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法的發展歷程
自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于 1950 年和 1980年分別頒布了兩部婚姻法來保障和諧、平等婚姻家庭關系的構建;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婚姻家庭領域的不斷發展變化,2001 年修訂了 1980 年頒布的《婚姻法》。通過回顧我國婚姻家庭法的六十年歷程發現其立、改、廢始終堅持以構建和諧美好的婚姻家庭關系為根本價值取向與目的。
\\( 一\\) 1950 年《婚姻法》構建了和諧、平等的新型婚姻家庭關系
1949 年新中國成立后廢除了舊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于 1950 年頒布了標志著我國進入婚姻家庭法建設初創期的司法———《婚姻法》。
該法不僅明確指出要廢止男尊女卑、包辦強迫以及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體制,更規定了禁止重婚、納妾和童養媳,提出了實行男女婚姻自由與權利平等、一夫一妻、保護子女與婦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
\\( 二\\) 1980 年《婚姻法》推動了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恢復與發展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在文化大革命時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踐踏,扭曲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且侵害了人們的婚姻家庭權利。1978 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進入婚姻家庭法的恢復與發展時期,1980 年頒布了第二部婚姻法,它是對 1950 年婚姻法的繼承與發展。這部婚姻法恢復并貫徹落實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明確指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的感情確已破裂,從而為離婚的自由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保障。此外,該法還提出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增加了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有關遺產繼承、撫養費、扶養費和夫妻財產分割等處理方案,這進一步確立了家庭成員間的具體權利和義務關系。
\\( 三\\) 2001 年修訂的婚姻法促進了新時代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構建
隨著我國社會現實發生重大改變,離婚率、家庭暴力事件等逐年上升,一些地方的非婚同居、婚外戀、重婚等現象增多,離異家庭子女的教育與撫養問題不能妥善的處理、離婚女性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等等。我國針對現實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現的上述新情況與新問題于2001 年對 1980 年婚姻法進行了修訂。一方面,它補充了關于婚姻家庭人身關系的立法,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尊重與忠實、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尊老愛幼與互幫互助,構建了平等、文明的新世紀新型婚姻家庭關系。另一方面,它修訂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內容,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范圍; 完善了離婚救濟的相關制度,補充了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責任及其適用的條件與方式,并增加了離婚后子女的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包括法定親屬之間的人身關系還包括其財產關系,它從法律特性上來看屬于國內法、實體法、基本法和部門法?;橐黾彝シ捌湔{整對象的范圍和性質決定了其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二是具有內容上的鮮明倫理性;三是具有強烈的傳統民族特點; 四是具有較多的強行性規范。
二、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存在的不足之處
\\( 一\\) 在家庭關系形態及其調整對策方面存在不足
我國非法同居人員數量的不斷增多給同居雙方之間、父母子女之間、財產關系方面等都帶來了較大影響。但我國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對這一問題仍采取回避態度,沒有對這種新型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做出具體規定。
\\( 二\\) 某些立法過于原則化,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社會發展的需要
第一,在保護隔代家庭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存在不足。當前我國大量存在父母將子女委托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權照顧的現象,但監管過程中未成年子女的相關權益受到侵害時卻只能通過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和侵權人主張權益保護,委托監護人不能享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這不僅會給法定監護人帶來經濟損失還可能導致救濟的不及時。第二,對探望權的規定尚不夠完善。法律僅僅規定了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探望權而沒有涉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保護非婚生子女法定探望權方面存在矛盾,關于探望權的原則性規定并不能很好地保障探望權的合理、正當行使。第三,現行的收養制度過于苛刻。當前我國的收養法中規定的收養人僅考慮了不育夫妻而沒有將有能力且熱情收養孤兒的好心人士考慮在內,缺乏國家監督機構和收養前社會調查程序,導致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三、推進我國婚姻家庭法走向現代化的創新策略
針對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中存在的上述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出發以進一步強化對婚姻家庭的保障職能,從而構建和諧、平等的婚姻家庭關系。
\\( 一\\) 采用廣義親屬法的編制形式
我國應采用廣義的親屬法編制形式將《婚姻法》與《收養法》合并作為《親屬法》的核心組成部分并納入民法典,將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規范擴大為調整親屬關系的法律規范以制定全面、系統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范體系,并輔之相關的單行法和其他規范文件; 在立法體例上要分別單獨編制人格權法和親屬法。
\\( 二\\) 不斷完善調整婚姻家庭新情況與新問題的法律規范
針對 21 世紀我國婚姻家庭中出現的網絡婚姻、人工代孕子女、非婚同居、同性結合、空床費協議等等新情況與新問題,我國應進行更深一步的分析與研究,及時修改、補充與完善這些相對薄弱甚至空白的立法,以滿足社會和諧發展和構建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例如,在立法中應具體規定變性人、連體人等特殊主體的結婚條件與行為,要明確規定同性婚姻、非婚同居、代孕行為等所引起的人身與財產糾紛和權益保護。
\\( 三\\) 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內容
從基本法的層次上具體規定親屬的范圍、種類、親等及其關系的發生與消滅等主要問題,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替代現行的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原則; 明確親權的具體內容以及婚生子女的內涵及推定和否認制度,完善非婚生子女的準正、認領和收養制度,進一步完善探望權; 引入先進的監督理念并細化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具體內容; 明確并強調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完善婚姻公告制度、宣誓制度和婚檢制度; 發布老年人再婚的保護性文件; 具體規定并強化對侵犯配偶權行為的制度制裁,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并建立習用的社會救助機制; 進一步細化夫妻的共同財產、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的范圍,完善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四、結語
婚姻家庭法是指對婚姻家庭主體身份關系的發生、變更與終止以及據此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做出明確規定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我們要不斷完善現行的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以促進其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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