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權主義的概述
\\(一\\) 女權主義的定義
女權主義是指主要以女性經驗為來源的社會理論與政治運動。在對社會關系進行批判之外,許多女權主義的支持者也著重于性別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動婦女的權利、利益與議題。
現代女權主義理論主要、但并非完全地出自于西方的中產階級學術界。女權主義理論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平等的本質以及著重在性別政治、權力關系與性意識之上。女權主義政治行動則挑戰諸如生育權、墮胎權、家庭暴力、產假、薪資平等、選舉權、代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等的議題。女權主義探究的主題則包括歧視、刻板印象、物化\\(尤其是性的物化\\) 、身體、家務分配、壓迫與父權。
\\(二\\) 女權主義的起源與發展
早期的女權主義與最初的女權主義運動通常被稱為“第一波女權主義”,而 1960 年之后的女權主義被稱為“第二波女權主義”。也有所謂的第三波女權主義,但是女權主義之間對于其存在必要性、貢獻與概念意見不一。
十七世紀前,英國的已婚婦女基本無任何權利,除非丈夫自愿讓給她權利。英國基督教會禮儀認為: “女人的意志應服從男子,男子是她的主人,即女人不能按她自己的意志生活,離開了男人,她既不干任何事而且也干不成任何事。男人怎么做她就怎么做,她應把男人當做主人來侍奉,她應畏懼男人,服從和臣屬于男人?!?/p>
女權主義在 19 世紀漸漸轉變為組織性的社會運動,尤其是19 世紀的改革運動中。組織性運動的時間是起于 1848 年紐約州色內加瀑布市召開的第一次女權大會。艾米琳·潘克斯特是婦女參政權運動的奠基者之一,揭露英國社會制度里的性別歧視,并且成立了婦女社會政治聯盟。
現代女權主義有個非常重要的支援因素就是人類學家瑪格麗特·米德出版的《三個原始部落的性別與氣質》。在米德的書中報告說,查恩布里部落中的女性擁有支配地位,卻沒有造成任何問題。
二、女權主義中的男女平等
\\(一\\) 兩性平等
19 世紀末是婦女解放運動的第一次浪潮,要求公民權、政治權利,反對貴族特權,強調男女在智力和能力上是無差別的。爭論的焦點是要求性別包括男女之間的生命歷程平等。最重要的目標是要爭取家庭勞動與社會勞動等價、政治權利同值。
\\(二\\) 兩性平權
女權主義的第二次浪潮起于 20 世紀 60 年代末。其基調是:強調兩性間分工的自然性并消除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忽略把兩性的差別看成是在兩性社會關系中女性附于男性的基礎的觀點; 分領域對相應適可公眾開放等。
第二次女權主義運動帶來的另外一個結果,就是對于性別研究,女權主義者對人們的通常概念提出挑戰,女權主義的學術研究興起。盡管流派眾多,但基本點是爭取兩性平權,徹底消除女性受歧視剝削壓迫的狀況。
\\(三\\) 兩性同格
提議女性自尊自省自愛自覺自理自治,要求男性輔助女性擺脫蒙昧和壓制,走向等位同格。
三、民族法視角下的“男女平等”
我國憲法第 4 條第1 款、第33 條第2 款,、第36 條第2 款和第48 條第 1 款還分別強調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這三條規定是我國憲法的特別平等權條款。既然作為一般平等權的憲法第 33 條第 2 款已經包含了這三項特別平等權的內容,為何憲法又將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單獨列舉出來? 這是因為民族、信仰和男女的平等源于我國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現今的國情,僅通過一般平等權條款的規定不足以突出其重要性。我國憲法序言就強調民族平等對于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具有重要意義,民族平等能夠促進民族團結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我國憲法第 4 條第 4 款規定: 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 10 條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47 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在我國少數民族的現實狀況中,很多風俗習慣顯然與女權主義所倡導的“男女平等”存在差異。
我國毛南族男女戀愛自由,但婚姻不能自主,婚姻常由媒人牽線。形式主要有: 一是男方父母先看中女方,托媒人求婚; 二是雙方互不相識,靠媒人牽線,然后算命先生看雙方的八字。在毛南族男女關系中,女權主義所倡導的“兩性平等”而擁有的同值權利是難以實現的: 毛南族男女婚戀關系中,無論是否戀愛自由,都必須經歷婚媒的環節,女性無法對自己的婚姻行使婚姻自由權; 而相比較之下,男方卻存在一個權利延伸 - - 男方父母先看中女方則可以托媒人求婚。顯而易見地,女權主義所倡導的男女“兩性平等”是無法完全實現。在現實生活中,毛南族的如此風俗習慣卻一直在延續和穩定地維系其族內婚戀關系。
達斡爾族的氏族組織是“哈拉”,是以父系血緣關系為紐帶而結成的社會集團。每個“哈拉”都有自己的聚居地,屬于同一“哈拉”的人,因血緣關系而嚴格禁止通婚?!肮本忻裰鬟x舉的“哈拉達”\\(氏族首領\\) ,管理氏族內部事務。嚴格實行同輩婚的同時,入贅婚比較普遍。男人入贅女方后,所生子女仍屬父親的“哈拉”,女婿在岳父家只從事勞動,并無繼承女方財產的權利。在達斡爾族的氏族關系中,男性所占據的社會主導地位是其長期共同生活、發展中形成的穩定習俗。對于其“哈拉達”的選舉,所選舉出來的都是男性,女性是無法被選舉為“哈拉達”的。對此,女權主義所倡導的“兩性平權”也是難以實現的,但達斡爾族的聚居生活卻依然穩定的進行。這種情況看似一種對女性權利的壓制,實際上是基于其長期生活居住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所共同孕育出的男女兩性關系。
諸如此類,民族法學視角下的“男女平等”應當是立足維護民族團結和穩定的前提下,尊重和保護各少數民族對自身風俗習慣的選擇權利。各少數民族對于“男女”兩性關系的選擇,國家制定法應當對其作出應有的尊重和認可。
四、異變
\\(一\\) 兩性平等的異變
人類在自然界的進化和人類族群的優勝劣汰中,形成男女兩性在人類族群中的自然分工與協作。因而,人類在男女兩性差異上具有天然差異,尤其體現在人類機體差異上。
而女權主義所倡導的平等權中,主要是爭取社會勞動等價以及男女之間的生命歷程平等。追求這樣的兩性平等,其本質是基于部分政治利益考慮的,而脫離男女兩性在自然稟賦和勞動價值生產的差異。對于自然稟賦方面,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 通常,男性從事高強度的工作,無論是智力還是體力的,其機動性和耐力都比同齡女性要突出,因為自然進化過程促使男性機體更適合承擔更為顯著的族群負擔。此外,對于社會勞動等價方面,女權主義也忽略了一個現實問題: 為了處理掉 1 噸的貨物搬運,依靠人力,女性可能每次只能搬運 80 斤,而男性卻能搬運 120 斤,那么,同樣完成這 1 噸的貨物搬運,男性的工作效率是女性的 1. 5 倍,也就是說,在同樣時間的前提下,男性所創造的經濟價值遠大于女性。當然,這種情況是基于男女兩性的總體而言的。
如果片面如女權主義所倡導的兩性平等,那么,在社會在勞動力的使用率上說是一種浪費,在憲法和民族法上是對廣大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的一種侵犯。因此,在民族法學視角下,女權主義的“兩性平等”強加片面地施行,很可能導致的是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不穩定和區域經濟差距進一步拉大。這種異變,是女權主義過于追求政治權利而忽視具體社會背景所致的。我國民族法中應當對其謹慎對待。
\\(二\\) 兩性平權的異變
如前文所講男女兩性在生產、生活中基于自然稟賦差異而所致的所謂的待遇差異,女權主義強調的兩性分工的自然性與消除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本身就是矛盾的。既然承認兩性分工的自然性,那么就需要依據分工的具體情況允許合理差異性,不能片面、扭曲地要求只要投入了同等勞動時間便要獲得同等酬勞。
民族法學中所倡導的男女兩性平權,是基于在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信仰、習俗的前提下,對少數民族男女兩性在憲法和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平等權利。在我國廣大少數民族地區,仍然保留著許多穩定的少數民族習俗,類似“男耕女織”的習俗并不鮮見。假如依照女權主義所倡導的那樣,片面追求同工同酬,那么少數民族地區基本生活的穩定性和兩性關系的穩定性必然遭到惡性破壞,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民族的團結。
因此,女權主義的“兩性平權”在民族法學視角下的異變在于其缺少對少數民族長期形成的地域性文化和習俗的考量,出現“合時代而不合地域”的情況。
\\(三\\) 兩性同格的異變
女權主義倡導的“女性自尊自省自愛自覺自理自治”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其主張的“男性輔助女性擺脫蒙昧和壓制”缺乏實證依據,而且存在模糊性。
何為蒙昧、壓制? 蒙昧有五種釋義: 1. 昏昧,愚昧; 2. 猶朦朧,迷糊; 3. 目不明; 4. 未開化的原始狀態; 5. 濛昧: 迷茫,昏暗。蒙昧,無論哪種釋義,其用于對女性自我狀態的描述都是過激和不合實際的。壓制其意有四: 1. 在模具或其他容器中,在外力作用下,將粉末密實成具有規定形狀和尺寸的工藝過程; 2. 亦作" 壓伏"; 3.被迫服從; 4. 用強力制伏。很顯然,“壓制”一詞用于形容女性,應當使用2、3、4 幾種釋義,無論這三種釋義,哪種都含有“外力”強迫的意味。
在少數民族習俗、文化中,女性對男性的部分依賴和對社會生活的理解都是其自身在地域文化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并不存在男性所施加的“外力”。依據女權主義的觀點,廣大少數民族女性對其習俗的接受是基于男性對其施加的壓力的結果。這毫無疑問是不合理的。少數民族女性同胞對于其所處的生活、工作環境的接受是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發展兩個客觀實在共同作用的結果,男性本身也是在這兩個因素作用下與女性一起生活、繁衍的。
因此,女權主義倡導的“兩性同格”在民族法學視角下的異變,很可能是在刺激少數民族長期形成的共同心理和文化的肢解與異化,而非一種正常的兼容并蓄式的開放與進步。
五、結語
民族法學視角下的“男女平等”在女權主義下的異變的根源在于,女權主義忽視不同少數民族群體在長期生產、生活、發展過程中所處的不同自然、人文背景,以及各少數民族群體的心理差異性。所以,民族法學視角下的“男女平等”在女權主義下的異變是必然的,也是必須考量的。如若忽視民族法學視角的立場,盲目將“女權主義”所倡導的觀點施行于少數民族關系尤其是少數民族內部男女關系,必然會引起少數民族內部、各民族之間的矛盾。
參考文獻:
[1]吳宗金等. 民族法學導論[M]. 廣西民族出版社,1990.
[2]彭謙,隋青. 探析西部大開發與少數民族法制建設[J]. 黑龍江民族叢刊,2002\\(4\\).
[3]張步峰. 男女退休不同齡制度的憲法學思考[J]. 法學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