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自媒體環境下言論自由的保障與規制探究
【引言 第一章】言論自由表達的新興平臺——自媒體
【第二章】自媒體時代存在言論自由行使不合理問題
【第三章】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行使不合理的原因
【第四章】對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的進一步保障與規制
【結語/參考文獻】新媒體時代公民言論自由問題研究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4 章 對自媒體時代言論自由的進一步保障與規制
公民通過自媒體行使言論自由時存在一些不合理現象,這不利于言論自由更好實現,為了進一步保障與規制當前自媒體時代的言論自由,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筆者認為,應在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
4.1 提升公民的憲法意識和權利意識
2014 年對我國憲法來說是重要的一年,因為我們也有了憲法節日。2014 年 11 月 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經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設立每年 12 月 4 日為國家憲法日,將憲法實施日定為"憲法日",意義十分重大。憲法日的確立,必將掀起全民學習憲法的熱潮,推進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促進公民樹立必要的憲法意識。增強全民憲法意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歷史意義,唯有憲法意識得到增強,公民才能學會主動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自媒體才能暢享言論自由的大環境。切實提升公民憲法意識應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第一,以權利為主線,普及公民憲法知識。憲法知識是公民憲法意識的必要組成,是公民理解憲法原理,分析、判斷、評價憲法的前提。憲法知識不僅包括看得見摸得著的憲法法典的明確表述,還包括無形的憲法理念與憲法精神。學習憲法知識的主體,既要有自媒體的使用者--公民,還要有自媒體的管理者;不僅要包括已經步入社會生活的成年人,更應包括尚未走出校門的中小學生。只有將憲法知識普及覆蓋到每一位公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此外,對于憲法知識的學習不應流于口號的吶喊,不能徒有空洞的說教,而要積極應用到實際生活中,只有將理論與實踐對接,才能加深公民的理解,才能增強憲法運用的靈活度,才能使學習憲法知識有效果、有意義。目前,自媒體的使用群體中學生占據著一席之地,憲法知識的普及也要深入校園,從教育的起點出發,摒棄以往以義務為主線的教育方式,更加強調生存、發展、自由、民主等權利主題,幫助公民從小樹立憲法意識,形成權利保護觀念,從源頭上解決自媒體言論表達較為失當問題。
第二,與基本法律對接,培養公民正確的權利意識。因我國憲法不能直接運用于司法審判實踐,在權利救濟方面不能發揮直接作用,但其他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侵權責任法》等皆根據憲法精神所制定,能夠直接保護公民的相關權利。在增強公民維權意識時要注意基本法律與憲法的對接,對基本法律條文的解釋要合乎憲法精神,保障公民在行使言論自由時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中規定了眾多以言論表達為行為方式的犯罪,例如妨害名譽犯罪、妨害國家秘密的犯罪和有關淫穢物品的一些犯罪。這些規定無疑構成了言論自由的界限,并規制著濫用言論自由或行使自由超出合理限度的行為。但是,由于這些規定的存在,刑法也可能無意中鉗制了公民的言論自由。[25]
因此,在以上犯罪的司法實踐中,要切實防止處罰范圍過寬,在運用法律條文時也不能只局限于刑事法律的范疇,而必須引入憲法規范、理念和精神,對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合憲性解釋。防止一味追求刑法精神的實現,而忘卻了刑法法益與公民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我國民法和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對名譽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的保護措施,在個人言論侵犯其他公民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時要受到法律制裁,此時就需要對個案中的隱私范圍(特別是公眾人物、政府官員的隱私范圍)、榮譽和名譽概念進行明確界定,防止公民的言論自由被過分限制而喪失意義。
4.2 出臺自媒體專門法律,建立負面清單
我國尚未頒布專門的自媒體法律,甚至連專門的新聞法規都未出臺,現有糾紛審理的依據大都是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立法層級較低,法律效力遠遠不夠,內容規定也不全面,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司法實踐。因此,加緊出臺自媒體專門法律已是必須。
首先,提高自媒體言論自由的立法層級,完善網絡管理制度。在保護公民的自媒體表達自由的基礎上,將零散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進行資源整合,廣泛征集民意,特別是網民的意見,并結合以往法律糾紛的解決,制定有關自媒體的專項立法來合理規制網絡表達自由。
其次,頒布自媒體專門法律,建立負面清單。要明確界定違反言論自由的自媒體的主要表達行為,如評論的限度、轉發的范圍、點贊的性質等,方便司法實踐的應用。同時,明確各種權利沖突的解決措施,明確自媒體服務商的責任和義務,規定責任承擔方式,讓自媒體使用者有法可依,避免侵權行為的泛濫。
再次,完善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要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關注網絡環境中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性,還要明確界定普通公民、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的隱私權范疇。同時,對于自媒體言論發布主體的個人信息要予以法律保護,防止"人肉搜索"亂象的泛濫,保障自媒體的表達積極性。
4.3 補充現有法律的司法解釋
關于言論自由的內容、界限,我國憲法已經進行了原則性規定,這為完善民法對自媒體侵權問題的規定提供了大致方向。目前,我國基本法律缺少對自媒體言論自由的系統性規定,亟待日后完善。法律的完善不外乎兩種途徑:一是修改,二是解釋。前者是對法條文字進行變更、增減、補充,是顯性的法律演進,屬于立法層面;而后者則是在不變動原有文字前提下對文字的釋義過程,是隱性的法律演進,屬于法律解釋層面。無論是哪種途徑,都是出于完善法律文本,使之更公正合理、更適應社會需要的目的。
比起法律的大修大改,選擇更靈活的司法解釋更為適宜。自媒體時代的言論自由問題,在憲法層面僅是言論自由于特殊平臺的展現,在民事法律層面僅是新聞法規的一個組成元素,并非是一個全局性問題,因此,不宜采用修改的方式。盲目修改法律不僅會增加制度成本,還會降低制度的可信賴性,亦會耗費大量時間、人力成本,導致資源的浪費。當然,對現有法律進行司法解釋也不易把握,首要問題就是解釋的界限。對此,我認同學界的一種觀點:"法律解釋不能超越文字本身可能具有的含義,如果超越了法條文字,那么解釋所實現的便不再是法律的目的,而是解釋者自己的目的。"[26]
以文字本身的可能含義為根本依據,能防止出現解釋者在解釋過程中的恣意。
關于自媒體言論自由的幾個概念,如"自媒體"、"自媒體言論自由",亟需在民法、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中厘清。"自媒體"概念要結合傳播學理論和憲法學理論給予恰當的界定,并明確自媒體的責任主體和責任追究方式;"自媒體言論自由"更需要清晰的規定,包括表達方式、表達界限等。自媒體的言論自由表達方式更加豐富多樣,除了傳統的直接言論表達即發表文段、評論等方式外,還包括間接的表達方式,如"轉載"、"轉發"、"分享"、"點贊"等。這些間接表達方式中除了"轉載"在最高院司法解釋中有所涉及外,其它方式尚存有法律空白,如若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予以進一步強調和明確,必然會促使實體法律的豐富和發展,更利于在司法實踐之中對應地解決紛繁復雜的法律糾紛。在對自媒體言論自由的司法解釋上能夠與時俱進,既是對公民、自媒體使用者、運營者等相關方權益的保障,也是法律文本自身的不斷完善。
4.4 完善言論事后審查制度,探索多元管理方式
我國在管理自媒體發布內容方面側重于對關乎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的互聯網應用性行為進行事前準入審查,這是對自媒體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雖然側重事前審查是出于對我國現實的考量,但逐步從事前性審查步入到事后性審查,并增強事后審查的效率,才能既保障言論自由,又不至于過度限制自由,實現秩序價值與自由價值的統一。
積極探索多元的自媒體內容管理方式,需要政府和行業組織發揮應有的作用。作為政府,要加大技術措施的應用,可借鑒韓國的互聯網響應中心[27]和美國的"食肉動物系統",采用技術監測手段實時監測自媒體內容;同時,可以向自媒體用戶提供綠色過濾軟件,幫助受眾屏蔽不良信息,當然,自媒體用戶在選擇是否接收信息方面要有絕對的自主選擇權,政府只能提供技術軟件而不能強制受眾安裝。
行業組織在規范行業主體行為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發達國家社會治理的秩序化、規范化程度之所以明顯高于我國,就在于行業組織的權威地位和積極參與。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行業自律組織具有行業權威,其制定的《行業內容操作守則》,雖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效力,但自媒體服務和內容提供商一旦予以簽署,就意味著他們接受守則內所有條款的規制,這從根本上提升了整個行業的自律意識,營造了有序的自律氛圍。我國自媒體行業目前缺乏有力的行業監管,應加緊成立相關行業組織,制定自媒體言論自由行業規范,完善獎懲措施,加大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建立行業黑名單制度,防止自媒體行業在行使言論權時超越合法邊界,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4.5 增強政府對自媒體監督的重視
著名法學理論家哈耶克認為,自由在于免于強制,其在《法律、立法與自由》中揭示,所謂強制不是指自然力的強迫[28],而是指社會政治權力的專橫,固然人作為一個自然生命力遭受著自然條件的限制,不能不說他隨時隨處都面臨著各種外部自然力量的侵擾和強迫,但這些與人的自由與否無關。自網絡深入人們生活之始,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官員就未能妥善處理行政行為與網絡監督的關系,視網民為暴民者有之,盲目刪除論壇網帖者有之,虛設民眾舉報鏈接者亦有之。這些強制自由之舉皆緣自政府部門對網絡監督的漠視。
如今,自媒體登上時代舞臺,民眾表達心聲的渠道更加廣闊,其中所涉及的內容也更加豐富,大至政府政策,小至官員隱私,似乎無所遁形,"上訪不如上網"成為了新型"弱者的武器".這對于不法官員來說的確是很大的挑戰,但對于一個嚴明正直的政府來說,卻是莫大的機遇:其一,自媒體平臺能夠展現社會各階層特別是金字塔最底層的意愿,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指明了方向;其二,深諳自媒體運作的政府將拉近干群距離,更易獲得公眾的擁護與支持;其三,"目光"敏銳、監督效率高超的自媒體加速了貪污腐敗現象的暴露與制止。因此,地方政府應順應時代要求,正視自媒體監督的作用。
政府要營造一個開放、和諧的自媒體表達環境。首先,要通過政策、法規維護自媒體言論自由,鼓勵公民通過自媒體平臺發表言論、監督政府和官員;其次,政府不僅要開設官方微博、微信賬號,更要積極管理,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瀏覽、匯總民眾言論,并進行信息分類,對其中涉及的重要話題呈交相關部門進行討論,切實解決群眾難題,及時回復群眾留言,迅速調查群眾舉報事實,與公眾進行良性互動;最后,對于被采納的群眾意見和建議,相關政府部門要在官方門戶網站上予以公開致謝,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形成良好示范,號召更多群眾參與微博監督、微信監督。
對于部分群眾在自媒體上的嚴重過激失當或虛假言論,政府部門要基于合法性、合目的性和合比例原則采取規制措施。同時,要特別遵循最小限制原則,即在規制民眾言論自由或限制自媒體監督時,應選擇為達到管理目的而設定的最小限制。[29]
此外,政府要對其作出的規制行為予以合理解釋,求得公眾的理解和尊重。只有超越口號,從行為上真正重視自媒體輿論監督,才能實現言論自由的深層次價值。
4.6 加強自媒體的媒介素養教育
再完善的法律機制也要有自律的配合才能發揮應有作用,否則就是被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由于缺乏專業媒介素養的熏陶,大眾在運用自媒體自我表達、制作新聞時常常把握不好自由的"度",缺乏社會責任意識和法律意識,忽略媒體人的職業道德要求,造成虛假新聞泛濫、網絡暴民叢生的混亂現狀。媒介素養教育是草根運動,因此,若想解決當前自媒體言論自由存在的種種弊端,亟需加強公民的媒介素養教育。
第一,提升自媒體信息甄別與加工能力。美國媒介素養教育學者詹姆斯·波特曾就媒介對人的影響作了一個形象的比喻,他將媒介傳播效果對人的影響比喻為天氣對人的影響,總是以各種形態縈繞在人的周圍,就像晴朗使人溫暖,雨雪使人寒冷一樣,不同媒介的影響效果也是不同的,雖然氣象測量技術在不斷進步,卻仍很難精準預報天氣,掌控天氣變化。[30]
但是,個人卻能通過自身行為的改變來調節天氣對我們的影響,例如,我們可以使用雨傘、雨衣等防雨工具,或者干脆呆在室內,等到雨過天晴后再出去享受陽光的溫暖。其實,這一比喻用在自媒體使用者與信息之間的關系上也很恰當。在信息紛繁復雜的自媒體平臺,公眾需要具備信息甄別與加工的能力,不僅要準確評判各方信息的真實性與可靠性,還要對有價值的信息進行個性化加工,完成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信息整合過程。培養信息甄別與加工能力具有釜底抽薪的效果,能從源頭上杜絕虛假信息、不當言論在自媒體路徑上擴散傳播。
第二,強化社會責任與職業道德意識。20 世紀 40 時代,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提出了社會責任理論,在其代表性著作《自由與負責的報刊》中闡述了社會責任理論的四個原則:"(1)大眾傳播具有很強的公共性,因而媒介機構必須對社會和公眾承擔和履行一定的責任和義務;(2)媒介的新聞報道和信息傳播應該符合真實性、正確性、客觀性、公正性等專業標準;(3)媒介必須在現存法律和制度的范圍內進行自我約束;(4)受眾有權要求媒介從事高品位的傳播活動,這種干預是正當的。"[31]
這四個原則不僅涵蓋了媒體所應承擔的具體的社會責任,還體現了這一理論提出的初衷,即防止因傳播內容的偏激化、膚淺化、變異化而引起道德的失范與文化的沉淪。自媒體雖與報紙、電視這些大眾傳播媒介有所不同,但在社會責任的承擔層面卻是一致的,因為這是對信息發布者、傳播者的基本要求。加強社會責任意識是對由每個個體組成的公眾的要求,而加強職業道德意識則是對自媒體創建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只有強化自媒體的社會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才能凈化自媒體的言論表達環境,才能設置合理的言論自由內部界線,才能確保公眾利益不至于淪為個人利益的犧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