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聯合國《發展權利宣言》頒布以來,國際社會充分意識到,發展權的實現除了“制訂一個公開、公平、有章可循、可預見和不歧視的多邊貿易和金融體制”等全球舉措之外,“調動國內資源是自力維持發展的基礎。國內資源在國內投資和社會方案融資方面發揮主要作用,而國內投資和社會方案對經濟增長以及在消除貧困方面取得永久成績是必不可少的?!弊鳛槭澜缟献畲蟮陌l展中國家,中國一直都在運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解決貧困問題,致力于改善貧困人口的人權狀況。按照1990年世界銀行設定的每天1美元生活費的標準,在1981-2005年的25年間,中國貧困人口從7. 30億減少為1. 06億,同期的貧困發生率從73. 5%下降到8.1%因此,貧困人口發展權的法律完善,并不是要制定《貧困人口權益保障法》或類似的專門法律文件,而是在整合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更有利于貧困人口實現發展權的制度優化。
一、以發展權為重心定位減貧立法
我國減貧立法正在從以權力為重心向以權利為重心發生轉變,法律制度設計以及運行的出發點和最終目標不再局限于國家權力的有效行使,而逐步轉向對貧困人口人權狀況的關照和改善。然而,在指導立法的理念上,現有的理論和實踐都尚未清晰地回答下述間題,即究竟是何種權利樣式能夠成為減貧立法的重心以及為什么這種權利樣式能夠作為減貧立法的重心。如果僅停留于“人權”或“權利”的抽象層面,減貧立法所追求的價值目標就極其容易被虛化,因為從最寬泛的意義上說,任何法律都是圍繞人權\\(或權利\\)的實現而展開的,并且權利本身就與其對應的義務一起構成法律的調整機制。
從理論的角度分析,前兩代人權只能引申出通過人權的實現來緩解貧困,而并未在本體論上將貧困人口的發展本身當作一項人權。第1代人權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采取個人主義的哲學立場,以國家消極不干預的行為方式來加以保障。換言之,第1代人權并不將個人遭受貧困的狀況納人考慮范圍,也不要求國家和政府承擔減貧的義務?!皣壹罢灰苓_成維護國民之自由與安全之功能,不濫行侵犯國民之自由與人權,即已足夠。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的權利基本上是不考慮人際差異的個人權利,因而不能直接關照權利主體自身在私人領域\\(尤其是家庭\\)的生活狀況。第2代人權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圍繞適當生活水準而展開,至少要求每個人得以享有必要的生存條件,包括食物、穿衣、住房、工作、社會保障、教育和文化生活等內容。第1代人權關注個人對外從事公共政治生活的自由,第2代人權則側重個人對內享受私人生活的質量。從這個意義上說,第2代人權與貧困問題有著密切聯系。更為重要的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實施需要付出成本,這些權利要求國家承擔向個人提供福利的責任。即便如此,第2代人權也未曾拋棄自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哲學立場。在羅斯福1941年國情咨文表述的4項“人類最根本的自由”中,免于匾乏的自由備受贊譽,也最接近貧困問題,甚至被視為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思想淵源之一。然而,“羅斯福最初所指的意思是,消除國際貿易中的障礙。但他很快將這項自由與那些與普通公民有關的經濟期望聯系起來—保證美國工人和農場主的生活標準,保證戰后經濟大蕭條不再發生等?!睆倪@個考證可知,即使羅斯福新政被賦以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的外衣,但其內核還是亞當·斯密的“自然自由體系”\\( the system of natural liberty\\)的經濟觀。那么,免于匾乏的自由乃至整個第2代人權在娘胎里就被注人了自由主義傳統和美國價值觀的基因。綜上所述,前2代人權即使與貧困問題有著一定程度的關聯,也尚不足以成為減貧立法的價值重心。
從實證的角度分析,統計數據顯示,不少國家在加人\\(或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后,貧困率未能得到實質性的降低,甚至出現了明顯的升高。例如,津巴布韋在1991年加人國際人權兩公約時的貧困率為26 %,但1996年上升為35%。贊比亞于1984年加人國際人權兩公約,貧困率一直居高不下,1991年為70% ,1996年則高達80% 此外,與貧困問題關系更為密切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實施過程中,也面臨各種挑戰。全球化和政治上的因素使得西方國家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游戲規則,國際權利的平衡使西方自由資本主義體系受益,政治權利優先,減少國家干預的呼聲淹沒了社會的正義和公平的呼聲。全球對立矛盾性質的變化影響著人權環境,最終導致發展中國家強烈要求起草發展權方面文件的訴求[‘〕。前2代人權的推行至少在減貧問題上顯得力不從心,加人現有的國際人權兩公約,與主權國家內部貧困人口狀況的改善并未呈現直接的正相關關系。
前2代人權在指導減貧立法方面既缺乏理論上的根據,又不能在實踐上獲得令人信服的結論,由此形成一個有待進一步證立的問題:作為第3代人權的發展權如何可能,并作為重心,刻寫在減貧法律之中,并從政治承諾上升為權利話語。一方面,發展權的提出旨在提升人們的生活狀況。學界公認的發展權定義提出者、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凱巴·姆巴耶,在其杰出的演講《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中指出:“發展是所有人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生存,并有權生活的更好?!雹谘韵轮?,發展權作為一項人權,關切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讓每個人\\(包括貧困人口\\)生活得更好的人權。另一方面,發展權的減貧功能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2000年9月,147位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和其他領導人通過《聯合國千年宣言》,該宣言在“發展與消除貧窮”方面指出:
“我們將不遺余力地幫助我們十億多男女老少同胞擺脫目前凄苦可憐和毫無尊嚴的極端貧窮狀況。我們決心使每一個人實現發展權,并使全人類免于匾乏?!庇纱丝梢?,使全人類免于匾乏的人權保障在于發展權的實現。雖然西方發達國家對發展權的態度并不明朗,但發展中國家大多承認并以此作為爭取國際政治、經濟和制度資源以改善本國貧窮狀況的一個武器。我國一直將生存權與發展權視為基本人權,“十八大報告”提出:“保證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繼續強調:“推動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由于發展權強調貧困人口等欠發展的社會群體參與、促進并分享發展,以此作為減貧立法的重心就具有其合理的根據和深刻的意義。
二、以國家義務為基礎設計減貧義務
將發展權作為減貧立法的價值重心,對于個體基本人權的實現以及國家減貧措施的推行不無裨益。然而,“個人之基本人權迄今仍視為一種自然權;在大多數國家,還是以憲法中之‘權利典章’部分之規定,來約束國家應該保障基本人權;明白表示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畢竟只是國家意志之問題。
詳言之,基本人權之保障,有時與憲法所明定之內容未必能完全一致,有時憲法所保障之人權,也可能遭遇國家之立法、憲法解釋或司法判決扭曲或消減;有時甚至在國家緊急權泛濫之情況下,‘人權保障’名存實亡;在諸此狀態下,個人所訴求保障人權,頂多只能援引其國內法之實定法而已,無法仰托高于國內法之其他高層次法律規范,因此,當個人之基本人權受其本國國家權力侵害時,個人也只能怨艾命運不濟,徒呼負負莫可奈何?!贝?46雖然將人權保障問題完全視為“國家意志之問題”未免失當,但是,在常態下,“個人所訴求保障人權”,首先是甚至往往只能是“援引其國內法之實定法”,這在發展權問題上尤為明顯。其原因有:\\(1\\)在理論上,作為人權的發展權是一個道德的觀念,在實現過程中必須憑借法律機制才能得以有效保障,這就是從道德權利向法律權利的躍遷。在主權國家內部,無論對經濟制度、意識形態和政治立場作何選擇,其法律的制定、執行和適用都是該主權國家的權力運行問題。換句話說,法律具有國家屬性是一個事實判斷。那么,發展權的實現問題不僅繞不過“國內法之實定法”,更有賴于“國內法之實定法”。\\(2\\)在實踐上,發展權全球保護依然面臨定位不準、立法不足、對策缺失和機制疲軟等問題。直接針對發展權的國際性文件還是停留在《發展權利宣言》層面,并無后續的公約、條約等對于締約國有約束力的文件問世。即便是發展權能夠嵌套到國際人權兩公約的國際性執行機制,而“國際監督機制\\(包括報告和申訴程序\\)往往對國內保護人權而言是輔助性的”。據此,以發展權為重心的減貧立法就具體落實為國家如何保障貧困人口發展權的實現,即對國家的減貧義務進行立法設計。
在國際人權法的規則體系中,雖然沒有清晰的義務體系,各個國家如何執行確保其國民享有人權的義務,也沒有一個共同的模式,但是,一般認為,締約國\\(及其政府\\)所承擔的義務包含3類或3個層面,尊重的義務、保護的義務和實現\\(落實\\)的義務,而實現的義務既包含便利的義務,又包含提供的義務。據此,國家的減貧義務也可以參照這3類來進行立法設計。
(一\\)尊重的義務
尊重的義務就其法律屬性來說是一種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要求國家不對貧困人口發展權的享有進行干涉。貧困人口發展權法律制度設計的一個預設前提是貧困人口自身有擺脫貧困的需求和愿望,并且不將貧困的根源歸因于貧困人口自身的性格缺陷或道德敗壞?!磅r有證據表明,貧困者是因為懶惰、酗酒、不愿工作和儲蓄而陷人貧困。恰恰相反,不同國家的人們都強調努力工作以及擁有能承擔繁重工作的健康身體的重要性?!卑ⅠR蒂亞·森將引起貧困\\(饑餓\\)的直接原因歸結為以貿易為基礎的權利、以生產為基礎的權利、自己勞動的權利、繼承和轉移的權利等4個方面權利關系的減損或缺失。
從發展權權利主體的視角看,貧困人口在人類普遍道德情感和理性觀念許可的前提下,享有上述4項權利,并最終通過其自愿且自主的行為予以實現。這種通過自主行為而獲得的發展機會和發展利益,應當得到國家的尊重,并避免國家采取任何有可能妨礙這種機會的措施。從發展權制度變遷的視角看,國家的尊重義務意味著對誘致性制度變遷的默許和承認。自1958年開始實施的生產隊制度導致我國農業生產效率低下,糧食產量不足,人民難以維持.溫飽,而家庭聯產承包責往制在初創階段可以視為貧困人口自主實現發展權的一個嘗試,這項誘致性變遷制度的減貧紅利一直延續了20余年。這個歷史經驗表明,貧困人口自身能夠創設出具有更強適應性和生命力的減貧制度,而國家所承擔的義務就是不輕易否定、打壓或取締誘致性變遷的制度,盡可能地以民間法的視角尊重民間減貧秩序的生成與存在。從立法技術的視角看,減貧立法不僅包括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還涉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廢除工作?,F行《立法法》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改變和撤銷程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審查和撤銷程序。這些法律規定為各級人大和政府清理妨礙貧困人口發展權實現的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在中央立法層面,隨著2001年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和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各部委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消除了貧困人口實現發展權的法律障礙和制度歧視。然而,在地方立法層面,農村人口流動限制、暫住居民差別待遇、貧困人口認定歧視等與經濟發展水平不適應的以及與社會進步相悖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尚未及時修改或廢止,從而對貧困人口自主實現發展權造成制度上的障礙。因此,國家的尊重義務還應當包括對侵害貧困人口發展權的制度進行清理,并將法律清理作為一項日常性的立法工作。
\\(二\\)保護的義務
保護義務要求國家采取措施保護貧困人口排他性地使用各種減貧資源的自由,并防止第三方干擾貧困人口發展權的享有,其核心在于確保企業或個人不得剝奪貧困人口獲得平等發展的機會。在保護義務的層次上,國家充當一個利益守衛者和正義矯正者的角色,通過公權力尤其是司法權的運用,使得貧困人口被侵害的發展權得以修復。保護義務的客體相當廣泛,例如,對于依靠土地生活的貧困人口而言,保護義務體現為保障其土地及耕種作物的物權;對于非正式就業①的貧困人口而言,保護義務體現為保障其及時獲得足額的勞動報酬;對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而言,保護義務體現為保障其公平地得到貸款資格。從最廣義的角度看,貧困人口發展權的保護義務不僅與少數民族、殘疾人、婦女、兒童等其他主體發展權的保護義務相融合,還對接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保護義務體系?!翱腕w越確定、有力,其經濟利益越有影響力,諸如反欺詐的保護、反對貿易和契約關系中的不道德行為的保護、反對兜售和傾銷有害或有危險的產品的保護。在這個意義上,設定保護義務的減貧立法的外延也隨之拓展到產品質量、食品衛生、藥品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合同以及社會保障等旨在維護弱勢群體利益的法律領域。除此之外,貧困人口的政治發展權也應當予以特別的保護,例如,流動人口在戶籍所在地選區取得選民資格,但未能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選舉的,其居住地或工作單位的選區不得剝奪其選舉資格,對于此類特殊情形的選民資格案件,法院應當受理。
\\(三\\)實現的義務
實現的義務包括便利和提供2個方面。前者要求國家采取積極措施使貧困人口能夠享有發展權并便于其享受這項權利,即國家必須積極切實地展開活動加強貧困人口取得利用資源和促進發展的機會以實現減貧;后者則要求國家直接向貧困人口提供該項權利,即在個人或群體由于無法控制的原因而無法利用可供利用的手段自行實現發展權的情況下,國家有義務提供發展權。關于實現義務,可以從4個角度加以認識。
1.發展資源的可獲得性
發展的機會和物質資料提供的覆蓋面應當包括所有貧困人口,使得每一個貧困個體都有資格和機會獲得最低限度的社會資源以改善自身能力,這主要依賴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1999年國務院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基本實現了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農村地區尤其是地理位置邊遠和自然條件惡劣的艱苦地區,最低生活保障尚未覆蓋到每個貧困人口。極貧人口自身無法自行脫貧,更不具備實現發展的內部條件,這就要求國家履行實現義務。
2.發展資源的可選擇性
平等發展的機會和物質資料提供應當是多樣化的,盡可能地允許貧困人口自主選擇。貧困人口是發展權的主體,只有在貧困人口自主選擇脫貧方式和發展道路的基礎上,貧困人口才有可能參與、促進并分享發展。尤其是我國貧困的區域差異明顯,相同發展資源在不同地區投人所產生的回報效應并不相同,那么,國家在履行實現義務時,必須考慮多種資源的配套提供,從而便于貧困人口自主選擇最適合其需求的發展模式。例如,在文化發展權方面,國家應當確保滿足少數民族的特殊需要,在提供普通教育資源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基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化特殊性的教育資源,并允許權利主體自主選擇。
3.發展資源的可持續性
平等發展的機會和物質資料提供應當滿足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環境保護、代際公平等要求。貧困、人權與可持續發展的密切聯系是近年來國際人權法的新動向。1992年《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5提出:“為了縮短世界上大多數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滿足他們的需要,所有國家和所有人都應在根除貧窮這一基本任務上進行合作,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項不可少的條件?!薄斗侵奕藱嗪兔褡鍣鄳椪隆返?4條宣告:“一切民族均有權享有一個有利于其發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睆娬{國家提供平等發展資源的可持續性,其目的在于防止借減貧之名,在貧困地區大肆開采自然資源,或向貧困地區大量轉移淘汰產業??沙掷m發展是貧困人口發展權的應有之義,國家在履行相應義務時必須符合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基本要求。
4.發展資源的可調適性
貧困人口實現發展權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國家提供的平等發展資源也應是一個謹慎、具體和有目標的步驟?!半S著經濟狀況的變動,不斷地適當調整社會保障水平,使其不至于固定在一個水平上,與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甚至由于過高或過低,妨礙社會經濟的發展。
必須說明的是,《發展權利宣言》第2條第2款指出:“所有的人單獨地和集體地都對發展負有責任,這種責任本身就可確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實現,他們因而還應增進和保護一個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以利發展?!边@就是說包括貧困人口自身在內,所有主體都是發展權的義務承擔者。
但是,在一個主權國家內,國家\\(政府\\)是最主要的人權義務承擔者。因此,在國內減貧立法中,在設定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減貧義務之前,必須先規定國家的減貧義務。
三、以賦權法治為機制推行減貧方法
賦權\\(empowerment \\)雖然是一個難以清晰界定的術語,但業已成為貧困人口人權話語的關鍵詞。
按照世界銀行的觀點,賦權在廣義上是指關涉個人生活的選擇和行為自由的擴大。貧困人口在國家與市場相關領域的失語和失權導致這些自由嚴重減損,因此,在減貧語境下,賦權意味著貧困人口資產和能力的提升,從而參與、商定、影響、控制并掌握涉及其生活的制度。賦權的4個核心要素是信息的可獲得性\\(access to information \\)、包容與參與性\\(inclu-sion/participation \\)、可間責性\\(accountability\\)和地方組織能力\\(local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 牛津大學貧困與人類發展研究中心主任阿爾基爾博士在分析世界銀行定義的基礎上,指出大部分關于賦權的衡量和評價與政治過程、意識生成、分權、法律結構、民主的部分要素相關,并因而在特定狀況下具有重要的工具性價值。因此,賦權所反映的是相關領域主體性\\(agency\\)的工具性力量。②無論站在何種角度來界定概念,賦權總是意味著作為主體的人不斷實現自我發現、自動引導、自行決策、自主管理和自由行為的過程,系人的潛能得以開發并不斷外化的過程,即人的發展。因此,發展權的實質在于賦權,在于發展主體的權能培養以及建立在這一能力之上的各種選擇機會的獲得。
當然,賦權必須建立在法治之上。目前國際社會所普遍采用的減貧方法,已經不再局限于直接向貧困人口撥付維系其生存的物質資料,而是依托法治向貧困人口提供可選擇的配套資源組合,使其參與并促進自身的發展,這就是以賦權法治為機制的減貧方法。具體而言,貧困人口的賦權法治包括4種機制。
(一\\)經濟扶助機制
在國際社會,最著名的貧困人口經濟賦權項目是孟加拉國的格萊氓銀行。創始人經濟學家尤努斯意識到貧困人口總是被排除在金融體系之外,在1976年開始創設無擔保的小額短期貸款項目。該項目要求貸款申請人加人一個由相同經濟和社會背景、具有相似目的的人組成的小組。貸款人在各自的小組中相互幫助,增強了貸款人的自立能力,并且小組以負責任的方式關注每個貸款人的行為,以確保不會有任何人發生償還貸款的問題。1983年世界上第1家專門借錢給窮人的銀行成立,格萊氓銀行94%的股權為貧困貸款人擁有,還款率達到99%并衍生出住房貸款、微小企業貸款、教育貸款等擴展業務。由此,貧困貸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生存能力與民主意識也得以開發和提高,尤其是根本性地推動了貧困婦女發展權的實現匯。尤努斯意識到慈善并不永遠都起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對施舍和贈與,“因為這樣做會損害別人的創造力和責任感。如果人們知道可以免費獲得東西,他們就會投人大量的精力和技術用于獲取這些免費的東西,而本來他們可以利用這些精力和技術自力更生?!庇纱丝梢?,經濟賦權并不是財產贈與機制,而是經濟扶助機制,即通過改善外部環境,引導、開發并鼓勵貧困人口依靠自身力量提高參與經濟活動和獲得經濟利益的能力,最終使其參與經濟發展的進程。
我國的扶貧貸款長期存在3個問題:在貸款發放上,商業銀行因其盈利目標有可能出于風險控制和審慎監管而拒絕發放貸款,使得貧困人口難以獲得政策性貸款;在貸款使用上,貸款被地方政府克扣、挪用,被企業用于彌補虧損或償還債務,使得政策性貸款并未完全用于貧困人口的發展領域;在貸款償還上,地區之間差異非常大,既有足額按期還款的,又存在拖欠或無力還款的。建立在小額信貸基礎上的經濟賦權應當以多元化的形式展開:針對貧困家庭\\(農村或城市貧困戶\\)的小額信貸可以采用扶貧小組連環互保的模式,同質性的貧困家庭自愿組建小組,相互協助、相互支持,甚至可以設計相互承擔還本付息連帶責任的制度。針對貧困地區企業的小額信貸可以采用商業銀行審查撥款的方式,即貸款并不直接交由貸款企業自由支配,而是當企業需要購買設備、引進技術、拓展規模時,銀行在審查相關的項目合同的基礎上,直接向合同相對人撥付價款。扶貧基金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慈善機構將慈善基金以小額信貸的方式予以撥付,指導貧困人口建立貸款使用議事機構,鼓勵貧困人口自行討論并管理貸款的用途。除了扶貧貸款之外,經濟扶助還包括:公司企業在貧困地區設立機構或招聘員工時,開展必要的就業指導和崗位培訓;科研機構在貧困地區進行種植、養殖、勘探等技術推廣時,指導并鼓勵貧困人口接受新事物;各級政府在貧困地區實施扶貧項目時,鼓勵、引導并幫助貧困人口參與經濟活動,尤其是在邊境貿易、農產品加工、手工業升級等方面提升貧困人口的勞動力素質。
\\(二\\)政治參與機制
如果僅就字面意思看,賦權即賦予權力,使貧困人口擁有并行使對自己事務的決策力和執行力。
《布萊克維爾政治制度百科全書》將“政治”一詞定義為:“在共同體中并為共同體的利益而作出決策和將其付諸實施的活動。這就意味著賦權與政治有著同質性。首先,作為賦權對象的貧困人口除了個體形態之外,更多的是以共同體的面相出現,尤其是在規范性調整的法律機制內,某個特定貧困個體的賦權問題很難說具有制度上的意義,減貧立法總是把貧困人口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集體主體。其次,作為賦權內容的參與決策并付諸實施的能力構成從事政治行為的前提,如果主體要想參與政治活動,那么主體必須具備參與政治活動的能力,而主體獲得這種能力的過程就是賦權。最后,賦權和政治的對接落實到權力運作過程之中。政治參與機制是賦權法治機制的同質性組成部分。西方學者認為:
社會底層人員的參與程度通常比較低,因為他們認為自己不具備改變政治的力量。發動社會上受歧視的群體進行參與可以有助于引導這一群體投身政治參與。
賦權語境下的政治參與機制具體包括3個方面。
1.基層選舉機制
在經典作家眼里,“選舉構成現實市民社會的最根本的政治利益。通過不受限制的選舉和被選舉,市民社會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質的存在的政治存在。選舉使得貧困人口從社會底層的群眾發展成為真正參與減貧決策的公民,這是最深刻和最本質的政治參與方式。無論是人大代表的選舉,還是居\\(村\\)民委員會的選舉,選舉委員會不僅要在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層面依法開展工作,還應當為貧困人口提供法律講解、知識普及和技術便利等服務,尤其要組織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民有機會向候選人提問。
2.人民團體與群眾自治組織參與機制
基層選舉是一種非持續性的政治參與方式,這種政治參與隨著選舉的完成而結束,而貧困人口在工會、婦聯、共青團、村委會、居委會等人民團體或群眾自治組織中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活動則是一種持續性的政治參與方式。日常性的民主參與是貧困人口政治發展權實現的有效途徑,日常性的民主參與鍛煉了貧困人口的政治素質,從而提升了基層選舉的質量;基層選舉的有效開展又反過來提高基層組織的服務水平,從而激發了日常性民主參與的熱情。
3.接觸式參與機制
接觸式參與機制是一類包含各種具體途徑的政治參與方式,其特點表現為民眾直接向權力掌握者作出意思表示,以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接觸上級領導、接觸人大代表、依靠熟人網絡、上訪或信訪,甚至還包括游行、請愿、集會以及暴力維權等極端方式。接觸式參與雖然與群體性事件有著密切聯系,但其本身依然構成貧困人口參與政治的方式。貧困人口與權力掌握者的接觸和對話過程,既是政治發展權實現的方式之一,又是政治發展權實現的結果之一。
這種方式不但不能禁絕,更應該加以理性化的引導,使之符合法定程序。此外,貧困人口的接觸式參與可以與黨政干部下訪相結合,各級領導尤其是縣以下層級的黨政干部應該親自深人貧困地區,通過督促檢查、座談走訪、駐點指導等方式,解決貧困人口的實際困難,并為擺脫困難給予政策上的扶持。
\\(三\\)文化普及機制
從發展權所蘊含的價值內涵看,貧困人口享有發展自身文化的參與和促進的資格,“文化資源的配置與占有應當符合正義的準則、文化發展上的機會必須均等、文化進程的參與和促進上的權利應當平等”,其核心是“文化發展上的機會均等與成果共享”。雖然公共文化的財政投人逐年增加,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初具規模,基礎設施建設順利推進,但是貧困人口的文化參與并不積極,一方面由于對經濟需求的迫切程度大于對文化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貧困人口自身缺乏文化行為能力。文化貧困導致人力資源價值不高,在市場中獲得的勞動報酬有限,即經濟貧困;經濟貧困導致家庭可支配收人不足,在市場中獲得的文化資源有限,即文化貧困。僅僅依靠食物或住房救濟的減貧手段不能取得根本性的成果,其原因就在于文化貧困與經濟貧困總是存在循環連續的因果關系,文化賦權的短板導致貧困人口不能跳出這種因果循環。貧困人口的文化領域是一個市場無力調節的領域,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來實現文化公共服務均等化。
賦權語境下的文化普及機制包括5個方面。
1.義務教育的補貼機制
義務教育是對學齡兒童實施的具有普及性、強制性和免費性的學校教育,既是貧困人口文化賦權的主要方式\\(甚至是極端貧困人口接受學校教育的唯一形式\\),又是實現教育公平的起點。2008年9月1日,中國實現了城鄉義務教育全部免除學雜費,這僅僅是義務教育補貼機制的第1步。對于邊遠地區的適齡兒童,其教育成本還包括住校的開支、單獨就餐的開支、課外興趣培養的開支,這些與義務教育相關的費用往往成為貧困家庭阻止其子女上學的主要原因,因此,仍需通過財政補貼來解決。
2.貧困地區教師的補貼機制
雖然現行的《義務教育法》第31條第3款規定:“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钡茄a助津貼發放對象的認定、發放數額的確定、發放時間的頻度都未以強制性的方式固定下來,難以保證貧困地區教師的收人穩定,導致貧困地區的教師自身面臨貧困問題。
改善貧困地區的教師待遇成為貧困地區文化發展的人力資源保障,國家在撥付扶貧款項時必須明確固定比例的教師補助津貼,并納人預決算和審計范圍。
3.語言教育的選擇機制
在一個多民族國家內,語言教育對于民族之間和平共處和文化交流有著正相關的作用?!俺S護和使用少數人語言以及在這方面已確立的國際和區域人權標準外,少數人掌握其他官方語言的知識是政治參與、社會聯絡和平等參與社會的其他活動\\(區別于強迫同化\\)的必要工具。因此,在少數民族貧困人口的賦權過程中,需要同時提供漢語和少數民族的語言教育,并且允許受教育者自主選擇。
4.科技進步的分享機制
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福利,尤其是在工業化和信息化的領域,應當向貧困人口進行技術普及,從而確保人人享有科技發展的福利。我國目前的互聯網建設已經具備在每個村鎮設立通訊基站的技術條件,信息網絡的成果可以通過村級文化站或中小學校進行普及;在醫療衛生方面,現有的醫學院校畢業生規模已經具備在每個鄉鎮衛生院確保有全科醫生,并且可以為農村或邊遠地區定向免費培養醫學學生,以確保貧困人口分享醫療衛生科學發展的成果。
5.體育鍛煉的培育機制
以全民健身活動為載體的體育鍛煉成為貧困人口文化賦權的一個組成環節。體育既是文化本身的一種表現,又是文化傳播的一個途徑。以村級\\(社區\\)公共體育場地建設為重點,利用傳統節日或農閑季節,組織開展體育下鄉活動;依托學校體育的發展,以學生的體育活動帶動家長參與,以學校的場地設施服務群眾性活動,以教師的宣傳指導培育全民健身意識。貧困人口參與群體性的體育鍛煉,在交流互動過程中能夠獲得減貧信息、了解減貧政策、掌握減貧技術,提高身體素質,提升生活質量。
\\(四\\)社會融合機制
1995年聯合國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通過《哥本哈根社會發展問題宣言》。\\(}宣言》認識到:“世界人民已經以不同方式表示,迫切需要解決影響各國的深重社會問題,特別是貧窮、失業和社會排斥。我們的任務就是要揭示這些問題的內在和結構上的原因及消除其痛苦后果,以期能減輕人民生活中的惶惑和不安?!鄙鐣懦庖饑H社會的關注,并被視為減貧的障礙。英國國際發展部大臣克萊爾·肖特對此評價到:“關于社會排斥的概念肯定了一條:貧困所指,并不僅僅限于物質的和傷及人體的剝奪,它也損害人們的自尊、尊嚴和自我認同,堵塞他們參與決策過程、進人各種有關機構的途徑。至關重要的一點是,這些方面往往互相加強,使得若干群體之易受傷害的程度沿螺旋線上升。在我國,城市最低收人群體、農民工及其子女、未能獲得有效就業的青年,或多或少面臨社會排斥;而農村貧困人口更是被排除在主流的話語之外,由于民族、性別、勞動能力或地理位置等原因而遭到排斥。因此,社會融合是貧困人口實現社會發展權的賦權方式。
社會融合機制的構建包括宏觀和微觀2個層次。\\(1\\)在宏觀層面上,要求由政府為主導,消彈城鄉之間的歧視性差別待遇。作為城鄉二元結構載體的戶籍制度直接導致城鄉人口在就業、教育、財政、醫療、社會保障等各個領域的差異,這種差異對持農業戶口的貧困人口實現發展權造成負面作用。隨著城鎮化進程以及大量農村人口在城市就業,消餌城鄉二元結構的條件趨于成熟。打破戶籍上的“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界限,保障公民的遷徙權利和居住自由,在制度上對社會融合將起到決定性作用。雖然目前通過設立農民工子弟學校、建立流動人口醫療保險、變革暫住證\\(臨時居住證\\)功能來逐步改善貧困流動人口的人權狀況,但是,正如“隔離但平等”\\( separate but equal\\)的種族政策并不具有合法性,為流動貧困人口單獨設立的經濟、社會或文化活動的空間,也終將被社會融合所取代。\\(2\\)在微觀層面上,強調貧困人口在不同生活空間與非貧困人口的融合。由鄰居、朋友和同事等社會關系構成的社會支持基本上是利他的,這種社會支持并非建立在血緣或親緣關系之上,而是基于積極的社會交往并以感情為基礎。貧困人口從社交網絡中得到的支持,可以是資金或實物的幫助,但更多的是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等。貧困人口之間的社會融合相對容易,但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之間的融合則需要有意識的賦權。社區或村落層面的戲劇協會、體育協會、編織活動組、老年學校等常設機構以及廟會、龍舟會、秧歌會等非常設活動,都可以承擔貧困人口社會融合的賦權功能。此外,依托高等院?;蚩蒲性核膶I研究力量,在從事基層研究時,也應當幫助貧困人口融人當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