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術偵查概述
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著適用技術偵查措施的現象,其法律依據在于《國家安全法》與《人民警察法》。在信息科技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新刑訴法將技術偵查措施作為獨立的一節予以納入,對于與時俱進,賦予刑訴法新的時代氣息以及滿足司法實踐需求方面,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關于技術偵查的含義,學術界觀點各異,主要是從與秘密偵查的關系上予以界定的,還有國內學者認為技術偵查是指利用現代科學知識、方法和技術的各種偵查手段的總稱。由于本次新刑訴立法將秘密偵查規定于技術偵查措施一節,足見立法者的傾向。宏觀上,秘密偵查與技術偵查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都具有秘密性或隱匿性,秘密偵查中帶有技術偵查的成分,技術偵查也具有秘密偵查的色彩。因此技術偵查可以界定為,指偵查機關采取技術措施、隱匿真實身份等具有秘密性質的方法手段,發現案件線索,獲取犯罪證據或實施追捕所必須的偵查行為。
二、技術偵查對實現刑事訴訟目的的利弊
(一)功利主義的基本觀點
功利主義認為,“人的本性是避苦求樂,人的行為是受功利原則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個人要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對于社會或政府及其措施來說就是應該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所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功利主義在法學研究的運用,逐漸發展成功利主義法學流派,功利主義法學主張,“功利是法律的基礎,一切法律所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進社會幸福的總和”。盡管功利主義具有歷史局限性,但是在合理范圍內,其所主張的觀點也是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所必須考慮的,比如說某種制度的引入,是否利大于弊,是否值得引入,會帶來多大的社會效果等等。因此從功利主義的觀點出發分析技術偵查對刑事訴訟目的的影響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
(二)利弊分析
1.對重口供傳統思想的沖擊。當前重口供、輕證據思想依然盛行,究其原因多種多樣,但主要原因可歸結于兩個方面:一是從偵查手段、技術的角度看,偵查人員的偵查手段單一、偵查素質不高、偵查技能欠缺,獲取證據的能力有限;二是重口供思想,自古至今一直存在,并且盛行,偵查人員的偵查意識以及人權保障理念未得到由內而外的更新、實踐。
新刑訴法引入技術偵查措施,是立法者訴訟理念的轉變,也是為滿足當前司法實踐的需要。
技術偵查措施的確立,豐富了偵查手段種類,增強了偵查人員獲取證據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將減少偵查人員對口供的依賴需求。偵查人員不必像以往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尋找物證、書證等證據,發現案件的線索;技術偵查措施將幫助偵查人員快速地查找案件的證據,進而更加有效率地破案。從另一方面看,技術偵查措施的施行,亦將逼迫或促使犯罪嫌疑人的提前招供,承認自己所犯罪行,提高打擊犯罪的效率,增強打擊犯罪的能力。因此技術偵查措施將很好解決當前偵查手段單一的弊端,增強獲取證據的能力,有效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同時也將促使偵查人員取證意識的轉變,“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設防的狀態下知悉其動機、目的、作案手段,即能夠印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實性,也降低了刑訊的發生?!倍槐孛爸|犯法律底線的風險,游走于各種非法手段而獲取口供。
2.對“潛在犯罪人”的震懾?!皾撛诜缸锶恕笔切谭ǚ缸飳W的一個概念,是社會狀態中間的一般人,區別于天生犯罪人、誠實的人?!皾撛诜缸锶恕迸腔灿谏茞褐g,“犯罪是主要由其自由意志來判斷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對于這些人來說,判斷適用刑罰的量就必須考慮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如果犯罪的成本小于收益,這些人就可能去犯罪;如果犯罪的成本大于收益,相應地,這些人的犯罪就會受到遏制。適用刑罰的可能性取決于偵破案件的可能性,因此技術偵查的運用在增大破案率的同時,也將增大“潛在犯罪人”的犯罪成本,從這一角度來講,技術偵查在立法上的確立將對“潛在犯罪人”起到震懾與抑制的功效。
3.對隱私權等私權的潛在威脅。技術偵查措施的性質決定了其在加強人權保障的同時,對公民隱私權等權利的保護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脅。如監聽監視設備的應用,易窺測到公民合法的隱私,引起社會公眾的恐慌。隱私權等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事訴訟法被譽為“小憲法”,是憲法權利的最基本保障法,因此刑事訴訟法在制定以及適用過程中,均需考慮隱私權等憲法權利的保護。那么為什么立法者會置這一潛在的威脅于不顧呢?
原因大概可推測為兩點:(1)立法者有信心規避這一缺陷,因為立法是一個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所以在這一過程當中肯定會有犧牲,這些犧牲是法治不斷走向健全的鋪路石;(2)立法者經過了一定的權衡考量,針對當下犯罪率持續升高,高科技犯罪普遍,破案難度加大等現象,犧牲一定的無關痛癢的私人權利,換取另一種社會的安寧,也是值得的?;谶@些原因推測,有必要運用功利的觀點對此作一全面深入的剖析。
(三)功利權衡
立法上的確立是以理論上研究的成熟與實踐中的需求為基礎的,沒有成熟的理論研究,立法上的引入,具有隨意性,是不負責任的;而沒有司法實踐的需求,立法上的確立是徒勞的,無價值的。刑事訴訟法作為一個高層次梯度的法,其目的是在打擊犯罪的基礎上保障人權,打擊犯罪是手段,保障人權是終極目的,打擊犯罪的過程,亦需要保障人權。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均具有利弊,因此立法者根據維護社會秩序與統治秩序的需要,在選擇立法內容時會有所權衡,以確保立法效果與預期功效相一致,亦即利大于弊的效果。
1.取證手段的橫向比較。取證手段的橫向比較是將技術偵查手段與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供述的手段加以比較。從取證手段運用的難易、繁瑣程度看,技術偵查的運用需要安裝監聽監視等設備,在案發后調取相關案情資料,而這部分的資料相對來說價值度不是很大,因為很多的預謀犯罪分子很可能提前做好避開這些設備的準備,而大部分的資料收集需要采取隱匿真實身份、竊聽設備等事后進行,這需要大量的財力物力,且帶有一定風險;相比之下,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更加上手方便,且效率更高,真實性也較為可靠,雖然也帶有一定的風險,但相比之下,更省時省力。網絡上流傳甚廣的笑話——美國、中國香港、中國大陸三地警察森林找兔子比賽,也同樣形象地印證了這一點。因此可以得出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不可能完全杜絕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供述的手段;但可以預見技術偵查手段的合刑訴法化,將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刑訊逼供等非法獲取供述手段的實施。
2.“保護”與“侵犯”的縱向權衡。這里的“保護”是指減少刑訊等非法取證手段對人權侵犯的可能所帶來的保護權益,“侵犯”是指在實現刑事訴訟終極目的的過程中所損失的權益,諸如對隱私權的侵犯、威脅等?,F行立法對技術偵查的運用范圍僅局限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主要是考慮到這幾類犯罪的嚴重性以及證據隱秘性等特點,并沒有推廣到其他各類案件,這也體現了立法的謹慎性。從取證手段橫向比較中可以看出,技術偵查并不能完全杜絕刑訊等非法取證手段的實施,因此這里的“保護”所帶來的權益是不完全的,而“侵犯”則是無疑的。因為在當前階段如果可以很好地避開對隱私權等權利的侵犯,那么完全可以加以推廣開來,而不僅僅局限于那幾種重大犯罪的案件??梢哉f技術偵查實施越深入,所帶來的“保護”利益越大,造成的“侵犯”也越大;而技術偵查立法的完善,將減少技術偵查深入所帶來的弊端,增加“保護”的力度。
綜上這場犧牲小權益,成就大權益的殊死搏斗,在現行立法以及實踐操作中,很難決出勝負或局勢依然不夠明朗。為了促使技術偵查措施得到高效的施行,揚其利,抑其弊,完善技術偵查措施成為當務之急。
三、對技術偵查的完善建議
(一)把握好技術偵查實施的度
從人權保護與權利侵犯的功利權衡中,我們發現技術偵查的兩面性,操作過當,則適得其反;操作力度不夠,又難以充分發揮技術偵查所帶來的效益,因此把握好技術偵查實施的度,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要很好的把握這一尺度,是很困難的,它不僅需要立法上的硬性規定,而且對偵查人員的素質、操作技能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偵查機關在進行專業培訓的同時,也要逐步加強技術偵查設備使用方面、操作規程以及注意事項方面等的培訓,并通過定期模擬技偵現場,培養并提高偵查人員的實踐操作能力、技偵辦案意識、人權保護理念等,讓他們更好地掌握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
(二)建立非法技術偵查制裁機制
有權利無救濟,等于沒權利;同樣有權力沒制裁,等于權力無法無天。在對技術偵查程序各方面予以充分規制的同時,也應對技術偵查實施違反操作程序的一面加以充分考慮,并根據懲罰必要性原則與比例原則,對不同情形的違規操作設置合理的制裁措施,這也是法的邏輯結構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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