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決妻間的忠誠義務就不再是單純的道德義務同時也變成一項法律義務。夫妻之間關于忠實義務的規定自古有之在中國古代立法中唐代的《唐律》就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唐令》以周禮以來“七去”原則為法定休妻理由,出妻或者休妻是指男方片面提出離婚,雖然是片面的保護男性但這可以看做是最初的夫妻忠實義務的雛形唐《戶令》規定“諸棄妻須有七出之狀:一無子二淫逸……七惡疾?!比绻霈F這七種狀況,則男性可以以此為理由合法休妻。在當代立法中慶妻相互忠實的平等義務存在于許多國家的法典中。英美法系國家對夫妻忠實義務有相應的規定英國、美國法律都規定可以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作為訴請離婚的理由《意大利民法刻、《瑞士民法刻、《日本民法典》都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做了相關規定。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自我權利保護意識以及對夫妻忠誠的要求越來越高人們將到得要求訴諸法律層面慶妻之間的忠誠協議隨之出現但是法律對其沒有明確的規定其法律效力有待肯定,同時能否以此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以及因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所造成的損害如何賠償有待探討。
二、忠誠義務
忠實義務也稱為貞操義務莊要是指夫妻在性生活方面的忠實和專一。在夫妻關系的立法中,關于是否規定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頗有爭論“無為說”認為婚姻本身意含著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不必另作規定?!安煌ㄕf”主張法律要求夫妻相互忠實的用意是好的實際上卻行不通很可能會導致捉奸成風“倒退說”聲稱規定夫妻相互忠實義務是一種歷史的倒退。筆者并不認同這幾種觀點:
首先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要求?,F行《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忠實義務是對婚姻法立法宗旨的貫徹也是社會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其次決妻相互忠實是即使維系夫妻感情的紐帶是婚姻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對婚姻當事人的基本要求。法律開宗明義的規定夫妻的相互忠實義務,即使婚姻自然屬性的要求,也是婚姻社會屬性的要求并將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穩定。再者,法律對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加以規定,對違反夫妻間忠誠義務的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只有在法律上進行規定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為案件處理裁判提供法律依據。因此,《婚姻法》中關于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實際肩其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三、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對相互間的忠實義務以及違約后果進行的約定。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學界有著不同的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決妻忠誠義務只是道德上的要求不屬于法律調整的范圍?;橐龇ㄒ幎ǖ摹胺蚱迲斚嗷ブ覍崱币仓皇且环N價值提倡并非說夫妻必須相互忠實。道德的問題自然要靠道德來調整法律無法干預人的思想感情。如果承認“忠誠協議怕勺效力那么在調查核實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侵犯第三人的隱私權J承認該效力還鼓勵了其他婚姻當事人締結這樣一個協議“拴住”對方這樣反而使得建立在純潔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變質使婚姻關系不再和睦。另一部分學者支持重視協議有效他們認為慶妻間簽訂“忠誠協議”是為了促進雙方的互敬互愛,維護和睦的婚姻關系,《婚姻法》第4條也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從社會學的角度也看,“忠誠協議”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從事后救濟的角度看,如果雙方沒有具體協議,法院就很難操作賠償的數額和執行的方法,所以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事前約定,無過錯方理應順利獲得賠償”。筆者支持夫妻忠實協議有效說,夫妻忠實協議是夫妻雙方遵守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一種體現,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有效《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敝灰蚱揠p方是在平等、自愿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忠誠協議協議內容出于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序良俗且不違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慶妻忠誠協議就應當有效且受法律保護。
四、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時,無過錯的另一方要求給予民事法律賠償的法律制度?!痘橐龇ā肥莻惱硇暂^強的身份法決妻忠實義務是婚姻法宗旨精神的體現掄理道德與法律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領域體現的尤為突出?!痘橐龇ā穼⒎蚱尴嗷ブ覍嵰幎榉ǘǖ牧x務廠方當然成為權力的享有者,另一方則負有相應的義務當一方沒有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就有要求該方履行義務的請求權,當一方因違反義務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時,違背忠實義務的一方應當承擔對另一方造成的侵害的法律責任。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要件參照民法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應該有四大構成要件: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行為慶妻一方有主觀上的過錯,存在一定的損害事實,夫妻一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當可以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并可以要求其依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以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分析無過錯一方內心活動可以認為無過錯的一方的確是因為情感上不能接受另一方違反忠實義務起訴離婚應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視為兩人感情確實破裂而判決離婚。
損害賠償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物質方面的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應當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的有關約定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另一個是精神方面的損害賠償,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一定會給對方造成精神上的傷害但精神方面的損害比較難以確定應當對過錯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程度綜合考慮進行判定。
五、結語
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要求但《婚姻法》對夫妻忠實義務的規定過于寬泛應當將忠實義務具體化使婚姻法在裁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實際問題時更具有依據性,同時應當將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進行法律上的明確河以參照侵權責任制度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所造成的損害進行具體規定從而來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穩定我國的婚姻秩序??傊覈麄€法律體制還不夠完善許多有實際意義的法律問題的規定過于空洞濡要不斷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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