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自媒體環境下言論自由的保障與規制探究
【引言 第一章】言論自由表達的新興平臺——自媒體
【第二章】自媒體時代存在言論自由行使不合理問題
【第三章】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第四章】對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的進一步保障與規制
【結語/參考文獻】新媒體時代公民言論自由問題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3 章 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根據馬克思哲學觀思想,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原因,任何事物都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本文在分析公民在自媒體時代行使言論自由不合理的原因時,亦遵循馬克思主義哲學思想,從外部因素和自媒體自身因素兩個方面入手。
3.1 外部因素
3.1.1 社會心態浮躁,道德失范凸顯
公民在自媒體平臺行使言論自由時,之所以會出現各種問題,與時代變遷有關。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溫飽問題得到解決,人們的追求開始從基本物質需求上升為高層次的精神需求,當然,高層次的精神追求中必然摻雜著高層次的物質需求成分,人們開始更加強調質量而非數量,開始關注自我權利的實現,開始重視發展成果的享受。然而,與人們追求自我意識的膨脹同步的卻是文化素養的落后、道德觀念的滑坡與社會責任意識的淡薄,這兩者顯然是不相配套的,勢必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在自媒體言論自由這一具體問題中,社會轉型期矛盾集中的特點也有體現。我國互聯網技術發展極為迅速,自媒體產生后便迅速普及,覆蓋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這從前文互聯網報告中有明顯體現。但是,與自媒體普及速度和人們熟練掌握自媒體功能的速度不相一致的,卻是網民們平均文化水平之低、道德素養之缺及法制意識之薄,整體與個體的不平衡,物質與精神的不配套正是我國自媒體言論自由存在諸多問題的社會原因。具體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社會情緒浮躁,拜金主義盛行。在物質內容日益豐富的同時,精神卻日益空虛,加之社會信仰的缺失,人們生活的壓力與內心的不平衡無處排解,整個社會呈現浮躁態勢,而自媒體的出現則恰恰提供了一個渠道,網絡的虛擬性促使人們在暢然抒發自我時忽視對他人、對社會的影響。于是,有人為了吸引社會公眾的注意力,隨意使用"雷人"語言,嘩眾取寵,一味求奇求新;有人為了實現一己私利,編造故事,戴著慈善面具詐騙斂財;有人未經分析核實,盲目跟風,濫轉亂評,造成三人成虎,損害他人權益。
其次,忽視傳統文化,道德出現失范。網絡的開放性與互動性促進了西方思想文化的滲透,部分民眾崇洋媚外,忽視對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和發揚,特別是西方個人主義思想的傳入和變質,使得傳統道德受到懷疑,出現"小月月事件"、"彭宇事件"等道德失范現象。社會道德意識的淡漠必然會在缺乏規制的自媒體使用上成倍放大,出現不合理的言論表達。在這樣一個相對不太健康的社會意識氛圍下生長,我國自媒體的言論表達自然容易劍走偏鋒,偏離正確的發展方向。
3.1.2 專門法律缺失,司法解釋不充分
言論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其他政治自由的前提和基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曾經形容言論自由是"母體,是幾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條件"[16];英國詩人約翰·彌爾頓在其著作《出版自由請愿》中說道,"講到自由,首先要給我自由認識、自由表達以及根據良心自由辯論".眾多學者的呼吁顯示出了言論自由具有的獨特價值。既然言論自由如此重要,必然應受到法律的重點保護。
然而,言論自由雖早已被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所囊括,但相對于時代的昂首闊步,法律的腳步卻多少顯得滯后,當前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和規制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
第一,普通法律規定分散,自媒體專門法律缺失。我國普通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與限制主要散見于《刑法》和《民法》中?!缎谭ā返?54 條把言論、出版自由列為政治權利,第 103 條規定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第 105 條規定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 249條和第 250 條規定禁止散布煽動民族仇恨之言論,第 221 條和第 222 條規定了對于商業性言論的限制。民法通則第 101 條規定了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懲罰,侵權責任法也對公民言論表達行為進行了一些限制性規定。此外,隨著網絡違法犯罪現象日益增多,我國先后制定了多部關于信息的政策和法規,如《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中國計算機互聯網管理辦法》、《電子通訊隱私法》等,建立了以行政法規為主體的網絡行為規范體系,解決了網絡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的難題。但是,由于立法程序的嚴格復雜、利益相關方的交鋒等因素,網絡立法難以緊跟網絡發展的步伐。
針對網絡空間的言論自由,我國沒有頒布專門的法律,而關于自媒體管理的法律也處于空白狀態,僅有一些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予以約束,如 2011 年 12 月北京市出臺的《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兑幎ā诽岢鰧嵜J證的要求,并規定了網絡空間的"七條底線":法律法規底線,社會主義制度底線,國家利益底線,公民合法權益底線,社會公共秩序底線,道德風尚底線和信息真實性底線。[17]
但這是僅適用于地方的法規。我國大部分網絡管理規范依賴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這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權的強勢介入會嚴重影響網絡表達自由的實現。我國尚未出臺適用全國的專門法律,甚至未出臺專門的新聞法規,更未形成完整的自媒體法制體系,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在網絡媒體特別是自媒體上的權威性和威懾力,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不利于違法案件的處理,不利于明確自媒體各方的法律責任。
第二,司法解釋不充分,不易用于實踐。言論自由很早就被各國立法者不約而同地闡述在憲法的重要篇章,如 1789 年法國《人權宣言》第 11 條、1848 年意大利憲法第25 條、1889 年日本憲法第 27 條等。我國憲法文本也有對公民言論自由的保護,憲法第35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足見言論自由的重要地位。然而,我國司法領域對普通法律中言論自由內容的解釋卻稍顯滯后,未能體現時代內涵和特征,且內容不夠充分,難以完全滿足司法實踐需求。
現在,自媒體時代已經到來,和自媒體言論自由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應與時代接軌。值得一提的是,在全面依法治國的開局之年,最高院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規定與自媒體的言論自由問題有較大關聯,對當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
結合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合理確定了管轄法院和訴訟程序;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權的認定問題;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明確了個人信息保護范圍;加大了被侵權人司法保護力度。[18]其中對轉載者責任的規定為解決目前日益增多的微博、微信等自媒體侵權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彌補了法律空白。但是,僅依靠這些規定還遠不能完全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難題。首先,自媒體除了轉載還有"點贊"、"分享"等表達觀點的方式,對這些方式的法律界定有待不斷的細化和完善。其次,自媒體作為個人與官方交融的媒介工具,兼具公民和媒體雙重身份,對其言論自由的保護與限制的特殊之處也應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予以體現。法律雖已為言論自由劃定了一個大致邊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相關概念如何界定?責任主體和責任承擔方式如何明晰?這些都值得在相關司法解釋中進行明確。
3.1.3 政府管制過緊,監督平臺虛置
自媒體言論自由度不足的政治原因主要是政府未能積極營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監督氛圍。"網絡輿論監督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運用網絡傳播媒介充分發表意見、建議和呼聲,表達自由意愿的權利和自由,享有對國家和社會事務實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和自由。"[19]
然而,由于網絡法制體系尚未建立,網絡監督權概念尚處模糊狀態,網絡監督特別是自媒體監督的具體內容和界線還未明確,這使得行政機關不重視微博監督等自媒體監督方式。其一,在遇到帶有群眾不滿情緒的言論時習慣利用政治施壓媒體管理者,一味地"暴力刪帖"草草了事。其二,一些地方政府對網絡內容控制較嚴格,不僅全面控制網絡基礎設施,還出臺法律文本保護政府直接介入權,這就直接造成了自媒體監督渠道的不暢通,限制了自媒體的言論自由度。其三,由于技術等因素制約,政府部門對于一些發布違法言論的網友不能有效追蹤,追究其應盡的法律責任,這無形中縱容了網絡違法行為。
其四,現實中雖然許多政府及官員開設了官方微博,政府門戶網站也設置了"局長信箱"等板塊,但大部分都因回復不及時、疏于管理而形同虛設,成了"花架子",不能發揮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進行反思,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既鼓勵群眾積極行使,又引導其合法行使言論權和監督權。
3.2 自媒體自身因素
除了外部環境因素,當前自媒體言論自由問題還受到自媒體自身因素的制約。我國剛剛步入自媒體時代,無論是在技術上、應用上,還是在法制上、管理上,都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發展尚不成熟,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除了硬件上的技術難題,還有使用者的素養缺失問題。技術難題非本文研究對象,現就自媒體素養問題進行系統闡述。
3.2.1 自媒體對憲法精神的誤讀
自由、民主是憲法與生俱來的兩大精神,也是憲法的根本價值所在。追求自由是人性使然,實現自由是人的理想所在,在"不自由,毋寧死"的呼聲中,承載的是人們對自由的渴望?;仡櫸鞣浇锩?,其一大功績就是用憲法將自由理想確定為國家原則,使之合法化,從此,在國家的法制建設和社會的法律生活中,自由便成了一個具有至上權威的原則,也成了后來各國制憲者筆下一個絲毫不敢怠慢的字眼。言論自由作為自由的重要內容,固然擁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憲法將其囊括于文本之中顯示了它的獨特價值。但是,這種自由并非絕對的不加限制的自由,它還須受到法律、道德、政策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雖然這一點我們每個人都很清楚,然而在自媒體應用實踐中卻很難達到標準,其中除了法律文本不完善、道德界限難把握等原因,還因為在以網絡為大環境的自媒體區域內,行為主體素質不一,對憲法精神的解讀出現偏差,未能把握法律表述背后的真正內涵。的確,法律保護言論自由,法律賦予每個人發表自己觀點(無論其是否科學)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自由可以凌駕于其他自由之上,因為比言論自由更重要、更待保護的是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才是人之所以為人的最根本意義。而在自媒體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所涉及的人身權利主要為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隱私權等,這些權利一旦遭受侵害,就很難通過物質手段進行恢復,其對被侵害人的不利影響甚至在很長時間內都無法消除。因此,在人身權與言論自由無法兼顧時,優先保護人身權才是符合憲法精神的正確做法。然而,人們對自由的膚淺、不全面的理解,導致了社會實踐中種種舍本逐末的做法,其在自媒體領域更被無限地放大,并形成連鎖反應,發生了許多因言論不當而造成的法律糾紛。
作為憲法精神又一大內涵--民主,源于希臘字"demos",意為人民,其被定義為:在一定的階級范圍內,按照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來共同管理國家事務的國家制度[20].民主是相對于國家權力來說的,人民是國家權力的真正擁有者,這是憲法所明確賦予的,而民主的運作方式在其定義中可以找到,即按照平等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平等自然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即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無例外地承擔法律追究的責任。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否意味著大多數人就必然擁有決定一切的特權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真理不必然掌握在多數人手中,同樣的,擁有最多支持者的聲音也不必然是正確的,然而,在網絡社會,占據輿論優勢地位的卻往往是最受網民關注的言論,這些言論不一定正確,甚至有時是明顯錯誤的。為何會出現這種情形?主要源于兩個因素:一是群體心理的自身特點,二是自媒體使用者對民主內涵的解讀不當。第一點在下文予以闡述,此處重點分析第二個因素。
自媒體使用者們錯誤地將民主與少數服從多數劃等號,期望通過激烈的言論來吸引群體的圍觀,造成了言論自由的濫用。還有一些人想當然地把某些政府官員等同于國家,將對權力的仇視投射在國體政體上,發布一些反政府反國家的激烈言論,似乎只有這樣才能彰顯民主的價值。其實不然,民主權利與國家權力不該割裂,而應相輔相成。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除了規定國家機器的根本運行制度外,還有兩個不可或缺的內容,即公民權利的確認和國家權力的設置。憲法既是確認公民權利的寶典,又是規范國家權力的規約,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權力有維護權利的作用,但是權力如果行使不當,也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因此,憲法永恒不變的精神,就是要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保持權力與權利的協調與平衡[21].毋庸置疑,若權力過度膨脹,權利勢必萎縮;安置公權力的空間太大,容納私權的空間就會狹??;同樣,若私權不受限制,公權便沒有足夠空間,就會造成社會失序,最終受損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要準確把握好國家之權與公民之權平穩運行的契合點與和適度,防止濫權現象的發生。民主是不可撼動的,但不必通過消磨國家權力來實現,相反,國家權力的恰當運行是保障民主的必然之舉。因此,自媒體的發展需要政府的有效管理,自媒體的言論權利需要國家權力的維護和保障,這是自媒體時代無法躲避的現實。
3.2.2 公民憲法意識和權利意識的淡薄
憲法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它包括人們對憲法知識和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對憲法實施的評價、對于基本權利保護和行使狀況的感受等內容[22].憲法的重要性是否被一國公民普遍認同,深刻體現于公民的憲法意識中。
目前,我國公民憲法意識還較為淡薄,主要表現在憲法知識的匱乏、憲法信任感的缺失和權利救濟選擇的非理性等方面。在實踐中,憲法有時被精心裝裱至于高處,實施效果不佳,以至于人們在基本權利受損時很少想到用憲法來自我保護。自媒體作為公民表達的新窗口,在實際生活中因其自身特點與公民在某種程度上已融為一體。當前自媒體語境下的言論自由存在諸多問題,源于廣大公民憲法意識的淡漠。
憲法意識不強必然造成維權意識的缺位,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它明確規定了關涉公民生存與發展的各項權利內容,為公民生產生活、創造財富、維護私權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然而,我國公民的權利觀念較為淡薄,權利觀念不僅包括對自身權利的維護,還包括對其他主體權利的不侵犯。自媒體發展的今天,其為公民言論自由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平臺,也暴露了社會的陰暗面,有些公民在使用自媒體工具表達言論時無視法律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有些公民缺乏自覺的維權意識,在權利受損時不能主動使用法律武器進行對抗。憲法意識不強,權利觀念淡薄,導致自媒體平臺上法律糾紛叢生。
3.2.3 群體心理的固有弊端
從一般意義上講,"群體"一詞是指聚集在一起的個人,而從心理學角度,大量聚集的個人構成一個群體,還需要特定的條件,如自覺個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轉向不同的方向[23].群體一旦形成,構成這個群體的個人無論是否擁有相同的性格、職業或是生活環境,都會使他們形成一種集體心理,在集體心理的作用下,群體中成員的思想和行為就會與其單獨一人時不同,這就解釋了一些網民在未成為"暴民"之前也很理智、溫和的怪象。成為一個群體后,群體心理會呈現無意識狀態,易被群體中其他成員,特別是領袖所"操控",做出一些其在獨身一人時不想為或不敢為的行為。在自媒體舞臺上聲音洪亮的那些"大微",總是一呼百應,支持聲和反對聲此起彼伏,是因為在群體心理的作用下,人們開始墮于思索,自然而然地接受"意見領袖"們的言論,倘若這些占據言論優勢的"意見領袖"稍諳群體心理的特征,便更能贏得網民的認同與追捧。
群體心理造就了兩個弊端。第一個是形成了"法不責眾"的不良習慣。"法不責眾"的經驗使身處群體的中網民們意識到,他們不必為自己言論過當的行為承擔責任、付出代價,從而在群體力量仍發揮作用時,他們便肆無忌憚。因為意識到肯定不會受到懲罰--而且人數越多,這一點就越肯定,于是束縛個人的理智、法律出現缺位危險,約束個人的道德和社會機制在狂熱的群體中開始失去效力。正如勒龐在《烏合之眾》中所闡述的那樣,"孤立的個人很清楚,在孤身一人時,他不能焚燒宮殿或洗劫商店,即使受到這樣做的誘惑,他也很容易抵制這種誘惑。但是在成為群體中的一員時,他就會意識到人數賦予他的力量,這足以讓他生出殺人劫掠的念頭,并且會立刻屈從于這種誘惑。"群體心理的第二個弊端是易引發不良示范。社會心理學上有一個法則叫"破窗效應",意指如果房子的一扇窗戶破了而沒有人去修補,隔不久,其它的窗戶也會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當社會出現不良現象時,如果管理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勢必會誘使人們互相模仿,導致社會風氣的低下。其實,網絡環境里何嘗不是如此?人們在看到網頁上存在不雅、過激評論后,也會相繼效仿,特別是在規制手段缺失時,人們更無所顧忌。不良示范如果被放任存在,必然會變本加厲,導致網絡言論環境的無序化。
3.2.4 自媒體的媒介素養缺失
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存在問題的內因除了群體心理因素、對憲法精神解讀不當,法律意識淡薄外,還源于媒介素養的缺失。自媒體的零門檻特征在前文已述,當前掌握自媒體的是一個個公民,而非全然受過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的專業記者,媒介素養水平相對較低,缺乏職業道德意識,因而時常深陷諸如虛假新聞、網絡暴民、信息操縱、群體極化等現實困境。自媒體的素養問題既是新聞倫理問題,又是法律問題,在新聞倫理層面,表現為新聞職業道德的缺失;在法律層面,則表現為法制觀念的淡薄,法律規則的不明確。于是,各種侵權糾紛不斷發生,一些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時常上演。
我們已進入了"全民 DIY"時代,即"擺脫專業資質的限制,自己動手制作出一份表達自我的'產品',這一過程的實質就是全民出版、全民傳播,并成為一種全新的有關內容產銷的生產理念和消費模式。"[24]在這樣的時代,要想實現高質量地自我表達狀態,不僅需要表達技巧的提升,更需要媒介素養的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