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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政法論文 > > 犯罪嫌疑人的辨別與認定
犯罪嫌疑人的辨別與認定
>2021-01-25 15:00:00


一、由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說起

一個國家對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如何規定,反映該國人權保障的實際狀況,因此,對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如何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從全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從早期單一的“人犯”到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多種稱謂,體現了當今各國普遍對刑事被追訴人人權保障的重視以及人權保障力度的加強。

\\(一\\)域外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

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及地區實行判例法制度,因此大多沒有確定刑事被追訴人稱謂的專門程序,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通常是根據采取的具體措施來確定,如“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等?!皩τ诤螘r出現被告人,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太明確。一般來說,某人被逮捕或被傳訊,他就成了被告人?!碑斎?,這種審判前的“被告人”應屬廣義。

在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由于實行成文法制度,大多有確定刑事被追訴人稱謂的專門程序。但是,由于各國及地區在法律文化、司法理念以及司法體制等方面的差異,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對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也不盡相同,現簡要介紹如下:

1.德國。根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至第212條等條款的有關規定,德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審查起訴、裁判是否開始審判、審判等。刑事被追訴人在偵查以及審查起訴程序中稱“被指控人”,在裁判是否開始審判程序中稱“被訴人”,在審判程序中稱“被告人”。

2.法國。根據《法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等條款的有關規定,法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預備性階段、提起公訴、預審、法庭審理、上訴等。被追訴人在預備性階段和提起公訴程序稱為“犯罪嫌疑人”,在預審程序稱為“被審查人”,在法庭審理和上訴程序稱為“被告人”。

3.俄羅斯。根據《俄羅斯刑事訴訟法》第143條和第144條的有關規定,俄羅斯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提起控訴、審判等。被追訴人在偵查程序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提起控訴和審判程序稱為“被告人”。

4.日本。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和第256條的有關規定,日本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等。被追訴人在偵查和起訴程序稱為“被疑人”,在審判程序稱為“被告人”。

\\(二\\)我國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

盡管我國屬于傳統上的大陸法系國家,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我國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與上述大陸法系國家并不相同。我國1979年《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被追訴人在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均稱為“被告人”。1996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其中重要修改內容之一,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作為該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偵查階段的被追訴人由“被告人”改稱為“犯罪嫌疑人”,2012年修訂、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仍然采用“犯罪嫌疑人”這一稱謂,沒有變化。

那么,是不是我國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目前已經明確而統一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其中,在提起公訴后至法院判決前刑事被追訴人稱為“被告人”,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實務界,并無任何爭議,較為統一。但是,目前我國在立案和偵查程序中對刑事被追訴人的稱謂較為混亂,并由此引發諸多問題,嚴重影響了偵查乃至刑事訴訟的質量。

立案是刑事訴訟的起始程序,立案包括受案\\(受理案件\\)、立案審查、決定是否立案三個環節。我國目前在受案后至立案前對刑事被追訴人有“被控告人”、“被舉報人”、“被檢舉人”等多種稱謂,較為混亂,且不準確。鑒于我國實行的是世界上少有的立案后偵查制度,在立案后才能稱為“偵查”,在立案前只能稱為“調查”。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在受案后至立案前對刑事被追訴人應統一稱為“被調查人”。

立案后,進入偵查程序,“被調查人”就一下子成為“犯罪嫌疑人”了嗎?顯然不是。例如,一個已婚女性張某死于家中,經現場勘查,公安機關認定張某為他殺,決定立案偵查。經初步偵查,死者丈夫李某和其情人王某都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此時還不能稱死者丈夫李某和情人王某為“犯罪嫌疑人”,因為此時沒有證明兩人是殺人兇手的證據,筆者認為,此時的李某和王某只能稱為“嫌疑人”。

只有在獲取某人是殺人兇手的證據,并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后,才能稱某人為“犯罪嫌疑人”。綜合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刑事被追訴人在受案后至立案前應稱“被調查人”,在立案后至提起公訴前稱“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訴后至法院判決前稱“被告人”。

二、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由于我國法律至今未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明確的界定,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說明,因而無論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每個人對“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的理解,有人甚至錯誤地將其與“嫌疑人”混為一談。因此,為科學界定“犯罪嫌疑人”,有必要首先來了解什么是“嫌疑人”。

\\(一\\)嫌疑人的界定

關于“嫌疑人”的概念,不但我國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在學術界也很少有人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筆者認為,嫌疑人,是指因某種跡象與案件有關,有犯罪可疑的人。這里的“某種跡象”通常是指具備某種條件,例如,和死者認識、有仇、有矛盾、有積怨、有經濟往來,與目擊者描述的作案人長得像,具備作案因素,有作案條件,持有贓物,等等。根據某人是否具備某種條件來確定其是否為嫌疑人。確定嫌疑人的條件主要有:

1.作案時間。作案時間是指作案人實施犯罪活動從開始到結束的持續時間。任何人作案都離不開一定的時間,如果不具備作案時間,就可以排除其直接實施犯罪的嫌疑。因此,作案時間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基本條件。

2.作案空間。作案空間是指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所涉及的地點和場所。任何案件都有一定的空間,離開空間的案件是不存在的。在發案時間內,是否進入與案件有關的空間,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3.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作案人與案件之間的內在聯系。案件的發生往往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只不過有的因果關系比較明顯,有的因果關系不太明顯。因此,因果關系也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4.作案工具。作案工具是指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時所使用的器具、物品。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時,往往要使用一定的工具,這些工具大多具有一定的行業性或地區性,有的能反映出作案人的職業、專門知識、技能。因此,作案工具也是確定嫌疑人的一個重要條件。

5.贓物。贓物是指作案人通過實施犯罪活動所獲取的物品。某人持有贓物,往往與案件有關聯。因此,有些案件,尤其是侵財型案件,應把贓物作為確定嫌疑人的一個條件。

6.痕跡物證。痕跡物證是指與犯罪活動有關的各種痕跡和物品。與犯罪活動有關的痕跡和物品,通常能反映出作案人的個人特點以及物品的特征。因此,痕跡物證是確定嫌疑人的條件之一。

7.特殊技能。特殊技能是指作案人進行犯罪活動時具有的不同于普通人的技術、能力。如利用繪圖、刻印技術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印章、票證,利用爆破技術爆炸殺人等。有些案件,應把特殊技能作為確定嫌疑人的一個條件。

8.體貌特征。體貌特征是指作案人的人身形象和特點。它包括作案人的性別、年齡、身高、口音、發型、面部特征、行走姿式以及穿著式樣、顏色等。有些案件,作案人體貌特征給被害人或目擊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可將作案人的體貌特征作為確定嫌疑人的一個條件。

9.知情。知情是指作案人在實施犯罪前,了解和知道現場、侵害對象等情況。有些案件,在現場上能反映出作案人對現場的進出口、財物存放、保管、安全防范情況以及被害人的生活規律等十分熟悉,說明作案人知情,可作為確定嫌疑人的一個條件。

10.反常。反常是指作案人作案前后違反常規的表現或狀況。一些作案人在作案前后常常表現出語言、行為等方面的反常,或者在案發前后經濟狀況差別巨大等。有些案件,反??梢宰鳛榇_定嫌疑人的一個條件。

此外,有些案件經過現場勘查或運用其它偵查措施之后,推斷出作案人具有的心理特征、嗜好怪癖、交往關系、需求特征等,也可以作為確定嫌疑人的條件??傊?,某人具備上述條件之一,可以將其確定為嫌疑人。當然,有的嫌疑人可能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或多個條件。

\\(二\\)犯罪嫌疑人的界定

“犯罪嫌疑人”是一個復雜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較為敏感的現實問題,要全面深入研究它,需要從它的概念界定開始??茖W界定犯罪嫌疑人,是我們正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也是做到不枉不縱、提高刑事訴訟質量的基礎。那么,究竟何謂“犯罪嫌疑人”?實務界含混不清,而學術界眾說紛紜,目前我國學術界有關犯罪嫌疑人概念的主要觀點有:

陳光中教授認為:“在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涉嫌犯罪的公民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審判階段,因涉嫌犯罪而被起訴的公民被稱為‘被告人’。換句話說,以是否提起公訴為標準,提起公訴前稱之為‘犯罪嫌疑人”之后稱之為‘被告人’?!?/p>

樊崇義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和被檢察機關審查是否提起訴訟的人?!?/p>

程榮斌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在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稱為‘被告人’?!?/p>

宋英輝教授認為:“公訴案件,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p>

卞建林教授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統稱為被追訴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追訴,被提起指控并參與審判,以確定其刑事責任的人。被追訴人在被控訴機關依法向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之前,即在刑事審前程序中\\(偵查和起訴階段\\),通常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控訴機關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之后,即在審判階段,通常被稱為‘被告人’?!?/p>

可以看出,上述概念雖然從某種程度、某一側面反應了犯罪嫌疑人應具有的屬性,但是,都不夠全面和深入,上述觀點存在的共同缺陷是:都沒有抓住犯罪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的”這一本質屬性。并且,上述學者僅從訴訟進程的視角或訴訟階段來界定犯罪嫌疑人,也有失偏頗。

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應當具有的共同要素包括:一是犯罪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的”;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是“合理根據”;三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四是從訴訟階段來說是“在提起公訴以前”;五是犯罪嫌疑人“應受刑事追究”。
綜合這些共同要素,可將犯罪嫌疑人界定為:犯罪嫌疑人,是指有合理根據證明涉嫌犯罪,在提起公訴以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

\\(三\\)嫌疑人與犯罪嫌疑人的區別

1.認定的標準不同。嫌疑人是根據“某種跡象”用條件擬定的;犯罪嫌疑人是經過偵查獲取證據后用證據證明的。

2.訴訟地位及權利不同。嫌疑人是涉案的普通公民,其權利受法律保護;犯罪嫌疑人是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其權利受到限制或被剝奪。

3.是否限制人身自由不同。對嫌疑人不能使用械具,不能采取強制措施,不能羈押;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械具,通常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可以羈押。

4.問話的方式不同。對嫌疑人只能進行詢問,視情況制作“詢問筆錄”;對犯罪嫌疑人要進行訊問,制作“訊問筆錄”。

三、犯罪嫌疑人的確認

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規定,造成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常常被異化。為有效保障人權,制約偵查權,必須構建我國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是指法律規定的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要達到程度的要求??梢赃@樣說,在刑事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所從事的活動都是緊緊圍繞著證明標準而展開的。到達不同的訴訟階段,必須達到該階段所要求的證明標準,即不同的訴訟階段有不同的證明要求。

通常情況下,證明標準具有層次性,如英美法系國家,其證明標準依證明所需的確定性程度劃分,由高到低共有九個層次:第一等是絕對的確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是排除合理懷疑,刑事案件中為有罪認定所必需;第三等是明晰且有說服力的證明,適用于某些民事案件以及某些管轄法院對死刑案件中保釋請求的駁回;第四等是優勢證明,適用于多數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肯定性抗辯;第五等是可成立的理由,適用于逮捕令狀的簽發、無證逮捕、搜查及扣留、控訴書和起訴書的發布、緩刑及假釋的撤銷,以及對公民逮捕的執行;第六等是合理相信,適用于阻截和搜身;第七等是有合理的懷疑,無罪釋放被告人的充足理由;第八等是懷疑,適用于調查的開始;第九等是沒有信息,對任何法律目的均不充分??梢?,在英美刑事訴訟中,不同的訴訟階段擁有層次不同的證明標準,對應了英美國家審判前被追訴人稱謂的多樣化。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目前采用基本一致的證明標準,即從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到提起公訴,最后到有罪判決,都是如此,各項證明標準基本一致,而且都是最高的標準。

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單獨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谌说恼J識的“漸進性”以及便于實際操作運用,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明標準應當是“合理根據”。所謂“合理根據”,是指偵查人員根據所了解和掌握的事實和情況確信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是嫌疑人所為。

在實踐中,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一是確認犯罪嫌疑人要有相當數量的證據;二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證據并不需要達到充分的程度;三是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認定結論無需具有排他性。

\\(二\\)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的確認,關系到公民的人身、財產等權利是否受到限制或被剝奪,也關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能否行使等問題。因此,規定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是十分重要的。如前所述,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及地區實行判例法制度,因此大多沒有確認犯罪嫌疑人的專門程序。在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中,前蘇聯《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1.因有犯罪嫌疑而被拘留的人;2.在提出控訴以前已對他采取強制處分的人。認定某人為犯罪嫌疑人的文件是:筆錄,或關于拘留的決定,或適用強制處分的決定。在蘇聯解體以后,俄羅斯對原蘇聯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多次修訂,但總體來說變化不大?!抖砹_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第52條規定:“下列的人被認為是犯罪嫌疑人:\\(1\\)因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人;\\(2\\)在提出控訴以前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人?!比绱丝磥?,前蘇聯和俄羅斯的《刑事訴訟法》中涉及到了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但規定得很簡略。

我國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和1996年、2012年兩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都沒有規定。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提出以下具體設想:

1.申請

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要確定某人為犯罪嫌疑人,應填寫《確認犯罪嫌疑人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被確認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身份證號碼、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涉嫌的罪名,申請確認的理由\\(犯罪事實和證據\\),申請機關及申請人,批準機關及批準人等。

2.批準

辦案的偵查人員將《確認犯罪嫌疑人申請書》填寫好,報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審批。緊急情況下,可由縣級以下的案件偵查負責人審批,但應在2日內補報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審批,若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確認,則犯罪嫌疑人的確認及確認后與此相關的偵查活動無效。

3.告知

經縣級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確認犯罪嫌疑人后,將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并進行訊問。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人員應告知其因涉嫌什么犯罪而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第一次訊問時,應告知其享有申請回避、自行辯護、聘請律師等訴訟權利。

4.救濟

被追訴人對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異議,被追訴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可向批準偵查機關的上級偵查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偵查機關必須在2日內予以答復;對復議結果不服,可向批準偵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后必須在3日內做出決定。檢察機關認為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訴人說明確認的理由;認為不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批準的偵查機關發出不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并說明不確認的理由,偵查機關必須執行,因確認而進行的偵查活動無效。

被追訴人對未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異議,被追訴人或其近親屬可向辦案偵查機關的上級偵查機關申請復議,上級偵查機關必須在2日內予以答復;對復議結果不服,可向辦案偵查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由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后必須在3日內做出決定。檢察機關認為不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申訴人說明不應確認的理由;認為應當確認為犯罪嫌疑人的,向辦案的偵查機關發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書并說明確認的理由,偵查機關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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