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虐待構成中發生故意傷害行為,從刑法的基本法理分析主要可能有如下幾種處斷思路:
(1)按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處斷,適用虐待罪的第二款;(2)按行為人的虐待行為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處斷;(3)按行為人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實行數罪并罰;(4)按行為人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但適用吸收犯的原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的高度行為吸收虐待罪的虐待行為,從一重罪處斷。關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其不合理。首先,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必須要求行為人對此過失的心態。學者也已指出,虐待罪的“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在虐待過程中,由于大罵、凍餓等行為過失地引起被害人的重傷、死亡。
而虐待過程發生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明顯行為人出于主觀故意,因此不適用虐待罪第二款。其次,虐待過程發生故意傷害行為適用虐待罪第二款,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虐待罪第二款的刑罰較故意傷害罪較輕,虐待過程同時發生故意傷害行為,則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明顯應高于虐待罪的刑事責任,理應受到相應更重的刑罰。
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也持否定的態度。虐待過程中發生故意傷害行為,則其虐待行為和故意傷害行為已經是兩個獨立的行為,而不能仍認為其只是虐待一個行為,因此已經不滿足想象競合犯的前提條件,自然認為其是故意傷害和虐待罪的想象競合犯就不合理。
至于第三種觀點,筆者認為其有待商榷。認為行為人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可以認同的。按照犯罪構成標準,可以認定,虐待過程中發生傷害行為,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但是,其處斷的方式值得商榷。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虐待過程中,發生故意傷害行為,一般只是其虐待的毆打行為的升級,從犯罪性質、主觀惡意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綜合權衡,沒有分別獨立的實施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嚴重,其受到的刑罰應該輕于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的刑罰。
至于第四種觀點,筆者認為最需要考察的是,虐待過程中的故意傷害行為對虐待行為是否滿足吸收關系。首先,虐待過程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一般都是以虐待的毆打行為為前提,其可以視為吸收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原則下的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將虐待過程中未造成輕傷以上的長期毆打行為,認定為虐待罪,將重度毆打的故意傷害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構成數罪,根據吸收犯的原則,以故意傷害的高度行為吸收虐待行為的低度行為,按照故意傷害罪一罪處斷,而對其虐待罪不再予以定罪是合理的。其次,以吸收犯原理處理虐待罪中發生故意傷害行為是有類似的立法根據可循。我國現行《刑法》第 133 條關于危險駕駛罪的規定,“犯本罪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边@里主要是指,行為人實施追逐競駛或者醉駕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處罰。這里便是應用吸收犯的原理,以交通肇事罪或則會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高度行為吸收危險駕駛罪的低度行為,按照較重的罪一罪處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之間虐待過程發生故意傷害行為之后,對被害人不予救助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行為的定性問題,將是一個新的理論問題。一般認為,行為人的故意傷害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而不予救助的不作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又因行為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與不予救助行為具有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從一重處罰,即以故意傷人罪一罪定罪量刑。
筆者認為這樣的認定是合理的。因為行為人對受害人具有較高的救助義務,其不予救助的行為與作為殺人具有等價性。我國刑法理論認為不作為犯罪行為人所負作為義務來源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相互扶助,夫妻之間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雖然相互扶助、撫養并不是明確的救助,但是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推斷原則,夫妻在平時尚且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在一方有生命危險時,另一方應予以救助應該是理所當然的。因此,夫妻之間有相互救助的法律義務。另外,由于夫妻之間的虐待故意傷害行為發生地點的特殊性,往往是在家中密閉的環境。在一方受重傷后,若施暴人不予救助,則一般不易被其他人獲知,無法對受害人實施救助,即施暴人對被害人的死亡有絕對的支配作用。另一方面,在此情形下,施暴人若及時施救,則被害人能輕易的避免死亡。綜上,可以認定,虐待毆打致人重傷后不予救助致人死亡的不作為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具有等價性,可以認定其不救助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
從本文的案例來看,被害人董某某曾多次遭受被告人王某某的毆打,造成其多處瘀傷,以致董某某無法忍受其虐待,曾多次報警求助,并于 2009 年 4 月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此案一審判決中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位于本區的京通苑小區 3 號樓 2 單元 201 室等處,多次對其妻董某某進行毆打。從以上事實來看,王某某的行為對被害人董某某長期虐待造成了身心的折磨,其行為構成虐待罪。
另外,在 2009 年 6 月,被害人董某某因不忍虐待,離家出走,此后被王某某帶人抓至河北,并將其監禁,在此期間,被告人對被害人反復實施重度毆打,此案對王某某的訊問記錄顯示,王某某自己描述最嚴重的一次毆打為“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备鶕t院最后對董某某的診斷,“全身多發外傷;腹膜后巨大血腫;右腎受壓變形萎縮性改變;頭面部多發挫傷;右耳耳甲血性囊腫;雙眼部挫傷淤血;多發肋骨骨折;胸腔積液;肺挫裂傷;腰椎 1 - 4 雙側橫突骨折;四肢多發性挫傷、淤血;貧血;肺部感染,多臟器功能衰竭。侵襲真菌感染?!笨梢酝茢?,王某某此次毆打行為針對被害人的要害部位進行了重度的毆打,明顯已經超出普通虐待的故意,而具有傷害的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也這樣認為,“從犯罪事實上來看,王某某的傷害行為已經不是長期漸進的打罵,毆打的很多部位都是腎臟、肺部等身體關鍵部位,造成的傷害也都是致命傷。很顯然,本案中被告人的毆打行為已超出了折磨、摧殘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圍,存在傷害的故意?!?/p>
因此,此案屬于虐待過程中同時發生了故意傷害行為的情形。
結合本文之前對虐待過程中發生故意傷害行為的法理分析,筆者認為,董某某被虐待致死案中,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應定罪為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但基于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的原則,對虐待罪不再予以定罪,以故意傷害罪一罪論處。此案已經成為歷史,但我們應從對此案分析的過程獲得啟示。為了保護好家庭成員的弱勢群體,不僅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司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的適用法律,最重要的是人應該增強對家庭的責任感。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家庭悲劇的再次上演。
“家庭關系是特殊的社會關系,只有嚴格依法司法才能有效地規制和防范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關系的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