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改革開放至今的三十多年來是我國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黃金時段法制建設和法學理論同樣如此。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重新得到了法律學者的關注和研究,并將其中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反映到了立法實踐中?;橐龇▽W也不例外。
然而縱觀新中國婚姻法律制度建設六十余年來,婚姻法學理論雖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大都局限于“夫妻財產制度’、“離婚和離婚損害賠償”這樣的婚姻學傳統經典問題中。從1979年以來,在以婚姻法學為理論主題的3000余篇論文中,有關婚內侵權這一新興理論問題為研究主題的論文比重只占到了2.66%。從婚姻法領域內的相關立法實踐來看,《婚姻法》雖歷經三次修改,頒布了三部司法解釋,也只是對婚姻領域中的部分侵權行為予以了認可,并將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限制在了特定情形中??偟脕碚f婚姻法律制度及其理論研究仍然是傳統上的“兩頭重,中間輕”的狀態。
筆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所具有的特征它都具有但相比一般侵權行為其又有不同的地方。
一、主體的特殊性
筆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具有合法夫妻關系的雙方以及婚外第三人也可以成為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
所謂合法夫妻關系是指依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配套規定,取得婚姻證明的夫妻關系。關于事實婚姻中的夫妻主體資格以及能否存在婚內侵權將在后文有論述此不贅述。
夫妻雙方是承擔婚內侵權責任的主體在學界形成了共識但婚外第三人能否成為婚內侵權責任的主體則形成了兩種分別鮮明的觀點。
有學者認為針對現行社會生活中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惡劣的婚外情影響家庭和諧婚外第三者可以成為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但婚外第三人要承擔此種責任時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有學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只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慶妻雙方對另一方的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所承擔的責任?;橥獾谌藨斉懦谕?即使婚外第三人對夫妻一方的人身權造成損害,則也應按照一般侵權行為處理。對于夫妻婚姻關系的破壞也應該由道德來調整不應納入婚姻法的調整范圍。
筆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的主體不應該局限于夫妻之間,而應包括婚外第三人。這不僅是從社會生活出發,從理論上也有存在的理由。
第三人承擔婚內侵權責任是由于其對于他人婚姻關系的破壞,域外一般將此種行為成為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但更深層次上的理由乃是由于婚外第三人這種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侵犯的是夫妻之間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的配偶權利益。在這里筆者贊同當婚外第三人只是侵犯的夫妻一方作為一般民事主體時所有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時,將其作為一般侵權行為來處理。有關配偶權的論述將在后文展開這里暫不敘及。
二、時間的特定性
婚內侵權行為的認定要求侵權行為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說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一期間的認定一般以取得婚姻關系證明時為始到接除婚姻關系時為止。但問題在于有關事實婚姻的存續期間如何認定。
有關事實婚姻如何認定婚內侵權行為的時間問題和主體資格問題相關研究并不多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有學者提出的以1994年2月l日《婚姻登記條例》的時間點為基點。在此條例頒布前的事實婚姻因得到我國婚姻法的認可在此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可以認定為滿足婚內侵權行為的時間要件和主體條件。相反在條例頒布之后的婚姻,因未得到我國婚姻法的認可也就無從談起婚內侵權行為的行為問題但若發生侵權行為可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三、侵害權益的特定性
所謂侵害權益的特定性是指婚內侵權行為所侵犯的行為對象所享有的權益的特殊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明確列舉了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例如: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關于婚內侵權行為的所侵害的權益,有學者主張其侵犯的是夫或妻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的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即配偶權。
有學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侵犯的不僅僅是夫妻之間所享有的配偶權,還應當包括夫或妻作為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即《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所列舉的民事權益。
筆者認為婚內侵權行為所侵犯的行為對象的權益不能簡單概括,應根據侵權行為主體來確定。當侵權行為主體是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權益時此種權益乃是行為對象作為一般行為主體所享有的權益和夫妻基于婚姻關系所享有的配偶權。當侵權行為主體是婚外第三人時其只能在故意侵犯夫妻一方或與夫妻一方聯合共同侵犯另一方基于婚姻關系而享有的配偶權時才能成立婚內侵權。因此婚內侵權行為所侵犯權益的特殊性應根據行為主體來確定。
本文對婚內侵權行為的特征做了簡要分析,以期將來我國婚姻法律制度確立相關婚內侵權責任制度時能夠好的把握婚內侵權責任制度的內涵建立符合社會變化的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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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謂“兩頭重,中間輕”是指婚姻法學一結婚和離婚兩個方面為重點關注膽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則關注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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