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本”這一概念,最早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在其 1960 年著的《論人力資本投資》一書中提出的。他認為人力資本是指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使凝結在人體中的能夠是價值迅速增值的知識、體力和價值的總和。隨著知識產權經濟的發展,類似于人力資本這樣的非物質化財產不斷涌現。本文所涉及的人力資本與經濟學中人力資本概念不同的是,本文將其范圍限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耗用了夫妻共同財產或在另一方協助的情形下取得的以學歷、從業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知識技能等為表征的人力資本。
一、人力資本列入我國夫妻共同財產范疇中的必要性
人力資本這個概念在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的提出,主要是從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特別是對農村婦女權益的維護。波斯納曾指出,勞動分工通過使丈夫和妻子間互補活動的專業化,從而促進了家庭全部實際收入的最大化?,F實中有很多這樣的例子,一個文化程度不高的妻子在家里負責照顧老人和孩子,并且打工賺錢供其丈夫在外求學。
但是丈夫在取得學歷后,就留在了外地工作,繼而與妻子離婚。對于這種情況,丈夫在取得高學歷后可以找到一份好工作,將來生活是有很高的保障。而這個文化程度不高的妻子,因為之前對家庭的投入放棄了自己對人力資本的投入,她未來的生活沒有安穩保障,對其是十分不公平的。在婚姻關系中,我國婚姻法應該對弱勢群體提供更多的保護。
婚姻財產代表著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對本質上屬于合伙實體的投資成果,之所以將人力資本加以分割,是因為人力資本的取得凝結著夫妻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不應該允許獲得教育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為其獲得專門性教育或從業資格證所做的犧牲、貢獻不加以補償,就可以獨立地保有。補償并不是因為一方需要扶養,而是對貢獻方付出的一種交代。
李友根先生在他《人力資本出資問題研究》的著作中提到,從學歷文憑及職業資格證書本身的角度來看,其代表著從事職業勞動者的知識、技能、經驗,是人力資本的表征,是一個收入能力的標志。此類資本是一種生產出來的東西,是投資的產物,是未來滿足和未來收入的源泉。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從業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應該屬于夫妻共同協力的成果,對于夫妻搭配合作所產生的利益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目前學界對于人力資本已有比較可行的評估方法,并正在逐步的完善。
二、對人力資本列入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的幾點建議
\\( 一\\) 從具體法條中逐漸滲透
人力資本相關問題的規定《婚姻法》第 46 條規定: 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建議在此之后增加\\( 五\\) 夫妻一方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另一方的幫助和犧牲下取得了學歷、從業資格證、職業資格證書或知識技能等表征性人力資本。
夫妻一方之所以愿意為接受專門的教育,通過學習文化知識和科學技術、獲得某一行業的從業資格證等人力資本的一方作出貢獻,不僅是基于對婚姻的承諾,更是基于對受教育后,人力資本所帶來的利益期待。如果夫妻一方在為另一方人力資本的獲得過程中做出貢獻,而對方在人力資本獲得后隨即提出離婚,這樣會導致人的期待利益落空。
如果法律不對貢獻方做出救濟,顯然有失公平。如上述建議增加\\( 五\\) ,就能通過法律規定來為貢獻方提供了私權利救濟。
\\( 二\\) 補償性的扶養
加拿大的司法實踐創設了補償性扶養制度,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采取的是補償性扶養主義和財產性分割主義。隨著我國家庭越來越重視對人力資本的投資,離婚時涉及到人力資本的糾紛情況越來越多。
我國可以借鑒補償性的扶養這一理論,來解決人力資本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貢獻方的私權利救濟問題。補償性的扶養,是指在夫妻一方為對方接受專門的教育或取得某一行業的從業資格證時作出貢獻,且在對方接受教育或取得從業資格證過程中完成教育或取得從業資格證之后不久,夫妻雙方隨即離婚的情況下,接受教育或取得從業資格證的一方對貢獻方所承擔的補償義務。
補償性的扶養應具備以下條件: \\( 1\\) 夫妻一方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認證; \\( 2\\) 夫妻一方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證是在另一方的金錢資助下取得的; \\( 3\\) 夫妻一方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證后不久,甚至在教育期間,取得人力資本的一方提出離婚的。
在補償性的扶養的數額上,夫妻雙方可協議解決,不能協議解決的,法官可采取補償成本或分享收益的方法自由裁量。補償性扶養的補償成本具體計算公式為: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另一方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做出貢獻的時間 × 夫妻戶籍所在地的個人日平均工資 + 夫妻一方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證時對另一方的金錢投資。補償性扶養分享收益的計算方法是獲得專門性的教育或從業資格證的一方將每月收入的 15%補償給貢獻方。
婚姻法中的人力資本問題極其復雜,要想深入研究還需涉及到其他民事法律和經濟學。為避免家庭夫妻雙方因夫妻共同財產的人力資本問題產生糾紛,就要從完善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開始。期待能有更多的學者參與我國婚姻法中人力資本這一問題的探討,使其能夠盡快的完善,并早日落實到我國的婚姻法中。
參考文獻:
[1]余延滿,梁小平. 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人力資本與離婚損害賠償[J]. 江西社會科學,2013\\( 03\\) .
[2]賴鐘煒. 人力資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界定和分割[D]. 福建師范大學,2012.
[3]郝文靜. 離婚財產分割、損害索賠指南與賠償計算標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2012\\( 6\\) .
[4]李友根. 人力資本出資問題研究[D]. 中國人民大學,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