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據保管的含義與意義
1. 1 證據保管的含義
所謂證據的保管是指在發現、收集、運用證據的過程中,對證據進行的包裝、保存、運輸、管理等事項。
目前有學者將證據的保管和證據的保全混為一談,但保管和保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詞匯,不能相互替代使用。首先,從漢語層面來講保管是指保藏和管理,而保全是指保住,也即不使其受破損,保管與保全的基本含義決定了兩者有各自不同的使用方法并且可以看出保全的外延比保管廣泛,保管只是保全的一種方法。再次,證據保全是一個法律術語,有其特有的使用方式。正如德國學者羅科信所表明的那樣,“證據的保全通常是指扣押,而非保管”,我國學者也指出了證據保全的內涵,“證據保全,就是對于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主動依職權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護的訴訟行為”.
所以,證據保管和證據保全是證據制度中的兩個不同的概念,在法理和實務中都應當將其分開。證據保全不僅僅是對證據進行保管這一簡單的行動,而且還強調證據的發現和收集,甚至這兩項活動更為重要。但并不是說證據的保管毫無意義,在刑事訴訟中,從獲取證據開始,到查明案情和法庭審判,證據的保管顯得尤為重要,如果因為保管不善,使通過排除各種困難獲得的證據發生毀損、滅失等,便不能實現查明案件事實的作用,那么前期所做的工作便毫無價值甚至功虧一簣。
1. 2 證據保管的意義
證據的保管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我們來看下面一則案例,這是一例致人一死兩傷的重大涉槍案。案件發生的當晚,涉案槍支是一把長槍,據稱是兇手逃跑時出租車司機送交給派出所的,但接管槍支的人員未做對槍支進行拍照、登記槍號等基本的記錄工作,沒有更為妥善地保管槍支。兩年后,嫌疑人在外地被捕,雖然供述了犯罪槍支的去向( 扔到了一輛出租車的后座上) ,目擊證人的證言也描述了長槍的外觀,但直到該被告人被二審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之后,作案長槍才從公安局的一間暗室的角落里被找出來,而當初接管長槍的當事警察已經去世,無法就該槍的外觀及保管給出相關的信息。雖然后來對該長槍進行了彈道痕跡鑒定,但鑒定的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死刑復核期間,復核該案的法官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中報送、移交的長槍便是當初被告人作案的長槍,很難對該案給出一個準確、公正的復核意見。所以,我們應當充分認識到物證的保管的重要性,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做好證據的保管工作,在以后的實踐中堅決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不要因為我們的失誤而使辛苦得來的證據喪失證明力,進而使犯罪得不到懲處、正義得不到維護,甚至喪失司法權威。
2 證據保管之制度層面的規定
證據的保管要有兩方面的保障,即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要防止證據的遺失、毀滅,首先要建立制度層面的保障,從法律的角度保證證據的安全性---證據不被丟失、不被替換、不被毀損,不因證據與待證事實失去關聯性而喪失證明力。
我國在證據的保管制度方面還缺少規定,而國外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證據保管制度,比如物證保管鏈。保管鏈( chain of custody) 是源自英美法證據制度的一個術語,chain of custody 在美國的一本專著中被描述為: “收集到的證據直至案件最終被提交法庭的這段時間內均必須得到保護。在法庭審判期間,如果斷定證據的標簽遺失、證據未得到正確的縮寫簽署,或者證據已遺失或變樣,那么該證據便被視為不可采納,而相關案件則可能被否決。就證據而做的一切說明即被認為是‘保管鏈'.”從這句話可以看出,證據的保管鏈是指從證據被發現、收集、運輸、貯藏,直至被提交法庭的這段時間內,針對證據所作出的種種保護措施,其直接目的是保證證據在法庭上能夠發揮其證明力,以達到查明案件事實、懲罰犯罪、維護公共利益的最終目的。我國目前的法律并未從制度層面來具體規定證據的保管措施,只是從技術層面給予了少許規定( 下一部分將會具體闡述) .要使證據的保管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們可以借簽國外的一些做法,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對證據的保管作出具體的規定。下面我們來談一下證據的保管應當遵守的一些原則。
2. 1 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證據的收集、運輸、保存要合法,即要有專門的證據收集、運輸、保存的人員,收集的證據要與案件有關并且收集、運輸、保存要合乎法律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收集的合法性,如《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以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 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毀損?!?/p>
2. 2 安全性原則
首先,證據的來源應當可靠,在發現證據的時候應當拍照作為證據的原貌的證明,比如在現場勘驗、檢查時,對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及其他信息應當拍照,在調查詢問時應當攝影留作證明。其次,證據保管的安全性原則要求最初發現證據的人員在將證據交給專門保管人員時,應當交代發現證據時的具體情況并且做好送交保管手續和備份待查。最后,證據的保管的安全性原則要求當證據得到安全的保存后,接觸該證據的人員應當盡量的少,目的是避免證據的流失。
2. 3 記錄性原則
證據的保管的記錄性原則是指與證據有關的一切活動都應當做好詳細的記錄,以便在法庭上涉及證據的證明力時可以作為反駁的依據,最為重要的一點是防止證據的遺失。如果一個證據要移交保管,原保管人應當做好如下記錄: 證據交付的對象,交付的時間、地點,交付的原因,以及向被交付者索要憑證。接觸過該證據的人都要在證據的包裝上簽名并做好標記,當證據被歸還時,原保管人應當簽發收條,做好歸還時的記錄,并且檢查證據與當初是否是一致的。
證據保管的制度層面的規定為證據的保管制定了一個總的規則,在這個規則下,要想充分發揮證據的證明力,還需要對證據的保管做出技術方面的規定。下面我們來具體闡述。
3 證據保管之技術層面的規定
我國法律對證據的保管有了一些初步的技術層面的規定,例如我國《公安機關物證鑒定規則》第二十條規定: 《鑒定委托書》包括下列內容: ( 一) 鑒定委托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 二) 送檢人的姓名、職務、工作單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 ( 三) 案件或者事件的簡要情況; ( 四) 送檢檢材、物品和樣本的名稱、數量、性狀等情況; ( 五) 明確具體的檢驗鑒定要求; ( 六) 鑒定委托單位負責人意見。提出復核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應當附帶原鑒定書?!豆矙C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第六十七條規定: 對于現場提取的痕跡、物品和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檔管理,存放于專門場所,由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存放登記制度??梢钥闯鑫覈P于證據管理制度的規定雖然有了些技術層面的規定,但并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而是零散地分布于各個法律規則之中。為了使證據的管理做到更科學、更合理,我們應當建立一套系統的證據保管的規則。
3. 1 偵查階段的證據保管
證據的保管開始于證據的發現、搜集,所以在現場發現、收集證據的時候便已經開始了證據的保管,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
一是我國刑事訴訟學理上將證據分為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兩種類型,每種類型都有自己的特點,在發現、收集證據的時候應當根據不同證據的具體特點采用不同的包裝、保存方法,并做好記錄和封存。
( 1) 實物證據。實物證據中最重要的是物證的保管。不同物證,其發揮證明力的原始形態、物質屬性等各不相同,在物證的保管中要特別注意。對于生物類證據,比如血液、尸體等,要防止它們腐敗、變質,在收集證據時,與這些證據接觸的物品、包裝物要干燥,保管證據的環境濕度和溫度要適宜,盡量將它們存放于低溫低濕的環境中或存放于冰箱中。對于非生物類證據,在收集時要注意防止其原有的物理性狀被破壞,比如指印、足跡、槍彈痕跡等,這些物理性狀一旦被破壞,證據也就失去了原有的證明力。對于音像證據和電子證據,在收集時應當將其包裝牢固并存放于沒有磁場的地方以免消磁,并且要注意防潮防塵等。( 2)言詞證據。詢問證人后得到的證人證言,在讓證人確定無誤簽字后,應當用檔案袋裝起來編號并封存,同樣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也用同樣的辦法來封存。對于案件中的證據應當統一編號妥善保管,以防遺失,為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準備好第一手的資料。
二是防止證據被污染。偵查階段,在收集證據的時候一定要保護證據的純凈,這是偵查人員要有的基本的技術知識,不用不潔凈的工具來收集、保管、提取證據,工作人員必須穿上防護服,帶上口罩、手套、鞋套,防止自己身上的微量物質遺落于證據之上。特別是在收集血液和體液證據的時候,對證據的保護更為重要,所有提取和包裝血液的器具都要保持潔凈并經過消毒,但提取做酒精濃度檢驗的器具不能在現場用酒精清潔或消毒,否則將會嚴重影響監測效果.
在包裝、保存證據時,必須使用清潔的包裝容器,絕對不使用曾經包裝、保存過其他證據的容器并且要做到一物一包裝。
3. 2 審查起訴階段證據的保管
偵查階段中對證據的保管只是做了最初步的工作,在隨后的審查起訴階段證據的保管更為重要,因為在移交、運送、保管過程中,稍有不慎使證據發生遺失、毀損,那么前期所做的所有工作便會前功盡棄,而一些證據往往具有不可復制性,對案件會產生毀滅性的后果。
我國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所有證據移交給檢察機關。對于收集到的證據和現場照相、現場制圖、現場筆錄等均應附卷移交,并制作證據移交目錄,審查起訴機關在接受證據時要按照目錄上記載的內容一一核對,檢查證據是否遺失以及證據是否完整。在運輸證據的時候,對包裝、保存好的證據要輕拿輕放,嚴防不小心將其摔到地上而破壞證據的外形特征,在用車輛運輸的時候,裝車的過程中要有條理、有防護地將各類證據按照一定的順序存放,對于易碎的證據之間要留出一定縫隙或者用泡沫、海綿之類的東西隔開,以防車輛的顛簸將證據震碎。對于紙質的證據,在移交的時候要注意防水防潮,更不要破壞證據外面的包裝。在接手證據的一方檢查無誤后,應當向提供的一方出具收條并做好記錄。
3. 3 審判階段的證據保管
證據的保管主要的工作在前兩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但證據在出示給法庭后,在休庭或延期審理的過程中,證據的保管同樣應當重視。
法院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證據保管場所,用于存放正在審理案件的證據,方便證據的管理。在檢查機關將證據提交法庭后,法庭應當出具收據,接受證據的人員要在證據上簽名,在案件審理中,當發現檢查機關移送的證據與案件無關,應當對證據的證明力做出判斷,在查明案件事實后,確實與案件無關且屬于他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禁止私吞和變賣。對于紙質材料類證據應當封存并存放于案卷中,便于將來查閱。案件中每一項證據的去向都應當做出明確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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