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合理化限制研究
【引言 第一章】網絡言論自由概述
【第二章】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現狀分析
【第四章】完善我國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建議
【結語/參考文獻】互聯網上言論自由問題探析結語與參考文獻
第 4 章 完善我國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建議
4.1 法律規制的原則
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并不是絕對的,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護言論自由而去規制其他權利,言論自由同樣要受到法律的規制和限制。國家會根據本國的需要,通過司法、執法等方式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從而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免受侵犯,凈化網絡空間的環境。在法律規制的過程中,我們要根據網絡言論的特點和特征,必須遵循一定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不能違背相關的原則而肆意的進行法律規制,努力做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4.1.1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又可以稱為“國會保留”,意思是某些事項只能由立法機關才有作出規定的權利,其他的國家機關無權介入。
①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立法機關依據法律的明確規定,按照憲法的授權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法律內容必須具體明確。該原則建立在兩個理論基礎之上:一是法治主義,二是民主主義。
②對權利進行保護和限制的過程中,法治比人治更加具有穩定性、統一性和權威性,并不像人治那樣呈現出隨意性、多變性。所以,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法律規制,必須要依靠法律來實現,要具有權威性的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位階高的法律來作此依據和原則。除此之外,法律保留原則還暗含著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可以獲知”和“可以預見”,法律還應當“為防止任意干涉提供有效保障”.
③“可以獲知”是指已經正式公布的法律,并且公民可以通過合法有效的渠道能到查詢和閱讀該法律的內容?!翱梢灶A見”是指法律規定的內容是清晰明了的,公民查閱和閱讀完該法律之后可以明白其表意,不會造成言語理解的偏差或產生歧義?!盀榉乐谷我飧缮嫣峁┯行ПU稀笔侵刚畽C關限制言論自由的權力需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必須充分明確地劃定政府裁量權的范圍,規定該權力具體行使的方式,用以防止政府任意干涉公民的言論自由。網絡言論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特殊形式,對它的法律規制要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嚴格立法機關進行法律規制的內容和方式,不可以任意的去干涉,不可以無限擴張政府限制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因此,我們必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法律規制,對于一些以行政法規進行規制的要予以制止。
4.1.2 利益衡量原則
龐德主張要利用利益衡量原則來解決利益與利益之間的沖突。
①當網絡言論自由與公權力和私權利發生沖突時,如何有效的解決是一個很困擾的問題,這不是簡單的依靠法律就可以解決的。由于法律具有滯后性的特點,在處理一些新問題的時候,僅僅依靠法律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這時候就需要適當的運用利益衡量的原則。德國的司法部長2003 年到中國政法大學進行學術演講時就網絡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這一問題指出:在德國,公民的每一項基本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當某一基本權利與另一權利發生沖突的時候或者國家和公民都認為一項基本權利重要于另外一項的時候,就涉及要衡量權利的問題,通過利益衡量便可對位階低的權利進行管制。朱蘇力教授主張,在權利沖突時,法律應當按照一種能夠避免較為嚴重的損害的方式來配置權利,或者反過來說,這種權利配置能使產出最大化。
②按照張新寶研究員的界定,利益衡量原則就是對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分析和比較,找出其各自的存在意義與合理性,在此基礎上作出孰輕孰重,誰是誰非的價值判斷。
③首先,在運用利益衡量原則的時候,必須要明確網絡言論自由與私權之間的界限,只有對界限有了明確的認識,才可以熟練準確的運用利益衡量這一原則去規制網絡言論自由,此時的利益平衡問題顯得尤為關鍵。網絡言論自由與私權之間的界限需要由法官在具體的案例中進行具體的分析,確定好這個平衡點,充分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同時還要加強公民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監督,防止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其次,在堅持利益衡量原則的前提下,還要平衡政府以及網絡供應商和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政府是監督和管理網絡合法運行的重要保障,必須控制好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因為政府監管過強,則犧牲公民的利益;政府監管過弱,則勢必會損壞社會的公共利益,更容易發生違法犯罪的現象。所以我們要把握好政府對互聯網的管制尺度,努力做到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平衡。對于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要兼顧好各個群體的利益和權利的平衡,爭取讓利益衡量原則在一問題上得到更好的體現。
4.1.3 事后限制原則
事后限制原則適用于只有在危急時刻即將或者已經發生才允許政府依據對公權力和私權利的保護實施限制。事后限制原則體現了對言論自由的肯定與尊重,因為只有在客觀事實發生后才做出的決定,只有依據網絡言論自由所產生的或已經產生的危害來懲罰網絡違法犯罪者。根據網絡言論的特點,決定了網絡言論自由更適合事后限制原則。
但是同樣,事后限制原則和利益衡量原則一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要在合理的范圍內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法律規制。另一方面就是要嚴格準確地界定事后限制的條件和范圍,規范性語言不能“過度寬泛”和“含糊籠統”,有關法規必須予以限制性的解釋。①
4.2 完善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立法規制
在充滿戲謔氛圍的網絡時代,人們已經習慣厚著臉皮、神經大條的發表言論,網絡言論可以給我們帶來歡笑,愉悅我們的心情,但是同時也有一些違背社會道德,破壞公序良俗的網絡言論充斥于網絡中。我們不能只顧著網絡言論的自由發展而忽略相應立法和法律規制的缺失,造成網絡監管體系的薄弱。一個有序發展的社會才是一個健康的社會,只是單純的依靠道德來對網絡行為進行約束,勢必會影響我國網絡的健康發展,我們必須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去規制和管理,保障權利和自由??v觀東西方國家,德國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德國是作為大陸法系的代表,在民事領域和刑法領域都是眾多大陸法系國家中的佼佼者,在處理和調整各種社會關系和行為時,德國主要通過成文法來處理。通過立法加強了網絡空間信息傳播的管理,并對網絡言論采取了非常嚴厲的監管措施,有效地保障了信息的自主,保證了言論的自由。比如1997 年,德國確立并執行了《信息與通訊服務法》(也稱《多元媒體法》),加強了對非法行為的管控。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網絡成文法,同時也引起了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
首先,該法對網絡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進行了具體化的規制;其次,該法從成立至今都對德國乃至世界的網絡社交軟件的使用起著約束的作用?!缎畔⑴c通訊服務法》這部法律的內容不僅僅局限在規范和保障網絡言論自由的內容上,而且還把與網絡相關的成文法都聚集在一起。比如對《刑法》、《傳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和《著作權法》等,通過修改制定并最終執行。雖然分了很多條款,但是每一條款分開來看都可以說是一部新的法律也可以說是對已有法律進行了適當的補充和修改。德國有關網絡言論的立法還在不斷的完善與修改,要讓立法的發展也要隨著網絡的進步而進步。我國與德國分屬不同的半球,也有著不同的歷史與文化,雖然在政治、經濟、制度等方面存在著差異,但是對于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我國可以向德國學習,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結合我國國情,順應我國的發展補充現有法律內容,制定更加完整、詳細的立法制度。學習德國通過修改《刑法》、《著作權法》等內容,補充有關互聯網和網絡言論自由的內容,使這些法律能夠真正的對我國網絡言論自由的規制起到最有效的保護和作用。
4.2.1 加強網絡言論自由立法,提高其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對于我國是否采取專門立法來對網絡自由進行規范,理論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應制定專門的、法律效力高的網絡言論自由規制法律,從而提高其高效性和權威性,比如《網絡言論自由法》。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有必要探索制定網絡管理的“龍頭法”《網絡法》,《網絡法》應當具有小憲法的性質,來治理當前的網絡違法“亂相”應制定統一的來加以規范。
①反對的聲音則認為,網絡之所以成為全球發展最快速的媒體,網絡信息、網絡言論之所以得以快速傳播流通的重要原因是取決于網絡開放性、即時性、跨區域性等特征,如果政府對其進行強制性的法律規制,則阻礙了社會的進步和科技的發展,將會限制公民們正常的使用網絡的權利。因此,不建議政府過多的參與網絡規制,主張發展網絡的自由特性。
相關立法內容不能越位,要在憲法規定的范疇內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合理、合規的法律規制。第一,必須要明確互聯網立法的具體內容,確保詞句使用的準確性,確保立法內容的明確性。比如要明確規定要限制的網絡言論的具體內容,哪些言論是正面的,可以傳播的;哪些言論是負面的,堅決禁止的,同時還要明確傳播不當言論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如果具有基本判斷能力的人都不能對立法內容有一個準確的判別,則說明該立法模糊不清,內容不具體、不明確,漠然不清的立法在本質上可以說是違憲的。目前,我國立法言語上的使用不當和眾多詞語的模糊性,使得部分法律法規不符合明確性的標準。加之我國有關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法規立法主體眾多,缺乏協調性和可操作性,要大力規范立法主體,加強其立法位階和可操作性。第二,網絡言論自由的保障不能單單的依靠憲法的力量,國家和政府要積極完善與憲法相關的法律建設,明確制定與憲法相配套的相關立法。比如在保護隱私權、名譽權方面,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名譽非常容易遭到侵犯,國家就應該及時制定相關立法,《互聯網個人隱私權保護法》、《反侵犯網絡名譽權法》等等,以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保障。要做到相關立法配合憲法,不超越上位法原則,積極保護和促進互聯網的發展,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更全面的法律規制。
4.2.2 謹慎對待網絡立法,提高立法等級
言論自由作為憲法規定的最基本的權利,政府對其的態度應該是保護多余限制,言論自由一旦受到政府過度的限制,將對公民的基本權利造成威脅。美國是高度崇尚自由的國度,網絡言論自由也是如此,美國公民認為政府不能以犧牲網絡言論自由為代價對其進行管理和規制,相關的一些立法也都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違憲并最終廢止,表明了捍衛網絡言論自由的堅決立場。在沒有特殊理由的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嚴厲反對對網絡言論自由的內容進行立法規制,可見美國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是非常謹慎的。
美國的做法我們應該予以肯定,我國在立法方面也應該持有謹慎的態度。例如針對網絡上的不同種類的言論,我們應根據言論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受保護的程度的不同而進行分類,并適用不同的保護原則。比如政治性的言論對國家和民主社會的價值和作用都非常大,應當受到最強的保護;宣傳廣告,“不正當言論”等一系列價值非常低,甚至零價值的網絡言論,我們可以采取比較寬松的態度進行法律規制;而一些危害個人利益、破壞公共秩序乃至國家安全的言論,必須予以嚴格的法律規制,明確這種言論是不受到保護的種類。這樣一來,一方面細化了言論的種類,謹慎的對待網絡立法;另一方面對于現階段立法效力較低的一些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了集中性的清理,遏制了立法低質量、零效用的現狀,從而進一步的提高我國立法效力等級。
4.2.3 要立足我國國情,進行立法規制
由于每個國家都擁有其各自的歷史和文化,所以在政治制度,經濟發展等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國外的成功經驗肯定是值得我們學習的,但是他們的做法未必適合自己的國家。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通過立法來規范社會政治經濟秩序,是大陸法系的傳統。
完善我國關于網絡言論的相關法律,不僅要考慮網絡的特征以及網絡對言論自由的內在價值和作用,還要考慮我國的國情。朱蘇力教授在《變法,法治及本土資源》一文中強調:“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雹贌o可厚非,我們不可以照抄照搬,不假思索的運用他國的經驗,學習和借鑒他國成功典例,思考和研究他國在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再結合本國的國情,制定適合本國的立法規制。德國美國都是西方發達國家,但由于歷史文化的不同,使得他們對于規制網絡言論自由的方式也截然不同?!肮怖妗敝辽系睦砟畲偈沟聡谔幚韱栴}的出發點就與美國不同,所以在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主張立法,通過立法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法律規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實現。美國強調自由,言論自由至上,對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更是非常嚴格和謹慎。我國應該從美國和德國對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中,總結和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的法律制度,設立一定的法律規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網絡言論自由的規制現狀對立法加以提高和改善。
4.3 明確執法主體,加強政府監管
4.3.1 執法主體具體化
網絡言論自由的規制與保護除了要依靠立法的保障,還需要加強政府在執法方面的作用。網絡言論自由的限制與保護都離不開政府的監管,政府有著其他主體都不具備的強大優勢,比如擁有著健康有序的管理體系和綜合素質較高的公務人員。在網絡監管方面,要明確執法主體,使龐雜的執法主體細分化,嚴格的劃分出每一環節的執法主體,使“多頭監管”的情況盡快消失?!岸囝^監管”是造成執法主體不明確的重要原因之一,它使執法尺度不一,性質認定不同,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效力和權威,破壞了政府的形象。行政權力的重合,執法主體的重疊是我國行政領域的頑疾,我們要大力加強相關執法部門的職責,明確對網絡言論自由的監管的執法主體。
4.3.2 執法活動常態化
首先,政府要加大力度對互聯網進行全面的控制,要不定期的對互聯網上的各大網站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問題要立即停業整頓。其次,政府要建立健全與公民的網絡交流互動機制,大力拓寬民間輿情的網絡收集渠道,保證公民的言論可以在第一時間得到政府的回應。同時經濟實力強的城市的政府更要大力建設與網民直接對話的網絡交流機制。針對公民言論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找到治理辦法并解決,這就使政府的監督和管理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通過網絡這個巨大的即時性互動平臺,可以立即接到群眾反映,并對所反映的內容進行核查和整治。這不僅要依靠具有職權的行政部門,使其直接介入網絡的監督和管理,而且要加強網絡供應商以及運營商的責任,按照政府的規定和原則,協助政府監管網絡相關內容,積極配合政府下達的有關命令,對網絡空間上有害的、非法的內容進行控制。
4.3.3 執法措施多樣化
除了以上要明確執法主體和加強執法活動,執法技術手段也是進行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的重要舉措之一。
第一,政府機構采用 24 小時實時監控手段,監控網絡運營商所發表的內容,從而第一時間攔截違法信息并采取處理措施,對違法信息進行備案舉報。并且要求網絡運營商要記錄當下所發布的微博的內容、時間、作者并保存 60 天(一般情況)。當國家執法部門依法查詢違法內容時,要及時對違法內容進行備案保存。例如韓國的互聯網響應中心,①美國的“食肉動物系統”.
第二,進行網絡實名制。網絡實名制是指將網民的網絡用戶名與本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電話等個人資料一一對應統一,后臺實名的制度。韓國是最早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國家,早在 2002 年,韓國政府就決定逐步推行網絡實名制,并陸續的發布和修改了專門為網絡設立的法律,同時也為網絡實名制提供了法律依據。這項措施成為全球貫徹實施網絡實名制最徹底的國家之一。網絡實名制的推行在起初有效地減少了網絡的謾罵聲和暴力行為,有效地遏制各種網絡侵權、網絡犯罪事件的發生。不僅美化了網絡空間的環境,而且還保護了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但是在隨后的幾年里,網絡實名制并沒有達到像初期那樣驚人的效果。而我國有關學者認為,網絡實名制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網絡言論自由侵犯其他權利的現象。理由如下:一是公民的真實信息和網絡綁定后,個人信息安全在尚未得到充分保護的情況下,實名制的實施不僅不會促進網絡的健康發展,而且還有可能導致網絡用語的隱私受到侵犯,個人信息被披露;二是網絡實名制后也許會造成民主的消失,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一些網民會因為網絡實名制而害怕在網絡中談論國事、軍事等有關國家公共利益的話題,害怕收到相關處罰以至于不敢向未實施實名制之前那樣發言。雖然我國部分學者對網絡實名制的態度持否定態度,但是個人認為,網絡實名制仍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的。網絡匿名發表文章、言論給我們帶來一時言論自由的暢快后,卻隱藏著大大的危機。有些網民更是利用權力和財富,在匿名這個“隱形衣”的掩護下,大肆惡語中傷他人、冒充他人發布不良信息等,網絡暴力肆虐、侵權案件與日俱增都給社會帶來了失控的威脅。若任其這樣“匿名”的發展下去,網絡將變成一個專制、集權、黑暗的地帶,更無言論自由生存的空間。我國應該努力完善網絡技術和保障機制,逐步推進網絡實名制的實施進程。
第三,利用過濾技術自動屏蔽不良信息。在網絡技術方面,我們可以采取過濾制度,對網絡言論自由自由進行后臺法律監管。通過過濾技術,我們可以對用戶的身份進行篩選,區分用戶是否為未成年人,從而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的遠離網絡上存在的不良信息。
①通過過濾技術,可以有效地將特定網絡言論進行屏蔽堵塞,電子過濾器可以自動刪除違反規定的網絡言論和信息。這種技術手段的作用為我國的建設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今后我國要更加注重對此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具體而言:首先加強后臺的監管過濾技術。對事先要發布的信息要提前進行審查和過濾,可以采取舉報機制、信息糾察監管機制、自動屏蔽不良信息機制等措施。對網絡言論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等級,對不同等級的網絡言論進行不同的限制,如限制級的網絡言論可以對某些特殊的論壇或網站實行開放政策,而禁止級的網絡言論就要在第一時間進行屏幕,嚴禁在網絡中傳播和發布。
其次要制定網絡運營商承擔責任的制度。針對網絡運營商的傳播信息和發布網絡言論的價值作用進行分級,根據分級制定不同的責任機制,各負其責。最后要規范信息終端管理,在電腦、手機等用戶終端安裝具有識別污言穢語的軟件。
4.4 重視網絡環境下的法律解釋和裁判的運用
4.4.1 法律適用應注重發揮法律解釋作用
一個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國家,必須重要法律解釋的作用。法律解釋在一個國家法律制度中具有輻射性和跨越性的作用。我國也應當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重視發揮法律解釋的作用。我國領土范圍廣泛,各地區各省市的經濟發展狀況千差萬別,網絡的發展和普及也存在著差異,這就使法律法規內容的普遍性和具體問題的特殊性產生矛盾,這時法律解釋就可以針對原先的法律法規作出補充和說明,來達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作用和效果。在網絡言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常常會出現許多法律法規與現實生活中不協調和不相適應的情況,這就需要通過法律解釋來消除和解決這種互不相容的局面。提高法律解釋主體的法律地位加強法律解釋的實際作用可以彌補法律與現實之間的縫隙;明確劃分法律解釋主體的具體權限范圍、改進法律解釋運作程序的做法可以實現法律解釋形式的規范化。對于網絡言論自由法律規制比較薄弱的我國來說,法律解釋可以使法律靈活地應對多變的現實生活,我們應注重發揮法律解釋的作用,使法律可以為更多的人民帶來實際效益。
4.4.2 司法裁判應注重發揮法官的自由裁量作用
對于民主法治不健全的我國來說,言論自由作為民主的基石便顯得尤為珍貴。網絡言論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延伸,要充分考慮網絡言論的特點,在司法裁判網絡言論自由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司法裁判有效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合理的解決,平衡各方利益,實現相對的公平。在司法裁判時,解決和平衡兩種權利的沖突可以通過利益衡量的辦法來實現。在缺乏法律根據的情況下,法官無法通過司法解釋來解決言論自由自由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時候就需要依據法律精神來制定新的權利規則來解決所引發的沖突,即自由裁量。但運用“自由裁量”時,一是因為法官的主觀判斷造成當事人對司法判決公正性的懷疑,造成腐敗現象的出現。二是因為我國司法自身的定力不夠,法官缺少應有的自信,容易受到網絡輿論的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受到威脅。法庭是百姓公眾要求裁判公正的唯一場所,是人們實現公平正義的場所,是人們爭議訴求、爭辯是非的場所。
法官被賦予公平和正義,是依照法律給予人們公斷、帶給人們正義的人民公仆。所以我們需要提高法官本身的法律素養和個人的綜合素質,最大限度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作為一個法治國家,法律及其象征正義的法院和法官受到世人的尊重,對法官的最終也是對司法的尊重和法律的尊重。
4.5 加強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進行網絡言論自由規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對法律規制的有利補充。有些界限不清晰的網絡言論,單單依靠法律的規制只能發揮其基本的作用,但無法從根本上對權利之間的沖突進行有效的規制。這時行業的自律就發揮了最大化的作用,可以更好的實現管理的規范和權利的保障。行業自律的規范相對于政府監管更容易得到網絡使用者的認同,不但降低了政府監管的成本,提高了監管的效率,而且督促網絡使用者自覺的遵守網絡正常秩序,合法的行使網絡言論自由權。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同時美國網絡犯罪發生率居于世界之首,于是美國便成為世界上最早對互聯網內容進行研究探索,實行規制與限制的國家。美國高度重視自由和民主,在言論自由的保護這一方面,是禁止通過立法來對其進行限制的。早年間,美國對網絡言論自由進行了一系列的立法規定,但是都遭到多方反對并最終廢止立法。美國對于網絡言論自由的立法屢次失敗后,美國政府不得不改變其做法,由之前依靠立法來保護網絡言論自由的做法變為依靠行業自律來保障和維護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由此可見,在一個追求自由,追求平等的民主國家,美國在治理網絡言論自由這一方面,“平衡點”把握的恰到好處,他并不采取非常強硬的法制手段來保護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而傷害到公民的其他權利。反而采取一項“以柔克剛”的方法,把互聯網管理的權利讓渡給一個民間組織,通過行業的自律,公民的自覺,來維護網絡這個虛擬世界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再轉向英國,和美國一樣,也是依靠行業自律為基礎,政府的管理只是起到一個保障和補充的作用,只是監督,而非監控,也不是直接的對網絡上的內容予以規制。最終還是要依靠網絡供應商和網絡公民的自律來保證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英國最典型的網絡自律組織就是在 1996 年網絡服務提供者們自發成立的英國網絡觀察基金會。其工作模式主要是自我管制,工作內容主要是負責管制網絡上非法和不道德的行為,監管網絡上不良信息的散布,尤其是兒童色情和種族歧視等內容,并要以一個積極向上的態度為網民們提供服務和幫助。與美英等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還沒有形成市場化機制運作的自律機制,加強我國的行業自律也是未來網絡發展進程中必不可少的環節。
4.5.1 通過財政政策鼓勵網絡從業人員進行行業自律
采用減免稅收、貸款扶持、擴大政府支出等財政性的優惠政策鼓勵網絡行業者進行網絡內容的相互監督和管理。通過行業自律取得較好成效的互聯網組織可以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支持,并可減免下一年的相關稅收,獲得國家或政府相關的網絡綠色通道服務等;而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泄露網絡用戶主體的個人隱私的網絡從業人員或組織一經遭到同行業組織的舉報要接受嚴格的處罰。網絡供應商或提供者等業內工作人員以正面積極的引導方式來達到鼓勵業內人士自覺遵守行業自律的目的。
4.5.2 要大力培養行業自律組織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行業自律組織指工商企業為了協調企業之間的經營活動,溝通信息,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社會中介機構。①互聯網本身就是一個魚龍混雜的世界,各種信息、各種個體都存在于互聯網,這個時候,一個有權威性和公信力的自律組織領就顯的尤為重要,它可以讓這個嘈嘈雜雜的世界變得井然有序;可以鼓勵和促進其他行業者積極遵守行業自律的相關準則;可以從行業者的利益出發,保護行業人員的合法權利。對于行業自律機制尚不成熟的我國來講,建立一個民間或半官方的行業自律組織,與政府相關部門密切合作,切實負起引領我國網絡自律建設的責任。
4.5.3 保證自律公約規范的公開性和可操作性
我國已經出臺的自律公約和規范的數量并不少,存在的問題和弊病和我國現有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類似,都是內容寬泛、不明確,效力低下。簡單的就宏觀方面做了規定,一些深入到細節的微觀方面依舊沒有具體規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嚴重影響了自律公約和規范的效用,也使得一些所謂的自律組織形同虛設,只是一個空殼而已。
我們要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制定具有公開性和可操作性的自律原則。例如,網絡從業人員必須在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下和網絡用戶自愿公開部分信息的情況下利用網絡用戶提供的相關信息進行其他的活動;在行業自律制定出臺后,了解內容和規定的主體不能僅僅局限于業內人士,還要加大對社會大眾的宣傳,讓群眾百姓也知曉自律公約的內容,共同對網絡這個行業進行監督,對網絡言論進行嚴格的分類及傳播,從而大大加強社會監管和自我監督,提高業內人士的自律意識。網絡行業自律的管理模式不僅充分提高了網絡服務商和使用者的積極性,而且為政府的監督管理減少了許多麻煩,節省了公共開支,緩解了公共機構的壓力,提高了監管的效率,進而可以更好的保護和規制公民的網絡言論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