隊伍。
到20世紀90年代未,本市已基本形成以“種子管理隊伍為基礎、三證發放為關鍵、市場管理為手段、實現大田用種純良化為目的”的種子管理體系,種子管理工作已經成為種子工作的主要部分。隨著2000年《種子法》和2004年《江蘇省種子條例》的頒布實施,特別是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6]40號文件,省政府辦公廳蘇政辦發[2006]134號文件下發實施后,各縣市區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已經全部結束,種子企業已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種子行政許可實行兩證管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種子管理從此進入了一個新階段、新時代。
揚州市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主要集中在水稻和小麥上,常年生產面積在5666.7hm2左右,產種量在3700萬kg上下,以小麥為主,面積和產量分別約占80%和75%左右。本市種子生產許可證常年發證100份左右,以省、縣級發證為主,市級發證較少并呈減少趨勢,其主要原因是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揚州市以常規稻麥大田用種和原種生產為主,大田用種多在審核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原種按規定必須在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但這并不意味著管理職能的削弱,反而是進一步的加強,根據省農委轉發《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啟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信息管理系統的通知》要求:“按《通知》規定,各級發證機關按職責權限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今后一律通過‘全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信息管理系統’完成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信息的填報后通過該網絡系統打印。市、縣(市、區)兩級核發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統一由各市種子管理站打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有監管市縣發證、網絡許可信息管理和許可證發放管理的職能。
2 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2013年4月,揚州市種子管理站對各縣(市)、區種子行政許可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檢查緊緊圍繞“內容要求、許可程序、檔案制作”3個方面展開,查出了較多問題,并及時指導和幫助其改正。
2.1 種子生產單位申請材料不全
種子生產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中,往往忽視基礎種子來源,無基礎種子來源證明,或有基礎種子來源證明,但未經省田間種子質量確認,無公示證明。種子檢驗儀器設備有的缺少權屬證明和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倉庫、加工廠房有的缺少產權證明或只提供建筑材料、施工等相關證明。有的容易忽視生產環境檢疫證明,種子流通性強,在種子生產前的生產環境需經當地植保部門檢疫。個別申請單位無品種授權書,或有授權書,但已超授權期限。
2.2 許可程序有待規范
多數縣(市)、區的種子生產沒有經過當地行政審批中心進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運行,或雖然經過行政審批中心,但沒有建立許可程序流程圖。
行政許可網上運行機制尚未建立。種子行政許可目前有2個網上運行程序,一是行政審批中心行政許可申請程序,由當地農業主管部門或行政審批中心制定,各縣(市)、區尚未制定或有待完善;二是全國統一的發證程序《全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的優點是發證信息全國公開,杜絕了異地許可證難以查詢的問題,本市部分縣(市)、區仍未充分利用。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條件的,發給種子生產許可證并予公告”.部分縣(市)區對所發生產許可證沒有進行公告、公示,或公告、公示不及時。
2.3 建檔和檔案制作尚須完善
建立行政許可檔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揚州市行政許可卷宗立卷歸檔辦法》的具體要求。部分縣(市)區沒有建檔,材料隨意堆放,甚至出現材料混雜和前期材料丟失現象。有的縣(市)、區檔案制作不規范,只是將許可材料作為資料整理成冊集中保存,沒有做到一案一檔,也無行政許可卷宗應當具備的卷宗封面、卷內文件目錄、卷內受理和審批文件、卷宗備考表等必備材料。檔案無專人保管,沒有按照行政許可卷宗保管期限的規定設定為長期或永久。
3 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的關鍵點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種子行政許可,是一項權力,更是一種責任。規范種子行政許可程序,強化行政許可事前管理和事后監督既有利于搞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監督,有效避免工作人員只重權力、不負責任,亂許可和不作為現象發生,樹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良好形象,又加強了對種子生產的宏觀管理,維護了種子生產經濟秩序,禁止不法生產,防止假劣種子流入市場,保護育種者、品種所有權人和用種者利益的有效措施。
3.1 許可前管理
許可前管理是指在許可證發放前對相關企業進行必要的材料和現場審查。
3.1.1 認真查清種子生產企業資質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嚴格規定了申領雜交種及親本種子、常規種子等各類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即在資產、人員要求、倉貯加工條件等方面與所生產種子種類相配套。
3.1.2 嚴查品種授權證書 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需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3.1.3 摸清基礎種來源 江蘇省實行種子生產田間質量確認管理制度,常規稻麥基礎種和原種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公告確認結果,大田用種由市級種子管理部門確認并公告確認結果,用于種子生產的基礎種和原種必須是經過省公示的符合公示品種、數量和質量的種子,即申請人須提供購種發票或供種合同和公告文件方可進行種子生產。
3.1.4 嚴格現場檢查工作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對生產地點、曬場或者干燥設施設備、貯藏設施、檢驗設施設備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查驗有關證明材料原件(對具有相應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只考察生產地點)?,F場查驗不能走過場,特別檢查各類設施的所有權是否歸申請人所有、設備是否能正常運行,并及時填寫現場檢查報告,作出是否符合種子生產條件的結論。
3.2 許可實施
許可實施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種子企業、公民及其他組織的申請,根據《種子法》和其他相關法律進行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種子生產活動的行為。
3.2.1 建立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程序 根據相關規定由行政審批中心集中辦理,及時公示生產許可證申領指南和申領程序,規范許可證發放過程。
3.2.2 完善網上運行制度 所有許可行為均在網上操作,保證公開、公平、公正,防止關系證、人情證、失職證。同時充分利用“全國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信息管理系統”的功能,讓種子行業共同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管,了解種子生產行情;讓種子管理部門掌握行政許可動態,及時查處無證或假證生產種子行為。
3.2.3 及時進行許可公告 種子生產許可證發放后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在網絡、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公告,及時送達生產許可證。
3.2.4 規范種子生產行政許可檔案 根據《揚州市行政許可卷宗立卷歸檔辦法》的要求建立檔案,并在行政許可事項辦結后1個月內立卷歸檔。
3.3 許可后監督
許可后監督是指在行政許可事項結束后加強對領證種子企業的監督檢查,防止種子生產企業違法騙取“種子生產許可證”,了解種子生產企業證件有效期內生產條件的變化,確保其符合辦證條件并落實種子生產許可批準的內容,監督種子質量和流向,避免給農業生產帶來損失。
3.3.1 種子生產跟蹤 在種子生產期間到種子生產田對品種、種子生產面積、種子生產地點、田間條件和隔離條件進行檢查,防止企業隨意改變品種、面積、地點和違反種子生產技術規程的情況出現。
3.1.2 企業資質跟蹤 密切關注種子生產企業資產、人員、生產和加工貯藏條件的變化,如不再符合種子生產經營條件,應及時注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終止其生產。
3.1.3 田間質量跟蹤 及時了解種子田防雜保純措施和田間去雜情況,在種子成熟期進行種子田間質量確認,去除一批存在質量隱患的種子生產田。
3.1.4 產品流向跟蹤 了解種子的產量,檢查種子生產量和經營量是否相符,防止以糧充種和以劣充好;及時查看種子經營檔案,掌握種子流向,保證種子的可溯源性。
3.1.5 生產檔案跟蹤 檢查每塊種子生產田是否都按要求建立種子生產檔案,生產檔案記載是否規范,內容是否齊全(,質量)措施是否得當。
4 建議與措施
種子行政許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依法做好種子行政許可,把好種子生產和經營準入關,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種子管理工作的基礎,同時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
4.1 健全種子生產行政許可制度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種子管理機構應依據《種子法》和《行政許可法》建立健全種子行政許可制度,嚴格規范行政許可行為,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新形勢下行政許可管理能力和水平。
4.1.1 建立行政許可公示和公告制度 將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程序、條件、期限、法律依據等規定和要求,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既便于申請人依法按要求辦理,又便于公眾監督種子行政許可行為;將行政許可辦理結果以農業行政機關公告的形式對外公開公布,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4.1.2 建立網上運行制度 所有種子生產行政許可自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起,按照申請程序全部進入網上公開運行,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便于申請人查詢許可進程。
4.1.3 建立檔案核查制度 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種子管理機構對行政許可事項的檔案進行相互檢查(或上級對下級),檢查是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內容是否齊全,案卷建檔是否規范,是否有違規操作行為,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
4.1.4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行政許可隊伍建設,把那些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業務精通的人員充實調整到行政許可崗位,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實的依法行政工作隊伍,堅決制止越權許可或擅自降低許可條件的行政審批行為,嚴懲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舞弊行為。
4.2 嚴格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程序
種子生產行政許可程序是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種子生產許可的步驟、順序、方式和時限等,它是行政許可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從程序上對行政許可進行規范,是保證行政許可公正合理的重要條件。
4.2.1 申請程序 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申請,不得遲于播種前六十日”.種子生產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受理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接受,標志著行政許可程序的開始。
4.2.2 審核程序 種子生產許可審核程序包括材料審核和現場審核2個方面。材料審核即審查核定申請許可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請材料及申請手續是否完備等?,F場審核即審查核定申請人本身是否具備從事該事項的行為能力,以及申請所附的條件如場所、設備、環境等內容是否真實完備等。
4.2.3 頒證程序 包括頒發種子許可證和拒絕頒發許可證2種情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頒發許可證。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并加蓋法定頒證機關的印鑒。行政許可機關經審核認為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律或有關規定的,應依法拒絕頒發許可證,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當事人的權利。
4.2.4 送達程序 根據《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核發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發工作。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時辦結種子行政許可,努力提高種子行政許可的效率,為申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4.3 完善種子生產監管體系
種子生產行政許可事后監督檢查是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經申請、依法審查,已取得從事種子生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對種子企業資質進行監督核查,重點是對注冊資本進行核查,查看有無弄虛作假,虛報資本情況;對人員進行核查,重點核對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四員(種子檢驗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加工和貯藏人員)是否有發生變化,是否還符合規定;對種子企業設備進行核查,查看設備與辦證時有無變化,是否正常運轉,有無虛假套用、損壞情況。
對種子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查生產品種、面積、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對種子生產檔案進行核查,是否按時建檔,記載是否全面,技術措施是否恰當。
對種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核查種子生產田間隔離是否符合《種子生產技術規程》,苗期、穗期、成熟期是否達到去雜保純要求,田間質量確認是否合格,種子收獲后質量是否達國家標準。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從自身制度建設和作風建設入手,硬化制度、強化管理、優化服務,堅持種子生產許可受理、審核、辦證程序,實行跟蹤管理,接受社會監督,嚴格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使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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