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今社會,離婚案件不斷增多,離婚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本文主要是圍繞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分析,并針對我國司法實務和立法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我國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的完善意見。
一、引言
繼承權對于繼承人來說無疑具有特定的利益,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權利的性質毋庸置疑。繼承權是繼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繼承人的繼承權對于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的意義。繼承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或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遺囑的指定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對繼承人來說具有特定的利益,其在結構上也是完整統一的。繼承權在性質上不是權利能力,也不是財產權或人身權,而是概括的取得權。因此,對于繼承人來說,如果繼承人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則視為繼承,但是,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再財產分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地位。
本文主要針對現有的繼承法繼承權保護的現狀進行深入的分析,并對完善和健全我國繼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議。
近幾年中,具最高法院統計,在全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以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案件最多,然而我國新婚姻法以及各種司法解釋正逐步完善財產分割制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兩類,一類是婚姻存續之間的財產,一類是夫妻離婚時共同分割的財產。
二、新形勢下共同財產分割概述
1.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其存在形式是掌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前提條件,在研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之前,有必要了解夫妻財產的范圍?;橐龇ǖ谑邨l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所有財產等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效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等等補償費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新形勢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目前來說,我國婚姻法在新形勢下雖然具有新內容、新特點,但是其中因法律的滯后還存在不少問題。
(1)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
土地使用權在法律范圍內可以出售、交換或抵押,土地和土地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成為個人所擁有的物質財富。土地在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如果雙方已結婚多年,且對該土地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比照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的規定經過八年,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增值或增值后產生的利息都被視為雙方共同財產。
(2)對所涉知識產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知識產權是由智力勞動創造的成果,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點。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是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使用權、銷售權、禁止他人使用的權等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
(3)對經商營利性活動所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收益的認定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這部分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除另有約定的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依法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所以一方進行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得的財產只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的,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新形勢下我國財產分割制度完善的建議
在新形勢下對婚姻財產制的完善,我們既要結合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綜合我國國情發展的趨勢并符合我國的社會制度,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大背景出發,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修改:
1.我國夫妻財產契約的簽訂必須遵守誠信的原則,任何規定都不得違背我國法律以及社會公序良俗。許多人認為社會常理不需要用法律來制約,但是事實上,夫妻之間的因共同財產的法律規定出現的糾紛卻很多。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為了共同財產簽訂的不合法條約或者利用對方無法律經驗和嘗試簽訂的不公平條約不計其數,所以筆者認為我國的法律中應對誠信原則進行明確規定和完善。
2.夫妻財產制度的約定缺乏公信力。目前許多國家對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法國、德國等一些國家對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有明確規定,他們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明確規定共同財產協議簽訂必須有公證人在場,當事人表示同意應有公證人簽字確認。因此我國的法律應具體規定,應加強夫妻雙方財產在程序和方式上的完善,并在婚姻存續期間作出約定并有相關機關進行存檔或公證,以加強財產的公信力度。另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協議缺乏變更程序,財產分割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所以,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條件范圍內也應有權利進行變更。所以對財產制度的約定可以依據婚姻法規定并在其范圍內進行變更。
3.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有待完善。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對補償權和獲得幫助權的規定還很差,例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付出的義務較多,而離婚后由于一方生活困難需要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或幫助。但是,我國的法律保障制度中這方面的規定還尚未健全,在實際生活中這方面還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應制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在當今國情形勢下還需要制定一個量化標準。
4.修正離婚過錯賠償問題?;橐龇ㄖ忻鞔_規定離婚過錯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過錯賠償在一定程度上給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極大法律威懾,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方面的內容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例如有的夫妻雙方只想得到財產,不想離婚,但是根據過錯賠償規定,這部分財產的分割是不可能的。因此,相關法律應增設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制度。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分割是婚姻家庭的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形成是根據社會制度演變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因此在這種問題上,還需要我們在實際過程中經一步完善和提高,遇到問題不斷總結、探討,是我國的法律制度進一步完善,以更好的服務于民。
結 語 :
隨著我國離婚率的攀升,財產分割已經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財產分割不僅關系到雙方的合法權益,還關系到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更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因此,只有加強對個方面工作的不斷探索,借鑒國外經驗,立足于我國國情,使相關法律適應現代生活的需要,切實保護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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