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榮譽,往往傾注著另一方的支持和奉獻。有歌詞唱道:“軍功章里,有我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那么,夫妻一方獲得的榮譽物品,是共同財產還是歸一方的財產?夫妻離婚 榮譽物品被遺失現年65歲的霍辰宇,是江蘇省無錫市的一名資深信鴿愛好者,也是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幾十年前,他迷上了信鴿,從一名養鴿菜鳥成為圈內行家,每當有比賽,他都會放飛自己的愛鴿。
幾十年的養鴿生涯中,霍辰宇獲得大小比賽獎項不計其數,而讓他感到比較自豪的獎項有:1991年,他的一只信鴿榮獲江蘇省信鴿競賽2000公里級第一名,一只信鴿榮獲該比賽同級第三名及雌鴿組\\(單項\\)2000公里級第二名;1994年,他的一只信鴿榮獲江蘇省3180公里超遠程大賽第三名,他也因此獲得獎杯和錦旗。
為慶?;舫接钰A得的榮譽,1994年9月,吳宇鋒等十名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賀贈霍辰宇一塊長2.8米、寬0.6米、厚0.1米由書法家王潔楨書寫有“翔跡舉世”等字樣的紅木橫匾一塊。當月28日的《江南晚報》刊登了無錫市信鴿協會會員贈送“翔跡舉世”的橫匾一塊至霍辰宇家中的新聞及圖片。
霍辰宇對他獲得的這些榮譽感到非常自豪,將上述獲得的獎杯、獎旗、牌匾,以及當時刊登有關他新聞的報紙,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楊市鎮某村283號\\(以下簡稱283號房屋\\)的家中,每當有親朋好友登門造訪,他就拿出這些榮譽物品與大家分享。
霍辰宇雖然在信鴿運動中取得了驕人的業績,但是,在婚姻方面卻頗為周折。2004年1月12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他與結婚已30年的妻子陳丹萍簽訂離婚協議并于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協議中載明:自1991年男方有婚外戀后,對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十年。離婚協議上“財產處理”欄記載載明:283號房屋及所有家具雜物均歸女方所有,男方放棄財產分割權。
雖然雙方離婚,但雙方只是在法律上對房屋的權屬進行了約定,原有夫妻共同所有的物品仍存于該房屋內。為了徹底撇清雙方的關系,2013年3月,陳丹萍以霍辰宇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83號房屋歸陳丹萍所有。當月28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陳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將283號房屋贈與女兒霍思雨,陳丹萍與霍辰宇均放棄對上述房屋的居住權。在案件審理中,陳丹萍曾向霍辰宇出具證明一份,內容為:“自2013年3月1日至今,283號房屋內未少物品。陳丹萍2013.3.28”。
房屋的歸屬問題解決后,霍辰宇想起他參加信鴿比賽所獲得的獎杯、錦旗、證書,以及同人們贈送的牌匾等榮譽物品仍然存放于283號房屋內,這些都是他的心愛之物,自然得取回,于是,他便向陳丹萍索要上述榮譽物品??墒?讓他不能接受的是,陳丹萍告訴他,由于年代已久,這些物品已經遺失,無法找回了。
討要無果 一對冤家上法庭放在家中的物品,怎么可能平白無故遺失呢?霍辰宇開始認為是陳丹萍對自己有怨,故意不歸還上述榮譽物品的,就多次找陳丹萍索要,可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一樣,且從陳丹萍的行為表現來看,不像是在說謊,這讓霍辰宇十分氣憤,這可是他一生付出所獲得的榮譽,怎么能說丟就丟呢?于是,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霍辰宇來到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一紙民事訴狀將陳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訴稱,本人與陳丹萍原為夫妻,于2004年協議離婚。在上世紀90年代,本人精于養鴿,多次獲得省市級比賽的優異成績,包括江蘇省、無錫市舉行的遠程和超遠程比賽冠軍杯四只,季軍杯獎杯兩只,亞軍錦旗三面。此外,中國信鴿總會贈送獎杯兩只。為慶祝本人贏得的榮譽,吳宇鋒等十人還賀贈本人一塊由書法家王潔楨寫有“翔跡舉世”等字樣的紅木橫匾。根據離婚協議,本人與陳丹萍原共有的283號房屋歸陳丹萍所有,上述獎杯和錦旗等在離婚協議中并未涉及,均保存在283號房屋內。2013年3月,陳丹萍就離婚后房屋權屬確認糾紛向法院起訴,訴訟中陳丹萍承認上述物品仍保存在283號房屋內,經法院調解,283號房屋贈與霍思雨,但本案爭議物品的實際控制人仍為陳丹萍。本人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本人因養鴿競賽而取得的優勝獎杯等,記載著優勝者的榮譽權,其財產所有權應當歸本人,即屬于本人的個人財產?,F陳丹萍稱上述物品已經丟失,故請求法院判令陳丹萍賠償經濟損失11600元。
針對前夫的起訴,陳丹萍認為:雙方的離婚協議中已經將財產分割完畢,因養鴿獲得的榮譽系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歸陳丹萍所有,故霍辰宇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家中曾經馴養信鴿的事實確認,本人為幫助霍辰宇養鴿默默奉獻,養鴿獲獎應當屬于家庭榮譽。當時家庭經濟也均由霍辰宇掌管,但霍辰宇卻發生婚外情,拋棄了本人,所以在2004年離婚時協議約定屋內所有的家具雜物均歸女方,男方放棄所有權,現雙方離婚至今已有九年,本人也無需再告知屋內的物品是否存在。在房屋權屬確認糾紛案件中本人出具證明,是因為2013年1月霍辰宇曾經擅自闖入283號房屋,調換門鎖至3月28日,證明系用于說明霍辰宇在此期間沒有偷竊屋內的物品。綜上,請求駁回霍辰宇的訴訟請求。
財產屬性 兩級法院下定論惠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霍辰宇因其馴養信鴿而獲得象征個人榮譽的物品,應當為其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根據其提供的獲獎名次的證據,并不能證實其獲得的獎杯、錦旗、錦杯的數量;但從其提供的照片顯示,可以確認其曾獲得過四個獎杯和三面錦旗、一塊橫匾,這些物品在其與陳丹萍離婚前均存放在283號房屋內。對于霍辰宇所稱的其獲得的其他物品,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確認。而雙方在離婚證和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283號房屋內的“所有家具雜物均歸女方所有”,應當理解為不僅房屋內的夫妻共同財產均歸陳丹萍所有,房屋內的其他雜物財產,包括霍辰宇的個人財產也贈與陳丹萍所有。故爭議的四個獎杯和三面錦旗、一塊橫匾所有權應當歸陳丹萍所有,現霍辰宇認為物品丟失而要求陳丹萍賠償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8月12日,惠山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霍辰宇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霍辰宇不服,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舫接钤V稱:
一審法院關于本人所得的獎杯、錦旗數量認定錯誤,對本人與陳丹萍離婚協議中約定283號房屋內“所有家具雜物均歸女方所有”的理解存在偏差。因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從未約定上述獎杯、錦旗歸女方所有,現陳丹萍拒不返還上述屬于其的個人物品,則應當判決折價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陳丹萍辯稱:雙方已離婚多年,如是個人財產,應在離婚時帶走,其沒有保管義務,且根據離婚協議,沒有帶走的物品應當歸其所有?;舫接钪蕴崞鸨景冈V訟,起因是因為拒不履行離婚協議遭到起訴。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無錫中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協議約定的內容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協議表述的意思,結合上下文內容、簽訂協議的目的及協議履行的情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本案中,雙方對“財產處理”欄記載的“283號房屋及所有家具雜物均歸女方所有,男方放棄財產分割權”持有不同理解,但是,鑒于霍辰宇與陳丹萍早于2004年1月12日就簽訂了離婚協議,且在該協議中并未專門就涉訴榮譽物品的歸屬作出約定,而霍辰宇卻直至因陳丹萍起訴要求履行離婚協議之后才于2013年提出返還上述物品的民事訴訟,故一審確定霍辰宇滯留在283號房屋中的個人財產亦包含在離婚協議中“所有家具雜物”的范圍之內,相應所有權均屬陳丹萍并無不當。綜上,霍辰宇的上訴理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2013年11月26日,無錫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