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協議忠誠。談到忠誠協議,就不禁想到“山無陵,江水為竭,冬雷震震,夏雨雪,天地合,乃敢與君絕”的兒女情長,就不禁想到“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地久天長,就不禁想到“問世間情是何物,直教生死相許”的至死不渝。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現實是殘酷的。愛情的理想在無奈的現實面前,不得不低下高昂的頭。夫妻之間,期望通過忠誠協議來維系感情,希望通過金錢以彌補感情上的創傷,亦無可厚非。但是,這卻給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出了一個難題。忠誠協議的法律性質是什么? 有沒有法律效力? 至今仍無定論。面對大相徑庭的判決,不但普通民眾難以理解,就是法律工作者也難以接受。因為這會讓我們無所適從,而法律是應該給人以確定指引的。
一、忠誠協議的概念和類型
我國法律中并無忠誠協議這一術語,但是,對于忠誠協議的概念卻沒有多少爭議。通常認為,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或之后,出于彼此或一方的不信任,而自愿簽訂的書面協議,以期保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所約定的忠誠義務。任何一方違反約定,都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實中,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千奇百怪,不可勝數。
但是,根據忠誠協議的目的而言,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 “同床”協議。該類忠誠協議以督促雙方或一方在約定的時間應回家與配偶同床為目的,違反的一方通常要支付“空床費”。
\\(二\\) “不出軌”協議。該類忠誠協議以約束雙方或一方不能有婚外性行為為主要目的,違反的一方通常要承擔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賠償責任。
\\(三\\) 提出離婚者賠償協議。該類忠誠協議以約束提出離婚者為目的,提出離婚的一方通常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忠誠協議的法律性質和效力
\\(一\\) 夫妻之間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忠誠協議的行為系民事法律行為
一般而言,忠誠協議簽訂者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忠誠協議系簽訂者真實的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 54 條、第 55 條的規定,夫妻之間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忠誠協議的行為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三個條件,這一行為當然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 夫妻之間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于我國法律上的合同———附延緩條件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2 條第二款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是不適用合同法而應適用婚姻法、收養法等其他法律規定的。顯然,忠誠協議涉及到身份關系。那么,這是否就能得出忠誠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結論呢?
忠誠協議,是建立在夫妻這一身份關系基礎上的協議,協議的核心內容是給付忠誠,違反者則要承擔給付金錢或財物的責任??梢?,“融合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夫妻忠誠協議與單純的人身關系協議和財產關系協議有所不同: 單純的人身關系協議———收養協議、結婚協議離婚協議等,僅引發特定主體之間的親屬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的效力。雖也會引發財產關系的變動,但其變動以人身關系的發生和終止為前提,是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至于單純的財產關系協議,則引發財產流轉和歸屬的效力。因而,融合了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夫妻忠誠協議,其性質屬于廣義契約?!?/p>
這一契約“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但更多是涉及財產內容,因而可以從合同視角來認定其法律性質。夫妻忠誠協議只要滿足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就可認定為一種合同。形式要件一般要書面形式,實質要件包括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以及約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p>
顯然,忠誠協議完全滿足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應當被認定為一種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 45 條規定,合同效力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忠誠協議就是一種附條件的合同,是對夫妻財產歸屬所附的條件。當一方有不忠誠行為時,合同生效。這實際上屬于附延緩條件的合同?!八^附條件,是財產給付附條件,當條件成就后,成立第二個法律關系。第一個法律關系以不作為的身份行為為標的\\(客體\\) ,第二個法律關系以財產給付為標的\\(客體\\) 。夫妻身份關系是忠誠協議的基礎法律關系?!蚱奚矸蓐P系之間的給付是非財產上的給付。夫妻身份法律關系中的給付是增加精神利益和保持精神利益的持續性給付,在表現形式上還是混合給付?!?/p>
“作為與不作為構成之給付,謂之混合給付?!?/p>
忠誠協議所要求的給付就是不作為的給付———不能空床、不能出軌、不提出離婚等等。
\\(三\\) 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因對其性質認識的不同而有差別。
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一種身份協議,不應以合同法的觀念來理解。這種協議具有非道德性,不僅可能導致婚姻關系的異化,也會形成對人身自由的約束,最終使婚姻自由名存實亡,因此不應承認其法律效力?!?/p>
“夫妻之間基于‘忠誠協議’提起的債權訴訟,既無《婚姻法》上的明文規定,又不能由《合同法》來調整,所以這種‘忠誠協議’是無效的,法院不應當受理由此產生的糾紛,除非當事人自愿履行,當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賠償,也即婚外情賠償不能強制?!?/p>
可見,這種觀點正是出于對身份關系的考慮而主張其不適用合同法,進而得出忠誠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這種觀點忽略了忠誠協議的財產屬性,是對忠誠協議性質的單一認識所致。如果考慮到忠誠協議的雙重屬性,那么,就不會得出這種結論。我們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應當適用合同法,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直接認同,但在分割財產時會被予以考慮。這就要求忠誠協議應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尤其應該注意的是“違約責任中不能設定對人身權利的限制,不能造成對第三人利益的損害;違約金的規定不能過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正因如此,諸如“空床”要跪八小時、出軌者無權提出索要子女撫養權等逾越法律和公序良俗范疇的約定雖然系自愿但也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三、結語
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并不是必然有效,也不是必然無效。對此,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均無定論。因此,當事人不應對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望,但也不能視若空氣。我們認為,忠誠協議只要滿足合法要件,就應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排除個別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夫妻忠誠協議的簽訂應該慎之又慎,最好咨詢律師等專業人士的法律意見,才可能達到預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