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與以前的婚姻法進行比較,強化了很多內容,并給予進一步補充,使公民感覺到新婚姻法對切身利益方面有較高的積極意義,也可維護婚姻和家庭,符合我國國情。
一、新婚姻法的特點
新婚姻法為一項具有較強道德理論性的法律,該法律對婚姻的自主平等較為注重,且要求夫妻間相互尊重和忠誠,對婦女、老人和兒童進行合法權益的保護。在該法律中對一方的所有財產以及雙方所有的財產進行良好明確,由于這些特點使執法機關和司法部門在對婚姻案件的處理方面有更強的可操作性。其中對一夫一妻制度也有明確的保障,對已婚者和他人同居以及家庭暴力方面有新的制約,使家庭成員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新婚姻法的進步
\\(一\\) 立法模式上的進步
我國在傳統的立法中,對親屬的財政并無特別重視,表明其有時代局限性。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設立,也就是不可因為夫妻的關系而對財產進行歸屬權的改變,沒有人可以對對方利益進行占有。在現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對身份進行過度重視,而更加保護有獨立人格人的權利和利益。在該法中所采取的財產制度為婚后所得的為共同所有,其中明確了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二人給予共同管理、處理和收益。在舊的婚姻法中,在財產制的規定中太過簡約,沒有對時間、范圍以及效力進行明確規定。新婚姻法在財產制上主要為法定財產,而約定財產作為輔助,這一舉措,具有時代性的特色。
\\(二\\) 技術上的進步
傳統的婚姻法中,很多規定都比較原則化和抽象化,不能對社會法制和法律的自身價值進行滿足。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傾向,并在粗放型到細密型進行轉變,有更高的科學性。而且新婚姻法在語言方面,具有規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點,內容條理清楚,并對家庭內容、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都有相應的完善。該法律與其他法律都要對反面保障反面結合以及正面規范,其重要的要素為: 處理、制裁和假定。并給予系統化和完整化的完善。新婚姻法有三個反面的責任體系。在婚姻制度的對應下,對違反婚姻的無效進行明確規定,并對離婚損害給予賠償制度。在親屬財產權上相對應,有侵犯財產權方面民事的責任制度。建立新婚姻法的法律責任機制,可對人們進行消極行為的約束和禁止,對積極行為進行有效的引導和激勵,使法律制度得到體系方面的健全和保障。
\\(三\\) 對個人的財產和權利進行保護
在對婚姻家庭事務中婚姻法的解釋,法律方面有明確規定,使其在對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中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而且在個人財產上有更高的保護,使權利意識和個人的獨立意識都得到增強,包括父母給子女買房的房產歸屬問題,準確定位為婚前的房產歸屬,這些都對個人的財產權利得到相應的保護和提高。很多父母給子女買房,都花盡畢生積蓄,可是年輕人在婚姻生活中,由于不確定性以及動機不純的婚姻,會因為房產的歸屬,而影響到雙方感情,還會對家庭財產問題給予直接傷害,因此對其對自家財產都較好的保護。還有情況為第三者處于善意購買屬于夫妻雙方的房產,會促進他們對正當權利的保護,因此新婚姻法,對這些問題進行較好的解決,并較好保護了雙方的財產,使得個人的獨立意識和權利意識都有所增強。
三、婚姻法的不足
\\(一\\) 缺少對女性權益的保護
在我國按照傳統習俗,兩人結婚一般為男方來購買房產,女方對照顧家庭和孩子方面付出的較多,而且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并沒有真正意義上實現男女平等,法律方面也沒有給予女性實際的平等尊嚴,但卻要進行平等義務的承擔。在實際生活中女性所負擔的工作很多很累,而在司法解釋中又不能得到認可,因此對女性權益的保障方面較差。而目前的社會狀況為房價較高且貨幣貶值嚴重,新婚姻法更多保護的為有產一方,也就是較為強勢的一方,沒有對女性問題進行充分的考慮,尤其使農村婦女,沒對婚姻家庭的女性給予合理的權益保護。在新婚姻法中對婚姻問題的處理上引用了市場的經濟規律,對財產保護進行過分強調,而沒有較好保護弱勢一方的權益,過于強調財務方面的付出,而對女性為家庭做出的非財務貢獻有所忽視。
\\(二\\) 生育制度方面有不足
新婚姻法并沒有對生育制度進行相應設定,對夫妻間的生育權沒給予明確規定,我國的計劃生育為基本國策,對已婚公民進行生育權的保障,所以在婚姻法中應該對公民生育的行為進行規定,使計劃生育得到具體的貫徹實行。在生殖技術的科學發展中,很多夫妻選擇人工授精、試管嬰兒、代理母親以及胚胎移植等,要在婚姻法中對這些行為給予相關的規定。若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沒有得到配偶的同意,而作出人工授精或者和他人故意通奸生育,其受害方就可以對另一方進行起訴。
而且當行政機關、社團組織以及其他公民因不當行為對夫妻間的生育權利造成侵害,也要給予賠償。
\\(三\\) 夫妻財產制度方面的不足
因為法定財產的制度有較大不足,所以新婚姻法通過列舉的方法對個人財產和夫妻的共同財產給予規定,這種方法可使法律得到可操作性的提高,但不能對根本問題進行解決。因此需對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給予一般性質規定,并給予統一標準的制定。防止司法實踐過程中會由于主觀認識的不一致而導致混亂。當夫妻遇到感情不和以及資源分局的期間,認為各自所得認定的財產歸屬有較大不足。在新婚姻法中并沒有對其有明確規定,通過其他法律法條可得出,若對其沒有明確規定,則被認定為雙方共同的財產。而當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自愿分居這一時期,每一方的財產實際為分離狀態,若將其也歸為共同財產并不合理。而且在夫妻財產的處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若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進行擅自處分,應負有一定責任,但法律在這方面依然沒有給予明文規定。目前應用的婚姻法中,依然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上為平等的,規定中明確表示,日常生活中對公共財產進行處理時,每一方都有決定權力,但若有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而對共同財產進行處理,有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這些法律中都沒有提及到。
四、結語
總而言之,新婚姻法有先進性和時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相信只要對其給予積極修補,便能夠使其在婚姻家庭的和睦維持上起到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申笑梅,薛潔,杜蘅,趙蓮英,李燕欣. 略論婚姻法修正案關于婦女權益的保護[J]. 石河子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3,24\\(19\\) : 152- 153.
[2]曹賢信,陳雪云,李紅艷. 夫妻財產制的過去、現在與未來———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的思考[J]. 江西教育學院學報,2013,25\\(19\\) : 129- 130.
[3]陳哆,李洪健,趙青,張丙貴. 從公平原則看婚后不動產歸屬問題———以 < 新婚姻法意見稿 > 中有關條文為例[J]. 人民論壇,2012,18\\(14\\) :152 -153.
[4]杜琴,徐會志. 新婚姻時代下的女性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聚焦新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J]. 商品與質量,2012,25\\(19\\) :137 - 138.
[5]楊晉玲. 試論贈與基礎喪失規則在我國婚姻法中的設立———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第一款為例[J]. 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11,31\\(27\\)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