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論文目錄導航:
【題目】憲法解釋運行程序探究
【引言 第一章】憲法解釋與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基本理論
【第二章】憲法解釋程序體制的現狀及問題
【第三章】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完善的必要性
【第四章】中國憲法解釋程序制度的完善
【結語/參考文獻】憲法解釋程序優化探析結語與參考文獻
引 言
我國現行憲法實施30多年以來,雖然憲法解釋的功能和作用越來越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重視,但因為憲法解釋程序在我們國家尚未形成一套完整機制,所以憲法解釋工作進展得并不順利,[1]憲法解釋對憲法實施所具有的作用也無法施展。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盵2]
憲法實施離不開憲法解釋的支持,完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是使憲法解釋的功能得到施展的前提,是能否推動憲法實施的癥結所在,無論在理論層面還是實踐層面都有很大的價值。
我國五四憲法及七五憲法都沒有提及憲法解釋,只能從中找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之職權的條款。①七八憲法作出了憲法解釋權歸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現行憲法延續了這一規定。②我國《立法法》對除憲法以外其他法律的相關解釋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可見,我國法律目前只對憲法解釋權的歸屬有所規定,而對于憲法解釋應該遵循怎樣的程序來進行卻沒有涉及,也就是說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除此之外,理論界對憲法解釋相關內容的研究現階段之重點主要是憲法解釋的概念,[3]關于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研究并不深入。
憲法解釋,是依憲法規定享有憲法解釋權的國家機關,依據憲法精神對憲法規范的內容、含義和界限等所作的說明。作為憲法適用主要的一種方式,經常進行憲法解釋的好處是,既能使憲法保持它的穩定和權威,又能為憲法實施提供其所需的基礎和方法。
但是,因為八二憲法第67條的規定并不具體,實踐時很難將其作為直接的參考,當憲法解釋啟動時,主體和程序的不確定是無法避免的問題。而正在推進的全面深化改革,會出現一些新情況,因而要更重視憲法的權威,憲法的解釋工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夠被隨意解釋,憲法尤甚,所以必須有完備的解釋程序來確保其進行。
本文意在立足于黨中央提出“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一新時代背景之下,通過查閱相關的文獻資料并結合我國憲法解釋的實踐情況,總結我國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中出現的問題,進而闡述構建我國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之基本思路以及其他可以改善的方面。
第 1 章 憲法解釋與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基本理論
任何一種法律功能的實現都離不開與之匹配的程序機制相支持,而建立一種程序機制首先要弄清它所服務的對象是誰。因此,了解憲法解釋的相關理論是深入地研究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之基礎。
1.1 憲法解釋的基本理論
在憲法實施的過程中會遇到各式各樣的爭議,這就要求我們對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和主體的行為是否違憲作出準確的判斷,當然離不開釋憲機關對憲法相關條文中的規定進行解釋,以使其內容和精神得到明確理解,并使其確認解釋產生的法律效力,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憲法解釋。
1.1.1 憲法解釋的歷史沿革
憲法解釋制度萌生在英國,但其正式的開端和發展是在 1803 年的美國,是與“司法審查”相互依存的,①距今己將近兩個多世紀了,經過堅持不懈地論證研究和司法實踐,世界上各民主國家都陸續設立了既符合本國發展需要又相對完善的憲法解釋制度。
由于憲法解釋“既包含著發展憲法、適應社會發展的功能,也包含著實施憲法、使憲法發揮調控社會的功能”,[4]它已經被各國視作憲法實施和憲法發展的必要手段以及先進的憲法與司法審查理論的核心。[5]
從當今憲政發展潮流來看,憲法解釋的主體模式主要有這幾大類,即普通法院憲法解釋模式、立法機關憲法解釋模式以及專門機關憲法解釋模式。他們有一個相同之處:即憲法解釋的主體定位、權力來源、行使權力的程序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都是通過法律授權所獲得的。
1.1.2 憲法解釋的國內發展
新中國成立伊始,憲法解釋問題并沒有得到制憲者的關注,所以五四憲法沒有涉及憲法解釋的相關問題。只是明確了全國人大擁有修改憲法、監督憲法實施之權力,同時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普通法律之權能。這說明建國初期,我們解決對憲法文本認識有分歧的方法是對憲法進行修改,并且只有在全國人大召開時才可以實現。
頒布于十年動亂時期的七五憲法在第 17 條延續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的權力,但撤銷了其原有的對憲法實施的監督權。同時被繼承下來的還有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力。不過,與五四憲法一樣的是,七五憲法也沒有對憲法解釋問題予以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七八憲法,它結束了前兩部憲法對憲法解釋只字未提的狀態,在憲法文本中明確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職權??梢哉f這是憲法解釋在我國的憲法中得到的第一次確認。八二憲法對我國憲法制度的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其重大貢獻之一就是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更多的權限,所以這一規定也在八二憲法中獲得了延續,它同樣規定了全國人大會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我國現行憲法雖然在八二憲法的基礎上歷經了四次修改,但憲法解釋權的歸屬一直未曾發生過改變。因此,我國的憲法解釋權毫無疑問是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1.2 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基本理論
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指的是有權對憲法進行解釋的機關,在解釋憲法時使用的方法、表現的形式以及在這整個過程中所經歷的所有步驟的先后順序之總和。通常涵蓋憲法解釋的對象、方式,憲法解釋的啟動、受理和審查以及解釋的效力等。[6]
1.2.1 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分類
憲法解釋能否有效運作,能否真正地發揮作用,都與是否具有能夠保障它順利進行的程序機制有關。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是防范措施,更是實施手段,其設計較于一般的立法程序要高,但較制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要低。它與各個國家的憲法審查制度以及司法程序緊密聯系,各個國家不一樣的司法傳統和憲政實施狀況也使其呈現出不一樣的特點,比照憲法審查制度的類型, 大體上可分為抽象型解釋程序和案件型解釋程序。
抽象型憲法解釋程序的典型代表是法國。因為其采用的憲法委員會制度與歐洲大陸的其他國家有異, 所以它的憲法審查模式是抽象型審查。根據法國憲法的規定,①以下兩種情況要提交給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一是頒布各項組織法律之前,二是執行議會兩院的內部規則之前。頒布各項法律之前, 共和國總統或者兩院中的其中一院議長應當將草案提交給憲法委員會進行審查,一般采用書面審理的形式。這種憲法審查制度下的憲法解釋并不是由于憲法案件才啟動的, 所以也就沒有具體糾紛來證實, 因為在說服力上存在一定的欠缺,憲法解釋僅僅表現為一種簡單的針對文本的推導過程。
案件型憲法解釋程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和德國。雖然美國采用的司法審查和德國采用的歐陸型憲法法院制度屬于兩種不一樣的憲法審查制度, 但它們依然有相通之處,就是把憲法解釋與解決爭議性憲法案件融合在一起, 它不僅是解決這種糾紛時所需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同時也是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該種憲法解釋程序最顯著的特性就是司法性?!兜聡摪顟椃ǚㄔ悍ā芬幎?, 若沒有與之相對立的規定, 聯邦憲法法院應當以口頭答辯為參照來判定案件,除非兩造當事人都持反對意見而拒絕這么做。①普通司法程序所遵循的公開原則、言辭辯論原則、回避原則等也表現在其憲法審查程序之中。[7]
有的國家在進行憲法解釋活動時還可以直接適用普通司法程序。②審判者處于雙方對立的司法程序之中, 通過對案件進行分析和審理來解釋憲法,然后將解釋結果作為判決依據,從而使糾紛得以解決。與此同時,判斷憲法解釋是否合理正當,其重中之重是在于解釋程序是否得到了真正的運行。就像一些學者提出:要想使合法性與說服力得到兼顧,立法者首先要盡其所能地構建一套合理程序,因為這是無法通過法院完全自主或是有限度地選擇程序來實現的。憲法解釋適用的范圍越廣泛,就越需要一個完整的程序來進行規范,以確保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和約束力。[8]
1.2.2 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特點
雖然上述兩種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表現出了很多的不同的特點,但我們還是可以從中總結出幾個它們所共有的特征:
首先,憲法解釋程序機制與憲法審查相互關聯、密不可分。憲法解釋是憲法適用的一種重要方式, 我們甚至也把它看作是最主要的方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把它的概念無限制地擴大, 把所有憲法規范的實踐都當作憲法解釋,雖然這也可以看作是廣義的憲法解釋,但實質上是將理解與解釋的含義混淆了。即便是站在狹義的角度來理解它,比如在某個現實的憲法爭議中, 必須要采用明確憲法文本涵義的方式才能判斷該種行為和該部法律是否合憲,所以憲法審查過程實質上也是憲法解釋的過程。所以也可以認為,它和憲法審查是存在同一性的, 也就是說它只存在于憲法審查過程中。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各個國家的憲法解釋程序實際上就是憲法審查程序和法官規則的總和。
其次, 憲法解釋程序規范大部分都零星地出現在各國的憲法法院法當中。并且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將憲法解釋程序詳細地規定在憲法之中,而是在憲法法院法還有某些法官規則中對其予以明確。美國就是其中的代表,在美國的憲法中我們甚至都找不到憲法解釋權應由誰來行使,當在實踐中需要進行司法審查時,一般參照普通法律程序和最高法院規則來進行。另外那些推行憲法法院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有專門的憲法法院法,雖然各個國家的憲法法院法內容并不相同,但是都或多或少地涵蓋著以憲法解釋啟動為起點一直到憲法解釋決定作出而結束的整個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再次,憲法解釋程序都擁有防止憲法解釋恣意進行的作用, 這同時也是普通法律程序的一般功能:即運用程序來進行限制,防止恣意而治, 并使結果具有正當性。不過我們也必須認識到, 憲法解釋程序并非萬能,它對釋憲者在進行解釋活動時的自由裁量權的約束是有限的, 這是由于憲法解釋主體雖然受到了程序的限制, 但“想要徹底地脫離對與錯的實體性觀念是無法做到的, 并且也不能夠將其當作一場游戲和比賽”.[9]“憲法文本其實給我們留有相當多可以自由想象的余地”,[10]因此也就意味著憲法解釋注定是一種即便窮盡所有方法也很難將其完全約束的過程。
最后,憲法解釋規則也是限制憲法解釋恣意的一種方法, 但它和憲法解釋程序有很大區別。后者是憲法解釋活動進行的方式、順序、時限等內容,是必須遵循的準則;前者則是憲法解釋時所要考量的因素, 例如歷史和目的等,其實質是憲法解釋方法。如我國臺灣地區就對憲法解釋的考量因素有明確的規定,①并且將其作為整個憲法解釋程序中一個重要部分。不過,很多國家都將憲法解釋規則視為一種法律思維,一般不會在憲法解釋程序里涉及這樣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