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同居的法律定位
在我國,非婚同居在 1950 年的《婚姻法》、1980 年的《婚姻法》以及2001 年修改的《婚姻法》均為提及。最早對婚姻之外的同居行為做出調整的是 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定性為非法同居。
然而,這種“非法同居”概念的表述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受到各界的質疑。2001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一\\) 》中對這一問題做了相應的調整,將“非法”二字刪除,表明了立法及司法實踐對非婚同居態度的轉變。從這一轉變可以看出,我國關于同居關系在司法實踐上經歷了一個從嚴肅處理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轉變。
修改后的《婚姻法》關于同居關系的表述為“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社會風氣,當然有必要加以禁止。然而,對于未婚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又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同居關系,現行法律并沒有加以調整。
相關的法律對非婚同居的規定幾乎沒有,但關于事實婚的規定較為詳細,事實婚現在受法律的保護,而對于現代社會下的試婚以及老年同居的關系的沒有法律定位。本文的非婚同居并不包括事實婚姻,而主要是關于試婚以及老年同居人身關系以及財產關系的探討。
二、非婚同居的人身關系
非婚同居的人身關系可分為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婚同居者與子女的關系兩個方面。
\\( 一\\) 非婚同居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
非婚同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從性質上說,界乎合法的婚姻關系和違法的同居關系之間,實質上更類似于或接近于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關系,有些非婚同居的男女甚至就像夫妻一樣共同生活、共同勞動、生養孩子和贍養老人?,F行法律不承認非婚同居者的夫妻身份關系,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它們之間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形成的同居關系是違法的。
關于非婚同居的人身關系的稱呼,大陸法系國家有的將其稱為“非婚同居伴侶”或“家庭伴侶”,荷蘭和法國就制定了《家庭伴侶法》、瑞典《共同同居法案》對非婚同居進行調整; 美國紐約州 1989 年通過法律批準同居者注冊家庭伴侶關系。
男女雙方的非婚同居關系由于沒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他們之間的人身關系也就沒有權利義務的規定。從法律看,男女雙方不能產生類似于合法婚姻的: 同居義務、忠誠義務、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定范圍內同居雙方的家事代理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住所商定權,房屋居住權,生育的權利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解除非婚同居的權利等。
\\( 二\\) 非婚同居者與子女的關系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 2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独^承法》第 10 條也明確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非婚同居而生的子女與非婚同居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等同于婚生子女與其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有關傳統婚姻的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調整。
三、非婚同居的財產關系
非婚同居財產制度是指關于非婚同居伴侶在同居之前的財產和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又可分為同居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不承認非法同居者的人身關系,但對于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并不否認其合法性。但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又不同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系,有學者認為應該將這種財產關系看作合伙關系,但很多學者提出質疑。這是因為一般的合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僅僅是財產關系; 而非婚同居關系,除了財產關系,其更多的是以感情為基礎的人身關系。因而,對于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既不能按照婚姻法的有關財產的規定適用,也不能按照合伙關系來處理。
我國對同居者之間的財產關系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 10 條規定: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 112 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8 條規定的精神處理?!?/p>
法律一般不干涉非婚同居關系中的財產分配,同居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同居期間適用何種形式的財產制、同居關系解除時財產分割的方式等。對于同居期間沒有約定財產制的,在同居關系終止導致財產糾紛時,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財產制規則分割當事人的財產。大多數學者認為,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實行有限制的分別財產制。
婚姻法司法解釋\\( 二\\) 第 1 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按此規定,解除同居關系糾紛法院不再受理,婚姻登記部門也不過問,非婚同居現象成了法律的盲點。希望人們能夠正確、認真對待非婚同居。
參考文獻:
[1]何麗新. 建構我國非婚同居規制的法律機制[J].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7\\( 1\\) .
[2]王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較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269.
[3]胡劍敏.“非婚同居關系淺析”[J]. 中國科技信息,2005\\( 14\\) .
[4]嚴利東.“同居關系概念辨析”[J]. 河南科技大學學報,2011\\(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